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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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城镇地籍调查是指对城镇土地使用状况、土地权属关系、土地界址等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的工作。

下面是一个详细精确的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1. 调查范围确定:确定调查的城镇范围,包括城市辖区、城镇规划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等。

2. 地籍调查组织:成立地籍调查组,包括调查组长、调查员、测量员等人员,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调查数据准备:收集和整理相关的基础数据,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界址档案等。

4. 调查方法选择:根据调查范围和调查目的,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包括现场调查、测量、问卷调查等。

5. 现场调查:组织调查员对调查范围内的各个地块进行现场调查,包括土地使用状况、建筑物情况、地界标志等。

6. 测量工作:对需要测量的地块进行测量工作,包括地块面积、地界线等,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7. 数据录入与整理:将现场调查和测量结果进行数据录入和整理,建立地籍调查数据库。

8. 土地权属调查:根据调查范围和调查目的,对土地权属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土地证书、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的核实和登记。

9. 地籍图绘制:根据调查结果,绘制地籍图,包括地块界址、地块编号、地块面积等信息。

10. 数据审核与核对: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1. 地籍档案建立:将调查数据、地籍图等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城镇地籍档案,方便后续的管理和使用。

12. 报告编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地籍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结果、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13. 结果公示:将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14. 更新维护:定期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更新和维护,及时反映土地使用变化和权属变更等情况。

以上是一个详细精确的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城镇地籍调查是为了统一城镇土地资源的管理、确保土地权属明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而开展的一项工作。

本方案旨在规范城镇地籍调查的实施方法和步骤,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调查范围1-调查范围包括城镇范围内的所有宅基地、工矿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土地类型。

2-调查范围应涵盖城镇地籍档案所在地及附近的支路、街道等。

三、调查内容及步骤1-调查内容:a) 土地基本属性信息: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权属、地界信息等。

b) 建筑物及设施信息:包括建筑物的结构及用途、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建筑物的面积及周边设施等。

c) 道路及交通信息:包括道路形状、道路宽度、道路权属等。

d) 地理环境信息:包括地形地貌特征、土壤类型、水系分布等。

e) 其他相关信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查。

2-调查步骤:a) 确定调查区域范围。

b) 制定调查任务书,明确各个调查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c) 调查单位按照任务书要求,进行现场调查和档案研究。

d) 调查数据的采集、整理和核对。

e) 核对调查数据与地籍档案的一致性。

f) 调查报告并进行审核。

g) 根据审核意见,完成最终报告。

四、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1-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调查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2-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控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及成果。

3-调查单位:根据任务书开展实际调查工作,提供调查数据和报告。

五、调查工作的配套措施1-提供必要的调查工具和设备。

2-提供培训课程,提高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和沟通,共享相关数据信息。

4-配备足够的专家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六、成果及交付物1-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结果等。

2-地籍调查数据:按照规范的格式进行整理,方便数据的管理及查询。

3-其他相关文件:如调查任务书、核查意见等。

附件:1-调查任务书2-地籍调查数据表格3-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地籍档案:指存放城镇土地利用相关信息和土地权属相关文件的书面资料。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总1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测绘信息网测绘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依据GB/T19001-2000idt ISO9001:2000标准编制)作业编号:XYCH-ZY-04版本号:受控状态:受控号:编写:审核:批准:2007年4月18日发布 2007年5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质量,满足城镇地籍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城镇规划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检查验收的依据及标准:(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二)《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三)《土地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四)国土资源部2001年《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五)《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六)《城市测量规范》(GB/T14912-2005GJJ8-99);(七)《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八)《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9314-2001)。

(九)《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十)国家测绘局1995年2月1日颁发的《1:500、1:1000、l:2000地籍图图式》,(CH5003—94)。

第三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一)本细则规定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资料齐全;(二)严格按照《规程》、《细则》所确定的程序进行;(三)权属调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完成;(四)外业数据采集、信息系统建设采用国土资源部测评公布的软件,数据格式符合标准要求;(五)按技术设计方案完成城镇区域内全部地籍调查工作。

