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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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摘要:

2001年,独立董事制度曾被作为“救济”中小股东利益、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剂灵丹妙药引入中国的资本市场。但目前,该制度实施十余年来,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尤其是在其最核心的“独立性”方面也未能完全实现该制度推行的良好初衷。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现状以及目前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及障碍,进而探讨了如何有效地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让“独立且懂事”的独立董事尽职尽责,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法人治理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和成熟。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实施现状改进建议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渊源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尤其是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没有个人的和经济利益上的联系,所以,他们能够较为独立地做出决策上的判断和公正地监督管理层。因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重点体现在其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

信任感加剧,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独立董事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公司法》确定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看似双层制,实与双层制不同。原因在于,监事会与董事会均为平行的机构,同时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既不握有重大决策权,也无董事任免权。由于在制定《公司法》时,立法者没有把独立董事制度考虑进去,也就不会为独立董事预留法定监督权限。

由于先天体制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股独大”对股东大会的操纵;“内部人控制”下董事会成为大股东的代言人以及监事会形同虚设等三个方面。大股东不仅控制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而且也控制了监事会。因此,负有监督职能的监事会逐渐丧失了设置之初的职责。资本市场于是把目光转向了英美独立董事制度,希望能够通过引进这一制度解决上市公司治理中出现的问题。于是,2001年,中国证监会于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制度中规定:“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此后,国内的上市公司均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实施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基本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配置已占到了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基本贯彻、执行了《指导》意见的要求。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资本市场也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局面。但与此同时,资本市场中诸多深层次的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在这公司法人治理方面,独立董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在此列举其中比较显著的几点:

1、独立董事制度职能设计的不合理性,缺乏科学的法律制度根基

由于受日德等大陆法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置的影响,在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之初便存在了一个尴尬现象,即是监事会的存在---一个同样被赋予了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常设机构。这是这种职能重叠、不明确现象的存在,使得在实际运作中,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检查财务情况,监督董事、经理层行为时,缺乏相关的明确且具体的制度来保障其监管力度。而且由于双重的监督职能的存在,还容易导致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之间互相推诿责任,不愿履行义务的现象发生,最终导致不管是独立董事还是监事会都没有胜任自己的工作,从而损害了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常发展。

2、“人情董事”和“花瓶独董”现象严重,独立董事难以独立

在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在于借助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来制约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以确保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却使独立董事难以发挥作用。大股东往往凭借其对上市公司实质上拥有的绝对控制权,推荐、选举出那些与其有“紧密关系”并且“言听计从”的人担任独立董事,以保证其在决策中的绝对优势,这就产生了大量的“人情董事”。除此之外,为了提高公司的社会地位,增加公司的公信度度,甚至于更好地搭建、维护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良好关系,上市公司还热衷于聘请高校学者、业界权威以及或与地方政府联系度高的名望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部分独立董事仅仅起到了“花瓶”的形象公关作用,而并非履行了监督检查的职能。因为上述两类独立董事多有自己繁忙的本职工作要做,难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阅读公司文件和参与董事会议,从而丧失了其作为独立董事所应发挥的独立监督检查的职能,违背了设置独立董事的初衷。

2、独立董事的责权利不对等,现有机制不能调动其工作的主观能动性

目前,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获取的报酬大多为象征性金额,与他们肩负的责任、承担的风险、付出的辛劳极不对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他们工作的主观能动性。而证券市场无论是在全球的哪一个国家都是充满了机会和诱惑的博弈场所,如果仅仅用道德标准来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是不可能充分调动其工作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其工作的热情,用以保证他们依法合规、勤勉尽责的。

三、影响独立董事不能充分发挥独立性的主要因素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较多的、较为严重的问题。在此,针对存在的问题,剖析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如下几点:

1、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从根基上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没有独立的关于独立董事的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而且作为目前唯一的最具权威性的《指导意见》也是侧重于指导性,而非法律化强制性规范文件,因而很难从法律上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虽已推行多年的独立董事制度,但从运行整体的情况看,最主要的问题是缺乏强有力度的法律支持。尽管《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等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还有待于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将这些关键要点加以制度化,从而给独立董事制度以充分的法律保障。

2、我国上市公司先天的“一股独大”现象阻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由于我国公司发展的历史原因,形成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份占有绝对性比重。上市公司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比重过大,中小股东地位薄弱,大多数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大股东直接委派,这就使得董事会的结构不合理,欠缺多元化的力量制衡机制。同时,“人情董事”和“花瓶董事”的大量存在,致使上市公司在与大股东之间发生不正常的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等情况下,独立董事不论是从工作

程序上还是积极主动性上,都很难阻挡、抵制“一股独大”现象衍生的一系列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行为存在。

