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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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申报一、责任处室:电力能源科

处室负责人:陈云江项目经办人:卓明

二、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二、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

(一)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规范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新建加油站,必须报省级经贸委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批,并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油站建设完工,经省级经贸委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为防止盲目扩大规模,加油站改建、扩建,需经省级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行。省级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引导加油站合理布局、有序发展。

(二)成品油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集中批发。全国成品油批发企业布局规划由两大集团制订,报国家经贸委审批。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新设成品油批发企业,一律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三、程序、时限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的资质审核

1、受理对象:设区市经贸委

2、受理时间:每季度第3个月10日即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10日为申报受理截止时间。

3、受理程序

(1)企业向设区市经贸委提交设立仓储申请报告并填写《江西省成品油流通企业设立申请表》。

(2)设区市经贸委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并将企业申报材料于15个工作日之内上报省经贸委(上报材料为:设区市上报文件、企业申请报告、《江西省成品油流通企业设立申请表》各3份)。

(3)省经贸委收到各设区市经贸委上报文件等材料后负责提交成品油整顿办会议讨论。对讨论通过的,省经贸委于15个工作日之内下发批复文件。

(4)企业凭批复文件,到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仓储设施建设完工后,企业凭省经贸委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设区市经贸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设区市经贸委5个工作日内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为:设区市文件、企业验收申请报告、省经贸委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省经贸委组织省成品油整顿办成员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验收,验收合格,凭验收合格报告由省经贸委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7)企业凭《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经营手续。

(二)新建加油站的资质审核

1、受理对象:设区市经贸委

2、受理时间:每季度审批一次,受理时间截止到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即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10日。

3、受理程序:

(1)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所属单位向所在县(市)经贸委提交新建加油站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江西省新(改、扩)建加油站申请审核表》。县(市)经贸委5个工作日内上报给设区市经贸委。

(2)设区市经贸委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形成文件(文件中应区分新建加油站类别)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同上报省经贸委(上报材料为:设区市上报文件、企业申请报告、《江西省成品油流通企业设立申请表》各1份)。

(3)省经贸委收到各设区市经贸委新建加油站上报文件与材料后,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下旬上成品油整顿办会议讨论,对讨论通过的,省经贸委应于15个工作日之内下发批复文件。

(4)企业凭批复文件,到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等相关部门办理加油站建设手续。

(5)加油站建设完工后,企业准备有关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范许可证、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向设区市经贸委(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城市城区类)或县(市)经贸委(负责县城城区和农村网点类)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6)设区市经贸委组织对加油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设区市经贸委将验收意见上报省经贸委(上报材料为:设区市经贸委文件、验收合格意见、房屋建

筑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范许可证、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各1份)。

(7)省经贸委对设区市经贸委上报文件及材料核准后,予以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加油站改建、迁建、扩建资质审核

1、受理对象:设区市经贸委

2、受理时间:每季度审批一次,受理时间截止到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即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10日。

3、受理程序:

(1)成品油流通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向所在县(市)经贸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江西省新(改、扩)建加油站申请审核表》。县(市)经贸委5个工作日内上报给设区市经贸委。

(2)设区市经贸委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形成文件(文件中应区分新建加油站类别)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同上报省经贸委(上报材料为:设区市上报文件、企业申请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江西省新(改、扩)建加油站申请审核表》各1份)。

(3)省经贸委收到各设区市经贸委上报文件与材料后,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下旬上成品油整顿办会议讨论,对讨论通过的,省经贸委应于15个工作日之内下发批复文件。

(4)企业凭批复文件,到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等相关部门办理加油站建设手续。

(5)加油站建设完工后,企业准备有关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范许可证、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向设区市经贸委(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城市城区类)或县(市)经贸委(负责县城城区和农村网点类)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6)设区市经贸委组织对加油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设区市经贸委将验收意见上报省经贸委(上报材料为:设区市经贸委文件、验收合格意见、房屋建筑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范许可证、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各1份)。

(7)省经贸委对设区市经贸委上报文件及材料核准后,予以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成品油经营企业变更证书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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