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第四条检查验收的组织(一)部门配备一至二名专职质量检查员,负责成果、质量的全面检查。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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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下载篇一: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第1.2条依据第1.3条适用范围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第1.5条调查单元第1.6条坐标系统第1.7条基本精度第1.8条地籍测量主要方法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第1.10条解释权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第2.1条分类依据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第2.4条土地编号第2.5条界址点编号第三章准备工作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计划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第3.5条表册及器材准备第3.6条人员培训第3.7条宣传动员第四章地籍调查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第4.4条界址调查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第五章地籍控制测量第5.l条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第5.2条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第5.3条基本控制测量第5.4条地籍图根控制测量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第5.7条平差计算基本要求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章地籍图编绘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第7.7条地籍图的分色规定第7.8条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第7.9条宗地图编绘第7.10条专题地籍图的编制第7.11条地籍索引图的编制第7.12条地籍图图式第八章面积量算与汇总第8.1条面积量算内容第8.2条面积量算方法及精度要求第8.3条面积汇总第8.4条宗地面积的复核及填写第九章文字报告编写第9.1条阶段工作小结第9.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报告第9.3条工作总结报告第9.4条技术总结报告第十章成果资料整理上交第10.1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整理第10.2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上交第十一章成果验收及质量评定第11.1条检查验收制第11.2条检查验收程序第11.3条检查验收内容第11.4条检查验收办法第11.5条质量评定第11.6条成果验收第十二章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第12.1条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程序第12.2条土地编号的变更第12.3条变更地籍测量方法及要求第12.4条基本地籍图、表的修正与更新第十三章简易地籍图编绘第13.1条简易地籍图及适用范围第13.2条简易地籍图基本要求第13.3条简易地籍图编制方法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录第⼀章总则第⼆章准备第三章变更地籍调查种类第四章检查、审核第五章界址未发⽣变化的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第六章界址发⽣变化的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第七章新增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第⼋章旧城改造中变化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第九章宗地⾯积变更第⼗章地籍图变更第⼗⼀章宗地图变更第⼗⼆章其他资料变更第⼗三章对初始地箱调查资料错误的更正第⼀章总则第⼀条⽬的和依据为维护⼠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地使⽤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内容变更地籍调查是在初始地籍调查已完成的地区,针对⼟地所有权和使⽤权的主体和客体及权利义务发⽣变化的⽇常性调查。

村庄变更地藉调查参照本细则实施。

变更地籍调查包括变更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勘⽂。

变更地籍调查是查清宗地发⽣变更的合法性,以及变更后的位置、极属、界址、数量和⽤途等基本情况,满⾜变更⼟地登记的需要。

除本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外,变更地籍调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调查的标准执⾏。

第三条实施单位变更地籍调查的具体⼯作由县(市、区)⼟地(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地⽅补充规定省级⼟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实施细则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地管理局批后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章准备第⼀条资料的准备a、变更⼟地登记申请书;b、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地籍档案有关部分的复制件;c、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I)、法⼈代表⾝份证明书(见附录IV)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V);e、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见附表II)或地籍调查表(见附录III);f、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及界址点成果(坐标、点之记或点位说明、控制点⽹图);g、必要的变更数据的准备(如分割放样元素的计算);h、调查⼯具、⽂具、仪器等。

第三条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根据变更⼟地登记申请,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993年6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村
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9.30
•【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0〕389号
•【施行日期】201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村庄地籍
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0〕38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为进一步规范、统一我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保证地籍调查质量,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天津市地籍调查补充规定》,结合各区县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统一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技术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现将《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

附件: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内容变更地籍调查是在初始地籍调查已完成的地区,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及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日常性调查。

村庄变更地籍调查参照本细则实施。

变更地籍调查包括变更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是查清宗地发生变更的合法性,以及变更后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变更土地登记的需要。

除本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外,变更地籍调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调查的标准执行。

1.3 实施单位变更地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土地(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 地方补充规定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实施细则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5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准备2.1 资料的准备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b.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地籍档案有关部分的复制件;c.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Ⅳ)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Ⅴ);d.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见附录Ⅱ)或地籍调查表(见附录Ⅲ);e.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及界址点成果(坐标、点之记或点位说明、控制点网图);f.必要的变更数据的准备(如分割放样元素的计算);g.调查工具、文具、仪器等。

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地籍调查实施方案1. 地籍调查实施方案?那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搞定的事儿呀!比如说,就像我们要给一个大大的城市绘制一幅超级详细的地图,每一块地、每一个角落都不能漏。

咱得认真去测量、去记录、去核实,不然怎么能保证准确无误呢?2. 你想想看,地籍调查就像是给土地做一次全面的体检!我们要去到每一处,仔细查看它的状况,一点小细节都不能放过。

这可不得好好计划一下,想好每一个步骤该怎么做,不是吗?比如在哪个区域先开始,安排哪些人去负责哪些工作,可不能瞎搞啊!3. 地籍调查实施方案,不就像是一场战斗的计划嘛!我们是勇敢的战士,要去征服那一片片土地。

