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2009年军队转业干部安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2009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09]1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9.10.13【实施日期】2009.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2009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09〕16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2009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的精神,我局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以职位公开、考试考核、择优定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及考核(一)考试。
1.报考对象。
符合我市接收安置条件的2009年计划分配军转干部。
2.报考条件。
(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愿意履行报考职位职责、为我市建设服务;(2)符合报考职位规定的条件;(3)身体健康;(4)报考公务员职位须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5)从事医疗卫生专业(医、药、护等)的军转干部,限报职位名额表上注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职位。
3.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报名时间为10月19日(星期一)上午8:30至11:00,报名地点为市考试指导中心(地址: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2楼)报名大厅。
《深圳市2009年团级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职位名额表》和《深圳市2009年营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职位名额表》(包括职位编号、职位名称、名额、职位要求等)将于10月18日下午在原市人事局网站“军转干部”网页(/ywzt/jzgb/)公布,10月19日在报名现场张贴。
军转干部可循“职位名额表”选择一个志愿填报,并当场由市考试指导中心办理《准考证》。
报名要求:(1)报名时携带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毕业文凭原件、近期着军装免冠2寸彩色相片3张;(2)现场填写《深圳市2009年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报名表》(见附件)一式2份(市军转办现场审核盖章后留存一份,另一份由个人交市考试指导中心办理准考证);(3)非全日制地方院校的大专以上毕业文凭,须在报名前进行文凭验证,报名时一并提交验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文凭验证在罗湖区宝安北路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六楼)。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施行日期】1994.01.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深圳市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家《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含外商独资企业),应当履行安置退伍义务兵的义务。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区人民政府的退伍义务后安置机构(以下简称安置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安置机构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四条从深圳市应征入伍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异地入伍由深圳市安置的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用工指标,实行计划单列,可预先安置,待计划指标下达后统一结算。
第五条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退伍义务兵的接待、转送、培训、社会保险和临时困难补助。
前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应落户籍地三十日内,应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所在地兵役机关和安置机构报到,办理预备役登记,凭安置机构的证明到所在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落户和粮食供应关系。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是深圳市农业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建房又确有困难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帮助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二)对有专业特长的,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时,应优先予以录用;(三)对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当地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帮助解决所需场地,优先提供贷款,优先供应生产资料;(四)入伍前户口随父母,服役期间父母正式迁居城市(系自理口粮户口),退伍时要求随父母落户,并且符合有关落户规定的,可在城市落户(系自理口粮户口),安置机构不负责分配工作。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劳社规[2007]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03.02
【实施日期】2007.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年3月2日深劳社规〔2007〕3号)
为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和《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6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促进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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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厅[1995]2号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厅[1995]2号1995年1月8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做好异地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异地退伍军人的原则坚持“严格把关,控制总量,保证质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规定指标范围内,优先接收获得部队先进、模范称号或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学历较高和深圳市短缺的专业技术工种人员。
二、被安置退伍军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市政府同意享受驻军待遇的部队服役期满的退伍军人,服役期间工作表现好;(二)未婚,年满20至25周岁(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可放宽至28岁);(三)具有亮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有市级医院的体检证明)。
三、接收单位应符合的条件(一)接收单位应在市劳动局有档案编号,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按时缴纳各种保险费,用工行为端正;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属下的非定编单位)应有进入编制。
(二)接收单位历年来能积极完成安置本市的退伍义务兵任务,能妥善安置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员工。
四、办理程序(一)由退伍军人所在正团级以上单位填写《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申请表》报市复退办,经审查合格,投控制数额发给《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申报呈批表》,由部队和用人单位填报,送市复退办转市劳动局审核接收单位和呈报人员是否符合接收安置条件并签署意见。
(二)市复退办根据审核结果,在计划指标数内按照第一条的两个“优先”择优定出名单后,将审批材料报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批准;(三)市复退办按批准名单向计划局办理指标卡及签发人户、粮手续,接转行政、党团组织关系等,市劳动局办理市内招收合同制工人手续。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3.02•【字号】深劳社规[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3月2日深劳社规〔2007〕3号) 为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和《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6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促进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5年4月1日以后经部队批准随军属首次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可按《通知》规定享受各项就业优惠政策;纳入年度首次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上岗后,用人单位可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有关奖励和补贴。
二、未就业随军家属可按居住地就近到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应提供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和深圳市军转办核审材料以及结婚证,失业登记机构应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证,并在失业证上标注其随军家属身份。
三、不符合我市首次就业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女性年龄在35周岁(男性45周岁)及以上,且登记失业3个月的,可按《通知》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在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时,应提供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和深圳市军转办核审材料、结婚证以及失业证,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的规定优先提供就业援助。
