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及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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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及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及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节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公司的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凡公司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分包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工程分包是指在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公司(发包方)将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一部分或其中的劳力作业,依法发包给本公司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此部分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施工。主要指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

公司履约项目的工程分包,不论公司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均由公司统一管理。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调控。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公司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全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对此,公司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

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

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的控制。对此,在发包方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发包方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公司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遵守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中进行不公正的操作和人情分包。

第十二条:公司计划合同部是本公司工程分包的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如市场开发部、物资供应部、工程部、质量安全部、财务部和办公室也应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工程分包管理工作,并对整个管理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程分包的审批

第十三条:所有工程分包,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经过公司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工程分包的常规审批包括立项、确定分包商和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第十五条:超出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特别事项包括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及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对特别事项,应先按照常规审批权限审查通过后再报上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公司计划合同部应填制工程分包立项申请表、选定分包商审批表及分包商资质审查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特别事项报审表等,并附上必要的文件资料。各部门负责人审查后签字确认。立项审查通过后,由计划合同部上报公司总经理,并备案保存。

第三章:选择分包商

第十七条:经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后,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确定选择分包方式、招标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分包商投标或竞标、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发包方定标、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选择分包商工作由计划合同部组织,计划合同部第一负责人负责。

第十八条中提到,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应优先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这两种方式。对于工程项目工序分包和施工作业分包,可以采用询价招标方式,挑选几个合格的分包商,由其报价竞标。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选择那些在公司工程分包施工中信誉和业绩良好的分包商,通过议标方式,与分包商分别协商,从中选出最优秀的。

第十九条规定,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必须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信誉。因此,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才能参加竞标。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照国家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证

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税务登记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或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以及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证。除此之外,还需要了解分包商的业绩情况。如果必要,发包方可以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供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等资料。市场开发部需要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并做好资质审查记录。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应建立分包商资源库,并由公司计划合同部主管。资源库可以供公司各工程分包备选合格分包商。发包方应首先在公司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

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设立工程分包竞标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由计划合同部的领导负责,有一定施工经验的经营、工程技术、设备物资和财务人员参加。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必须向公司计划合同部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报告除了应该包含竞标的基本情况外,还应该有以下明确结论: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是否能够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

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应该由参加评审的人员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XXX的负责人应召集领导成员集体研究,从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者。选定的分包商必须在公司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才能正式通知中标者。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都必须先签好合同,才允许签约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任务的施工。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发包方必须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才能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包括发包主体和承包主体。发包主体是公司,公司正式行文设立的代表公司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项目部也可作为发包主。承包主体(本管理办法中通称分包商)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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