每一次的调查行动都要精心策划,就好比打仗要排兵布阵,不能乱了阵脚。

像遇到复杂的地形,我们就得想办法巧妙应对,不是吗?4. 嘿,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呀,可关系到好多好多呢!就像给一个大拼图找到每一块正确的位置。

我们得有条有理地去做,不能毛毛躁躁的。

比如怎么和当地居民沟通,让他们配合我们呀,这都是要好好琢磨的呢!5. 哇塞,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就如同为土地编织一张细密的网!每一条线都要拉好拉紧。

我们要像侦探一样,不放过任何一个线索,把土地的秘密都找出来。

这得需要多么细心和耐心呀!就像我们找丢失的宝贝一样,能马虎吗?6. 地籍调查实施方案,简直是一项超级大工程!相当于要建造一座坚固的大厦。

从根基开始,一步一步稳稳当当的。

要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天气啦、地形啦,就和建大厦要考虑材料和结构一样,能随便乱来吗?7. 哎呀,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呀,那可真是个挑战呐!就像爬山一样,得一步步往上爬,还得注意脚下别踩空了。

怎么合理分配人力物力呀,怎么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呀,这些都得好好想想,对不对?8. 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可不能小瞧了它哟!它就如同指引我们前进的灯塔。

我们得跟着它的指示,稳稳地走向目标。

例如调查的顺序、重点区域,都要靠这个方案来明确,可不是小事儿呀!9. 总之,地籍调查实施方案非常重要!就像心脏对于人体一样。

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一、引言地籍调查测量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掌握土地利用状况、建立土地数据库、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地籍调查测量工作。

二、地籍调查概述地籍调查是指对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等级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测量、整理、归档等活动。

地籍调查测量是土地管理的前提,可为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规划等提供基础数据。

三、地籍调查测量工作流程1、准备工作:明确调查范围,收集相关资料,制定调查计划。

2、外业调查:通过实地勘察、测量、走访等方式,收集土地利用状况信息。

3、内业整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形成地籍图和相关报表。

4、成果验收:提交调查成果,接受相关部门验收。

5、资料归档:将调查成果进行归档,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四、技术规范1、调查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合理的调查范围。

2、测量方法:采用合适的测量方法,如全站仪测量、遥感影像解译等。

3、数据处理:按照相关规范,对数据进行处理、分析、整理。

4、成图规范:遵循成图规范,绘制地籍图,标注必要的信息。

五、质量控制1、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调查测量成果合法、准确。

2、对调查测量成果进行检验、审核,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对调查测量成果进行评估,确保其满足相关要求。

4、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

六、结语本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各相关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做好地籍调查测量工作,为广东省的土地管理事业做出贡献。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一、引言为了规范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测绘信息网测绘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依据GB/T19001-2000idt ISO9001:2000标准编制)作业编号:XYCH-ZY-04版本号:受控状态:受控号:编写:审核:批准:2007年4月18日发布 2007年5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质量,满足城镇地籍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城镇规划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检查验收的依据及标准:(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二)《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三)《土地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四)国土资源部2001年《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五)《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六)《城市测量规范》(GB/T14912-2005GJJ8-99);(七)《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八)《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9314-2001)。

(九)《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十)国家测绘局1995年2月1日颁发的《1:500、1:1000、l:2000地籍图图式》,(CH5003—94)。

第三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一)本细则规定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资料齐全;(二)严格按照《规程》、《细则》所确定的程序进行;(三)权属调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完成;(四)外业数据采集、信息系统建设采用国土资源部测评公布的软件,数据格式符合标准要求;(五)按技术设计方案完成城镇区域内全部地籍调查工作。

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第四条检查验收的组织(一)部门配备一至二名专职质量检查员,负责成果、质量的全面检查。

(二)公司成立质量检查组,负责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检查验收的工作程序(一)作业员自检作业员对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内业计算和成图、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编制等步骤进行全面质量自检。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

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土地调查机构及人员第七条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等工作。

第八条土地调查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人员。

最新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最新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工作流程及实施方法研究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工作流程及实施方法研究