四、企业招用随军家属申请补助的,应在招用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五、市、区就业服务机构为落实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而发放各项补贴和奖励时,可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龙华府办规〔2017〕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工人类及未就业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工人类及未就业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7日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工人类及未就业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科学合理、可持续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深圳市龙华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维护随军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和《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6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随军家属是指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经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经深圳市军转办核审,且将首次就业促进任务下达给龙华区的工人类及未就业的驻深部队现役干部和士官家属。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化就业和内部安置相结合,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促进随军家属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第四条 龙华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局)负责统筹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区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均有按规定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保障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
鼓励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第五条 按照政府导向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安置质量和水平,拓宽随军家属安置渠道,提供以下安置途径:政府公益性岗位安置、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安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2006年5月15日深府〔2006〕7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问题的同时,深入开展深圳市就业再就业工程“关爱.自立”行动,统筹做好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夯实工作基础,创新就业管理服务体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促进居民充分就业;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机制,切实帮扶弱势群体;完善统筹就业制度,做好各类劳动者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动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属地化;完善失业调控机制,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强化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建立促进就业的有效保障机制。
2006年-2008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每年控制在3%以内;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60%以上实现再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三)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对象范围。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含曾在我市国有企业工作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2020)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2020)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9日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就业安置工作机制,维护随军家属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随军家属,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经部队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经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批准并将首次就业安置任务下达到龙华区的驻深部队现役军人家属。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按照本办法完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第五条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
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办法。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本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各项具体工作。
主动协调区委组织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安置就业岗位。
指导、督促各级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提供安置就业岗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2•【字号】深府办[2006]163号•【施行日期】200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9月22日深府办〔2006〕163号) 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双拥办、深圳警备区联合制定的《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双拥办、深圳警备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随军家属就业,稳定部队干部的思想,保持部队的战斗力,探索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有效方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驻深部队是指经总参谋部、国防部同意,担负特定任务,驻守在深圳市的人民解放军所属部(分)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分)队。
凡军事实力不在深圳驻军的,以及军队系统的在深临时机构、临时工作人员,不在此列。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随军家属是指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经深圳市军转办核审的驻深部队现役干部和士官的家属。
上年4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被批准随军、且从未被政府随军家属安置部门列入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为首次就业安置对象。
第二章促进随军家属就业的责任和任务第四条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
市、区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为随军家属安置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人类及未曾就业的随军家属的就业推荐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原公务员及干部类随军家属的就业推荐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驻港部队随军家属子女安置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驻港部队随军家属子女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15•【字号】深府办[1996]3号•【施行日期】199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驻港部队随军家属子女安置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6)3号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为了搞好驻港部队的建设,解决好驻港部队的后顾之忧,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驻港部队随军家属及随迁子女的安置工作按特事特办的原则作为特殊问题来解决,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驻港部队随军家属及随迁子女的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此项工作争取在今年六月底前完成。
现就如何做好驻港部队随军家属子女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今年驻港部队随军家属需要安排工作和就业的276人,随迁子女259人,其调干调工及入户指标,由市计划局列为今年的专项指标安排,并予以保证。
二、基本安置办法:(一)对于这批随军家属的工作安排和就业,由市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驻港部队提供的资料,采取指令性计划在市属、区属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进行安置,尽量做到一步到位。
(二)对一些一时难以安排下去的,则可以先解决入户问题,再按军转干部或复退军人安置办法作指令性安排。
(三)在具体安置过程中,有关一些技术性问题,请市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与驻港部队协商处理。
三、驻港部队应积极与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的企事业单位配合,将随军家属的基本情况尽快准备好,分门别类送市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并将随迁子女的情况造册详报市政府,以便教育部门做好入学、入托的学位计划安排;同时要做好随军家属的思想工作,配合地方政府把此次安置工作搞好。
