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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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移交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移交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移交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移交验收流程,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移交的效率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工程移交验收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工程移交验收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验收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三、工程移交验收流程1. 移交申请: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后,需向监理单位或业主单位提交工程移交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施工完成资料、工程验收报告等。

2. 移交审批:监理单位或业主单位收到移交申请后,进行移交材料的审核和审批,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

3. 移交准备:施工单位在获得移交审批后,需要对工程进行整理、清理,准备移交验收所需的资料、图纸、保养手册等。

4. 移交验收: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员工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材料检验、试运行等,确定工程达到规定的验收标准。

5. 移交报告:验收组员工填写移交报告,包括工程验收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报告需经相关方签字确认。

6. 移交整改:如验收中发现问题,需立即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直至问题全部解决。

7. 移交结算:工程移交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依据移交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结算,确认款项后完成工程交接程序。

四、工程移交验收管理制度的责任分工1. 业主单位:负责编制工程移交验收计划,协调各方合作,确保验收程序顺利进行。

2. 监理单位:负责审核移交申请,监督施工单位准备移交资料和工程现场,参与验收过程并提出意见。

3. 施工单位:负责完成工程移交申请,准备移交资料及整理工程现场,配合监理单位、业主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及时整改问题情况。

4. 验收组员工:负责现场验收工程,结合移交要求进行检查,提出问题意见并填写移交报告。

五、工程移交验收管理制度的执行1. 所有相关方员工需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私自移交工程或者违规操作。

2. 工程移交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需及时整改,不得拖延处理。

3. 移交报告需真实记录工程验收情况,不得故意隐瞒问题或夸大实际情况。

基建移交管理规定(3篇)

基建移交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基建项目移交工作,确保项目移交顺利进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接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基建项目的移交工作。

第三条基建移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权责明确,责任到人;(三)手续完备,程序规范;(四)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第二章移交范围及条件第四条基建项目移交范围:(一)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项目;(二)项目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三)项目所需设备、材料;(四)项目相关资料。

第五条基建项目移交条件:(一)项目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完成,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二)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齐全,并经过检验合格;(三)项目相关资料齐全,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验收报告、质量检验报告等;(四)项目安全、环保、消防等设施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章移交程序第六条移交申请(一)施工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向建设单位提出移交申请;(二)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移交申请进行审核,符合移交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七条移交准备(一)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移交资料进行审核;(二)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移交手续(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以下资料:1. 项目移交申请报告;2. 项目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报告;3. 项目所需设备、材料清单及检验报告;4. 项目相关资料清单。

(二)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移交验收(一)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移交资料进行验收;(二)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移交验收报告。

第四章移交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责任(一)负责组织、协调基建项目移交工作;(二)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移交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齐全、真实;(三)对施工单位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四)对移交后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基建工程项目移交管理规定

基建工程项目移交管理规定

基建工程项目移交管理规定版本号:V1.0编号: XX-XX-202X-XXX主办单位:审批:年月日实施日期:年月日目录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术语定义 (1)4. 职责权限 (1)5. 主要内容 (2)6. 其他 (7)7. 附件 (7)8. 修订记录 (7)附表1:《移交通知单》 (7)附表2:《移交资料清单》 (8)附表3:《设备设施移交清单》 (9)附表4:《资料移交问题登记表》 (10)附表5:《移交查验问题登记表》 (11)附表6:《基建工程移交证明书》 (12)基建工程项目移交管理规定1.目的为规范XX有限公司基建工程项目建成移交流程,保证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XX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项目的移交管理工作。

3.术语定义3.1移交方:基建工程建设阶段的现场工程管理部门;3.2接收方:代表工厂接收移交方移交工作的设施管理部门或工厂的生产制造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3.3尾项工程:主要建、构筑物等已施工完毕,建设项目已处于试运行期的因规划、设计、资金等各种原因而遗留的部分不能完全满足运营要求或与标准化运营管理不匹配的尚未完工而需继续完成的工程。

3.4质量缺陷: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3.5项目移交:基本完成所有施工图设计范围的内容,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建工程项目,由移交方向接收方移交。

移交应包括基建工程实体及配套设备移交、档案资料和管理权(包括尾项工程收尾、质量缺陷整改维修、不动产权证办理、设施管理、工程质量保修等管理权)移交。

根据实际情况,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可分阶段移交。

4. 职责权限4.1工程管理中心4.1.1 负责编制、修订和发布本规定;4.1.2 评审各基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移交方案和移交计划;4.1.3 提供业务指导,监督移交过程。