作。 能满足使用者的要求 。 才
如 果 分 析 结 果 是 标 石 有 所 移 动 , 应 则
使其复位 。
2 变更地籍 的权 属调查
变 更地 籍 的 权 属 调 查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方 法 与 初 始 地 籍 的权 属 调 查 基 本 相 同 , 更 变 地 籍 的 权 属 调 查 是 依 据 土 地 权 属变 更的 形 式 和 内 容 而 进 行 的 。 前 土 地 权 属 变 更 主 当 要有 以下几种 。 () 1征用 集体 土 地 ; ) ( 划拨 国有 土 地 ;3 2 () 出 让 、 让 国 有土 地 使 用 权 ;4 继承 土 地 使 转 () 用 权 ;5 交换 土地 使 用权 ; ) 回国有 土地 () (收 6 使 用权 ; ) 包集 体 或 国有土 地 使 用权 ;8 ( 承 7 () 土 地分 割 ;9土 地 合 并 ;1 ) 地 权 利 人 更 () (O土 名 ;1 ) 市改 造 拆迁 ;1 ) ( 1城 ( 2 土地 权 属界 址 调 整。 此 外 , 有 已设 定 的他 项 权 利 的变 更 , 还 如 抵 押 、 租 等 。 变 更 地 籍 的 权 属 调 查 出 在 中 , 着 重 检 查 和 核 实 以 下 内容 。 应 ( ) 查 本 宗 地 及 邻 宗 地 指 界 人 的 身 1检 份 。 2 检 查 变 更 原 因 是 否 与 申请 书 上 的 一 () 致 。 3 全 面 复 核 原 地 籍 调 查 表 中 的 内 容是 () 否 与 实地 新 情 况 一 致 , 土地 使 用 者 名 称 、 如 身 份证 号 码 、 地坐 落等 。 上 各 项 内 容若 土 以 有不 符 的 , 须 在调 查 记 事 栏 中记 录 清 楚 。 必 遇 到 疑 难 或 重 大 问题 时 , 待 以 后 调 查 研 留 究处 理 , 有 了 处理 结 果 再 修 改 地 籍 资 料 。 待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第一章概述城镇地籍调查是为了打造科学精确的城镇地籍档案和管理体系,依法进行的一项工作。

本方案旨在规范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调查目标1.建立城镇地籍档案,包括土地权属信息、土地利用状况、地界、地价等内容。

2.统计并分析城镇土地利用情况,为城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提供依据。

3.构建城镇地籍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4.完善城镇土地管理体系,提升土地管理效能。

第三章调查内容1.土地权属调查1. 调查范围:包括城镇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关系调查。

2. 调查要点:a. 土地所有权人信息,包括个人、企业、机关等。

b.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包括承包农户、企事业单位等。

c. 土地权属证书、合同等相关文档的调查和核实。

d. 土地转让、租赁等权属变更信息的调查。

2.土地利用调查1. 调查范围:包括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和变更情况的调查。

2. 调查要点:a. 土地利用类型,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b. 土地利用方式,如自用、出租、转让等。

c. 土地利用状态,如空置、闲置、利用中等。

d. 土地利用变更信息,如规划调整、批准许可等。

3.地界调查1. 调查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区划和地界的调查。

2. 调查要点:a. 土地使用区划的确定,如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

b. 土地界址标志物的调查,如界桩、围墙等。

c. 土地界线的测量和绘制。

4.地价调查1. 调查范围:包括城镇土地市场价格和定价的调查。

2. 调查要点:a. 土地市场价格的调查和分析。

b. 定价的调查,包括土地出让金、使用费等。

c. 土地评估和估价的调查。

第四章调查方法1.实地调查:派遣调查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和测量。

2.文献调查:查阅相关资料、档案,了解土地权属和利用情况。

3.面谈调查:与土地权属人、用地单位进行交流和核实。

4.数据比对:将实地调查数据、文献数据和面谈数据进行比对,确保准确性。

第五章调查组织1.调查组成:由地籍调查专业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地籍调查测量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地籍调查测量是获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

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第1.2条依据本实施细则以下列国家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l.《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2.《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修改版4.《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5.国家和省有关地籍调查测量的其他规定第1.3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镇和独立工矿区的地籍调查测量。

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测量可参照执行。

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1.4.1地籍调查测量工作,由省国土厅实行统一管理,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2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1)承担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持有省级(含)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具有地籍测绘资格。

(2)测绘单位在本省承担地籍调查测量须到省国土厅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3)开展地籍调查测量,须向省国土厅上报技术设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1.4.3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的检查验收由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国土厅组织或委托验收。

验收合格的成果才能提供使用。

1.4.4城镇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1.5条调查单元地籍调查测量以宗地为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地籍调查测量应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亦可采用地方坐标系;采用地方坐标系时应与国家坐标系连测。