四、要求各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把这项工作列为重要工作来抓,高效率、高质量地把此次安置工作做好,为驻港部队建设作出贡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就业问题安置任务分配表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就业问题安置任务分配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30•【字号】深府办[2004]181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就业问题安置任务分配表的通知(2004年9月30日深府办[2004]181号)为了进一步搞好驻深部队的建设,解决好驻深部队的后顾之忧,根据《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现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就业问题安置任务分配表》予以转发,并就如何做好驻深部队此次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一、此次驻深部队随军家属需要安置的人数为124人。
二、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把此次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为驻深部队的建设作出贡献。
三、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可将随军家属安排本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的业务联系,进行协商推荐就业,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推荐多少次,必须完成安置任务。
四、驻深各部队应积极与市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配合,认真做好军官及家属的思想工作,服从安排,遵守有关规章,共同把这次安置工作做好。
五、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提供需安置随军家属的个人资料,并具体负责与用人单位、部队及随军家属个人的联络和安置情况的跟踪工作。
六、此次安置工作的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
被安置人员如无特殊情况不服从分配、不按时到岗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就业问题安置任务分配表安置总数124人┏━━━━━━━━━━━━━━━━━━━━━━━━━━┯━━━━━┓┃安置单位名称│安置数量┃┠──────────────────────────┼─────┨┃1.福田区人民政府│8人┃┃2.罗湖区人民政府│8人┃┃3.南山区人民政府│8人┃┃4.盐田区人民政府│2人┃┃5.市国资委│5人┃┃6.中共深圳市委驻深单位工作委员会│5人┃┃7.市机关事务管理局│5人┃┃8.市教育局│3人┃┃9.市卫生局│6人┃┃10.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分公司│2人┃┃11.南山区人民法院│1人┃┃12.罗湖区东晓街道办│1人┃┃13.市保税区管理局│1人┃┃14.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5人┃┃15.华润(深圳)有限公司│5人┃┃16.深圳报业集团│4人┃┃17.中信深圳(集团)公司│1人┃┃18.深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人┃┃19.招商银行│2人┃┃20.华为集团│2人┃┃21.市高新办│2人┃┃22.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福田保税区支行│1人┃┃23.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1人┃┃24.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人┃┃25.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1人┃┃26.深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1人┃┃27.中国烟草总公司深圳市公司│1人┃┃28.深圳联达钮扣有限公司│1人┃┃29.深圳腾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人┃┃30.深圳众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人┃┃31.万科物业管理公司│1人┃┃32.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人┃┃33.深圳平南铁路公司│1人┃┃34.深圳园林(集团)公司│1人┃┃35.深圳市保安服务公司│1人┃┃36.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人┃┃37.深大电话有限公司│1人┃┃38.深业(集团)有限公司│1人┃┃39.福田莲花社区物业管理处│1人┃┃40.深圳中航企业集团公司│1人┃┃41.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1人┃┃42.深圳市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人┃┃43.深圳机场(集团)公司│1人┃┃44.深圳中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人┃┃45.深圳市运发实业总公司│1人┃┃46.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1人┃┃47.鹏基(集团)有限公司│1人┃┃48.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1人┃┃49.深圳市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人┃┃50.天威视线股份有限公司│1人┃┃51.深圳发展银行│1人┃┃52.深圳国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人┃┃53.深圳科兴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人┃┃54.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1人┃┃55.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1人┃┃56.深圳市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1人┃┃57.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1人┃┃58.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1人┃┃59.中国移动通信深圳公司│1人┃┃60.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1人┃┃61.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人┃┃62.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人┃┃63.中国北方工业深圳公司│1人┃┃64.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1人┃┃65.深圳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人┃┃66.深圳科技工业园总公司│1人┃┃67.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人┃┗━━━━━━━━━━━━━━━━━━━━━━━━━━┷━━━━━┛。
2014军转快讯: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指南
军转干考试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指南事项内容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法律依据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件驻深部队现役军官和士官、文职干部家属(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随军,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家属随军条件,并须由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申请材料一、驻深部队干部家属随军呈批表;(表格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二、干部家属随队批准书;(提供原件、复印件)三、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提供原件、复印件)四、军官证、任职命令;(提供原件、复印件)五、配偶的结婚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随迁子女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提供原件、复印件)六、居迁居、农迁居需提交《入户申请审批表》(表格在区公安分局领取),另外,居迁居另需提供失(待)业证;(提供原件、复印件)七、随军落户深圳需首次就业安置的军队干部(士官)家属《深圳市随军家属首次就业求职申请表》;(表格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八、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表格驻深部队干部家属随军呈批表驻深部队干部家属随军呈批表(样表)深圳市随军家属享受就业补贴申报表深圳市随军家属享受就业补贴申报表(样表)深圳市随军家属首次安置和促进就业求职申请表深圳市随军家属首次安置和促进就业求职申请表(样表)申请受理机关军官转业安置处(受理地址: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901室,咨询及投诉电话:12333,25942940)决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程序一、资格审核程序1.部队干部部门报送家属随军资格审核材料;2.市军转办审核备案。
军转干考试(1)随军调干(工)的,在提交的《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深圳市军转办公章;(2)随军居(农)迁居的,在提交的《入户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深圳市军转办公章;(3)办理随军福利待遇的,由深圳市军转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017年《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最新)
2017年《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最新)2017年《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最新,为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一起来了解。