4、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不科学导致其不能有效发挥独立性

《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可从聘任单位获取报酬,在这种制约情况下,会使独立董事容易产生“谁来发钱,为谁办事”的心理或者顾虑自己报酬的多少,从而谨小慎微,处处迁就、附和经理层的意见,而最终受制于人,丧失其积极主动的工作热情并对其监督检查的职责不作为。长此以往,独立董事轻则成为了所谓的“花瓶董事”,重则阻碍、损害了公司的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据统计,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的额度并不高,大多数仅是象征性的领取平均10万元/年的津贴。这与独立董事参与、决策公司的每一个决策事项时所付出的辛劳和花费的精力(如审阅议案、各专门委的专题会商讨、异地独立董事的车马费等)是极其不相匹配的。较低的报酬与较高的付出之间的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独立董事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再次,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并未建立科学合理的独立董事业绩奖励机制,独立董事不管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来支撑,此种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使他们在其他利益的驱动下,与其肩负的使命渐行渐远,丧失其独立性的设置职能。

4、自身资质的欠缺及协会机构的缺位牵制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发挥

由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推行的时间尚短,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从年龄、管理经验和综合素质等多方面来看都与其实际工作的任职资格存在较大差距。不难看出,现在很多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提升品牌的目的,聘请了很多院校的老教授、老经济学家兼任公司的独立董事。这些独立董事虽然是各自专业领域内的佼佼者,具有无可厚非的权威性,但是,让人不得不对他们在飞速发展社会中的应变能力,甚至于忙于工作奔

波的体力上产生担忧。且大多数的独立董事专长于学术研究,非常欠缺企业管理的实战经验。

同时,国内也缺乏像“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培养专业化独立董事人才的协会组织,进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质审查、后续培训、业务提升等加大独立董事队伍整体业务素养的专门机构。致使大多数的“花瓶独董”和“人情独董”即使有提升业务、尽职尽责的意愿,也没有可供进修的场所进一步强化业务能力。此外,我国证监会也未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做出硬性的规定,以至于形成了我国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的不合理现象。正是由于以上主客观双重方面的影响,使得独立董事的人才队伍在先天不足的状况下又遭遇主观动能性上的阻碍,从而严重影响了其发挥独立性。

四、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改进建议

1、完善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应结合《公司法》的修改,将独立董事的作用、权责和义务、任职资格、聘任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同监事会的关系界定补充到《公司法》的相关章节中,赋予独立董事相应的法律地位,并作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依据。如有可能,还应独立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律规定,建立一套关于独立董事的专有小法,确保独立董事在实际工作中能有法可依,指导、规范独立董事的实际工作,这是发挥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根本保证和基础。

其次,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指导意见》,甚至于可以出台工作细则等可操作性的指导、规范性文件。明确独立董事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业绩评价的标准,更迭选举的操作流程等,使独立董事有明晰的工作目标,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合理的工作绩效监督机制。例如,在相关立法中删除独立董事“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宗旨,明确独立董事的作用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一宗旨鲜明的独立董事工作基准。

2、明确界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

为了防止出现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责的交叉、重复现象,避免双方出现“搭便车”的行为,应科学、合理界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职权。

对独立董事的职权明确界定:

(1)独董董事应当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

(2)赋予独立董事在执行董事和经理层的薪酬、董事提名、关联交易等问题上的决定权,并有权监督、约束内部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且可评价其业绩;

(3)在公司财务运营的监督和检查方面可与监事会协同开展。

对监事会的职权细化明确:

(1)明确监事会负责上市公司财务运营的全面监督,检查、问询;

(2)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督促公司的董事、经理层行为的依法合规性;

(3)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如赋予监事会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增设外部监事、独立监事等权力;

如此一来,可使独立董事的职能职权独立于监事会,从而成为独立董事真正发挥独立性的有效保障。

3、完善报酬与激励机制

变更独立董事从受聘上市公司取得报酬的薪酬领取方式,在公司外部建立第三方的监督机构,由此机构设立专项的独立董事薪酬基金,基金的来源可定期向上市公司收取,再由第三方机构参考上市公司的建议,设计独立董事业绩评估机制,在基本的报酬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评估的业绩情况,采用分级加薪制。此外,还可同时设立小规模的鼓励性年度奖金制度,激励那些业绩突出的独立董事,并可由上市公司负责将

表现突出独立董事的事迹在证券市场的主要媒介上公开表扬,形成榜样效应,激发其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反之,公开批评那些不尽职尽责的独立董事,形成警示效应,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4、尝试由中小股东遴选独立董事的运作模式和机制

由于独立董事主要代表和维护的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运作中,独立董事并不是由中小股东参与遴选独立董事,由此便无法保证独立董事代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实现。建议探索适宜的由公众股东遴选独立董事的选任模式,不仅可以有效敦促独立董事牢记其独立性的工作原则,还可以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的关注度和忠诚度,不管是对于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还是提升公司在股民中的地位来说,都是两全其美的。

5、探索科学、合理的行业协会组织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时间很短,企业家和经理人才市场还很不健全。而处于起步阶段的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尚未形成,没有专门的独立董事人才市场供人才流通和上市公司进行人才的选择。因此应该尽快建立负责独立董事人才资质认证、能力培训等的专业第三方非营利性组织,成立类似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独立董事协会。在选拔人才时要经过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专业科目考试,合格者方可成为独董协会成员,并就任独立董事职务。这样可以极大程度的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发挥。而该协会还可开展一些后续培训、企业调研等对独立董事任职工作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活动,确保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促进独立董事素养的不断提升。