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亦可采用任意坐标系。

第1.7条基本精度1.7.1地籍控制点的精度四等及四等以下的地籍平面控制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5cm。

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山西省土地管理局目录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地籍调查的内容第三条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第四条地籍编号第五条选择地籍勘丈方法的原则第六条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第七条地籍调查实施机构第八条地籍调查的实施条件第九条管理办法第十条地方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细则适用范围第十二条初稿细则的解释权第二章土地分类第十三条土地分类的依据第十四条分类体系第三章初始地籍调查第十五条准备工作第十六条关于权属调查的规定及原则第十七条准备实施第十八条实地调查第十九条争议界址的处理第二十条指界人认界后不签字盖章的处理第二十一条地籍调查表的主要内容第二十二条地籍调查的填写要求第二十三条宗地草图的绘制第二十四条界址边长勘丈要求第二十五条编绘"街坊内宗地及统编的界址点分布示意图" 第二十六条权属调查后文件资料的移交第四章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第二十七条平面坐标系统第二十八条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基本精度第二十九条平面控制第三十条地籍图根控制测量地籍勘丈第三十一条地籍勘丈的任务第三十二条地籍勘丈内容第三十三条地籍勘丈的基本精度要求第三十四条图幅规格第三十五条分幅编号第三十六条坐标格网的绘制第三十七条地籍勘丈方法第三十八条界址点测量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基本地籍图绘制第四十条宗地图的会制第四十一条图式,样图第四十二条面积量算第四十三条地籍调查的质量要求第四十四条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第四十五条检查验收的上目的第四十六条检查验收的组织第四十七条检查验收工作程序第四十八条检查验收内容变更地籍调查第四十九条变更调查目的第五十条调查准备第五十一条权属变更的方式第五十二条调查内容第五十三条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第五十四条实地调查第五十五条宗地编号第五十六条变更地籍勘丈的方法与要求第五十七条宗地草图第五十八条解析法分割宗地的要求第五十九条图解法分割宗地的要求第六十条面积量算第六十一条地籍图,表修正第六十二条基本地籍图的更新附录一, 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说明书附录二, 指界委托书附录三, 界标附录四, 违约缺席定界书附录五, 地籍调查表附录六, 图式,图例附录七, 以街道为单位宗地面积汇总表附录八, 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附录九, 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附录十, 城镇地籍调查任务申请书续目录十一, 籍调查通知单附录十二, 城镇地籍调查常用表格附录十三,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评定标准山西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法实施条例》,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地籍管理制度,加强土地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土地登记规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籍调查的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各土地使用者自行申报后,土地初始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土地变更登记前进行.地籍调查主要查清第一宗地的土地权属,界址点位,界址线,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为土地登记和统计,定级及利用管理提供原始资料和基本依据.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一宗地.凡被土地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地籍编号籍编号以行政区(县,市),街道(乡,镇),街坊(行政村,庄),宗地四级编号.籍编号统一自基到右,自上而下顺序号,详见(附录六样图).分幅地籍图上,一宗地分散在几幅图上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应注记在最大的图幅内,同时在其它几幅图上也注记其宗地号.选择地籍勘丈方法的原则我省城市,县城,工矿建成区的地籍勘丈原则上采用解析法.城市旧城计划改造区,一般建制镇建成区,村庄,原则上采有部分解析法.边远贫困地区可采用图解法.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城市建成区,县城统一采用1:500比例尺.一般建制镇,独立工矿,村庄地籍图,则根据情况分别采用1:500,1:1000,1:2000三种基本比例尺.地籍调查实施机构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县(市),要成立以主管县(市)长为主的地籍调查,登记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的全面工作,研究处理地籍调查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研究确定,仲裁土地权属问题.领导组下设地籍调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土地管理局内,负责地籍调查中的具体事宜. 成立省,地(市)地籍调查技术指导组,负责技术指导,检查验收.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籍调查的实施条件(市)土地管理部门要成立为地籍调查和管理工作服务的事业机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工作站.县(区)土地管理局成立地籍调查专业队.要配备强有力的专业技术干部,人员要长期固定.地籍调查办公室要大力抓好技术培训.对每个地籍调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之明确调查任务,熟悉地籍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掌握调查的方法和要求,进行作业实习,掌握操作要领,通过考试合格者方能进入岗位.地(市),县(区)在地籍调查开展之前,都要选择不同的地貌类型,采用规定方法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展开.籍调查开展之前,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局,向地(市)省土地管理局提交地籍调查任务申请书(见附录十).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地籍调查工作.择专业测绘队伍时必须严格审查测量单位的资格和水平,经省土地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发给《土地勘测许可证》和《测绘许可证》后,才能承担地籍勘丈工作.否则必须经培训达标后,才能进行地籍勘丈工作.担地籍勘丈的专业队伍,应根据"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编写地籍勘丈技术设计书,待批准之后,与市,县(区)土地管理局签定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经公证之后,方可进行夺籍勘丈工作.管理办法省土地管理局对各地(市)县的试点以及城市,县城的地籍调查从技术方案到最后的成果资料负责全面把关.一般建制镇的地籍调查由地(市)土地管理局把关,报省局备案.村庄的地籍调查由县(区)土地管理局把关.报地(市)土地管理局备案.地方补充规定地(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但不得与国家《规程》和本细则相抵触.第十一条细则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城市,县城,独立工矿区,建制镇的建成区和行政村村庄.第十二条实施细则的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山西省土地管理局.