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保税区“十三五”期间财政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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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十三五”期间财政扶持
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依照《宁波保税区条例》和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为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和功能产业集聚,现对《宁波保税区“十二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甬保税政[2011]25号)作适当和必要的修订调整,并按要求设定有效政策过渡期,具体政策实施意见如下:
一、大力鼓励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一)互联网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文件精神,为积极贯彻实施国家互联网及互联网+产业发展战略,根据省市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管委会设立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跨境电商及电子商务企业投资创业、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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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场、投资融资、服务平台优化升级以及进口货源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等互联网经济企业发展;扶持区内互联网+产业快速集聚发展,大力发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提升传统经济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扶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和互联网海外人才创新园内企业运营平台筹建、产业集聚和招商培育等。
对新引进的互联网电子交易平台运营商、互联网应用及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经管委会职能部门认定后,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3年内不受年度财政贡献限制给予100%扶持;其余年度及老企业年度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含,下同)的,分别给予90%、75%和100%扶持。
(二)文化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文化保税区”建设,管委会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符合我区文化创意导向企业的发展,包括影视文化、文化信息服务、动漫游戏、创意设计服务、广告传媒、艺术品展示交易、文化会展等行业企业发展。
对新引进的文化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3年内不受年度财政贡献限制给予100%扶持;其余年度及老企业年度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分别给予90%、75%和100%扶持。
(三)金融服务企业。为加快推进我区金融和类金融服务业企业集聚发展,管委会设立金融和类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区内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传统金融服务业以及私募金融服务业、融资租赁、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业、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等类金融服务业(以下统称金融服务企业)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服务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区域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优化我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比重,鼓励区内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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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贯彻落实市级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扶持政策。根据宁波市《关于规范和鼓励引进金融机构有关财政政策的意见》,对大市外引进的各类金融机构,自2016年度起,3年内其缴纳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收入,给予60%扶持,第4-5年给予30%扶持,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比例承担。
2、区级地方贡献专项扶持政策。融资租赁企业按照管委会《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办法》(甬保税政[2012]75号)执行,其他金融服务企业按照管委会《关于加快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保税政
[2015]86号)执行。
3、加大对金融服务企业经营层和高管激励力度。参照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宁波市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51号)文件,对区内金融服务企业个人所得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扶持,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经营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购房、交通及培训等综合性补助支出。
二、扶持重点优势产业发展
(一)总部型及营运中心企业。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0]9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11]103号)等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精神,管委会设立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引进和培育总部型或区域性营运中心企业发展,逐步提升重点骨干企业的辐射带动效应,支持企业逐步做大做强。相关鼓励政策具体按照管委会《关于鼓励营运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甬保税政[2010]13号)文件执行,即:
1、对新引进或新认定为总部型和营运中心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我区地方财力部分3年内给予100%扶持,以后年度按照本政策意见中对应行业的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2、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3年内给予50%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购房或租房、交通费及培训费等综合性补助支出。
(二)现代仓储物流企业。根据商务部《关于促进商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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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流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函[2014]790号 )文件精神,为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发展,管委会设立市场与物流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保税仓储和物流企业转型升级;扶持区内从事航运物流业服务的报关报检、交通运输、货运代理、船舶代理等航运服务企业发展等。
“十三五”期间,对新老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年度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分别给予90%、75%和100%扶持。
(三)进出口贸易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我区国家促进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区建设,做优做强国际贸易产业,推动外贸企业向优质优价、优进优出转变。加大进口商品市场建设,扶持大宗商品和进口商品市场会员企业发展,支持其优化进口产品结构,做大国际贸易规模。管委会设立外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进和培育上述各类国际贸易主体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