五、结语

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制衡大股东控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独立董事制度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独立董事制度不可能在短期内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所有问题,

但我们仍然应该反思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探索发挥独立董事积极作用的有效措施,尤其是探讨如何最大程度发挥其独立性,以加强法制建设和规范实际操作等方式方法,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监督检查作用,进而真正实现独立董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初衷。

反思、探索是为了更好的前行,基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如何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还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予以推进。

参考文献

1、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2、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中国公司治理研究报告》(2009),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3、卢春泉、吴学军,《如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中国证券报》

4、王天习,《公司治理与独立董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5、刘建,《安然事件后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反思》,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独立董事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独立董事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中国证监会于20XX年8月16日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我以为现有的独立董事制度难担此重任。理由是: 1.完全的独立性使独立董事失去了勤勉履行其职责的内在动力 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根本要求是独立董事必须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他们不仅应该独立于公司,而且应该独立于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这就意味着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除了职务关系外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为什么要替一个与他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公司或者股东监督公司的董事和经理,维护他们的利益?利益趋向是人的本性,某事项与己的利害关系越是密切,人们就越是关心它,越是能够尽心尽职地办好它。因此,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使他们不可能尽心尽力地维护公司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独立性的要求不现实,独立董事难以保持其独立性 首先,独立董事的一个根本任务是“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整体与中小股东是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有时是一致的,但有时两者的利益并不一致。如某些关联交易虽然有利于公司,但却不利于中小股东。这时,独立董事就必须在公司和中小股东之间作出选择,或者倾向于公司,或者倾向于中小股东,独立性难保。 其次,独立董事接受公司的聘请,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他从公司中获得的津贴是公司对其劳动而支付的酬金。这就决定了独立董事不可能真正独立于公司,他更应该是一个公司利益的代言人。 再次,独立董事与公司的大股东以及董事会有着密切的关系。大股东不仅拥有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还在股东大会上有决定性的投票权。如果大股东不同意或者不支持其他股东或者机构的提名,根据大股东在公司的地位,以及公司法所规定的表决权原则,该候选人很难出任独立董事。基于同样的原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通常不会举荐大股东不同意的人出任独立董事。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难保不会成为大股东或者其控制的董事会的附庸。 3.缺乏促使独立董事诚实勤勉履行其职责的外在压力 指导意见没有规定,如果独立董事不依法履行其义务,并且由此损害了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时,他是否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

辞去董事的议案

辞去董事的议案 董事又称执行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下面给大家带来辞去董事的议案,供大家参考! 辞去董事的议案范文一 20xx年度股东大会: 董事会于20xx年四月二十六日收到朱文龙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三届董事会董事的报告。 经公司董事会三届二十次会议研究同意朱文龙先生的辞去董事职务的请求,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朱文龙先生的辞职报告。 三届董事会对朱文龙先生在担任董事期间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五年二十八日 辞去董事的议案范文二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本公司董事会于 20xx 年 4 月 29 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高德柱先生递交的书面辞呈,因个人原因,高德柱先生提出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辞职后高德柱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公司董事会向高德柱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高德柱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后,不会导致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低于《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法定要求。根据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高德柱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张楠女士(个人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审阅,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楠女士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请予审议。 附:张楠女士简历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x年五月十六日 辞去董事的议案范文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x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选举宇永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其任职需自取得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之日起生效,截至目前,宇永杰女士尚未正式履职。 日前公司收到宇永杰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宇永杰女士因工作繁忙等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审计与稽核委员会委员(召集人)、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公司将尽快依照相关规定选举新任独立董事。

浅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浅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内容摘要:我国正式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十年了,但中小投资者利益仍然得不到有效保护。独立董事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内部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独立董事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因此,应当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独立董事制度(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最早发端于美国。但美国与英国公司法均确立单层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就是说,公司机关仅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之设。因此,独立董事在实际上行使了双层制中监事会的职能。而在德国、荷兰等国公司法确定的双层制下,公司由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但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也由监事会任命。我国正式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十年了,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但中小投资者利益仍然得不到有效保护。独立董事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内部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独立董事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这使得独立董事一方面缺乏足够的意愿去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缺乏足够的能力去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一、我国独立董事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状 1.1独立董事缺乏足够的意愿去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1.薪酬激励不足。一是薪酬水平普遍较低,远低于其他高管和董事会成员。在我国独立董事多由社会各界的专家和学者兼任,也就是说独立董事的薪水只是他们的第二位的辅助性的收入来源,并且作为高级人才他们自己的时间价值很高,所以很多人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存在偷懒动机。根据Wind资讯数据,2009年约有八成半的独立董事的薪酬在10万元以下,其中在4568位独立董事中,有658名独立董事2009年未从上市公司领取报酬。。二是独立董事薪酬形式单一,薪酬支付以现金为主。我国独立董事薪酬主要是以支付固定报酬为主,收入大体包括两部分:津贴和补贴。由于我国的独立董事持股及以股票为基础的激励性报酬制度并未建立,独立董事任职所获得的收益基本是固定的现金津贴,缺乏长期性的激励。 2.声誉激励体系尚未建立。声誉激励指独立董事通过忠实地履行职责从而获得较高的社会声望和地位,为其日后取得更高的薪酬奠定基础。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良好的声誉市场,个人信用体系及人才评价体系还存在严重的欠缺,使得独立董事的声誉信息难以传递,其激励和约束作用也难以发挥。 3.缺乏相关的约束。一是缺乏相关法律规范的明确约束。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独立董事方面的专门法律规范,在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只有提到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事实上并没有对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的详细规定。仅仅只是在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有一些关于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一般性规定,没有涉及独立董事承担法律责任问题。二是独立董事业绩考评体系不健全。目前对独立董事进行业绩考评还存在许多困难,如由谁来考评独立董事、考评的指标

