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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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

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

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
拓宽选任渠道
01
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选拔人民陪审员,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推荐
、公民自荐等,以增加陪审员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提高学历要求
02
逐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以提升其法律素养和审判能
力。
增加专业背景
03
考虑增加具有法律、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以提
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陪审员往往缺乏法律专 业知识和审判经验,导 致在审判过程中难以对 案件进行全面、准确的 分析和判断。
陪审员的任期制度不够 合理,容易导致陪审员 队伍的固化现象,不利 于新鲜血液的注入和队 伍的活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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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对法官独立性的削弱
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独立性可能被削弱,导致法官难 以做出公正、独立的判断。
对司法效率的影响
降低司法效率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例如陪审员的选任、培训、 参与审判过程等,这可能导致司法程序的拖延和效率降低。
增加司法成本
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需要投入更多的财力和人力,这可能会增加司 法成本,给公共财政带来一定的压力。
选任范围狭窄
陪审员通常来自社会各个阶层, 但目前的选任范围相对狭窄,缺 乏广泛性和代表性,无法满足审
判中多样化的社会需求。
选任期限不明确
陪审员的任期没有明确规定,导 致一些优秀的陪审员无法长期发 挥作用,不利于审判工作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人民陪审员培训问题
01
02
03
培训内容单一
陪审员培训内容缺乏针对 性,过于单一,无法满足 不同案件审理的需求。
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推广实施。

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以保障公正司法,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感。

本文就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做出如下探讨。

一、制度不足之一:人员结构单一人民陪审员是由社会各界公民普遍担任,但是在实践中,人员结构单一,大多数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业人员和知识分子,缺乏普通群众、企业家和民间社会组织代表等。

这样的人员结构,不仅在某些案件中缺乏对民间生产、生活和思想的理解,也难以反映社会广泛的意见和愿望。

对策建议:积极联系和组织民间组织代表、企业家、农民工和普通居民参与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同时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公民参与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中。

案例一:某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为陪审员没有体验过该案涉及到的情况,无法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思考定罪量刑问题,最终导致判决结果不公。

二、制度不足之二:审前培训不到位培训和选拔环节不到位,许多人民陪审员由于从未接受过相关法律培训,对诉讼程序、证据调查和法律定义等方面的知识了解甚少。

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审判案件缺乏法律知识储备,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最终也难以确保审判公正。

对策建议: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案例资源,并且不断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案例二:某案中,陪审员对于涉案物品、涉案金额和法律定性等关键问题缺乏明确和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导致最终判决结果偏差明显。

三、制度不足之三:政治干预流弊一些地方或单位会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资源配置,将陪审员的职位作为一种政治操控的工具,导致陪审员缺乏独立思考和倾向于支持某个利益集团。

对策建议:在人民陪审员的选拔、评价、任期、回避和违纪处罚等方面,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杜绝政治操控等不正当干预的情况,并且对于对公正审判有明显影响的违章违法行为,要坚决惩处。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作为陪审制度的一种,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起源于革命根据地时期,经过多年曲折的发展,现在逐渐完善起来。

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设置主要规定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中。

但由于“各种规定过于笼统,严重影响了这项制度的实行。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2019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19年5月1日正式施行。

201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补助、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补助、考核等问题进行了细化。

以上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

201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和改革发展委员会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庭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作为人民法庭建设规划之中。

2019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财政部共同下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开支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经费纳入预算,全额予以保证。

在全国人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全国各级法院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保障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实质参与和有效行使法定职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陪审案件的数量和质量。

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对实现司法民主和增强司法透明度及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作用,有力地促进司法和谐,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2019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的施行,对于进一步规范、促进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和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又必将产生重要的积极意义。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中国司法审判过程中,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

它是一种特殊的审判制度,旨在减轻法官工作负担,提高审判公正性和司法透明度。

但是,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

首先,目前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公平的问题。

由于陪审员的选举方式和范围有限,导致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陪审员固定化”的现象,即同一批人多次参与审判活动,容易导致陪审员的思想观念一定程度上的僵化和固守成见。

因此,应该通过扩大选举范围,增加选举人数等措施来提高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多样性。

其次,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程序中经常被当做“摆设”,对于案件结果的影响力不足。

虽然陪审员的意见可作为参考,但在实践中,法官的裁决往往会被视为“更加权威”的意见。

因此,应该加强陪审员的职能和作用,使其能够真正起到“民意代表”的作用,为司法的公正性和民主性提供更大的保障。

最后,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操作上的难题。

例如,陪审员对法律的理解、背景知识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导致在案件审理
过程中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针对这一问题,应该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以确保其审判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只有通过加强陪审员的教育和培训、扩大选举范围、加强陪审员的职能和作用等措施,才能够真正发挥陪审员的作用,为司法的公正性和民主性提供更大的保障。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一篇: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落实司法民主、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同时人民陪审员所代表的大众思维模式也是对法官职业思维的理性监督和制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为有效落实人民陪审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制度基础。

