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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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斯托雷:国际礼让说

国际礼让说作为国际私法理论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英美国际私法影响深远。其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托雷对该学说在美国的推广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斯托雷认为存在一些一般的原则或公理,它们构成了学科的基础,有关该学科的一切论断推理都应该建立在这些既有的原则之上。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后,斯托雷开始论及胡伯:胡伯确立了三条原则,他认为它们能够解决本学科所有的复杂问题。第一条原则即,所有国家的法律仅仅在其政权范围内有效,并约束其管理下的居民,并不能超越这个范围。第二条原则,政府治下的所有人,无论他们的住所是永久的还是暂时的,都应该被认为是该国的居民;第三原则,每一个国家的统治者根据礼让承认,在其本国有效的法律应该在其他所有国家存在相同的效力,只要这样不影响其他政府的权利或其公民的权利。斯托雷补充道:根据这些原则,这一问题就不仅仅简单通过民法所决定,而是有不同人民的方便和默示的同意所决定;因为适用于某一人民的法律不能直接对其他国家人民直接发生效力,所以在国与国之间的商业和其他一般的交往中,在一个地方有效的法律由于和其他法律规定不同而在其他地区没有效力,这显然是十分不便的。这是是最后一条原则的真实原因,迄今为止没有人对此质疑。

斯托雷对于胡伯理论的推崇是显而易见的。而之后的学者也通常认为斯托雷对于胡伯有关冲突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继承。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斯托雷误读了胡伯的理论。对于此论断最好的证据就来源于斯托雷自己的著作。当某一外国法损害了其他国家以及他们臣民权利时仍赋予其域外效力,对于这样一种要求,很难为其找到相应的基础。如果被要求承认和执行此类外国法,或者强迫人们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和义务来满足陌生人的无理由的需求的话,显然是直接违背了国家的主权和平等的。一个没有原则和权威支持的论断是完全不可接受的。已有不少法学家认识到,采用“礼让”这一概念很难充分表述要求国家承认那些不影响自己权利和利益的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问题。

斯托雷实际对胡伯理论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替换。对胡伯而言当某一行为或交易发生在某一特定国家时,其他国家对该特定国家的法律存在承认的义务。而斯托雷则将其替换为:每一国家都能够独立决定是否或者在何种程度上承认外国法,同时这种承认是建立在一种相互之间的利益至上的,是期望得到相应回报的。前文引用斯托雷的著作时提到,当斯托雷提及“这一问题不能简单的由民法来决定,而是应当由不同人民的方便以及模式同意来决定”时,他实际上误读了胡伯有关礼让义务本质的观点。对斯托雷来说,这一义务并非是由法律所强制的,而对于胡伯而言,这一义务是由罗马法所推断出来的法律义务,不是只约束罗马人的“市民法”(ius civile),而是约束所有人的“万民法”(ius gentium)。

2.卡弗斯

美国学者卡弗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库克为先导的抨击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运动可以说在美国产生了不小的震动。然而,这场运动的意义并不在于运动本身。而在于它激起了美国国际私法学界在批判旧理论的同时创立新理论的热潮。卡弗斯就是其中代表人物之一。

卡弗斯在1933年卡弗斯教授在《哈佛法律评论》杂志上发表《法律选择问

题评论》一文,首次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他指出,在处理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他主张应只作“管辖权选择”的传统制度,而代之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卡氏理论一经产生,就示人以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他从追求公正的结果中探求法律选择的理论根据,虽然因为他提出的“公平”标准过于抽象模糊,因而缺乏可行性,但是,正如卡弗斯自己所说,尽管这些原则看来不会很快取代萨维尼所主张的方法,然而,它们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论述的方法上都赢得了赞扬并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和关注。

3. 萨维尼

萨维尼在其发表的《现代罗马法系》(第八卷)(亦名《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这一观点的提出否定了“法则区别说”。’“法律本座说”是从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探讨其适用的法律规范。即指在跨国民商事交易中,各种法律冲突的准据法应是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本座”是指“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和一个特定的地域,场所,空间或时间(即本座所在)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并且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其本座也是不同的。法官的首要任务就是为每一种法律关系找到其在本质上所属的地域(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他把法律关系分为人、物、债、继承、家庭、行为、诉讼关系等几大类,提出了一系列的准据法公式,如人的身份关系的本座为住所,则有关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合同之债适用合同履行地法,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等。

萨维尼的法律思想使国际私法从“国际礼让”的观点重新回到了普遍主义的立场中来,即国际社会是一个法律共同体,所以内外国法律平等,因此,只要该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援引地是本座的法律,内国法院就应该承认外国法律的适用。相较之把对他国法律的适用看成是基于“国际礼让”,一国主权至上来解释,显然前这才是一个更符和正义观点的法律逻辑,而后者政治思想太过于浓厚,是一个明显的政治思维的推论。

“法律关系本座说”同时影响了国际立法,促进了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兴起与发展。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等普遍主义学说影响下, ,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方兴未艾,出现了不少以此为宗旨的国际组织,频频召开国际会议讨论国际私法的统一问题。其中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它从区域性的组织发展为广泛性的国际组织,将世界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加以比较和考虑,从而归纳或创制出一种为大多数国家愿意接受的国际私法制度,以实现国际私法在国际范畴内的宗旨。另外,各国国内立法也逐步趋向统一。各国普遍吸取国际上通行做法,表现出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强劲势头。

虽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较法则区别说更为灵活与符合实践,但仍有一些学者对其学说进行批评,因为萨氏假定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法律关系都是一致的,但是情况并非如此,例如某人违反许诺,不与某人结婚,一些法律认为是违约,一些认为是侵权行为,而另一些则认为无错,因此法律关系的本座很难确定。而对于有些双务合同或隔地合同,不是缺乏“本座”,就是具有两个“本座”。另外,还有人认为通过逻辑分析来寻找法律关系的本座是十分荒谬的,因为法律关系的中心所在是人的主观选择问题而绝非逻辑推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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