论独立董事的风险及其防范

论独立董事的风险及其防范 罗党论 一、引言 截止到2002年6月30日,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中国所有的上市公司中都应建立起独立董事制度。换句话说,在中国1100多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的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这意味着将涌现出一个由2200多名独立董事构成的庞大群体。而到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则至少拥有1/3的独立董事。如此阵营不能不令人瞩目。2001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就郑百文及有关中介机构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对该公司的独立董事陆家豪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于是,陆家豪成为中国股市历史上第一个受到处罚的独立董事。这对独立董事的风险意识是一个极大的触动。我们看到当前的大量文章都是在论述独立董事的有效性或者独立性等,可对独立董事的风险及其防范却缺乏研究。我认为,独立董事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其在选择从事独立董事工作的时候也必须权衡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独立董事的收益通常用报酬来衡量,这是可以确定的,而风险却往往是不确定的。那么我们只有让独立董事对他们的风险及其防范有相应的了解和理解,才能更好地让他们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独立董事的风险 我认为独立董事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法律上的风险、声誉上的风险以及市场上的风险等方面。 1.法律上的风险 在国外,法律一般都规定,独立董事要对参与赞成的失误决策或违法决策负连带赔偿责任。如英国规定,董事作为公司受托人,只要参与甚至知道引致渎职、疏忽或违反信托的行为,即使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免责也要承担责任。日本对董事会必须负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作了规定,包括:(1)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2)违法规定分配盈余或公司资产时,应付有偿还有偿还责任;(3)贷款给其他董事时,应对未偿还金额负有偿还责任;(4)即使是得到董事会许可的私人交易,只要给公司带来损失也要偿还。我国公司法中,对董事责任也作了明确的原则规定。除规定董事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外,公司法还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是,我国公司法对于董事未能履行勤勉义务和诚信义务,疏忽或进行关联交易而形成的损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指引均未予明确规定董事的赔偿责任。[1] 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共同负有确保包括发行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在内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义务,决定了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一样承担违反此项义务所形成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此外,独立董事享有和内部董事平等的在董事会会议上决策的权利,

如何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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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相对于非独立董事而言的,独立董事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与其“独立性”:既不代表出资人(包括大股东),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层,而是站在公正立场 独立董事的可贵之处在于它的“独立性”。单个公司的治理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以来与董事会的独立程度相关,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是董事会独立性的重要支柱。我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大都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国有股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使得代表国有股行使股东权力的代表人实际成为经营者的代表。尽管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但是法律赋予了董事会很大的权力,而监事会在法律上只被赋予了有限的监督权力,缺乏直接调整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行为的能力和手段。在实践中,监事会的成员一般都是公司的雇员,在行政上置于经理层的领导下,缺乏独立性。所以监事会一般很难对董事会和

2 2.1 独立董事独立于任职的公司。所谓独立于公司,是指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除担任董事这一关系之外,并无别的利益关系,如交易关系、服务关系等,但少量的持股关系不受此限。从证监会对独立董事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我国的独立董 《指导意见》详细规定了哪些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关于董事辞职的议案

