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材仓库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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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维修工作手册修订状态: 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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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叙述的是新疆航航材仓库管理工作。为新疆航航材仓库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流程准则。
2.0 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新疆航航材仓库管理工作全过程。
3.0 职责
3.1 保证入库航材的外观完好、数量准确、单证齐备,并满足适航要求。
3.2 保证库存航材在储存过程中技术性能的延续性。
3.3 严格把好航材出库关,确保出库航材符合装机要求。
4.0 管理程序
4.1 管理规定
4.1.1 航材入库验收检验管理规定
4.1.1.1 所有订货、修理、校验入库的航材(除标准件外),都必须经航材验收、检验合格,挂“合格航材挂签”后方可入库上架。
4.1.1.2 外场处等航材处以外的部门退回航材处仓库的可用航材,必须经航材验收、检验合格后,挂“合格航材挂签”方可入库上架。
4.1.1.3 航材在验收、检验中,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即被确定为验收、检验不合格:
A.“三对、五查”中有不符现象发生;
B.航材随带的证件、技术资料等,不符合、满足适航法规中的要求;
C.航材验收、检验员在验收、检验中发现的其它问题。
4.1.1.4 对于一般航材的验收、检验工作当天到货当天完成验收、检验,特殊情况可向后推二至三天。急件随到随验。
4.1.2 航材保管管理规定:
4.1.2.1 堆垛上架要求
A.航材保管员根据航材保管封存期、体积、重量、数量等合理摆放。
B.大型航材、重量在100公斤以上的航材按规定用原箱或重新包装后要单独存放,做到“一垫五不靠”,如: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起落架、成套刹车装置等。
C.小型航材、较轻的航材必须包装好后放在货架上。
D.航材处仓库保管区和货架必须有明显标志,该标志与航材摆放位置及计算机的记录必须一致,便于航材的发付和管理。
4.1.2.2 特殊航材在仓储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轮胎橡胶制品:
a.按轮胎的三百六十度平均分为A、B、C、D四点,3个月翻转一次,并及时制作“轮胎翻转工作记录单”;
b.轮胎内胎存放时,需自然充气,按产品的存放说明堆叠,并在其表面涂抹滑石粉;
c.橡胶材料为防止变形,应毡盖、水平平放;橡胶绝缘电线(电缆)、橡胶绳索等储存时应卷在或悬挂在卷筒上。
B.泡沫橡胶制品:椅垫等成形制品应储存在原包装箱内,必须防止受压而变形。泡沫橡胶的板料和片料应松散储存,不得受力,防止断裂弯折。
C.纺织材料:存放于干燥储存室,地毯卷紧,捆扎垂直存放,从下面应支撑好整个宽度,以防止压坑出现。
D.各类油脂及溶剂:滑油、油脂、溶剂、清洗剂等必须存放在原装容器内。
E.凡含有碱、酸等有害健康的化工品、毒品毒素的航材必须分开储存在上锁的房间内,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F.放射性航材必须遵守制造厂储存细则和有关法规,储存地点必须标明“放射性危险”字样,必须锁好。
G.所有气体压力气瓶的仓储运输,应符合《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中有关“地面高压气瓶的充灌和使用”的要求。
4.1.3 航材发料管理规定
4.1.3.1 航材出库过程中应当注意:
A.航材发料员与领用人员交接出库航材时,必须当面拆包,确定出库航材外观、件号、序号与“航材领料单”描述情况一致;
B.对发付航材严格贯彻“先进先出,发陈储新”的发料原则;
C.对两年内将要退租/退役的飞机航材,应先发国内(无FAA-8130-1、JAA表1适航标签的)修理的航材,缓发携有适航标签为FAA-8130-1、JAA表1的航材。
4.1.4 航材时寿管理规定
4.1.4.1 航材保管员应建立库存航材时寿件到时限情况记录,随时(每天一次)查询库存航材时寿件到寿情况。
4.1.4.2 航材保管员查询的时寿件到寿情况包括:到总寿、到翻修期、到库存保质期(主要
指消耗件、化工品)等。
4.1.5 航材退料工作管理规定
4.1.
5.1 所退的航材应:
A.外观完好无损,各种堵头、堵盖、保险齐全完整;
B.航材挂签与实际航材等级要一致,挂签内容按要求制作清楚完整。
4.1.
5.2 所退航材必须挂“可用牌”,并具备相应的:航材履历本及附本、“拆换件预检记录单”、“合格航材挂签”等。
4.1.
5.3 所有退库航材必须送航材验收库,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挂“合格航材挂签”方可入库(标准件可不挂“合格航材挂签”)。
4.1.6 不合格航材管理规定
4.1.6.1 航材处仓库设立不合格航材保管隔离区和不合格航材验收检验隔离区、不合格航材待修隔离区,并在不合格航材保管隔离区、不合格航材待修隔离区划定相应的报废区来存放报废航材。
4.1.6.2 隔离区不合格航材的来源
A.航材保管员在库存管理中发现的:
a.超库存总寿、保质期等的航材;
b.在保管期间意外损坏、变质、老化变形、证件丢失的航材;
c.退役、改装不用的航材。
B.航材验收、检验员按验收、检验规定在航材验收、检验中发现的航材。
C.外场维修使用后送回的故障或到寿航材。
D.航材送修业务员送交的非经济修理航材、无法修复的航材。
4.1.6.3 隔离区管理员在接收不合格航材时必须:
A.落实航材不合格原因,做好记录,并挂签进行标识。
B.按规定应有待修挂签的,核对实物与待修挂签是否相符。
C.按规定应有技术文件的,核对技术文件的工作记录是否按规定要求制作完整。
4.1.6.4 航材处库存不合格航材必须放至不合格航材隔离区(验收检验区、待修区、保管区),作好记录并挂签。
4.1.6.5 航材订货业务员或航材送修业务员在收到“航材验收、检验问题报告单”后,国内订货、送修的航材30天内必须处理完毕,国外订货、送修的航材60天内必须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