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工机构综合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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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工机构综合评估办法

(年度)

一、评估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工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标准,推动机构健康发展,参与公平竞投标,制定本办法。

二、评估对象

全市年度获得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半年以上的各社工机构。

三、评估内容、标准与分工

(一)评估内容类项与分工

评估内容共分个大项、个小项。

评估由市民政局社工处统筹和组织。根据不同的评估内容,参与具体评估的评价主体包括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具体使用社工服务的用人单位、香港督导、社工及社工机构。

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承担的对具体社工机构的评价工作委托给深圳市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第三方”)进行。

以上见表:

表:深圳市社工机构评估总表

(二)评估具体内容和标准

评估的具体内容包括个小项,每个小项对应的内容、分值和标准各不相同(详见附件)。

(三)评估方法(见表)

表:社工机构综合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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