4.2 移交方4.2.1依据本规定,结合各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移交方案,并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完成。

建筑工程项目移交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移交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移交制度一、目的和原则确立清晰的移交流程,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建设方和接收方的合法权益,实现项目的顺利过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由我司承接并完成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楼宇、商业设施、公共基础设施等各类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

三、基本要求1. 项目移交前,必须完成所有合同规定的施工任务,并通过质量检测,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标准要求。

2. 双方应提前约定移交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准备工作。

3. 移交资料应齐全,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记录、验收报告、使用说明及维护保养手册等。

4. 双方应共同对现场进行实地查验,确认工程状况与移交资料相符。

四、移交程序1. 建设方应在约定的移交日期前一周向接收方提交书面通知。

2. 接收方收到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准备移交工作。

3. 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检查,并填写《工程验收单》。

4. 确认无误后,双方签署《工程移交书》,正式完成项目移交。

5. 建设方应提供不少于两年的质量保证期,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负责维修或调整。

五、注意事项1.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移交日期或内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沟通协商解决。

2. 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建设方应及时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

3. 对于隐蔽工程部分,建议在移交时拍摄视频或照片资料,以备后续查验。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保留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通过上述条款,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合理且细致的建筑工程项目移交制度能够为项目交付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它不仅有助于确保工程质量,还能有效地避免因误解和遗漏而产生的纠纷。

良好的移交机制还体现了公司的专业度和责任感,对于提升企业形象、树立市场信誉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管理工作,提高工程移交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活动中的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移交项目的范围与基本要求一、移交项目的范围:本制度所称移交项目是指我单位营建、效益类、基础设施、市政类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二、移交项目的基本要求:可横向适用、纵向遗留、可修缮、不短寿、符合专业、足用足够安全、无明显质量问题。

第三章行政机构构建移交管理组织一、为做好移交管理工作,应配备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目的,并须定期组织会议,以进行工作总结和分析交流为目的。

二、移交管理机构需有专门人负责管理,制定移交计划、安排实施工作计划。

第四章移交流程一、前期准备工作1.移交工作的发包方为主导,组织相关方共同建立工程的管理机构与协划分办公场所;2.各方共同制定移交工作计划,约定工作方案和目标;3.组织相关方一同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评估,确定移交的准确时机。

二、正式移交工作1.双方负责人签署移交协议,并制定移交计划;2.对工程项目设备、资料等进行全面清点与核对,填写移交清单;3.分别签署移交凭证等相关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三、维护工作在移交后,对工程项目进行相应的管理与跟踪,保障其正常运行与使用,协调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质量评审一、工程项目移交后应开展质量评审,以综合示保证工程质量。

二、质量评审主要检查工程的工程质量管理、文档管理、设备设施运行状态等内容。

第六章安全评估一、工程项目移交后应进行安全评估,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基本安全。

二、安全评估主要检查工程的安全设施、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并针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

第七章移交验收移交验收是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通过了验收才能正式实现移交。

验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项目的整体性和综合性,确保移交的及时与有效。

第八章异常情况处理在移交管理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意外情况,因此需要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与纠错承办。

学校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验收管理,确保工程验收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基建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基建工程验收应遵循科学、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学校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第五条学校基建工程验收应有验收报告和验收合格证,验收合格证是基建工程的合格凭证。

第六条学校基建工程验收工作应当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第七条学校基建工程验收的相关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验收相关规定,确保验收工作的正当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八条学校基建工程验收应当分为初验、验收和终验三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工程建设责任人应在基建工程竣工前将工程验收资料递交学校主管部门。

第十条学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工程验收资料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验,初验结果应当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学校主管部门应根据初验结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应当由多名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当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人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学校主管部门应在验收合格后,颁发验收合格证书,并及时将验收结果公示。

第十四条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工程,应当根据整改要求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经再次验收合格后发放验收合格证书。

第三章验收标准第十五条学校基建工程验收应遵循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学校基建工程验收应对工程的结构安全、质量合格、设计要求符合程度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检验。

第十七条学校基建工程验收应对各种测量数据和设计文件进行核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基建工程验收应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设备应保证齐全有效。

第十九条学校基建工程验收应对工程的环保要求等方面进行检验,确保工程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工程验收与交付管理制度