但因为方方面面的原因,人民陪审工作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优势的发挥。

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应不断对该制度加以完善,使其更加适应公正司法的现实需要。

笔者认真分析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措施提出一点尝试性的建议,抛砖引玉。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具体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刻近年来,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宣传,但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还不够深入。

少数陪审员所在的单位领导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到位,对陪审工作支持不力,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少数法官认为陪审员法律知识和水平有限,忽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少数陪审员自身素质不高,参与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

二、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一个案件的审理需要多次阅卷、庭审、合议,而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因此,经常造成二者时间上的冲突,影响了法院案件的审理效率。

另外,部分人民陪审员,特别是农村地区所处地域距离较远,也不能保证按照排期开庭时间参加庭审。

司法体制改革视角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司法体制改革视角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司法体制改革视角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司法体制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项体现。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一、完善人民陪审员培训机制2016年,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了针对性的培训,并组织实战演练,使得人民陪审员们掌握了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提高了其判案能力和公正性。

这种实用性的培训机制不仅能够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素养,更能让他们在实践中逐步熟悉司法流程,从而减少因为程序问题产生的司法纠纷。

二、修订人民陪审员任职资格标准2019年,广东省高院修订了人民陪审员任职资格标准,将参与党员、从事相关职业、拥有高学历等因素列入了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中。

此举更加强调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性和素质,确保其能够对案件进行合理、科学的裁判。

三、规范人民陪审员的执法行为2018年,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因一名人民陪审员违规在庭审中使用手机,被上级法院要求进行处理。

此案的处理,无疑让人民陪审员们更加明确了自己的职责和行为规范,而对于法院来说,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庭审的正常进行。

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未来,还需针对人民陪审员标准、任职流程、职责等环节进行进一步优化,从而提高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质量。

四、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程度人民陪审员是参与司法的重要角色,他们的参与程度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性。

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始采取措施,鼓励人民陪审员更加积极地参与庭审,如在庭审中鼓励人民陪审员提问、发表意见等,以更好地发挥其专业和公正的作用。

五、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安全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司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也越来越大,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安全和权益,一些地方开始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安全保障工作,如设立人民陪审员休息区、加强庭审场所的安保等。

最近的案例中,有一起因人民陪审员不幸被袭击而引起的事件,这也再次提醒我们,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安全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浅议比较法的视野下的陪审制度

浅议比较法的视野下的陪审制度

二 、我 国的 人 民 陪 审 员制 度 一一 此 “ 陪审”非彼 “ 陪审”
我 国的人 民陪 审员制 度是一 项具 有 中 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 与英 美法 系的陪审制相 比, 二者存在许多差异 ,比较 突出的便现在
下几个方面 : 英美 法系 国家 的陪审 制度 主要是 陪审 团制度。所谓陪审团是指对于法律诉讼 中的 若 干实施 问题作出裁判 , 有一定数量的公民 组成的团体。陪审 团有大 、小之分 , 大陪审 团指决 定某一 项是 犯罪是 否应对 某人 提起 公诉的陪审团。它只是用 于重大刑事案件。 小 陪审 团指依 法选 出 的一 定数量 的公众 按
关键词 :比较 法视野 ;陪 审;陪 审制度
陪审制是 指从一般 市 民中随机 选 出若 干名 陪审员 。 委 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 民事诉
讼 的审理 , 并独立于法官作 出事实认定 以及 决定法律适用 的司法裁判 。 作 为一种 审理方 式 。陪审制并未获得各国的支持 , 但公认 的 是。 运用 陪审制 审理案件是 民众参与审判思 想 的具体 实践 。 域 外 陪审 制度 的构建 ( 一) 英 国陪审制度的构建及其发展 英 国是现代 陪审制度发源地 , 在英 国历 史 上 曾经有两 种陪 审团 :一种 是 “ 大陪 审

特定程序所组成 的参加诉讼案件的庭 审 , 并 对诉讼案件 的事实 问题作出裁决的团体。习 惯 上 ,“ 陪审 团”是指在司法审判 中决 定事 实 问题 的小 陪审 团。 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标的 较大 的民事案件 。在审理刑事案件 中,英美 国家 的陪审 团一般 只对案 件的事 实而不 对 案件 的法律 问题进行裁决 。 我国 的人 民陪审员 制度 在名称 上称 为 “ 陪审” ,但与英美 法系的陪审制度完全 不 同, 形式上 与大陆法系 国家的参审制极 为相 似, 我们所说的 “ 陪审”实质上参审 。我国 的陪审也不 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 , 陪审员与 法官组成合议庭参与审判 , 其本身不能独 立 地进行审判 。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作者: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院长农会清发布时间: 2009-10-26《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陪审制度是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象征与保障,主要表现形式有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

作为陪审制度的借鉴和移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审判的制度。

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巨大的政治民主价值和司法工具价值,它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

但是,影响和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因素较多,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也还不完善,致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存在一定问题。

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势在必行。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实质上就是要在吸纳国外先进经验与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本土化、中国化。