第二章土地分类第十三条土地分类的依据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第十四条分类体系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地类,24个二级地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表1 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第三章初始地籍调查表1 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一级型二级类型含义编号名称编号名称10203040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池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111213212231324142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保险业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绿化文,体,误机关,宣传指商业服务,旅游业,金融保险业等用地.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服务部,生产资料供应站,饭店,旅社,对外经营的食堂,文印誊写社,报刊门市部,蔬菜购销转运站等用地. 指主要为旅游业服务的宾馆,饭店,大厦,乐园,俱乐部,旅行社,旅游商店,友谊商店等用地.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兑换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用地.指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变电所,煤气站,供热中心,环卫所,公共厕所,火葬场,消防队,邮电局(所)及各种管线工程专用地段用地.指公园,动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防护林,水源保护林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用地.拽文化,体育,娱乐,机关,科研,设计,教育,医卫等用地.指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俱乐部,影剧院,游乐场,文艺体育团体等用地.指行政及事业机关,党,政,工,青,妇,群众组织驻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用地.表1 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一级类型二级类型含义编号名称编号名称506070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4344456162636471727374科研,设计教育医卫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其它交通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指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如研究院(所),设计院及其试验室,试验场等用地.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干校,党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业余,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等用地.指医院,门诊部,保健院(站,所),疗养院(所),救护,血站,卫生院,防治所,检疫站,防疫站,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用地.指供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指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及其它交通用地.指铁路线路及场站,地铁出入口等用地.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指专供客,货运船舶停靠的场所用地.指车场站,广场,公路,街,巷,用区内的道路等用地.指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等用地.指军事设施用地.包括部队机关,营房,军用工厂,仓库和其它军事设施等用地.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用地.指专门从事宗教活动的庙宇,堂等宗教自用地.指监狱用地.包括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用地.一级类型二级类型含义编号名称编号名称809000水域用地农用地其他用他91929394水田菜地旱地园地指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防洪堤防等用地.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等用地.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经常蓄水,用于种植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指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指水田,菜地以外的耕地.包括水浇地和一般旱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的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单位面积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树苗圃等用地.指各种未利用土地,空闲地等其他用地.第十五条准备工作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调查任务,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组织机构等等.确定范围.在1:2000—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或地籍草图上预选标绘调查范围,其范围应以图上和实地均有的自然地物为界限,整个地籍调查范围的标绘要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相衔接,做到不重不漏.收集资料经过初审的土地申报资料,现有的地籍资料.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档案资料.控制占资料,地籍图及最新大比例尺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乡(镇)企事业占地清理整顿资料等等.其它有关资料.技术设计市,县地籍调查办公室应根据已有资料和实地踏勘的情况对地籍调查项目进行技术设计,包括下列内容: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用地特点: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地籍控制网点的布设和施测方法,以及与城镇平面控制总体布局的关系坐标系统的选择;地籍图的规格,比例尺和分幅方法;迁用的地籍勘丈方法;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标准,精度要求和依据.表册及仪器调查所需表格及簿册省土地管理局统一提供表样,各地(市)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刷.(2)购置地籍调查所需仪器和用品.如水准仪,经纬仪,红处测距仪,平板仪,对讲机, pc-1500计算机或fx-4000p计算器,求积仪,坐标格网尺,透图台,绘图板,测钎,测伞,花杆,50米钢卷尺,复式比例尺,聚脂薄膜等.经济条件好的地(市),县(区)要购置全站型速测仪和规定型号的微机及配套设备.(3)按《规程》标准定做或购置各类界标.(附录三)人员培训地籍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地籍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规程和实施细则,明确调查任务,范围,掌握方法和操作要领,确保成果质量. 第十六条关于权属调查的规定及原则权属调查的程序界址认定,在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相邻界址双方到现场指界,实地设置界桩,标定界址位置.现场绘制宗地草图.现场填写地籍调查表,完善调查手续(双方签字盖章),确权属调查的质量.土地权属证件,资料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件包括:解放以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文件,批件;各历史时期公安,法院裁决,判决,公证及税契;土地高速和迁移的批件;继承使用土地的个人.需要补办手续的:解放初接收土地的所有单位,个人,只有部门文件的.非法的土地权属证件:私自买卖土地,转让,抵押的土地契约或调换协议.