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PPT9第九章 物业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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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订立与效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房出售单位 在销售物业之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 同主体分别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房出售单位与选聘的 物业管理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时间界定,现有立法标准不一。 要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房屋出售前,由于 房屋出售前物业的产权属开发企业,所以,合同的一方是 开发企业,另一方是其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
承接验收不同于竣工验收,区别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两种验收的性质不同。 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的行为,但涉及公共安全内容的竣工 验收同时又是一种政府行为。而物业承接验收是企业行为 ,是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全体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从确 保物业日后的正常使用与维修的角度出发,对物业委托方 委托的物业进行的质量验收。 (2)两种验收所处的阶段和使用不同。 竣工验收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物业的过程,承接验 收是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的过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办理物业的交付手续标志 着物业可以使用。承接验收是继竣工验收以后进行的再验 收,承接验收一旦完成标志着物业正式进入服务阶段。 (3)两种验收中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不同。 竣工验收时,物业管理企业仅是参加者,承接验收时物业 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是直接的责任关系。 实践中,新建物业的竣工验收经常与承接验收一并进行。
另外,公房出售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保证公房出售后实行物业管理,在公房出售 前也应签订第一个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的一 方是公房出售单位,另一方是其选聘的物业服务 公司。 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期限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 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时 止。 房屋销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与 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作为物业销 售(预售)合同的必备条件。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聘 与物业买受人签订过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物业管 理企业。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前期 物业服务协议即自行终止。
二、物业管理的类型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一)物业管理的类型 1、按物业管理主体是否实现物业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分 类: (1)委托型物业管理 委托型物业管理:指物业业主与专业管理机构通过合 委托型物业管理 同约定管理服务事项,将自己的物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 行管理,物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 实践中,物业开发商作为第一业主,往往先行委托选聘物 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召开后,全体业主再决定继续或另 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 委托型物业管理是典型的市场化物业管理方式,代表物业 管理的发展方向。自主型物业管理,指物业业主不委托专 业管理机构而由自己直接实施管理。 (2)自主型物业管理 自主型物业管理:是传统的物业管理方式,物业的所 自主型物业管理 有权与管理权两权合一,物业业主就是物业的管理人。
本章关于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都来自于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节 业主及业主大会
一、业主 (一)业主的概念 ——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物业的所有权人。 还包括房屋共有产权人、公房的部分产权人。 租赁或借用房屋的使用权人,不具有成员权资格,属于“ 物业使用人或非业主使用人”,可行使部分业主权利,若 违反有关规定,其相关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办理过户转移登记之人,严 格法律意义上讲,也不是业主。
第九章 物业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学习要求: 本章学习要求: 了解物业、 了解物业、物业管理的基本概念和物业管理的主 要类型; 要类型; 了解业主、业主大会、 了解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概念及其权 利义务; 利义务; 了解前期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
第一节 物业管理法概述
一、物业及物业管理的概念 (一)物业 ——指已经建成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及 其配套设施与场地。 物业与房地产的区别: 物业与房地产的区别: 客体不同——物业比房地产的客体范围广泛,包含公共配 客体不同 套设施及其周围场地 使用领域不同——物业比房地产使用领域窄,仅限于已建 使用领域不同 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地产 使用角度不同——物业一般使用在房地产管理服务角度, 使用角度不同 客体和主体众多;房地产一般使用在物权角度,一物一权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因物业管理合同而产生的委托关系。 物业管理企业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就物业区域相关服务订 立合同而产生的承包关系。 2、物业管理行政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政府 物业管理行政法律关系 机构与有关当事人发生的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 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对开发商及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关系; 行政机关对物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相关行为的管理关系 。
(二)业主享有的权利 1、享受服务权 2、建议权 3、表决权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知情权 6、监督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业主有选聘、续聘和 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三)业主承担的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 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 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如业主应当接受并服从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二)物业Fra Baidu bibliotek理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中主要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 1、物业管理民事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使 物业管理民事法律关系 用人、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其他专业服务机构依一 系列合同规约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业区域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物业共有及相邻关 系。 业主与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之间关于物业使用的租赁及其 他关系。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因销售合同而产生的物业保修等民事关 系。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因前期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委托关系 。
2、按物业管理运作方式和目标分类 (1)服务型物业管理 服务型物业管理:实际是物业的一种售后服务,目的 服务型物业管理 在于确保物业正常使用,延长物业使用寿命,方便业主生 活。 服务型物业管理一般采取委托服务方式,例如房地产开发 商将开发建成的物业出售给用户,一次性收回投资利润, 用户(业主)则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为其物业的维修、管理 等事项提供服务。 (2)租赁经营型物业管理 租赁经营型物业管理:是物业的一种经营形式,即创 租赁经营型物业管理 造租赁条件,赢得租户并为之服务,通过收取租金,获得 利润。 租赁经营型物业管理一般是自主经营,例如房地产开发商 建成物业后并不出售,而是自己提供管理等各种条件,招 揽租户办公、经商,收取租金。
第三节 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概念与设立 1、概念: ——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 务活动的企业。 2、其设立的条件,应符合《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三级资质管理,实行资质申请和核准制度
根据1999年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 法》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 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 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质条件包括: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物业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一定的从事物业管理的业绩;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只能到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资质证书》,有 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三级资质的评定。未获通过的,物业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 一级企业:可以参加全国范围物业管理项目的投 标、议标; 二级企业:只限参加全国范围内30万平方米以下 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 三级企业:只限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 内15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 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 由资质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级或者吊销《资 质证书》的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节 前期物业管理
(一)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 前期物业管理:指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房 地产开发企业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并由物业管理企业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的物业管 理。 当物业管理区域内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后,业主委员会就应当与全体业主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 订物业服务合同,由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没有引进市场竞争 机制,往往选择与自己有关联的物业管理企业从事前期物 业管理。 建设单位是一个大业主,在销售物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 而且有权利依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招 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业主大会的召开 1、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在物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 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由其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 会。 2、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业 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故 此,定期会议也称为年度会议。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 会临时会议。
(三)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条例》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业主委员会的构成、地位及其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构成、 (五)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表决和决定
(二)物业管理 1、概念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定义为: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 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 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2、特点 物业管理活动最基本的特征 委托关系和有偿服务 最基本的特征:委托关系和有偿服务 最基本的特征 委托关系和有偿服务,即委 托方(业主)与受委托方(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 合同,受委托方依约为委托方进行服务,委托方接受受托 方提供的有偿服务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的其他特点: 业主主导、企业执行的民事法律关系; 管理过程市场化和管理职能复杂化的市场行为
二、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的概念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 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自律组织,既是群众团 体和物业监督管理组织,也是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 主实施自治自律管理的组织。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划定的区域,一般根据合理利用和 充分发挥房屋与市政共用设施、设备效益和便于管理的原 则划定。
2、物业的承接验收 物业的承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共有房屋出售 单位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向接受委托的物业管 理企业移交物业,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的过程 。物业的接管验收:是物业管理企业承接委托管 理的物业时,以物业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 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同时接受图纸、说明书 移交,从而着手实施物业管理。 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开发商负有义务将 物业所涉及的设施设备和建筑物图纸完整地移交 给物业管理公司,验收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建设 物及其附着物为物业公司行使服务的范围。
3、按物业管理对象分类 (1)居住物业管理 居住物业管理:是针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居住的 居住物业管理 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提供的物业服务; (2)商业物业管理 商业物业管理:是对写字楼、商场、宾馆以及旅游场 商业物业管理 地设施提供的物业服务; (3)特种物业管理 特种物业管理:针对的是特定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种厂 特种物业管理 房、仓库以及医院、图书馆等特殊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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