为此,应首先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

在此基础上,明确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和培训体制。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积极努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一、人民陪审员概述(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涵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基本诉讼制度,其内涵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与人民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这一制度借鉴了外国的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让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对审判工作予以民主监督,目的就是要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扼制司法腐败,并作为加大普法力度的一种手段。

[2](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1、陪审的全面性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可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具有全面性。

现代法理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现代法理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现代法理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具有重要法理意义的参与型司法机制。

作为一种体现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方式,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动司法公正、增强法律公信力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本文将从现代法理视角出发,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原则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作进行细致分析。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中的功能不容低估。

它能够有效缩小司法决策与普通民众之间的距离,增加普通民众对司法决策的接受度。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陪审员作为刑事审判的主体,充分发挥其司法裁决的作用,可以减少司法的唯一性和封闭性,确保公正的审判和裁决。

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还能够提升司法效率,从而有效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缓解法院资源有限的问题。

其次,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遵循一系列的原则。

首先,陪审员的产生应当经过公正、公平、公开的程序,确保陪审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其次,陪审员的组成应当体现多元化和代表性,具有广泛的社会背景和专业知识。

这有利于确保审判结果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再次,陪审员制度应当注重陪审员的培训和素养,提高陪审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理解能力,保障陪审员依法裁判的能力。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运作也需符合现代法理的要求。

在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时,应当以法官为主,陪审员为辅的原则。

法官在审判中要保持主导地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

与此同时,陪审员提供独立的意见和建议,有权参与公开的讨论和投票。

陪审员的参与需要取得一致多数的支持,确保对被告的定罪和量刑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并非完美无缺,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陪审员的参与可能增加审判过程的复杂性和时间成本,对法院工作产生一定冲击。

其次,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有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最后,陪审员制度可能易被滥用,政治势力可以通过操纵陪审员的方式影响审判结果。

综上所述,现代法治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动司法公正、增加司法效率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它是司法公正、科学、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实践。

但是,当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措施。

一、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1、制度安排不合理当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陪审员的选拔和监督机制并不是十分完善。

目前,陪审员的选拔由司法机关来负责,但是,其选拔程序、标准等并不是十分透明和公正。

此外,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很难保证陪审员的行为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2、制度执行效果不理想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已经实行多年,但是其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一方面,很多陪审员对自己的职责和权利并不十分清楚,并且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导致很难有效地履行职责。

另一方面,很多法官对陪审员的作用并不重视,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支持。

3、司法公正性问题在实践中,一些地区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设立了,但是由于民主监督和公正表决机制不够健全,导致案件判决结果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出陪审员的作用,进而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措施1、优化选拔机制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可以加强公开透明,并且在区域设立选民考试中心,进行所有参选者的统一考试。

同时,在考试瑕疵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选拔程序及标准,确保司法质量。

还可以建立区域性的陪审员候选名单,以便司法机构及时选任合适的陪审员。

2、提高培训水平针对当前陪审员培训不足的问题,可以建立全国性的培训中心,在全人口梦幻岛实行陪审员必须参加的培训课程,增强陪审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提升对案件本质的理解和审判精度。

通过这样的培训措施可以提高陪审员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度和质量,也能进一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优化服务保障为使陪审员工作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支持,需要在服务保障上做出相应努力。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实施多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 参与人数不足: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人数相对较少,不能满足全国各地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

2. 选任方式单一: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多数采用推荐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缺乏更多的参与方式,如社会推荐等。

3. 缺乏专业性:大部分人民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在审判中的作用。

4. 约束机制不完善: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容易出现失职、违法等问题。

二、改革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1. 扩大参与人数: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公民参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2. 多元化选任方式:除了推荐和随机抽取以外,适当引入社会推荐、自荐等选任方式,扩大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渠道。

3. 提高专业性: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让其能够更好地参与审判工作。

4. 健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的人民陪审员监督和约束机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考核,防止其在审判中出现失职、违法等问题。

三、总结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确处理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管理等环节,将对提高司法公正、加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支持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推动其不断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研究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研究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研究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不断推进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方向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人民陪审员作为参与案件审判的重要角色,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有必要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改进,以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

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选拔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层层推荐和审查,存在着依赖关系过强、多头推荐等问题。

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应建立起更加公开、透明、客观的选拔机制,采取竞争性考试或者随机抽取的方式,确保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专业性。

此外,还应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能力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司法素养。

其次,应注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实质性权力。

现行的《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判中属于辅助性角色,无表决权。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往往仅仅局限于听取庭审、提出意见的范围,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影响有限。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应给予其更多的实质性权力,如允许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裁量性判决、参与量刑等。

通过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赋予,可以有效提升其参与案件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司法公正性。

此外,应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的激励和保护机制。

人民陪审员作为非职业性的参与者,承担了较大的工作压力和时间成本,因此应根据其有效参与案件的数量和质量给予一定的酬劳。

同时,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还应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权益保护,建立投诉机制和纠错机制,使其能够在司法活动中享有权益保护和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实施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如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了公众的监督作用,有效增强了司法公正性。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诉讼中,由群众参与的审判方式。

