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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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 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 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 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 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 检查。
代码 4D00 4D10 4D20 4D30 4D40 4D50 4D60 4D70 4D80 4D90
种类
类别 机械式停车设备
品种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 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 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 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 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 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 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 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
(Hale Waihona Puke Baidu局令140号)
❖ 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 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140号)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140号)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 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 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 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 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 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 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 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 出定期检验要求。
品种
曲线施工升降机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电站提滑模装置 升船机 施工升降机 简易升降机 升降作业平台 高空作业车
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 4900 4910 4920 4930 4940 4A00 4A10 4A20
种类
类别 缆索起重机
桅杆起重机
品种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46
铁路起重
00

46 10
蒸汽铁路起重机
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 4400 4410 4420 4430 4440 4450 4460 4470 4480 4490
种类
类别 流动式起重机
品种
轮胎起重机 履带起重机 全路面起重机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 集装箱跨运车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汽车起重机 随车起重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140号)
❖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三章 ❖ 第四章 ❖ 第五章
总则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罚则 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140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 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 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 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或者管理工作。
代码
种类
4000 起重机械
4100
4110
4120
4130
4140
4150
4160
4170
4180
4190
41A0
特种设备目录
类别
品种
桥式起重机
通用桥式起重机 电站桥式起重机 防爆桥式起重机 绝缘桥式起重机 冶金桥式起重机 架桥机 电动单梁起重机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防爆梁式起重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 第四章 检验检测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六章 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 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固定式桅杆起重机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 4B00 4B10 4B20 4B30 4C00 4C10 4C20 4C30 4C40 4C50
种类
类别 旋臂式起重机
轻小型起重设备
品种
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平衡悬臂式起重机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电站牵张设备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 内燃侧面叉车
代码 4C60 4C70 4C80 4C90 4CA0 4CB0 4CC0 4CD0 4CE0 4CF0 4CG0
种类
特种设备目录
类别
品种 插腿式叉车 前移式叉车 三向堆垛叉车 托盘堆垛车 防爆叉车 钢丝绳电动葫芦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环链电动葫芦 气动葫芦 防爆气动葫芦 带式电动葫芦
特种设备目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
第起起八重重章吊机附钩械则或是其以他间吊歇具、起重升复、的下工降作,方或式升,降通与过
第运九移十物九料条的机本械条设例备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 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 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 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 动葫芦等。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 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 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特种设备目录
代 码
种类
类别
品种
47
门座起重
00

47
港口门座起重机
10
47 20
船厂门座起重机
47 30
带斗门座式起重机
47 40
电站门座起重机
47 50
港口台架起重机
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 4800 4810 4820 4830 4840 4850 4860 4870 4880 4890
种类
类别 升降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
第六章 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 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 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 和培训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 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 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 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 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 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 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 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 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 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法规—起重机械
2013年7月
法律法规的定义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法律法规的类别
❖ 法律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 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 、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 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 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法律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目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特种设备目录
代 码
种类
类别
品种
42
门式起重
00

42
通用门式起重机
10
42 20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42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
30
重机
42
万能杠件拼装式龙门
40
起重机
42 50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特种设备目录
代 码
种类
类别
品种
43
塔式起重
00

43
普通塔式起重机
10
43 20
电站塔式起重机
43 30
塔式皮带布料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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