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资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试行)1 总则1.1 为了规范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评审细则。

1.2 本评审细则规定了气瓶检验资格许可评审的内容、职责、方法和要求。

1.3 本评审细则适用于气瓶检验单位检验资格许可鉴定评审。

2 评审依据

2.1国质检特[2005]22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2.2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2.5气瓶检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及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检验站专项整治通知的要求。(闽质监特[2010]188号)《关于开展气瓶充装、检验站专项整治的通知》

3 评审性质与内容

3.1 评审工作应受气瓶检验单位的自愿委托,并按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及本评审细则的要求开展。

3.2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许可评审。

4 职责与要求

4.1 检验单位

4.1.1 必须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4.1.2 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相应类别气瓶检验核准资格申请,并得到受理。

4.1.3 约请我评审机构承担气瓶检验资格评审工作,协商签订评审协议。

4.1.4 在评审实施前,向我评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1.5 为评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评审配合工作。4.1.6 按协议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4.2 评审机构

4.2.1 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本所评审质量手册和评审细则规定开展评审工作,主动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4.2.2 加强对评审员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做到“廉洁、高效、公正、公开”。

4.2.3在检验单位约请评审机构评审并签订评审协议后,按要求委派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考核合格并注册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

4.2.4 及时完成评审报告,并报受理机构。

4.2.5严格遵守国质检特 [2005]22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第二十八条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十不准”和第二十九条评审人员的“七不准”(见附件1)。现场向申请单位发放《评审反馈表》(见附件2)。。

5 评审准备

5.1申请单位在约请鉴定评审前,应当按照气瓶检验核准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自查,提出综合自查报告。

5.2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已签署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申请书》正本一份;

(2)《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见附件3)

(3)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4)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一份。

(5)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5.3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约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接受约请,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说明原因,并在收到约请函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退回提交的申请资料并报告受理机关。

5.4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实施鉴定评审工作7日前向申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见附件4),并且报送受理机关和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5鉴定评审机构派出鉴定评审组后,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解,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始前,向鉴定评审组成员介绍申请单位情况和鉴定评审计划,提出鉴定评审工作要求。

6 评审程序与方法

6.1工作程序:包括评审工作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评审情况合议、末次会议、出具审查报告等。

6.1.1首次会议和末次会议由鉴定评审组长主持,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体系责任人员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参加。(见附件5)

6.1.2首次会议的一般程序如下:

(1)鉴定评审组组长宣布开会,介绍鉴定评审组成员、受理机关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表,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申请单位人员;

(2)鉴定评审组长说明鉴定评审依据、工作安排、内容和要求;

(3)申请单位领导介绍企业概况以及气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代表讲话。

6.1.3现场检查范围包括与气瓶检验有关的场地、设施等。

6.1.4鉴定评审组应当根据申请单位被受理的气瓶检验类别划分鉴定评审小组,分组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人员在分组鉴定评审时,应当认真听取申请单位有关人员的说明,认真审阅提供的相关见证资料,查证有关人员和进行必要的考核,如实记录鉴定评审情况,并且就相关问题做出客观判断和正确结论。

6.1.5分组鉴定评审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应当进行合议,讨论并且汇总鉴定评审意见。如果个别成员有保留意见,必须在鉴定评审记录中记载。

6.1.6末次会议的一般程序如下:

(1)宣布开会;

(2)鉴定评审组长宣布鉴定评审意见并讲话;

(3)申请单位负责人讲话;并就评审结果表示态度。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代表讲话。

6.2 评审方法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答辩考核等三种。

7 评审实施

7.1检验单位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评审细则要求进行自查,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原先约请的评审机构申请。评审前,评审机构应将评审日程与安排、评审组成员名单等向受理机构备案。

7.2 鉴定评审组一般由2-4名以上鉴定评审人员组成,审查组成员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组成,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至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7.3现场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管理、设备器具、环境管理检验工作质量的审查,审查内容详见“气瓶检验站检验核准鉴定评审表”(见附件6)。

7.4 审查记录

鉴定评审记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法人资格、环保、消防意见等的确认;

(2)资源条件,包括人力资源、检验和工艺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消防及安全设施等的确认;

(3)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管理职责、管理制度、检验操作规程、见证标卡的建立及运行情况;(4)检验工作质量,包括气瓶检验过程控制,引用规程、标准、依据、评定结论的准确;

(5)考察申请机构的规模、能力和水平;

(6)其他情况说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