这种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

然而,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选任方式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主要采取抽签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但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问题。

例如,有些地区经常出现同一家庭中多个人成为人民陪审员的情况,这就存在很大的偏差和不公。

因此,我们需要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进行改革,建立更加公正、严格的选任机制。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培训和管理也需要加强。

虽然人民陪审员是群众自愿参与的,但也需要经过一定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其审判能力和素质。

此外,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也需要更加规范和严格,防止出现违规现象。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其中。

例如,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媒体报道等方式,让公众了解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促进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

我们需要加强选任、培训、管理和宣传等方面的
工作,推进人民陪审制度的健康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障。

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现状的调查与改革构想

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现状的调查与改革构想

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现状的调查与改革构想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审判的制度,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让人民参与案件审判活动,正是司法领域实现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具体表现,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民主性,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设置了一种直接的监督制约机制,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现公正、公平、公开,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使审判工作直接置于人民的参与监督之下,从而保证人民的司法公正。

然而,由于人民陪审员的任选、在审判活动中的职责、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业务培训、管理及经费保障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致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我们对南阳全市法院的人民联审员现状进行了广泛调查和征求意见,就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提出构想。

一、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陪审制的认识存在偏差,陪审制的建设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对陪审员的重要性和职业特点基本上没有顾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陪审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缺陷,具体表现在:(一)、陪审员制度缺乏宪法依据,修改后的法律只是作出选择然性的规定。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基本的审判制度,一个国家是否实行陪审制度,需要由宪法来加以规定,50年代末期,由于受否定法律、轻视法制思想的影响,一些已经被立法所确立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制度受到批判和废弃。

人民陪审制度当时也成为发动群众进行阶级关斗争、夺权整人的工具,1975年颁布的宪法中不再规定人民陪审制度,文革结束后,1978的宪法重提“实行群众代表陪审制度”,1982年宪法又取消了陪审制的规定,从而使得我国现阶段实行陪审制缺少了宪法依据。

1983年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将原规定第一审应实行陪审制度,改为较为灵活的选择性规定,即“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刑事诉讼法》作了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完全相同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中却都没有规定陪审制度,我国法律对陪审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统一,导致审判实践中适用的随意性比较大。