土地权属证件丢失,是单位的要在上级部门出具证明之后补办手续,是个人的,由街道居委会按照户籍出具证明,在四址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作为确权的参考证明.划分宗地的原则同一单位,被同一权界线封闭的若干栋楼房,按照其使用范围划为一宗地.一宗地原则上由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视为一宗地:一人地块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且难以划清土地权属界线的,如多层楼房,不同的土地权属性质,多住客户等等;存在共用面积的,如小路,过道,天井,走廓等等;难以达到地籍图(1/500)上图单元的地块,例如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几宗地,可作为一宗地. 同一单位分散在若干街坊内的用地,分别按一宗地处理.大中型厂矿分别根据土地类别划分宗地.基层法人单位与主管部门或上级法人单位的用地毗连的,分别划分宗地.新建小区,按街道分割善划分若干街坊,街坊内再按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属或管理范围划分宗地.征地单位代征的道路,划分宗地时,不得将代征范围划入代征单位的宗地.确定界址点的原则界址点的确定须正确反映宗地界址现状,凡界址线上的转折点原则上均应确定为界址点.规则弧形界线上的界址点,应均匀布设.不规则弧形曲线)界址线上的界址点,在其特征点上布设.被调查童然而门工凹入部分不设界址点,其界址线取直表示.凸出部分根据单元的土地经属界线处理.弧形界线与直的界址线交点处必须设置界址点.第十七条准备实施公告:广而告之即将开展地籍调查工作,要求各土地使用者积极配合.公告应大版印刷,按照调查工作计划由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张贴.内容包括:调查范围,时间,要求及具体条款,调查进土地使用者应出示的证件.界标的设置及保护等.划分调查区.按调查工作计划,利用收集到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或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实地踏勘,依行政界线或自然界线划分调查区.城市以街道办事处内的街坊划分调查区,建制镇以行政术视情况划分街坊,街坊作为基本单区.调查单元为一宗地.绘制街坊图:用已有地籍图或大比例尺地形图为工作底图,经实地简易修测后再将地形图拼接起来在聚脂薄膜上描绘出街坊图.无上述图件的地区,应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作为调查工作底图,避免重漏.申请登记:依据申请登记的土地座落,按预编的宗地号,每接到一宗地,在工作底图上勾出一宗地,将该宗地的预编号填写于申请书上交登记造册.防止产生重复和遗漏.编制地籍号依据第四条规定,根据土地申报资料和实地踏勘情况,在调查工作底图上予编宗地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为地籍号.在城乡结合部,农户穿插于街道的,划入街道编号;居民刻穿插于乡(镇)的划入乡(镇)编号.发送通知,按调查工作计划,根据初审的宗地数,分区期分片公告,通知,或将《地籍调查通知单》和"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说明书"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十一,附录一,附录二)发送到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予约宗地的法人代表现场指界.委派指界人,各单位,房主接到有关通知和文件后,应及时填写,届时指界.如单位,个人的法人代表不能到现场指界时,应委托能全权代表本单位,个人(个人的委托书要有房主盖章并有所在单位,村盖章证明)进行现场指界的人员前往指界,并填写委托书.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届时要出具委托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第十八条实地调查指界人身份调查.在进行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界线调查时,工作人员应现场核对指界人的身份证明,户籍等,调查清楚后,收取"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说明书",法人代表不能到场的收取" 指界委托书"具备条件后,才能指界.土地座落调查.在对某宗地进行宗地调查时,必须查清门牌号码. 土地使用权调查查清土地的权属性质.是国家所有还是农村集体所有.查清土地使用者的情况,如一宗地有两种土地权属性质时,按土地权属证件为依据,分别查清各自的情况,并分别填入地籍调查表. 用情况调查调查一宗地的用途.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一种以上的用途,分清地类并查清地类界线,以便核算每种地类的面积.一宗地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权属单位使用的,应一一调查清楚. 界址调查各方指界人和工作人员要现场把一宗地的权属界线实到具体位置,有固定地物的指明公认位置,如墙壁,水沟,道路的里,中,外.无明显物的要丈量离建筑物的距离,并按规定格埋桩定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同一个住宅院,同一座楼)也要按规定查清其界址点的位置,各自使用和共同使用的面积和界线,交分别填写地籍调查表.界址标志的设置界址认定完成后,在双方指界人的监督下,调查人员应对所认定的界址点,在现场对邻界双方的所有界址点设置界标.对有明显界标物的界址点(如房角,墙角等),设置固定的界址标牌或油漆标志,确切地指示界址的位置.对无明显界标物的界址点(如空旷地,厂地等)应埋设界标场.对所有界址点统一编号并标注在点位上.界标设置种类(见,附录三).调查结果应现场记载入地籍调查表,并绘出宗地草图.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违约不能到场指界的,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如一方违约缺席,则先按到场指界一方所指界线予以确定,并调查绘制出宗地草图.对缺席一方,则限期在某一时间内重新到场指界,如所指界线与先到一方的指界相同,则由相邻双方在地籍调查表上盖章确认界址.如后指界址与先指界址不相符合,则由地籍调查人员再次约定用地双方共同到场核实定界,并由原缺席一方负担全部费用.对于违约缺席指界的也可将确界结果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的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的,上述确界结果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四). 第十九条争议界址的处理有争议的界址,原则上由用地双方在现场协商解决,调查人员可在现场根据有关规定直辖市解决,用地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在权属调查词及调查员意见栏中记载清楚并签字盖章.胃争议的界址在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在末生效前,地籍调查人员可根据各土地使用者实际占用范围进行界编宗,关在地籍调查表上写明争议情况,在宗地草图上标明争议部位,报县(区)领导组仲裁,仲裁结果与朱调查结果不符时,必须进行变更调查.第二十条指界人认界后不签字盖章的处理指界人认界后,不是因为土地问题在地籍调查表中不签字盖章的,参照第十八条10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地籍调查表的主要内容本宗地的土地座落;城镇要填写城镇名称,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如太原市柳巷24号.乡,村要填写县,乡,村(街)的全称.无门牌号码的,可利用前后左右的门牌号来反映共座落.地籍号.分别填写本宗地的予编宗地号和正式地籍编号.土地权属性质:分别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在图幅:填写本宗地所在分幅地籍图编号及图名,跨幅的宗地填写所有的图幅编号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填写全称,应与其公章相一致;个人填写户主姓名,应与身份证相一致.性质:填写全民,集体或个人.主管部门.填写与单位有资产,行政等关系的上级领导部门;城镇个人可不填写或其所在居委会名称;农民填写其所在村委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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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内容变更地籍调查是在初始地籍调查已完成的地区,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及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日常性调查。

