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变更地籍调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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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变更地籍调查
土地资源管理学院
摘要:地籍管理的对象是作为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的土地,地籍管理的核心是土地的权属问题。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不仅可以及时掌握土地数量、质量的动态变化规律,而且可以对土地利用及权属变更进行监测,为土地管理的各项工作提供、保管、更新有关自然、经济、法律方面的信息。本文介绍了变更地籍调查的目的、作用及意义,着重叙述了变更地籍调查的种类和调查的执行程序,最后简述了一些关于地籍资料动态变更的知识。
关键字:地籍管理;变更地籍调查;权属调查;地籍调查种类;地籍调查程序
引言:中国现阶段地籍管理的基本内容有: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分等定级、地籍档案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地籍资料需求的增长,土地管理的内容还将随之不断地变化和充实。伴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在土地利用方面,土地被更细致地划分,建筑物越来越多,用途发生不断地变化。因此,要求地籍管理者必须及时做出反应,对地籍信息进行变更,以维持社会秩序和保障经济活动正常运作。
1、变更地籍调查
1.1、概念
变更地籍调查是指在完成初始地籍调查与测量之后,为适应日常地籍工作的需要,为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而进行的土地及其附着物
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的调查工作。
1.2 目的
核实宗地的权属、确认宗地界线、查明宗地面积、用途、等级等,为土地登记、核发土地权属证书提供依据。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1.3 作用
(1) 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
(2) 使实地界址点位逐步得到认真的检查、补置、更正。
(3) 使地籍资料中的文字部分,逐步得到核实、更正、补充。
(4) 逐步消除初始地籍中可能存在的差错。
(5)使地籍测量成果的质量逐步提高。
1.4 特点
(1) 目标明确、分散、发生频繁、调查范围小。
地籍变更工作是在初始地籍信息系统建立之后进行的,是日常地籍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不同于初始地籍时的统一调查,而是局部的宗地在统一调查完成后进行的变动,调查和测绘的范围是特定的待变动或己变动的宗地。
(2) 政策性强、精度要求高。
初始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在系统精度、成本、工期等诸因素的综合考虑下,虽然满足了建立地籍信息系统的精度要求,但从整体上讲,系统的精度不均匀、不够高。地籍变更则要求精确地测算出变更后宗地
的各界址点坐标和面积,所要求的测绘技术和方法都要比统一调查时的要高,有利于逐步提高地籍管理系统的整体精度。
(3)变更同步、手续连续。进行了变更测量后,与本宗地有关的表、册、证、图均需进行变更。
(4)任务紧急,程序连贯。
土地权利人在提出变更申请后,往往就要求立刻着手实施组织工作。同时,由于目标明确,一般在进行了地籍调查之后,如果四邻关系清楚,就可展开相应的测绘工作。才能满足使用者的要求。
2 变更地籍调查的种类
2.1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只发生了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等改变、因行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档案变更等。
2.1.1 变更地籍号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除行政界线变化引起宗地档案的变更外,所有地籍号不变更。行政界线变化引起地籍号变化的程序如下:利用变更后的街道、街坊编号取代原街道、街坊编号,在原街道、街坊编号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填写新的街道、街坊编号,将宗地档案汇编于新的街道街坊档案,在原街道、街坊档案中注明宗地档案去向。
取消原宗地编号,在原宗地编号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在新的街坊宗地最大编号后按顺序编宗地号。
取消原宗地界址点号,按新的地籍街坊界址点编号原则,编界址
点号。
2.1.2、变更地籍勘丈
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实地调查,不需要到实地进行变更调查的,在室内依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变更,不重新绘制宗地草图。
2.1.3、地籍调查表变更
在原地籍调查表的基础上进行变更,程序如下:
(1)在原地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印章。
(2)将变更内容填写在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内。
(3)需要到实地调查的,若发现原测距精度低或量算错误,须在宗地草图的复印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注记检测距离,并与重新绘制的宗地草图一起归档,注明原因。
2.2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宗地合并、分割及边界调整等。
2.2.1、变更宗地号
无论是宗地分割和合并,原宗地号码一律不得再用!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加支号顺序排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的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
2.2.2、新界址点设置及编号
新增设的界址点,按预先准备的放样数据,确定新界址点并设立界标,也可以根据申请者要求,直接在实地设标。新增界址点按宗地所在街坊界址点编号原则编号,其他界址点编号不变。对变更后废弃的界址点,在现场销毁。
2.2.3、变更地籍调查表
(1)在原地籍调查表封面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注明变更原因和新的宗地号。
(2)根据实地调查情况,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以新形成的宗地为单位填写地籍调查表。
(3)新增设的界址点、界址线须严格履行指界、签字盖章手续。(4)对没有发生变化的界址点、界址线,不需要重新签字盖章,但要在备注栏内须注记原地籍调查表号,并说明原因;同一界址点变更前后的编号如果不一致,还应注明原界址点号。
(5)将原使用人、土地坐落、地籍号及变更主要原因在说明栏内说明。
2.2.4、宗地草图变更
(1)在原宗地草图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
(2)在原宗地草图复印件上以红色标注变化部分,废弃的界址点、界址线打上“×”,变化的数据用单红线划去,新增的界址点用红色界址点符号表示,界址线用红色实线表示,注明相应的实测距离。(3)现场绘制变更后的宗地草图。
(4)原宗地草图复制件上归原宗地档案中,新形成的宗地草图归到相应的宗地档案中。
2.2.5、变更地籍勘丈
一般采用解析法,特别是对土地出让等勘丈精度要求高的地籍。无论采用何方法,都必须以地籍平面控制点或原界址点为依据,先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