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研究【论文】

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研究【论文】

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研究摘要: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人民"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相反,法院的组织目标逐渐替代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应有的"人民"内容,从而掏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内核.本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当以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之"人民"关键词的理解为基础展开,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实现为目标,扩大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改革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机制,增强人民陪审员足够的独立性和话语权,赋予人民陪审员符合其外行身份的职责和履职方式.关键词:人民;陪审员;民主;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改革之前和改革之中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人民"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相反,法院的组织目标逐渐替代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应有的"人民"内容,从而掏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内核.在笔者看来,本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当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人民"关键词展开.为此,本文将就"人民"关键词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及其改革做一初步的探讨.一、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人民"在讨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论着中,绝大部分学者要么习惯性地省略人民陪审员中的"人民"二字,要么虽然在形式上保留了"人民"二字,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人民"并无特别留意和研究.众所周知,陪审制度来自于欧美,但欧美并没有在陪审制度之前附加"人民"二字.中国的制度设计者以"人民"陪审员制度命名陪审制度,显然有意特别突出其"人民"特征.在这种情形下,研究人民陪审员制度及其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人民"乃是关键所在.(一)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人民"的涵义一般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人民"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宣示,有着明显的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色彩,但其实质意涵究竟为何,学界并未特别关注.然而,在笔者看来,陪审制度乃是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同时,中国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原初定位也在于民主[1],附加"人民"二字,只不过是将陪审制度内涵的民主意蕴以一种特别的方式外显出来.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人民"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宣示,也意味着其有着民主的诸多实际内容.那么,如何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人民"及其内容?对此,笔者认为可以林肯葛底斯堡演说中作为结束语的那句名言"…ofthepeople,bythepeople,andforthepeople"作为线索,将其做三种理解:第一种是"Ofthepeople",即人民的陪审员.这种理解强调陪审员属于谁、来源于谁、代表谁的问题,可以与法院的陪审员对应.第二种是"Bythepeople",即由人民的陪审员参与做出决定,这种理解强调陪审员在审判中的实质性作用,可以与完全由职业法官所做的审判、陪而不审的陪审相对应.第三种是"Forthepeople",即为人民利益的陪审员,这种理解强调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目的、价值和利益取向问题,可以与为法院、为政府利益的陪审员对应.在笔者看来,只有从"人民"的这三个层面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才能全面掌握其内涵.任何偏离这三个层面的理解,或者只重其一的理解,都会偏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原初定位,造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漂移和功能失灵.(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如何彰显"人民":逻辑上的推演既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人民"有着实际的民主内涵,那么在制度上,人民陪审员制度如何彰显其"人民"意蕴呢?对此,也可以从上文"人民"内涵的三个层面入手加以探讨.1.为了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Ofthepeople"之意蕴,逻辑上必然要求一个民主的人民陪审员产生机制,以确保其确乎为人民的陪审员.众所周知,在现代社会,人民中的具体个体是极度多样化的.这不仅体现在价值、文化层面,也体现在利益层面.在此情形下,要促使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人民"意涵的真正实现,民主合理的人民陪审员产生机制必不可少.为此,一方面,应当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不做过多的限制,让绝大部分公民都有机会担任人民陪审员,从而确保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应当以随机抽签式民主的方式确定,且每案均应重新随机确定.通过这种开放式、抽签式民主的方式[2],人民陪审员在整体上将具备充分的代表性,社会中的各类人群、各种不同意见都有机会进入法庭,从而确保"我们人民"获得一种整体性尊重.2.为了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Bythepeople"的内涵,必须确保人民陪审员的话语权和独立性.如前所述,人民陪审员实质性的参与决策乃是"人民"陪审员的当然之义,而仅仅从制度上确保陪审人员的产生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民主性,并不足以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意涵的全面实现.考虑到非专业人士在司法活动这类专业性问题上容易受外界影响,尤其是容易受到专业人士的影响,为了让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与决策,理论上必须让人民陪审员有足够的独立性并享有充分的话语权,让人民陪审员不受外界太多影响,说话自由、说话有分量且言行必有果,以确保民情民意有机会被表达、被倾听和被吸纳,确保人民陪审员可对司法过程中的人和事进行监督[3].在这个意义上,传统上"人民陪审员"这个名词似乎有失严谨,看起来"人民审判员"更加合适.实际上,早有翻译学者对"Jury""Juror"的翻译提出质疑,认为将之翻译为"陪审团""陪审"不仅没有较准确地译出该制度的本质特征,没有译出其真实含义,而且有误导之虞[4].3.为了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Forthepeople"的目标,宜确保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和履职方式符合其外行身份和知识.应当明确,无论是职业法官还是人民陪审员,在现代社会都应当"Forthepeople",但是职业法官是以一种专业化的方式实现人民之利益,而外行法官则是以一种不同的方式达致目标.众所周知,陪审员又被称为外行法官(LayJudge),虽然并不完全排斥内行担任陪审员,但是绝大多数都是外行却是不争的事实(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公检法司的现职人员、公职人员、执业律师之外的法律人在总人口中的比例毕竟是很低的).