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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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

单证备案必备材料

(一)采购及外销合同、包括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银行收汇进账水单

(三)提单(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提单)

(四)出口报关单

(五)收货单或者场站收据或者放行通知书

(六)进项发票

(七)出口发票

出口单证备案要求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单证备案由企业存放和保管,根据相关规定提供虚假的单证备案不得申请免税,要直接征税,而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不得擅自损毁备案单证,备案单证保存期5年。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1所属期(+批次)

2序号

3出口报关单号

4出口发票号

5备案日期

6备案单证存放处

7页数

制表人:办税员: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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