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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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3]23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1.26
【实施日期】2003.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23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九五”期间,我省开展的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经过全省上下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全省2000年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
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能源资源消耗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基本遏制了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趋势,为全省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绿色经济强省”和“推进新型工业企业建设”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环境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
划》中提出的“以污染负荷占全国工业污染65%的企业为重点,推行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工业污染源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3~2005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环办[2003]36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负总责。
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组织领导机制,把重点考核企业的全面达标排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级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组织实施,并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各重点考核企业有责任多方寻求治理方案,筹集资金,认真实施,确保按时完成达标排放任务。
三、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监督检查责任制和考核月报制,采取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企业达标排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实施好对本区域重点考核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考核验收。
持有省级排污许可证的139家企业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其他企业由当地地(州、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结束后,向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考核验收登记表,以备案。
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的设备、工艺和技术。
对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坚决实行关、并、转、迁。
对到2004年12月31日未能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实行停产治理。
附件:1.《云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重点考核企业名录》
2.关于对《云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重点考核企业名录》的说明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