关于董事辞职的议案 本文是关于关于董事辞职的议案,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关于董事辞职的议案范文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宁波海运5.86+0.071.21%工商银行4.68+0.040.86%交通银行6.22+0.040.65%民生银行8.97+0.010.11%招商证券16.77-0.05-0.30%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于20xx年3月25日收到董事周海承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岗位变动,周海承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相关规定,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尽快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增补董事。 公司董事会对周海承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董事辞职的议案范文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xx年3月1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并确认。会议于20xx年3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9 人,王黎敏董事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吴洪波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5位监事和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褚敏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和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xx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报告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独立董事制度在引入中国后在公司运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着人员结构不合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和积极性等缺陷,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改进和完善,以至于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应从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强化独立董事独立性和提高其素质等方面采取改进措施。 标签:独立董事;独立性;制度完善 2001年8月,为进一步完善内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式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内地上市公司中强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独立董事可以更加客观、独立地考虑公司的决策,从而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减少公司的重大决策失误。我国自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对此必须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 首先,从独立董事的产生过程来看,现在中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股权过度集中,同时并没有能够有效规避这一问题对独立董事独立性与公正性可能产生的影响。结合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由控股股东掌握的普遍现状来看,独立董事的提名很大程度上还是由公司控股股东在操纵。 其次,从我国独立董事的构成来看,主要还是学院派。目前独董群体在构成上仍然以高校及科研单位人员为主。另外在独立董事的比例上,有一部分来自于公司内部成员或者与之有利益关系的成员,导致纯粹意义上的独立董事所占比例过小。 再次,从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上来看,大部分独立董事待遇过低,权责利不对称以及公司出现问题时,独立董事承担的风险过大。另外,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信息不对称,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激励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很难发动工作积极性。报酬过高又易引起独立董事的依赖,从而影响其独立性。 最后,从独立董事行使权力的环境上来看,数据表明有15%的独董表示,所在的上市公司并没有履行证监会关于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相关规定;15%的独董表示,自己的意见需要披露时,上市公司没有能按照规定予以披露;15%的独董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自己行权行为的情况;35%的独董表示,并没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取足够支持自己发表独立意见、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 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分析

国外独立董事研究文献综述

国外独立董事研究文献综述 一.引言 独立董事(outside directors)是指排除执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s)(注:有时执行董事也称之内部董事(inside directors),这两者的概念是完全等同的。)、关联董事(affiliatedirectors)、灰色董事(gray directors or grayoutsiders)后的董事会成员(Mark and Li,2001),也即是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不存在与公司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做出独立判断的交易和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的董事。这儿执行董事是指既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又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董事。关联董事是指与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或执行董事有亲戚关系的人、前任总裁、关联企业的董事担任的董事。灰色董事是指其和雇主公司有大的交易的董事。灰色董事通常是借款给公司的银行家、公司的供应商,政府关联企业中的政府公务员等。之所以要将独立董事和关联董事、灰色董事区分开来,就是因为他们和公司之间的关系足以使得人们有理由对他们做出的判断的独立性提出质疑(Hernalin and Weisbach,1988)。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解决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日益分散化、所有权和控制权日益分离、管理层日益获得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股东权益不被管理层侵害而设置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关于股份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将有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同于传统公司的治理结构,Berle and Means在上世纪30年代就已经洞察到了这个问题,甚至亚当?斯密在其著作《国富论》中也有论述,但是即使是B erle和Means(1932)也只是模糊地觉察到了股份公司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和关于股份公司控制权的不清晰概念,这使得他们不可能对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作出深入的理论探讨,同时也不可能对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做出深入的理论分析。 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Jensen和Meckling(1976)对现代企业所有权理论的阐述,以及Fama(1980)、Fama和Jensen(1983)对所有权和控制权做出理论阐述之后,才使得分析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成为可能。例如用上述理论可以解释独立董事在对公司管理层监督,防止管理者侵害股东权益的重要作用。这些理论也部分说明了公司管理层拥有的股份和独立董事对其监督之间的关系,以及独立董事的激励问题。但这些理论仍然不足以解释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全部影响和作用,更多的学者从更广泛的角度继续对该问题做了分析和研究。 在研究独立董事在现代股份公司中的作用时,考察独立董事和管理层,特别是和首席执行官(CEO)之间的关系是研究的一个重点。由于独立董事和CEO的目标是不同的,因此两者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CEO和董事会在对公司控制权的竞争过程中,CEO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独立

独立董事设置与工作细则

独立董事设置与工作细则 1.1总则 1.1.1为完善.规范和保障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1.1.2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1.2一般规定 1.2.1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在公司股票上市后独立董事应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1.2.2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挂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专门培训。 每名独立董事最多兼任不得超过五家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的独立董事职务。 每届独立董事的具体人数由换届选举董事会的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予以确定。 1.3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独立性 1.3.1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所要求的独立性;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1.3.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四)已在5家(含5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附属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1.4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1.4.1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1.4.2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1.4.3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监事辞职报告范本

监事辞职报告范本 篇一:监事辞职报告范本 董事辞职报告 天津xx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考虑公司发展及个人等多重因素,天津xx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董事正式申请辞去该公司董事职务,特此报告,望准许。签字:XX年3月日监事辞职报告 天津xx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考虑公司发展及个人等多重因素,天津xx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事正式申请辞去该公司监事职务,特此报告,望准许。签字:XX年3月日天津xx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时间:年月日地点:公司会议室 参加人:共有股东()方,其中与会股东()方;法人股东:(),代表()法人股东: (),代表()自然人股东:()决议事项: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就提交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审 议,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与()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自愿放弃优先权,因 股权转让而退出股东会的股东仅对此项事项发表表决意见。