而通常来讲,对于外行法官,不能让其承担和职业法官完全一样的职责,也不宜在履责方式上将其与职业法官等量齐观,而应另作安排以确保陪审员的职责符合其外行身份和知识,这不仅因为一般而言外行做不好内行之事,更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观念朴素、源于社会生活之优长.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的在场与彰显:来自域外的制度实践虽然欧美国家陪审制度或者陪审团制度并未在形式上附有"人民"二字,但由于欧美国家较早实现了政治上的民主并在司法领域贯彻了民主思想,因此,其相关的具体制度和配套机制在事实上都较为充分地体现了"人民"的在场,彰显了陪审制度的人民性意涵.(一)民主化的陪审人员产生机制在欧美国家,无论是在大陆的陪审制度还是在英美的陪审团制度中,民主化的陪审人员产生机制已经成为长期的制度实践,陪审人员不仅来源广泛而且随机产生.一方面,在陪审人员的资格限制上,无论是美国还是欧洲国家都持开放态度.例如在美国,陪审人员一般从选民登记薄或驾照登记薄中随机选择,限制条件仅限于无犯罪前科、不得已经被剥夺选举权以及职业身份限制(如不得为在职的法官、律师、政府官员等)[5]419-420;在法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担任陪审员的主要资格条件包括:法国国籍、年满23岁、通晓法语、享有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和家庭权利,限制条件也与美国相似[6].另一方面,在具体陪审人员的产生上,西方国家的陪审人员几乎都采取随机民主的方式产生.例如,在美国,陪审团成员通常由书记员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挑选[5]420;在法国,无论是候选陪审员、庭期陪审员还是最终的审案陪审员的产生,都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产生[6].不仅如此,西方国家均实行一案一抽签的方式,以扩大公民成为陪审人员的机会.例如,在美国,每个案件的陪审团成员都是"直到临审判前才决定人选"、一次审判、审判完之后马上解散[7];在法国,陪审员都是在开庭审理当日从庭期陪审员名单中抽签决定,且1名候选人1个年度内只能担任1次陪审员.当抽到签的人已经在本年度内担任过陪审员时,就要立即更换他人[6].(二)陪审人员的独立性和话语权均得到相当程度的保证在欧美国家,法律主要通过三个方面的制度设计确保陪审人员的独立性和话语权.第一,从制度上确保陪审人员不受外界影响.例如,在美国,刑事司法中的陪审团成员必须与外界舆论和民意相隔离,为此设计了相当繁复的程序规则(包括偏见排除规则)[8].在法国,陪审员宣誓履行审案职能之后,其与某些人员的交流即被禁止,包括当事人和媒体[6].当然,除了这些专门针对陪审人员的独立性保障之外,整个司法独立的制度环境同样构成了陪审人员不受外部干扰的重要方面.第二,在审判庭内部,陪审员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例如,在美国,通过下文所述职责分工的方式,陪审团即已经获得自己的独立地位,美国的职业法官几乎难以干涉陪审员的结论性、概括性的事实认定活动;在法国,在评议之前,职业法官和陪审员均不得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这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同时也有利于防止职业法官的意见影响陪审员的自由心证.第三,通过制度安排确保陪审人员的话语分量.在美国,陪审团通过对定罪权以及死刑量刑权的享有而大权在握;在法国,则通过两个制度安排确保陪审员的话语分量:一是人数上的优势(初审案件的陪审人数为6人,上诉案件为9人,职业法官均为3人);二是精巧的投票机制(真正的匿名投票和针对重要事项的分别投票等),让陪审员意见含金量十足.(三)陪审人员的职责定位和履职方式基本符合其外行身份和知识国外陪审制度较为成功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注意到陪审人员的外行身份和知识的特殊性,因此,均从制度上给予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的职责定位和履职方式.当然,陪审团制度和陪审制度采取了略有不同的制度设计.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一般直接赋予内行法官和外行陪审人员不同的职责.例如,在美国,其法律明确陪审团的职责是负责认定事实,不负责法律评价(死刑除外);而且对于事实的认定,也只负责结论性事实的概括认定,无需对每一个证据做专门性评判(那是职业法官的事).换言之,陪审团只做非专业的事,只做简单之事,专业上的问题、复杂的法律技术问题则由职业法官解决[7].这种权力和职责方式的明确,尤其是只负责结论性事实的概括性认定,无疑为陪审团成员将自己的价值观、情感、经验等可能回应常理、民情民意的因素带入决策提供了可能.在实行陪审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一般并不明显地区分内行法官和外行法官的职责,但却在履行职责的方式上,以一种隐晦的方式为外行法官回应民意创造条件.例如,在法国,虽然陪审员与法官不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职权区分,但却以一种不同的方式---尽管可能不是有意识地这么做,照顾了陪审员的外行身份和知识:强调概括性的内心确信原则.对此,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明确规定:"法律不过问法官(含人民陪审员---笔者注)形成自我确信的理由,法律也不为法官规定某种规则并让他们必须依赖这种规则去认定某项证据是否完备,是否充分…….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概括了法官全部职责的问题:你们是否形成内心确信?".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虽然并不专门针对陪审员,但实际上却是更加有利于陪审员的.因为这种不需要讲理的确信规则,显然对于不会讲理的陪审员更为有利,从而为陪审员带入、考虑很多时候只可意会难以言传的社会常情、民情民意创造了制度空间,与美国陪审团只需要对结论性事实做出认定具有异曲同工之妙.三、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人民"难以彰显的核心问题上面的内容从逻辑推演和国外例证的角度阐述和考察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人民"在场的制度条件和方式.以这些制度条件和方式反观中国当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难发现,无论是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产生的随机性,还是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和话语权,以及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是否符合其外行身份和知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一)中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与产生与"人民"意涵实现所需要的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和随机民主产生相比,一方面,中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受到立法和实务部门的过多限制,广泛性和代表性严重不足.第一,立法标准过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明确要求人民陪审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并且要求"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在这些规定中,"(四)身体健康",以及"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都与"人民"没有实质性联系①.第二,实务部门要求更高,人民陪审员呈现精英化倾向.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往往在立法要求的基础上加码,对候选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职业等提出更高的要求.例如,成都市某区2005年选拨的32名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中,有处长、教授、妇联主席、村支书、站长、人大代表等,几乎没有工矿企业职工和普通老百姓身份的代表,该市最终选定的403位人民陪审员中,则有博士7人,硕士22人,学士173人,大专181人[9].再如,河南试点的所谓陪审团实验中,虽然号称"农民也能当人民陪审员",但实际参加庭审的陪审团成员基本上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基层党组织领导、学校教师、企事业单位领导等,普通市民占的比例很小,一个被报道有农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案件,实际参加的是村支书[10].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并非随机产生.第一,按照立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遵循如下程序: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这种产生程序大大限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沉默的多数以及无基层组织推荐的民众将难有机会担任人民陪审员,社会中的各类人群、各种不同意见将难有机会进入法庭.