2017年《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最新)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局汇总了2019年度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深圳市司法局2020年4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规〔201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3期,下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深府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2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19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26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深府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31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稳定租赁价格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府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3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深府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47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深府规〔2019〕10号,《公报》2020年第1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1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调整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6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意见(深府办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处置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7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7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18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19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22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29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4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1号,《公报》2020年第1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2号,《公报》2020年第2期)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37件)(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3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7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9期)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39期)(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市经贸信息委,共15件)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3期)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14期)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6期)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1期)5.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成电路专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21期)6.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3期)7.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23期)8.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25期)9.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24期)10.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25期)1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0号,《公报》2019年第26期)1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多功能智能杆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1号,《公报》2019年第41期)1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2号,《公报》2019年第42期)1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3号,《公报》2020年第1期)15.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4号,《公报》2020年第2期)(三)市财政局(共5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深财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4期)2.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5期)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31期)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35期)5.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47期)(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7件)1.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2期)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2期)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2期)5.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1期)6.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26期)7.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规划土地行政处罚案件执行与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7号,《公报》2020年第2期)(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共8件)1.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10期)2.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0期)3.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6期)4.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8期)5.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42期)6.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43期)7.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47期)8.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8号,《公报》2020年第3期)(六)市交通运输局(原市交通运输委,共5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交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6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联合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5期)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深交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0期)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26期)5.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6期)(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13件)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6期)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7期)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3期)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23期)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3期)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32期)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35期)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38期)9.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39期)1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10号,《公报》2019年第42期)1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11号,《公报》2019年第47期)1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12号,《公报》2019年第44期)1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烈性犬名单的通告(深市监规〔2019〕13号,《公报》2020年第3期)(八)市住房和建设局(共6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增购面积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9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建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2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4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9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深建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38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道路挖掘管理提升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水平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47期)(九)市商务局(共5件)1.