二、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本决议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同事变更其他内容: 1、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条例的修正案; 3、审议通过总经理职责范围的议案; 4、同意()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补选以下同志为公司董事: (); 5、同意()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补选以下同志为公司监事: (); 6、根据修正后的公司章程,公司现任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长()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7、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享受津贴的议案。原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新股东签字(盖章):篇二:投资公司监事会范本 投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发表时间:2009-09-19T16:03:01.060Z 来源::《魅力中国》2009年第10期作者:杨建忠[导读] 独立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独立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指来自公司外部,用以制衡执行董事,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股东利益不受侵犯的董事。(河南大梁律师所,河南郑州 450000)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0-090-01 独立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独立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指来自公司外部,用以制衡执行董事,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股东利益不受侵犯的董事。相对于执行董事(内部董事)而言,独立董事是能够在比较客观公正立场上,敢于质询、批评甚至公开谴责公司管理层,确保公司遵守良好治理守则的捍卫者。在决定公司战略和政策,保护股东利益以及增强公司董事会的 效率方面,独立董事也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情况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就显得更加必要。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情况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1.独立董事人选——素质参差不齐。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效分离产生了庞大的职业经理层,他们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成熟的从业心态,强大的专业优势和综合管理能力,并有相应的社会角色标准与压力对其进行约束,可以说职业经理层与所有权、经营权的分离互为因果。一般而言,大多数公司都要求独立董事必须具有企业管理与商业运作的背景,最好还有董事会工作的经验,这样有利于董事会运作。 2.独立董事角色定位——部分职权有名无实。独立董事的产生方式使其独立性先天不足,很难脱离大股东而发出独立的声音。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首要特征,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所在。正是因为独立董事具有这种特殊性,才被赋予监督和约束公司经营者行为,遏制大股东操控,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的重大责任。众所周知,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大部分公司为大股东绝对控股,因此,大股东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拥有相当大的控制权。 3.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指导意见》第3条对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原因主要出在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上。如在独立董事提名方面,《指导意见》中第4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但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管理层基本为大股东所控制,因此独立董事的提名基本是由大股东所包揽。 4.独立董事的时间精力问题——花在上市公司的时间非常有限。在独立董事担任上市公司家数方面,《指导意见》第1条第2款中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职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但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实地办公时间非常少。 5.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职能重叠。独立董事制度主要盛行于英美这些不在公司中设置监事会的国家,而我国受德国、日本公司机构设置模式的影响,公司内部存在着一个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常设机构——监事会,现在在这基础上又设立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重叠。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责重叠事项主要是在检查公司财务和监督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事项上以及在纠正董事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上。也正是由于存在监管职能上的重叠和不明确,在实际运作中,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行为方面都没有相关的具体制度来保证监管的力度。 二、我国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应采取的措施虽然我国与英美国家在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上不尽相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现存公司体制的缺陷。为了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1.在独立董事人选方面,提倡高管人员和职业经理人来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择要走出名人、学者和专家的误区,这些名人、学者和专家一般由于其精力时间的有限,很难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具备财会、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且需要参与公司董事会运作,如果其具有实际的企业管理、运作经验,切实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表建设性意见,独立董事的作用将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2.组建独立董事协会,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和管理。独立董事存在分散性,属于弱势群体,缺乏必要的行业协会或组织支持,影响了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制衡作用的发挥。建议尽快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的自律性行业组织。定期举行培训,邀请专家学者,监管部门,业内代表对在职的独立董事以及候选人进行专业的培训。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应是技术、法律、财务或管理方面的专家,具有相当的从业经验,并且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兴趣来履行董事职责。同时,还要致力于独立董事的职业化建设,逐步形成独立董事的行业协会和独立董事市场,增进有效的激励机制。 3.完善独立董事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使独立董事具有发挥作用的制度保证。因历史原因,原《公司法》和《证券法》没有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条款,只在行政法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明确了上市公司应该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使得独立董事在行使监督权时显得底气不足、腰杆不硬。而新《公司法》只是原则性地提及要设立独立董事,但仍缺乏具体办法。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有关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具体办法,同时在时机成熟时可考虑单独制定《独立董事法》,以确保独立董事监督权威性。建立起关于独立董事任免、信息支持、行使职权的机制。虽然独立董事不可能解决治理结构存在的所有问题,但当独立董事形成一个专业化群体并真正发挥作用之日,也是上市公司治理水准大幅提升之时。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不断地努力和探索。希望有一天,我们的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建设能够有健康的环境留住那些真正称职的独立董事,也希望那些尽职的独立董事在回忆作为一名独立董事的经历时,少一些无奈与遗憾,多一些欣慰与满足。参考文献:

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现状

摘要:本文对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和实证分析进行较为全面的介绍,以期为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思路。 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西方,独立董事是指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尤其是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利益关系)的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大制度创新,当它被当作一帖灵丹妙药引入我国时,人们希望它能解决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小投资者保护等问题。因此,了解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的最新动向,借鉴它们在这方面的经验,有助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本文将对国外董事制度的学术研究、国外企业的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状况做较为全面的介绍,以期为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应用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独立董事制度在国外的发展现状 企业在营运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问题,这也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传统模式下,这一问题主要是由董事会来解决,即董事会通过选拔、监督经理人员,把握公司的重大方针,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实践中,一般的董事会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因为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股东根本无法对经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企业内部出现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像企业董事特别是董事长、总经理等内部人实际上操纵着企业的重大决策,时常进行关联交易并严重影响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种情况是董事会成员自己为自己制定报酬。基于上述诸多情况,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而独立董事制度正是适应这一要求而产生的。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他们既不代表出资人,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层,不拥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与公司没有关联的利害关系。因此,独立董事可以更加客观、独立地考虑公司的决策,从而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减少公司的重大决策失误。2000年5月,一些学者向韩国政府提交了一份报告。在报告中,他们指出,韩国公司治理结构弱化是导致1997年韩国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同时他们在报告中又提出了一项重要建议:在韩国企业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目前很多国家的机构和组织都积极实施了独立董事制度,大部分国家都把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资料显示,在美国企业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62%;英国34%;法国为29%。美国是施行独立董事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美国全国公司董事协会(Na— tional 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Directors)在1996年就曾指出,董事会的成员应当大多数是独立董事,甚至还建议在公司中只需设立一名内部董事,即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 of- ricer,以下缩写为CEO),其余的均可为独立董事。①这一点可以从1997年标准普尔(S&P)公司对美国500家企业的调查中得到证实。在当年接受调查的企业中,有将近56%的董事会其成员大多为独立董事,内部董事只有1—2名;而仅仅有2%的企业董事会成员主要由内部董事组成;在大部分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构成中,独立董事占大多数(majority);还有不少企业独立董事占绝大多数。②另外,美国的机构投资者委员会(Council of lnstitutional

如何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如何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摘要: 2001年,独立董事制度曾被作为“救济”中小股东利益、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剂灵丹妙药引入中国的资本市场。但目前,该制度实施十余年来,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尤其是在其最核心的“独立性”方面也未能完全实现该制度推行的良好初衷。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现状以及目前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及障碍,进而探讨了如何有效地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让“独立且懂事”的独立董事尽职尽责,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法人治理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和成熟。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实施现状改进建议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渊源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尤其是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没有个人的和经济利益上的联系,所以,他们能够较为独立地做出决策上的判断和公正地监督管理层。因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重点体现在其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

信任感加剧,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独立董事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公司法》确定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看似双层制,实与双层制不同。原因在于,监事会与董事会均为平行的机构,同时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既不握有重大决策权,也无董事任免权。由于在制定《公司法》时,立法者没有把独立董事制度考虑进去,也就不会为独立董事预留法定监督权限。 由于先天体制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股独大”对股东大会的操纵;“内部人控制”下董事会成为大股东的代言人以及监事会形同虚设等三个方面。大股东不仅控制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而且也控制了监事会。因此,负有监督职能的监事会逐渐丧失了设置之初的职责。资本市场于是把目光转向了英美独立董事制度,希望能够通过引进这一制度解决上市公司治理中出现的问题。于是,2001年,中国证监会于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制度中规定:“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此后,国内的上市公司均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实施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基本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配置已占到了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基本贯彻、执行了《指导》意见的要求。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董事辞职报告

辞职报告 唐董事长并各位董事: 我于2011年9月1日起在苍溪县元坝大开发接待中心工作以来,承蒙董事长和各位董事 的抬爱,虽然尽心尽力为中心做了一定的工作,但还是不甚完美,由于有些原因造成有些工 作达不到你们的要求,本人深感有愧于你们的信任;又因我儿子上高三和赡养父母以及家庭 开支,每月需近3000元现金开销,中心现暂时无力按月支付工资;现中心又面临人员过剩(需 裁剪部分人员),本人也不想为中心增加额外负担。 为此,特向唐董事长及董事会申请辞去现任副总经理职务和其他工作。 另: 1、本人的工作移交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请安排人员接管; 2、本人自2011年9月1日到现在已满一年多的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它费用至今未领 取分文,请唐董事长及董事会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从即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合理解决 并现金结清。 3、工资和其它费用结清之日为辞职之日。 祝愿:唐董事长及各位董事工作顺利,事业兴旺发达! 辞职人: 年月日篇二:董事辞职书 辞职书 董事会、股东会: 首先感谢股东给予我的信任,选举我为公司董事。 但近一年来,由于工作原因,导致自己无法尽到董事的义务,本人自愿请求辞去在 董事的职务,希望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时间:篇三:董事辞职信 辞职书 董事会、股东会: 首先感谢股东给予我的信任,选举我为公司董事。 自xx年入职以来,我一直很喜欢这份工作,但因某些个人原因,我要重新确定自己未来的 方向,最终选择了开始新的工作. 在我提交这份辞呈时,在未离开岗位之前,我一定会尽自己的职责,做好应该做的事. 最后,衷心的说:对不起与谢谢. 祝愿公司开创更美好的未来! 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时间:篇四:董事、监事辞职申请及股东会决议---律所整理 董事辞职报告 天津xx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 考虑公司发展及个人等多重因素,天津xx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董事 正式申请辞去该公司董事职务,特此报告,望准许。 签字: 2015年3月日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doc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本文主要内容来自证券相关法规的规定,另外借鉴了沈春晖总结的部分内容,合并一起,做学习之用。 独立董事制度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一条硬性要求,虽然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最终沦为证明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一个“花瓶”,很多学者也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并存的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诟病,但是,不可否认要求建立独董制度的初衷是好的。本文关注的不是独董制度是否合理,而是从投行实务的角度总结和讨论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1、《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 第三十九条 1、独立董事应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诚实信用,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国内外独立董事研究综述_卢溢洪

