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教育督导制度的现状与特点(ppt 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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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育督导制度的建设
广西师范大学教科院 马佳宏 教授
E-mail: mjhong63@163.com
现代教育督导制度的建设
一、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现状与特点 二、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完善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现状与特点
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经历了建 立——沉寂——重建——发展的曲折过程。
1949年,新中国成立教育部,其内设视导司, 我国现代教育督导制度开始建立。
1957年后很长一段时期,由于受政治运动的 影响,我国教育督导制度随之沉寂,既无专门的 教育督导机构,也无专职的教育督导队伍。
1986年,也就是《义务教育法》颁布的当 年,教育部设立督导司,负责对全国教育工作 进行督导,标志中国教育督导制度正式重建。
[相关链接之一]
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将成为制度
国家教育督导团今天首次向媒体发布《国家教 育督导报告 2005》,这是第一次对全国义务教育均 衡发展状况进行全面的、大量的数据分析。此次发布 的《国家教育督导报告》以“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均衡 状况”为主题。
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任郑富芝表示,今后将 形成一个制度,经常围绕教育工作的重点和群众普遍 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评价分析,发布《国家教育督导
5、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与其他教育 行政职能部门、教研、科研等单位的分 工还不够明确,工作还不够协调,特别 是在县一级,分工与配合的关系还需要 理顺,教育督导工作还需要合理地组织 好。
[相关链接]
“教育督导制”形同虚设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胡 平平说:“近年来,教育督导工作出现了三大 怪现象,使得教育督导工作流于形式”。
我国地方教育督导机构名义上是人 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实质上实行的是 教委代管教育督导部门的体制,以致教 育督导的监督不过是教育行政系统的内 部监督,教育督导部门从法理上无权 “督政”,实践中也无力“督政”。
2、教育督导队伍的结构需要优化、素 质有待提高
随着基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督学队伍 的质量与教育发展要求之间的差距日渐凸现。 存在年龄结构不合理,队伍比较老化;专业结 构不合理,难以涵盖各类教育;职业结构不合 理,难以胜任督政、督学两副重担等问题。此 外,政治理论素养、执法能力、科研能力、创 新能力等都与现代督导工作的使命和要求有差 距。
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委教育 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明确了我国教 育督导我国教育督导的职责,提出了教育督导 的任务,我国现代督导制度不断发展起来。
为什么要设立教育督导制度?
由于教育的特殊重要性和教育成果的相对 滞后性,导致教育事业本应处于战略地位,但 却存在着普遍落后又相当困难的现实。
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的行政性执法监督,教育 督导法制不健全无疑会降低教育督导的权威,影响教 育督导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必须制订一系列相配套 的法律、法规,比如《教育督导法》,以进一步确立 教育督导的地位、明确其职能、规范其程序。同时, 应加强和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系统、区域教育工作 督导评估制度、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公报制度等相 关的制度建设,使我国教育督导逐步走上法制化、规 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市、区)。
教育部《2020年中国教育发展纲要》提出, 今后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总体思路是:
以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为中心,以理顺督 导体制和创新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建立一支专 业化的督学队伍为关键,以完善督导法律法规 为基础,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 行政管理体系的要求,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 监督和指导并重,统筹规划、分步推进,不断 开创督导工作的新局面。
三是教育督导机构作为与教育委员会 (或教育局)平行的机构,教育督导机构 的主要负责人由教育委员会或教育局领导 兼任。
2、初步形成了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教 育督导队伍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目前全国共有专 (兼)职教育督导人员46245人,其中专职督导 人员19984人(含专职督学9033人),兼职督学 26261人(含教育部聘请的总督学顾问、国家督 学及各级督导机构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 聘请的特约教育督导员5116人)。
主要有三种机构设置形式:
一是教育督导机构设立在教育行政部门内, 隶属于教育委员会(或教育局)编制,但比教 育委员会的其他职能部门地位略高。它虽然直 属教育委员会领导,但同时又是由政府授权、 享受代表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的权力。
二是教育督导机构就是教育委员会 (或教育局)的一个职能室,权力来源于 教育行政部门。
二、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育督导机构还不太健全,设置不统一
我国已有97、5%的地(市)和97、77% 的县(市、区)建立了教育督导机构,但仍有 少部分地(市)和县(市、区)没有建立。
我国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不统一(有三种模 式),权力来源和隶属关系不明确,导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教育 督导机构缺乏独立性或独立性差,不利于工作 的开展。
三是说话无人听,批评无人理。教育督导活 动结束后,都要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导反馈,提 出整改要求。但是,由于教育督导结果的运用没 有法律明确规定,督导结果反馈到单位是否整改 几乎完全取决于单位负责人的态度,如其置之不 理,最有力的手段也只是通报批评而已 。
(《中国改革报》2005年3月14日第13版)
[相关链接之三]
教育督导结果列入政绩考核
泰州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联合下发 《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的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结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及 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经督导考核确定“优秀” 的,对督导考核对象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晋升的依据之一。经 督导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教育督导的目的在“导”,而“督”则是 “导”的基础和前提。通过监督发现问题,通 过指导解决问题。
监督是为了保障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的方向性和原则性;指导则是为了促成教育管 理和教育教学活动能保持主动、健康、和谐的 发展。
监督以政策法规为准绳,要求教育行为趋 向规定标准;而指导凭借的是专业理论、技术 与工具,要求教育行为趋向开放的发展方向。
改变教委代管教育督导部门的体制,推行 教育督导委派制,即建立与教育委员会平等的 直属人民政府领导的教育督导部门,督导机构 的领导和成员由政府委派的专门人员组成。
教育督导部门成为人民政府管理教育工作 的重要职能部门,代表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 才能保证教育督导工作坚持客观性和科学性。