工程验收与交付管理制度

工程验收与交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的验收与交付管理流程,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组织实施的各类工程项目的验收与交付管理。

第三条工程项目的验收与交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结果客观准确。

第四条工程项目的验收与交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工程验收与交付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项目验收与交付的主体、程序、要求和责任。

第六条工程项目的验收与交付管理应当与工程项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相衔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管理第七条工程项目验收是指对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的核实、评审和确认过程。

第八条工程项目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组织实施,验收过程应当充分体现对工程项目的真实情况和质量水平的评价。

第九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必要时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

第十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以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设计要求、质量要求和合同约定为依据,对工程项目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查和评审。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在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下进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和验收合格证,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对于验收未通过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重新进行验收。

第三章工程项目交付管理第十四条工程项目交付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将工程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者出让单位的过程。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交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必要时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监督。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交付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确保交付的工程项目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交付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验收报告的要求进行,确保交付的工程项目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交付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对交付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确认。

高校基建竣工验收与移交管理和移交管理办法[全]

高校基建竣工验收与移交管理和移交管理办法[全]

高校基建竣工验收与移交管理和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加强项目移交管理,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上级主管部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包括校外验收和校内验收。

校外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和监督管理单位参与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四方预验收和正式验收;校内验收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学校相关单位参与的验收。

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与规划处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移交项目管理权和资产。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专项验收主要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建筑节能验收、网络基础设施验收、防雷检测、环境检测、规划验收等。

根据项目进展,达到各专项验收条件后,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由基建与规划处向有关单位提出专项验收申请,落实整改意见,完成专项验收。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和有关专项验收后编制竣工报告,并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预竣工验收申请,由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基建与规划处进行四方预验收。

基建与规划处同时组织用户单位、水电、热力、物业等管理部门参与预验收。

重点按图纸要求对土建、设备、水电安装质量等进行检查。

施工单位根据预验收意见完成整改,监理单位和基建与规划处负责监督。

第六条施工单位完成预验收整改后,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向基建与规划处提出正式竣工验收申请。

基建与规划处向地方相关负责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并根据验收意见组织施工单位完成整改。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所有建设工程的验收交接管理工作。

三、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的基本内容建设工程验收交接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交付使用单位的过程。

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建设工程竣工图审查合格;(二)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三)建设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材料;(四)验收委员会组织验收工作;(五)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六)监理单位出具监理报告;(七)建设单位对验收交接问题进行整改;(八)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竣工验收交接书。

四、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的程序1、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申报材料。

2、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委员会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

3、验收委员会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查。

4、建设单位整改验收交接中存在的问题。

5、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6、监理单位出具监理报告。

7、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竣工验收交接书。

五、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的责任1、建设单位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竣工资料;(二)整改验收交接中存在的问题;(三)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工作。

2、监理单位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二)出具监理报告。

3、使用单位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配合建设单位进行验收交接工作;(二)签订竣工验收交接书。

4、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工作;(二)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

六、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的监督1、相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验收交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相关监督机构对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3、使用单位对建设工程验收交接工作进行监督。

七、建设工程验收交接的处罚措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如果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项目移交管理办法4篇

项目移交管理办法4篇

项目移交管理办法4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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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制度

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制度

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验收移交工作,准确、有效地完成工程交接,满足业主的要求,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进行工程验收移交工作,包括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

第三条、工程验收移交是指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进行工程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安全,达到设计要求,符合相关法规标准,最终实现工程的移交。

第四条、工程验收移交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合作,确保工程达到规定要求,及时、顺利地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五条、工程验收移交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负责人应当严守法律纪律,保证工程交接的合法、合规、合理。

第六条、在工程验收移交过程中,各相关单位要尊重专业,遵从专业意见,共同维护工程交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七条、本制度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并由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定期进行验收移交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第二章工程验收移交的组织机构和责任第八条、工程验收移交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等单位,并设立验收小组组长、副组长、委员等职务。

第九条、工程验收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负责人、承建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

第十条、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负责整个工程验收移交的组织和领导工作,承建单位负责人应当负责具体工程验收移交的实施工作,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当负责工程验收移交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验收小组组长应当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的工作,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副组长应当负责具体验收事项的处理,委员应当负责协助组长和副组长完成相关任务。