国内外独立董事研究综述 卢溢洪1,刘禄凯2 (1.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2.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重庆400030)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制之一,一直是各国学者和公司治理机构和组织关注的热点问题。关于独立董事的定义目前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那就是不论何种表述,实际上都包含两层意思:其一,独立董事不能是公司的在职雇员;其二,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直接和密切的商业利益关系(Fama和Jensen,1983;Byrd和Hickman,1992;Rosenstein和Wyatt,1990)。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理论来源于公司治理理论。该理论认为,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必须设计一个最优合同或选定一种最优契约安排来克服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矛盾,这种最优契约考虑了可能出现的或然情况,并能采取相应的决策行为。但实际上,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环境的复杂性和人的有限理性,以及交易成本的存在,不可能在初始合同中对所有的或然事件及其决策行为做出详尽可行的规定。因此,必须确立没有被初始合同规定的或然事件做出决策的剩余控制权及剩余索取权的制度安排,基于这种思路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改变董事会构成。 国外关于独立董事的研究一般以1976年Jensen和M ecking提出的委托代理理论为开端,而国内有关的研究则从90年代开始。1997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开始使得独立董事制度崭露头角。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式实施。 关于独立董事的研究已经过了30年,以下是对国内外学者围绕独立董事问题的研究现状和结果进行阐述和比较,希冀对国内学者,乃至整个独立董事研究有所启示和借鉴。 一、独立董事与公司绩效 关于独立董事对公司绩效的作用,Fama(1980)指出独立董事的引进是为了降低管理层和董事会合谋的可能性,通过其监督职能的发挥,管理层将减少对剩余索取权的侵害,使之和股 东的目标保持一致。通过降低代理成本,从而促进公司业绩的提升。Johnson和Ellstrand(1996)认为,董事会通过履行三种职能来影响公司的产出:监督代理、资源提供和战略角色。独立董事一般是某一领域的专家,或者本身是其他公司的高管,因此其拥有许多宝贵的经验和能力能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William和Brown,1996)。 在关于独立董事与公司业绩间关系的探讨方面,有许多的实证结果,但是没有取得一致。Baysinger和Butler(1985)的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与公司业绩之间呈正向相关关系。Rosenstein和Wyatt(1990)研究了独立董事与公司股票价格的关系。他们选取了1981年至1985年共计1251个样本,在控制了可能影响股票价格变动的影响因素后,得出结论认为,独立董事的任命对股票价格的提升是有正面作用的。Lee、Rosenstein和Wyatt(1999)认为那些具有金融业背景的独立董事能够为公司提供一些有利的金融服务。 但是,也有部分研究者认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公司业绩呈负相关(Yermack,1996;Agrawal和Knoeber,1996)。而更多的研究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即独立董事与公司业绩并没有显著关系。Bhagat及Black(1997)的研究表明,独立董事与公司绩效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类似的研究如Core和Larcker(1999)也支持该结论。而更为有意思的结果是Friday和Sirmans(1998)通过研究独立董事和REIT的股东财富发现,独立董事比例在50%以内是与股东财富正相关的,超过该比例两者关系则是负的。 国内的研究尽管才刚刚起步,但大多数研究都集中于分析独立董事与公司业绩的关系,而且所得的结论也未统一。胡勤勤和沈艺峰(2002)通过考察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业绩的关系,认为中国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与独立外部董事之间存在不显著的相关关系。于东智(2003)研究也发现独立董事比例对公司业绩没有显著影响。李常青、赖建清(2004)以396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研究发现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业绩负相关,从而 【摘要】文章立足国内外关于独立董事的研究,分析了独立董事与公司绩效,独立董事与C EO关系,独立董事与激励以及在不同制度下独立董事作用等几个重点问题。在把握现有研究的内在联系的基础上,深入阐述和比较了国内外独立董事研究的结果。指出了国内现有研究的不足,以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希冀为今后独立董事的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综述 【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768(2009)01-0163-03 【收稿日期】2007-08-06 【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企业理论”(70525005);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项目“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关系综合性研究”(2005061101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所有权结构与公司治理”(03JD630011)的资助 【作者简介】卢溢洪(1963-),男,浙江丽水人,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公司治理;刘禄凯(1962-),男,重庆人,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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