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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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企业运营机制,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
四、参与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参与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参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聘请与管理工作;
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员工法律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为:
权或超出授权造成的所有后果由违规部门或个人负责,并由集团公司追究违规部门负责人和个人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集团公司所属部门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应当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集团公司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全力维护集团公司权益。受托人应
纷演变为诉讼(仲裁)。但在以下情况出现后,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或成立法律纠纷处理专责小组(下称“纠纷专责小组”)负责跟进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
一、合同文件约定履行期已持续三个月,合同文件若干当事人经书面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二、各部门获悉有关当事人准备以诉讼(仲裁)方法解决分歧的信息;
三、法律顾问认为法律纠纷有可能转化为诉讼(仲裁)行为的;
四、各部门认为应指派专人跟进或成立纠纷专责小组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纠纷专责小组应由综合事务部、有关承办部门人员组成,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全面了解发生纠纷的合同文件或集团公司行为的有关情况;
二、对集团公司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严格把关;
五、纠纷专责小组提出进行诉讼(仲裁)的建议,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认为要及时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
六、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诉讼(仲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诉讼(仲裁)工作小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综合事务部、有关承办部门人员、法律顾问组成。诉讼(仲裁)工作小组成立后,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全面了解诉讼(仲裁)的有关情况;并全面接管我方与其他方当事人之间的文件往来工作;
二、就我方主动提起的诉讼(仲裁)活动的必要性、损失风险、收益
(仲
括:诉讼(仲裁)的过程、结果,诉讼(仲裁)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总结,诉讼(仲裁)中反映出本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五章法律事务代理人聘请与管理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应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
顾问,协助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常年法律顾问聘请与管理工作由综合事务部具体负责,常年法律顾问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诉讼(仲裁)案件、特殊或重大法律事务,应聘请专项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聘请与管理工作由有关承办部门、综合事务部共同负责,原则上应从常年法律顾问中选聘。
第二十条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及与所办事项相适应的执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业界享有较高知名度。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