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韩非法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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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韩非法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作者:马其宝
来源:《公关世界》2022年第09期
摘要:在中国历史上,关于国家的治理方式,西周的政治家讲求“德治”,“礼治”。

战国时期百家争鸣,面对礼崩乐坏的现实,以德和礼治理国家明显不合时宜,此时主张“法治”的法家登上历史舞台。

法家之大成者韩非,集百家之言,通古今之变,势、术、法融为一体。

将法家的“法治”推向巅峰,韩非的“法治”思想有其进步方面,也有其局限性,对于当代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韩非法治思想实践当代价值
一、韩非法治思想的形成条件
1.内忧外患,王室衰微。

针对当时社会问题,儒家提倡仁爱,墨家主张兼爱,而道家则认为仁爱和兼爱都不能救世,唯一的方法是什么也不做,即“无为”的思想。

但是当时的时代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春秋时期的百家争鸣已渐渐演变成礼坏乐崩,兵戎相见。

人们一直维护的礼乐制度已经无法统治人民,当时的人民在生产力极度落后的条件下,面对生与死的选择,终于被迫撕下了那层陌陌的温情面纱,爆发起义,选择反抗。

由此也可以看出在物质基础薄弱的情况之下,上层建筑的大厦是如此的不堪一击。

周王朝形同虚设,在诸侯国慢慢强大的物质力量面前,已经形同虚设。

而对每个诸侯国来说,资源的匮乏和生产力的低下,使得每个诸侯国不得不进行对外扩张,兼并他国,获取更多的劳动力,来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

当时处于战国七雄的诸侯割据状态,每个诸侯国都在厉兵秣马,在抵御外敌的同时也在进行着侵略与扩张。

此时的法家横空出世,针对社会问题,给出了自己的救国药方,以法治国。

认为只有军队与牢狱才能使人民屈服,只有赏与罚才能使战士更加勇敢,人民才能更好地耕作与生产。

2.判古通今,融会贯通。

韩非是法家的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但是在韩非之前,也涌现了无数杰出的法家人物和诸子百家。

对于法家的前人,他采用的方法是扬弃,抛弃了法家以前的不合时宜,从以前的“刑不上大夫”,到现在的“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保留了法家前人的与时俱进,将“势,术,法”融为一体(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商鞅重法),并且加以归纳与整合,提出:势立威,术驭臣,法治民,形成了庞大的依法治国体系。

[ 1 ]
法家举措的有效施行,遇到了太多的阻碍。

比如封建守旧群体的固守。

在韩非之前的守旧派坚持的观点是“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

法古无过,循礼无邪”。

而商鞅则提出“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主张,以此来反驳。

还有一部分的群体则是来自法家之外的先秦诸子百家,比如儒,墨,道家等主张回到过去的礼法时代,而法家则主张面对现实,推陈出新。

其他诸子追求的是理想主义,培养出来的则是贤人;而法家追求的则是现实主义,管束的则是大部分的普通人。

二、韩非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1.赏与罚。

赏与罚,与其说是方法,不如说是谋略。

因为赏注重的是积极的一面,并且这也是人民生活的主节奏,赏可以提高劳动人民的创造力和生产力;而罚则是黑暗的一面,刑罚之苛重,使劳动人民望而生畏,人人不敢触碰法的底线,严重者则直接被剥夺生命来维护统治阶级的稳定。

《韩非子·二柄》二柄者,刑德也;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

二柄就是赏与罚,奖与惩,赏是给你丰厚的好处进行利诱;罚就是给你带来坏处进行威胁。

软硬兼施,阴阳结合,把人民掌握于股掌之中。

2.势、术、法。

韩非的势,术,法则是建立在赏与罚宏观战略之下的具体方法论。

以此来达到势立威,术驭臣,法制民的效果。

而这三大方法论之间更是紧密相连,环环相扣,以三足鼎立之势将人们困于封建统治阶级之下。

[ 2 ]
势,即权势,权威,思想来源于慎到。

“势治”实际上蕴含了众人的平等性,降低了君主所特有的重要性,但是却没有提及平民的重要性。

所谓“贵势”的思想就是以人的平等性为基础,每一个人都是普通人,没有哪一个人是圣人,甚至君主的才能可能也会更低于平民百姓,平民百姓里可能会有大才之人,但是君主地位与生俱来就比平民要高出许多,其来源则是君主的权望和权力越来越大,崇尚权力。

法,即法、律、令,思想来源于商鞅。

《韩非子·定法》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由此可以知晓,法令由官府制定,刑罚必须深入人心,赏赐要谨慎于法,违法者则要受处罚。

术,即权谋,思想来源于申不害。

法和术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又有一定的相关性。

《韩非子·难三》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

由此可以看出法是明文规定的,而术则是隐藏起来的。

术相对于法来说更具有灵活性,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

天则不非,鬼则不困。

但是术的作用是服务于法的,并且术的灵活在一方面也促进法的严谨,法的严谨也需要术来灵活处理。

三、韩非法治实践的进步方面
1.重視立法和执法。

保持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韩非认为法应该由官府制定并且要公布于众,让人民知道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更好地去遵守法律秩序。