第二,在实务中,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并非一案一选择,而是案前就已确定并长期固定(任期长达5年).除了专业知识和待遇区别外,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几无区别,"专职人民陪审员"普遍存在.人民陪审员产生的非民主性以及"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存在,无疑进一步削弱了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从而更加不利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意涵的实现.(二)中国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和话语权问题如前所述,人民陪审员保有足够的独立性和充分的话语权是其"人民"意涵实现的关键性条件之一.中国当前的陪审制度中,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和话语权保障均存在重大不足,具体表现如下:就独立性而言,在立法上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和职业法官一样,独立性保障均存在一定不足.更重要的是,与职业法官相较,中国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有着诸多特殊性.第一,中国的陪审制度并不关注人民陪审员是否受外界影响,相反,还欢迎对舆论民情有所了解的人士(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德高望重的人)参加审判,因此,并不强调人民陪审员相对于社会的独立性,也没有设置偏见排除程序.人民陪审员的这种地位,对于其"人民"内涵的实现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确实可能有利于地方性民情民意的传递;但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人民陪审员容易被舆论所操控.第二,中国的陪审制度对于合议庭内部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之间的关系,更多强调二者的合作,而不强调二者的相互独立,也不禁止职业法官合议前发表倾向性意见.实践中,职业法官在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等过程中,往往有着强烈的有罪倾向,甚至会呵斥被告人.这些对于外行法官而言,可能有着潜在的暗示作用,不利于人民陪审员的独立判断.第三,中国法院对人民陪审员采取趋同于法官式的人事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下人民陪审员的角色已经和法官很相近,容易使人民陪审员越来越接受法官的思维模式,并向法官角色靠拢,也不利于人民陪审员对自己身份独立性的认识[11].毫无疑问,这些制度安排是不利于人民陪审员独立的代表人民参与审理案件的.就话语权而言,中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同责同权,也规定了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是,也存在几个问题:一是仅规定人民陪审员数量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未明确人民陪审员是否应当保持数量优势,在人民陪审员的数量不超过合议庭成员一半的情况下,理论上讲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将不会有什么影响;二是缺乏硬性的、精密的投票机制.实践中一旦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有分歧,多通过反复讨论后决定,而较少通过投票决定.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外行身份,其在反复讨论中很难占优势,很容易被说服;三是在合议庭之外,院庭长、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话语权有一定稀释作用.在合议中,即便人民陪审员坚持己见,案件也可能因为合议庭存在重大分歧而上审委会讨论,而审委会并无人民陪审员的席位.总之,中国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法院中的话语权有限,这些都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之"人民"意涵的实现并非易事.(三)中国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与履职方式关于中国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和履职方式,从立法来看,与英美陪审团极为不同,但与欧洲国家的陪审制度几无区别,即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职权一致,共同认定案件事实、共同适用法律,并未刻意区分何者享有事实认定的权力和何者享有法律适用的权力.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和司法实务中工具主义、法院本位主义盛行,中国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呈现出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人民陪审员权力体现出双重性,即形式上权力大和实质上权力小.形式上权力大表现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范围广;陪审案件多;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辐射范围既包括事实认定,也包括法律适用,还包括法庭审理以及其他程序.实质上权力小体现为:由于不懂法律知识,加上采用相互印证的事实认定模式,缺乏类似于法国的自由心证制度,缺乏适合人民陪审员履职发表意见的特别机制,人民陪审员尽管参审了众多案件,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罕有实际的影响力.另一方面,陪审制度被法院工具化.陪审制的工具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院案件愈发沉重,人民陪审员成为解决法院人手不足的重要办法.这一点在大城市城区法院、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尤为明显.二是利用人民陪审员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讼,达到案结事了、防止信访的意图.对此,试点陪审团的河南法院的张立勇院长坦承,设计陪审团的初衷是因为当前"案多人少、大量的涉诉上访矛盾汇集到法院",其意义在于"让'同类人'去审判'同类人',就能使案件当事人更容易接受,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12].人民陪审员权力的工具化,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人民"价值内核被置换为利用陪审解决信访乃至某种变相的压制,无疑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曲解乃至阉割.四、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举措通过前面的分析,不难发现,"人民"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中心地位之实现还存在诸多制度上的问题.有鉴于此,要想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实现"人民"的在场和发挥实质作用,就必须对当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尤其要重视相关制度条件的配备.(一)扩大陪审员的来源,重构陪审员的随机产生机制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意涵之实现,首先与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和产生机制直接相关.结合中国当前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和产生机制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改革建议:1.关于陪审员的资格.按照2015年《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只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都具备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但是,除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外,仍要求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与改革思考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与改革思考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与改革思考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逐渐扮演了重要角色。