2、不断加强教育督导的法制建设,实 现教育督导的法制化、规范化
3、制订了一些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 法规与制度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部先后颁布实施的教育督导法规与制 度主要有:《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关于中 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指导纲要》、《关于建 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 的意见》等。
三、完善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健全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教育 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我国国 民教育体系、完善我国教育管理体系的必 然要求。
现代教育管理体系中,决策系统、执 行系统和监督系统形成一个科学的、完整 的体系,教育督导是不可缺少也不可替代 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善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宗旨、原则和
一是教育督导机构找不到法律依据。教 育督导机构是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还是教育 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 国家教育督导办到各省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团 办公室,属性五花八门,有挂政府牌子的,有挂 教育行政部门牌子的,致使教育督导的权威难 以树立,教育督导的作用很难发挥。
二是教育督导机构成了安排干部的地方。大 多数地方的教育督导机构编制只1-2人,却要面对 成千上万所中小学,根本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一 些地方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督学编制,但这些职 位的职务级别较高,往往被当作安排干部的地方。
到2020年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总体目 标是:基本建成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相适应的, 与教育决策、执行相协调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 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在2005年全国教育督导工作会议 上,提出推进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初步设想:
一是建立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监督、评价 制度的督政体系,实行对地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逐级 考核的制度和上级政府以教育督导结果为依据对下级 政府教育工作的问责制度;
报告》。
中国青年报 2006 年2 月24 日 第 6 版
[相关链接之二]
北京建立教育督导通报制度
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及社会监督和舆论 监督,促进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 执行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北京市在市、区两级分别 建立教育督导结果通报制度。
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执行情况的督导结果;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 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管理教育工作,全面实 施素质教育情况的综合督导或专项督导结果;中等及中 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和办学效益情况的综合督导或专项督导结果;市、区县 教育工作重大问题的督导调研结果等。
由于教育极具规律性和教育评价的复杂性, 导致虽然人人都讲要遵循教育规律,但违背教 育规律的现象却普遍存在。
教育法规的严肃性和教育执法的随意性, 导致虽然教育法规正逐步完善, 但现实中有法 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却十分严重。
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1、基本形成了中央、省、地、县四级教育 督导机构网络
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大多放在监察、 督促上,发挥的主要是“监督”职能;而“指 导”则被严重扭曲、缩小甚至被局限为监督职 能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导致的结果是,教育督 导常常以预定计划为基准,去衡量、监督、指 挥、甚至压服下级人员以期达到标准,强调数 量化、标准化、程式化;而在考虑教育自身的 发展规律与督导对象的发展需要,发挥具有发 展意义的“指导”职能上,未能起到应有的作 用。
3、教育督导的政策、法规不配套,制 度尚不健全
我国虽有《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且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已有送审稿,最近 还颁布了《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但缺乏专门的教育督导法律。
4、教育督导中的督与被督关系不清, “监督”有余,“指导”不足
教育督导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和“指 导”。监督是指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 各级教育机构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 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察和督促;指导 是指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工作 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方式、方法以及注 意事项等方面进行理论指教和操作性指导。
从本质和长远看,教育督导应以督学为主, 即督促、指导学校依法治教,加强管理,提高 质量。
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未来走向,应从督政 与督学并重逐步过渡到以督学为主。这既是西 方国家的经验,也是现代教育督导的发展趋势。 而且,随着我国基本实现“双基”任务之后, 研究解决教育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对教育督 导部门提出更高要求,督学任务日益突出。
二是建立有效的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实行对学校 定期的综合督导评估,对校长、教师、学生进行评价, 形成科学的综合评价体系;
三是建立对教育运行、教育质量的动态监控制度, 对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常规监测;
四是建立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督导工作运行机 制;
五是建立较为完备的教育督导法规体系。
1、不断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建立 人民政府直属的教育督导部门
理想目标是:
宗 旨:教育督导的宗旨是依法(包括法律法规和
各项教育政策)监督教育法律法规和各项
政策的贯彻落实。 原 则:督政和督学相结合,督导与评估相结合。 理想目标:让每一个儿童受完有质量保证的九年
义务教育;让每一所学校包括中学、小学、 幼儿园都具有必要的办学条件,办学行为 规范,实行科学管理;让每个县(市、区) 都成为教育优先和协调发展的教育强县
4、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形成了中 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特色
世界多数国家的教育督导一般都是以督学 (帮助学校提高教育质量)为中心。
我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则明确要求, 教育督导的任务不仅要“督学”,而且还要 “督政”。
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符合我国普及义务教 育的特定办学条件、重点解决基础教育问题的 特定管理体制、深化农村教育改革的特定战略 目标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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