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平行进口汽车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16期)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3期)3.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3期)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加工贸易业务管理指导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商务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30期)5.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41期)(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11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10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7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由工伤保险基金为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7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29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9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口广西百色河池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41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41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42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43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10号,《公报》2019年第43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11号,《公报》2020年第2期)(十一)市医疗保障局(共4件)1.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医疗保险相关配套措施的通知(试行)(深医保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9期)2.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医保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4期)3.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深医保规〔2019〕3号,《公报》2020年第2期)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障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医保规〔2019〕4号,《公报》2020年第3期)(十二)市公安局(含交通警察局,共5件)1.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对深圳市内通行的垃圾运输车抢险救援车提供有关服务措施的通告(深公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7期)2.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9〕2号,《公报》2020年第3期)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深公交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5期)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有轨电车车辆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公交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4期)5.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深公交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8期)(十三)市民政局(共3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3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高龄老人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深民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38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44期)(十四)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城管局,共4件)1.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4期)2.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卫服务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8期)3.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事项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32期)4.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35期)(十五)市应急管理局(原安全监管局,共4件)1.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的通知(深安监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9期)2.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应急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42期)3.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应急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43期)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应急规〔2019〕3号,《公报》2020年第3期)(十六)市前海管理局(共12件)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3期)2.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5期)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7期)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印发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0期)5.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16期)6.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17期)7.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22期)8.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23期)9.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30期)10.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0号,《公报》2019年第30期)1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1号,《公报》2019年第30期)12.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等4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2号,《公报》2020年第4期)(十七)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管委会(共1件)1.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制度创新展示体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的。
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最新)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最新)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2014年6月2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第一条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牵头协调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
驻粤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优先安置。
第七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内,拿出相应的岗位和数量,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向招聘。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八条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深圳市军转干部接收安置条件
一、深圳市军转干部接收安置条件符合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等文件规定的接收安置条件。
(上述文件为秘密或内部使用文件,团级以上军队机关有此文件)二、军转安置工作程序(一)参加全国、全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二)向市政府汇报全国、全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市的贯彻意见;(三)接收审查军转干部档案,建立安置信息库,汇总军转干部有关情况;(四)制定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施计划表;(五)召开全市军转安置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全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六)调查了解各单位编制余缺、干部需求情况;(七)编制军转干部安置分配计划及方案;(八)对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进行考试考核分配;(九)制定军转干部分配方案;(十)分配军转干部档案;(十一)根据各接收单位上报的军转干部安置情况,发出报到通知;(十二)检查军转干部定岗、定位等安置政策落实情况;(十三)接洽军转干部报到,开具落实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十四)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数据库;(十五)核定、调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及差额补贴;(十六)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做好退役金发放事宜;(十七)对军转干部按分配的工作岗位、专业编班,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十八)下达各区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名单,同时要求各区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深圳市接收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1、入伍时户口在深圳市(不含院校分配入伍)的;2、驻深部队,双军人一方转业到深圳工作,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的;3、转业干部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深圳市连续两年以上的。