在保持法律的权威性的同时还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故韩非提出:“法禁易变,号令数下者,可亡也。


执法方面要“法不阿贵”,打破“刑不上大夫”的束缚。

韩非认为法律不能对权贵有所偏袒,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法律的准绳不能屈就于邪恶就像是墨线不因弯曲的木材而改变,因此应当遭受法律制裁之人,能言善辩者也不能因辩护而脱罪,骁勇善战者也不能用武力去反抗。

2.强调势、术、法的辩证统一。

“势”与“术”的结合。

君主掌握和贯彻法令的权势并驾驭群臣的统治之术,一个是法得以适用的前提,一个是法得以实施的保障,二者之间辩证统一。

“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韩非子·扬权》指明君主的“清静无为”与群臣的遵纪守法,从而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法”与“术”的结合。

韩非曾经明确指出“法”“术”是君主治理国家的重要方式。

韩非在总结申不害在韩国主政时“徒术而无法”和商鞅在秦国治理时“徒法而无术”的经验之后,认为商鞅的“法”和申不害的“术”都不尽完善,因此他说“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

“法”与“势”的结合。

韩非主张“以法治国”,为了论证“法治”的重要性,他引用民间俗语“国有常法,虽亡不危。

”但是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有效施行,那么法律只是徒有其表。

因为“法”作用于“势”,“势”也会反作用于“法”,所以需要“势”这个前提,来很好地保障“法”的适用。

四、韩非法治实践的局限性
1.过分强调“法治”。

在法与国家的关系上,韩非提出了很多的观点。

比如“奉法者弱,则国弱。

”说明国家不会永远富强,也不会长久贫弱,执法者如果坚决果断,国家就会富强;执法者如果软弱无能,国家就会贫弱。

在韩非所论证的法与国家的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韩非突出表现了君本位的思想,极力维护君主在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从另一方面突出韩非势立威的思想。

在法与道德的关系上韩非认为“夫古今异俗,新故异备”,韩非认为用儒家所提倡的道德去管理食不果腹的民众,就像不用缰绳和马鞭去驾驭凶烈的悍马一样。

由此可见他反对儒家的“德治”主张。

此外,韩非还批判了儒墨“尚贤”的主张,在批判“德治”“尚贤”的基础上,韩非认为贤人在这个世上是极少数的,儒墨两家用了几十年才培养出几个贤人,而普通人却在这个世上占了绝大多数,甚至君主都做不到圣明,何况是没有受过教育的人民呢。

2.过分重刑。

韩非的重刑思想来源于其功利主义,韩非的功利主义过于极端,把所有的事物都归功于人的功利性,即每个人行为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利益,完全否定了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和仁义,从而在刑罚上也是毫无感情可言,为了防止人民犯罪,更是极其严苛,因为韩非奉行的是刑止于刑的理念,即只有轻罪重刑,才能使民止于犯罪,从而也杜绝了犯重罪的可能性。

但是韩非的极度功利的思想使得当时的人民成了生产工具,这样的统治方式必然使民众在生存的重压之下起身反抗。

缺少道德的统治是短暂的,但是在韩非的那个时代出现畸形的法治理念的根源则是其处的时代是君主集权的封建主义时代,为君主谋的结果必然是负担压在人民身上,利益流向统治阶级。

五、韩非法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1.确保严格执法,法律权威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韩非的法治是处于君主的人治之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但是韩非处于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交汇期,能够把“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样的平等思想纳入法律的范围之内,在那个时代实属难能可贵。

目前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之中执行力问题一直是从未解决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法律已经覆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上升,也面临着些许挑战。

由于部分公民法律意识的相对淡薄,部分执法者的执行力相对缓慢,由此也出现了些许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平等性。

因此要加强公民的法治意识,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加强执法人员的执行力,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法律的权威。

2.发展经济,提高综合国力需要法治提供制度保障。

韩非变革采取的经济发展方式是鼓励农耕,限制商业。

在当代,我國的经济发展当然不能仅仅依靠农业,而需要三大支柱产业平衡发展。

尤其是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对实体经济的发展更为依赖。

但是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

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目标是实现人民富足,社会稳定,国家富强,这与韩非的“强国”思想不谋而合。

国家的发展,经济是基础,国防,科教,民生等方面的发展都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

两千多年前的韩非就已经看到了国家的强盛需要经济的提高,而经济的提高则需要法律的维系。

在当今的中国,法律是给人民带来美好生活的保障。

虽然我国的法律已逐渐完善,但是对于事物的方方面面无法完全覆盖,尤其对于新兴的事物。

因此还需要相应立法者逐步完善立法体系,顺应经济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郭兵,罗春梅.法家思想在中国法制史发展中的地位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0.
[2]王晗.浅析先秦法家思想对当代依法治国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7.
(责任编辑:姜秀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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