作为司法改革的一环,它的出现旨在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意义以及需要进行的改革思考。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创新举措,旨在有效解决一些司法难题,提升司法公正性。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平衡裁判员的权力,减少司法失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员的参与可以提供多元舆论,避免司法判断的偏颇。

此外,陪审员作为普通公民的代表,可以代表大多数民众的意愿,更贴近社会现实,从而增加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通过引入民众参与,人民对司法的监督力度得到增强。

陪审员的角色不仅是决定案件的走向,更是司法透明和公开的体现。

一旦呈现出合理、公正和专业的决策,将进一步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推进司法民主进程。

它使司法不再成为少数人的专属行业,而是向更广泛的社会群体开放。

这一制度的存在,为公众提供了参与司法的机会,使民众对司法有了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感。

这种司法民主化的进步,有助于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增强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行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责任重大,要求他们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受教育程度和专业素养水平的不同,陪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这给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带来了困难。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引发的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力也是一个问题。

一些案件可能重要性较高,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陪审员的决策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影响。

特别是在一些敏感案件中,陪审员很容易受到各种利益集团的压力,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成本也是一个考虑的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研究

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研究

2019年06月(中)法制博览法学研究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研究郑菲菲陈学珍李炀郑玉昭南阳师范学院,河南南阳473061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贯彻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平公开的重要制度设计,但实践中仍存在着相关立法的缺失和规定的不完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广泛存在、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不健全、保障机制不完善、法官和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要求差异化等问题。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必须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的地位及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人民陪审员权利和义务、降低人民陪审员的年龄限制、加大对陪审员参审的支持力度、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基本素质。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健康发展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20-02作者简介:郑菲菲(1998-),女,汉族,河南商丘人,南阳师范学院,本科在读;指导老师:杨旭。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一项司法制度。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并未实际施行,但是规定了陪审制度,表明陪审制度在中国崭露头角[1]。

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制度化,其发展大致经历法律的初步肯定(1954年到1966年文革开始),恢复和淡化(1979年至90年代末)两个阶段后,开始进入复苏阶段(2004年至今)[2],可谓是“一波三折”[3]。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

1954年宪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该制度正式在我国确立。

十年文革期间,1975年《宪法》取消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文革结束后,1978年《宪法》重新确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

同年3月,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再次设计了人民陪审员的制度。

比较法视野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比较法视野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比较法视野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问题研究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1、增强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的加入可以充分发挥作为普通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和对法律的常识性理解,从而可以起到补充法官专业知识和经验不足的效果,增强司法公正。

2、提高司法透明度。

人民陪审员的公开、透明性,可以为社会各界提供一个全方位的司法审判过程,确保法律实践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3、表现司法民主化。

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有利于从司法制度角度实现司法民主化,提升整体的司法效力。

4、促进法律进步。

人民陪审员在审判的过程中,可以为传统的司法行为带来新的视角,从而对法律的发展和进步产生积极的影响。

1、优点:(1)公正性较高:人民陪审员可以增加对案件的全面性与合理性,以及审判的公正性。

因为陪审员是来自各个阶层的普通人民,他们的参与助于消除法官可能存在的主观因素,有效地防止司法不公。

(2)提高司法效率:陪审员可以吸收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避免了法律与社会实际需要之间的脱节现象。

法官在审案时不用完全地依赖于他们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也可以更快更好地处理案件。

(3)增强司法公信力:在公众的监督下,能够提高司法权的公信力,履行人民对司法的信任与支持。

(4)积极推动司法改革:人民陪审员的加入与参与有利于扩大更多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更好平衡社会利益和司法公平,助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缺点:(1)公民素质问题:人民陪审员的水平和素质问题是影响其实施司法职权的关键因素。

缺乏法律知识和经验,可能导致不了解案件,最终影响到判决的公正和权威性。

(2)陪审员的参与会延长庭审时间,增加了司法成本,降低流程效率。

三、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方向1、现有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参选标准不严格,导致缺乏专业性和经验性。

(2)部分人民陪审员素质低下,不能达到司法公正的要求。

(3)长期以来,陪审员具有太过形式化的控制模式,未能形成对陪审员管理和监控的完善机制。

2、改革措施(1)优化配子标准,深化专业化选拔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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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
着重要作用。

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中还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改革
和完善。

本文将对比较法视野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存在的
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情况
人民陪审员是指由在案件管辖区内的居民中选举产生的、具有审判权的一种法庭成员。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代表着广大市民的法律意志,体现了人民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和
参与。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出现,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国的《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产生、资格和职责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并明确
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不
少问题亟待改革。

1. 选拔方式不够科学合理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方式直接关系到其素质和能力。

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主要依
据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推荐,但是这种方式容易受到地方官员的干预
和操纵,选拔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政治偏向,影响到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缺乏专业性和公正性
人民陪审员代表了广大市民的法律意志,其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

目前
我国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存在不足,他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受到外部因素的
影响,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正。

3. 参与程度有限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程度相对有限,其只能参与一定级别以下的案件审理,大
部分重要案件仍由专业法官独自审理。

这种情况下,人民陪审员扮演的角色并不够重要,
其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和参与程度不够充分,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改革方案建议
1. 改革选拔方式,提高公正性
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可以考虑改革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方式,采用
更为科学合理的方式来产生人民陪审员,如通过公开选拔、考试和面试等程序,平等竞争
产生一批合格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 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素质能力
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应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知
识和审判水平,增强其对案件审理的能力和把握。

还应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教育和职
业道德教育,提高其公正性和独立性。

3. 扩大参与范围,提高影响力
为了增加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力,可考虑逐步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范围,让其能够参与更多的案件审理,包括一定级别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通过扩大其参与范围,可以提高人民陪审员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力,并让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吸收
其优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

可以参考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加强陪审员的专业
培训和教育,增加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还可以借鉴欧洲一些国家的陪审制度,加强陪
审员的社会地位和职责,提高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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