(本人注:结婚时间必须满一年,买房入户方式不太清楚,)(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照顾安置1、配偶在深圳工作,并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属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到深圳市工作的;2、在部队表现突出,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及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15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础在深圳市的;3、配偶在深圳市户口不满2年,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4、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在深圳市工作或居住,常住户口在深圳市(不含随军、随迁或在特区购买商品房入户),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28日深府〔1999〕1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二届1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深府〔1998〕61号)第三条、第七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将第三条修改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当年的年抚恤金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基数确定年抚恤金比例。
所需经费,除国家下拨部分外,市、区财政各负担50%,由“三属”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按月发给:(一)属孤老、孤儿且无固定收入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城镇户口的,按不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农村户口的,按不低于全市农村人均纯收入的115%的标准确定;(二)年老生活困难或子女幼小者,城镇户口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5%,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40%的标准确定;农村户口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全市农村人均纯收入的95%,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80%的标准确定;(三)生活一般者,城镇户口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5%,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30%的标准确定;农村户口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全市农村人均纯收入的70%,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60%的标准确定。
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生活补贴,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分别按上列比例确定标准,所需经费,除国家下拨部分外,市、区财政各负担50%,由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按月发给:(一)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生活补贴,按照现行伤残等级和伤残性质,分设14个级差。
深圳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深圳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29•【字号】深府[1998]156号•【施行日期】199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深圳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深府(1998)156号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深圳市政府二届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证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计划。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拥军优属活动和先进典型,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保障部队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营房建设等任务。
对部队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按政策规定及时研究答复,妥善解决。
为了支持部队更好地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巡逻放哨、查验值勤等任务,市政府给驻深部队在编官兵每人每月一定的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军队驻深办事处以及搞经营的部队单位不列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各级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以及各院校应当积极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帮助驻深部队搞好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
积极扶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经营。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国家征集兵员的规定,把好兵员质量关,将优秀青年输送给部队,保证部队兵员质量。
第八条挂部队牌号的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行驶,一律免费通行,有条件的收费站应设定部队车辆专用通道。
双拥共建力推和谐鹏城
双拥共建力推和谐鹏城深圳是经济特区,又是革命老区。
如何让全国经济强市成为全国双拥模范城,深圳市提出了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的“三结合”方针,开创了双拥工作的新局面。
从制度上保障双拥的整合力度深圳是驻军单位和兵种较多的城市,双拥工作面广量大。
“双拥就是政治,双拥就是大局”一直成为深圳市党政军领导的共识。
形成了健全的双拥工作机构和领导责任制,以及完善的规章制度。
在双拥实践中一直保持军地“一把手”亲自抓双拥工作的高规格、强有力的领导格局。
全市建立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双拥网络体系。
市、区两级双拥活动经费全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先后修改完善了《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深圳市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无经济收入军休干部随军家属参加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驻深部队拥政爱民公约》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从法规制度上保证双拥工作的落实。
让双拥意识与改革开放意识同频共振深圳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市民的开放创新意识普遍较强,如何让双拥意识与改革开放意识形成同频共振,深圳市着力在国防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上下功夫,广泛开展多角度、多层次、多形式的以普通市民为主体、以大中小学生为基础、以党政干部为重点的国防教育活动。
一是强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国防意识。
落实党委议军和党政领导过军事日、军训周、重大节日升国旗仪式等制度。
把国防教育课列为党政干部学员的必修课,聘请军内外资深专家教授开设国防教育讲座。
二是扎实抓好大中小学生的国防教育。
定期组织广大学生开展军事训练,举办“4点半少年军校”。
三是开展各项专题纪念活动,大力弘扬革命光荣传统。
每年清明节,都要举行深圳市主要领导和全市机关干部、工人、学生和各界群众代表参加的祭奠革命先烈活动,以及各种纪念联谊会、座谈会。
让最可爱的人成为最有用的人转退军人安置和随军家属就业是拥军优属工作的重要内容,涉及到部队的全面建设和官兵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军队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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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深府[1996]22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8.16
【实施日期】199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
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16日深府〔1996〕2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在深圳就业,解除部队干部后顾之忧,促进部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是指享受本市驻军待遇的驻深部队中符合随军条件,并报经市军转办审核后,已办理随军手续的和符合就业条件的随军家属。
第三条驻军随军家属在深圳就业实行指令性安置与自找单位、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原属干部身份的由市、区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原属工人身份的或需首次就业的人员(农迁居、居迁居)由市、区劳动部门组织实施;市、区有关部门协助落实。
第五条驻军随军家属在深圳的首次工作安置,由市、区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就地就近和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