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佛泉:“共同意志”观念的起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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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为英文,收入黄德伟编:《卢梭在中国》,香港大学,1997年,第97-107页;后发表于《政治學報》(台湾)第三十期,1998年12月。

“共同意志”观念的起源和发展

张佛泉/ 著谈火生/ 译

政治权威如何才能与个体自由相容?这是政治思想的一个核心问题,长期以来,政治哲学家们一直在努力地寻找这一问题的答案。其中,卢梭就是突出的一个例子,他的《社会契约论》一开篇中将此问题作为全书的主旨,并声称他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问题: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

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1

卢梭的勇气和他对这一问题所提出的解决方案都令吾人佩服之至。

卢梭将“共同意志”(general will, Volonté générale)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政治体是通过社会契约产生的,它拥有属于自己的生命与意志。简单地讲,在卢梭看来,政治体自己的意志就是“共同意志”,它应该符合如下条件:

1、它是源于全体人民的;

2、它是关涉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不仅来自于作为整体的人民,而且事关那些属于全体人民的事务;

3、它的目标指向公共利益。共同意志排除所有迎合私人利益的企图,因此,它永远是正确的,不可能错误:“……共同意志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2

一个流行的看法是:全体人民所有个体意志的总和就是卢梭所谓的共同意志。因此,卢梭特意在共同意志和全体意志(will of all, Volonté de tous)之间进行了区分。对于卢梭而言,它们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东西,我们可以从他区分二者的方式中明确地看到卢梭所谓的共同意志究竟是什么。卢梭是这样说的:

全体意志与共同意志之间经常存在很大的差别;共同意志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全体意志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它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

1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1章,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

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共同意志。3

在其他的地方,卢梭又说:

公民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在相互之间没有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对共同利益)进行考量,由此形成大量的对共同意志的不同理解,从中才总可以产生出共同意志,而且决策的结果总会是好的。4

很清楚,全体意志是个体意志的总和,它可能包含着私人利益;但共同意志则只考虑公共利益。但是,所谓的“差别的总和”、“大量细微的差异”这些说法比较模糊,要弄清它们的确切含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卢梭对此问题的考虑可能是这样的:每一个个体的政治主张都是由自我利益所支配,它包含两个组成部分:首先是考虑个体自身,然后才是考虑那些对于共同体全体成员来说是共同的东西。就前者而言,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政治主张是相互冲突的;而后者则代表着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它才是构成共同体本质的东西。如果公民之间不进行沟通、不相互援手,他们的个体利益将会非常发散,并会因此而在投票中被过滤掉。那么,合成的结果将代表他们的公共利益,也就是共同意志。

而且,卢梭还认为这种共同意志是主权权力的表达:

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公意所指导时……

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5

主权不外乎是共同意志的运用。6

那么,共同意志的表达究竟是什么呢?法律。法律就是共同意志的具体化,它就是共同意志的表达:

意志要末是共同意志,要末不是;……在前一种情形下,意志的宣示就是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7

因此,一个国家的公民在服从法律的时候其实是在服从共同意志;按照我们前面对共同意志的阐释,他在服从共同意志时实际上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意志。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卢梭

3同上,第二卷第3章。

4同上,第二卷第3章,译文据英文有较大的改动。

5同上,第二卷第4章。

6同上,第二卷第1章。

说: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8当人民服从法律时,他“不是在服从别人,而是在服从他们自己的意志”。9因此,借助共同意志这一概念,卢梭回答了政治权威如何同个体自由相容的问题。卢梭自己对这一解决方案应当是相当满意的。

不过,卢梭的共同意志概念还是非常模糊。他说共同意志可以从“大量细微的差别”中产生出来,这一说法早就引起了学界的质疑。卢梭没有解释,私人利益是如何被过滤掉的,他也没有解释为什么个体意志的一部分会和公共利益重合。而且,共同意志究竟如何产生,这仍然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卢梭自己也没有提出一个明确而连贯的解决方法。按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共同意志的构成似乎依赖于人民的多数,因为卢梭曾说:

当人们在人民大会上提议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向人民所提问的,精确地说,并不是人民究竟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这个提议,而是它是不是符合共同意志;而这个共同意志也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共同意志的宣告。10

但在另外一个场合,卢梭又说多数人的意志并不一定是共同意志。共同意志之所以是共同意志端赖于它体现着公共利益:“使意志成为共同意志的与其说是投票的数目,倒不如说是把人们结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11

那么,到底该如何解释“共同意志”这个卢梭自己也没有说清楚的概念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是有相当难度的: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少数人的意志,甚至是一个人的意志,都可以被解释为共同意志。一个手挥利斧的人可以利用共同意志概念来为自己的专制行为进行辩护。

卢梭的共同意志观念在现代社会十分流行,对它的各种误解我们也并不陌生。正是由于卢梭在这一观念的推广上贡献卓著,以至于人们通常都认为是卢梭发明了“共同意志”这一术语。差不多所有研究西方政治思想的中国学者都认为,卢梭是第一个使用这一概念的人。我们可以在孟云桥的《西洋政治思想史》中找到此类误解的例证,此书由国立编译馆印行,在1991年的第二版中,孟断言:“卢梭发明了‘共同意志’概念”。12

在西方学界,这种误解也并不罕见,兹举三例:

1、J. P. 普拉门内兹,牛津大学奇切利社会与政治理论讲座教授,他在其《同意、自由与政治义务》一书中就认为,卢梭是“共同意志”概念的“始作俑者”。13此书1968年再版时仍延续了这一错误。他的儿子约翰·普拉门内兹在《人与社会:从马基雅维利到马克思的政治和社会理论》中对卢梭进行了专门的研究,14单辟一章来讨论“共同意志”。可惜的

8同上,第二卷第6章。

9同上,第二卷第4章。

10同上,第四卷第2章。

11同上,第二卷第4章。

12孟云桥:《西洋政治思想史》(第二版),国立编译馆,1991年,第20章,第199页。

13J. P. Plamenatz, Consent, Freedom and Political Obliga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38, p.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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