第十二条、验收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要求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充分发挥验收委员会的作用,确保工程验收移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三章工程验收移交的具体流程和要求第十三条、工程验收移交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验收前备案、验收准备、验收实施、验收结果评定、验收资料整理、移交手续办理等步骤。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验收投产及移交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验收投产及移交管理办法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Q/CSG213004-2012基建项目验收投产及移交管理办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次基建项目验收投产及移交管理办法 (1)1总则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职责 (3)5管理内容与方法 (4)6附则 (9)I基建项目验收投产及移交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加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项目验收、投产、移交及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建设(业主项目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及运行、调度单位的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建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1.2公司基建项目建设以“零缺陷”为目标,实行全过程质量缺陷验收管理。

工程项目必须经阶段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未经启动验收合格及质量监督许可的,禁止启动投产。

1.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10kV~800kV新建、改扩建(含技改)交、直流电网工程、水电工程和小型基建工程的全过程验收、投产、移交及档案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10 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 782-200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200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1〕263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电建质监〔2005〕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71号修正)《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3术语和定义3.1自检:施工班组、施工项目部以及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检验。

基建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基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提高验收质量,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实施的各类基建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验收范围1. 建筑工程项目的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2. 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排水系统等。

3. 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的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供水系统、供电系统、燃气系统等。

4. 其他类型工程项目的验收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验收流程1. 前期准备:项目部负责组织编制验收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等。

报告需经过项目经理审批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2. 测量检测:验收前需要对工程进行测量检测,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

相关数据需保存备查。

3. 专家评审:项目部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验收专家评审组,对工程进行技术评估和验收指导。

4. 现场验收:项目部组织专项验收组对工程现场进行细致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报告备案:验收结束后,项目部需编制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情况、验收意见等,报公司领导备案。

四、验收原则1. 依法合规:工程验收需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2. 独立公正:验收组成员需独立公正,任务明确,不得违规操作或收受回扣。

3. 严格标准:验收需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4. 全员参与:验收是全员工作,项目部各岗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验收工作。

五、验收标准1. 设计要求:工程验收需符合设计要求,包括结构稳定、功能完善、美观大方等。

2. 施工质量:验收时需查验施工质量,包括材料使用、工艺技术、施工质量等。

3. 安全措施:验收时需查验工程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存在安全隐患需及时整改。

4. 环境保护:验收时需查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六、验收报告验收报告是对项目工程验收结果的总结和归档,是验收工作的重要文件。

建设工程交接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交接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交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接管理,维护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提高工程交接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类建设工程的交接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交接应遵循“安全、规范、高效、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设工程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各部门应配合建设工程部门按照本制度进行工程交接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交接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交接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八条建设工程交接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持续改进,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交接。

第二章工程交接的原则第九条工程交接应坚持“顺畅、全面、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十条工程交接过程中,应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一条工程交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交接过程的公正性。

第十二条工程交接应当及时,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工程交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工程交接应当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

第三章工程交接的程序第十五条工程交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交接申请:由原承包方向建设工程部门提交工程交接申请。

(二)资料准备:原承包方准备完整的工程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质量检验报告等。

(三)验收准备:建设工程部门确认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后,准备验收工作。

(四)验收交接:签订交接手续,完成工程交接。

第十六条工程交接后,承接方应按时按质完成工程项目,并报告建设工程部门。

第四章工程交接的责任第十七条原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确保工程交接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承接方应按时按质完成工程项目,保障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交接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公司建设工程部门负责间断工程项目的跟踪监督,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

第21条公司建设工程部门负责对工程交接流程进行审核评估,确保交接过程的规范合理。

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制度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流程,确保工程按照预定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和施工规范完成。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筑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查。

二、组织机构1. 设立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

2. 验收小组负责制定详细的验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验收程序1. 预验收: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应首先进行自检,并整理相关竣工资料。

2. 申请验收: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提交必要的工程文件和记录。

3. 初步验收: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初步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4. 整改复查:施工单位根据初步验收的反馈进行整改,并再次提请验收。

5. 正式验收:验收小组对整改后的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包括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

6. 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出具详细的验收报告,明确是否通过验收及存在的遗留问题。

四、验收标准1. 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必须完整无缺,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2.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无明显缺陷和安全隐患。

3. 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实施,符合环保要求。

4. 所有施工材料、设备应有合格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五、交接流程1. 签署交接文件:验收合格后,施工方与接收方签署工程交接文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交付使用:工程正式交付给使用方,使用方开始承担日常维护和管理责任。

3. 保修期约定:明确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负责修复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缺陷。

六、后续监督1. 建立工程竣工档案,定期对工程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变更,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办法(Q-CSG213005-2017)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办法(Q-CSG213005-2017)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标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办法Q/CSG213005-2017目录1 总则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5)4 职责 (6)5 管理内容与方法 (8)6 附则 (18)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办法1总则1.1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工程验收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相关部门、单位在基建工程验收管理中的职责、管理内容和方法。

1.3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电网、电源和小型基建等基建工程验收、投产移交和档案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以最新版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国家主席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8年主席令第六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国能新能[2015]426号)《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第13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第16号令)《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48-200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监督总局[2010]36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监督总局[2012]51号令)《电网建设项目文件归档与档案整理规范》(DL/T1363-2014)《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16]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建设部令第2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 782-2001)《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 968-200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 5161系列)《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7-2010)《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辐射[2016]84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营配信息集成规范之六:电子化移交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全生命周期文档与台账管理办法》(Q/CSG 210017-201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规定》《水电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DL/T 5113-2012)《10kV~±800kV输变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3术语和定义3.1验收基建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单元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移交使用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移交使用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管理办法为保证学校完工建设工程项目满足设计功能指标要求,保证工程量和工程质量,为工程结算提供依据,避免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的范围:基建处组织的公开招标、内部招标或会议研究确定的全部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单位分包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等)均属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的范围。

第二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组织机构由学校主管基本建设的领导负责,成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基建处(新校区建设指挥部)专人负责并组织实施。

工作小组机构组成:基建处(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审计处及学校相关部门人员、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其职责是:依据招、投标文件、合同的规定及验收标准,对工程质量、工程量进行确认;对甲供材、设备进行校验;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含甲供材料、设备等)予以揭露,并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对未满足合同或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数量、质量、期限的工程提出处理意见;对验收工程存在问题影响造价的,提出结算修正性意见,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程序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验收工作小组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验收工作小组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验收工作小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通知施工单位。

四、验收工作小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分别介绍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2、审阅工程项目相关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包括:竣工验收申请单、工程验收单、工程项目交工报告、竣工图纸、审计申请单、竣工决算报告等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和工程量并予以界定,并作出验收工作记录。

4、对工程质量和管理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5 、工程验收小组对工程验收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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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公司各项工程验收,特别定以下工程验收制度:
工程验收主要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月进度工程验收、竣工验收,针对不同的验收形式,具体规定如下:
二、组织机构:
1、公司设立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基建副总经理、成员为公司各部门的专业人员(部长)。

2、根据单位工程的大小,使用功能组织验收小组,根据工程组织。

三、小型隐蔽工程验收
在收到施工单位书的申请24小时内,公司验收小组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

四、大中型隐蔽工程验收:
在收到施工单位书的申请48小时内,公司验收小组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共同验收。

五、月进度验收:
1、施工单位每月25日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工程量,条件是在每月25日验收技术资料。

2、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进度月报内容:工程量清单(资
料评审)。

计价结算等。

3、月进度报表审批程序:按公司中间验收程序执行。

六、竣工验收:
1、验收程序
1)竣工预算
2)竣工初验
3)竣工验收
4)竣工报告
5)竣工移交证明书
2、工程保修,严格执行《建筑法》第26条规定(范围、程序、期限)如乙方不能按规定执行,甲方可动用保证金进行保修期乙方承担的保修内容。

3、工程决算:
1)工程竣工验收后、公司相关部门应急时整理资料、归档、结算资料移交财务部,以此作为工程项目暂固及转固的一句。

2)申报资料必须符合《山西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档案标准》符合规定。

3)安装工程设备的合格证,使用说明说、安装说明书必须装订成册,资料齐全。

4)竣工图2份、竣工资料2份。

5)报送决算书一式七份,甲方四份、监理一份、乙方两份,(附工程量计算表)
6)一份决算书,必须是完整的单位工程决算书,不能分解成两本结算。

7)一个单位工程由二个施工单位施工,乙方工程决算应合并一份完成的决算书。

8)材差要注明执行标准(附计算依据)。

9)有关工程的回忆纪要。

七、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移交,由公司使用单位接收后,公司相关部门及时处理遗留问题,保修期间乙方承担的责任工程部及时通知乙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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