村庄变更地籍调查参照本细则实施。

变更地籍调查包括变更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是查清宗地发生变更的合法性,以及变更后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变更土地登记的需要。

除本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外,变更地籍调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调查的标准执行。

1.3 实施单位变更地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土地(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 地方补充规定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实施细则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5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准备2.1 资料的准备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b.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地籍档案有关部分的复制件;c.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Ⅳ)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Ⅴ);d.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见附录Ⅱ)或地籍调查表(见附录Ⅲ);e.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及界址点成果(坐标、点之记或点位说明、控制点网图);f.必要的变更数据的准备(如分割放样元素的计算);g.调查工具、文具、仪器等。

2.2 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

属界址发生变更的,应通知申请者预先在实地新增的界址点上设立界标。

3.变更地籍调查种类3.1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

包括只发生了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等改变、因行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档案变更等。

3.2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

包括宗地合并、分割及边界调整等。

3.3 新增宗地的变更调查。

包括在某一街坊内新增加宗地;城镇范围向外延伸新增加的地籍街坊或街道中有关宗地等。

3.4 旧城改造中变化宗地的变更调查。

指由原若干宗地拆迁后变成一宗地,建成后又分割为若干宗地等。

4.检查、审核4.1 检查变更原因是否与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上填写的原因相一致。

4.2 审核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内容的合法性,如宗地分割、合并,改变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

4.3 检查原地籍资料中的内容是否与实地一致。

4.4 检查恢复界址点。

对界址点、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变更调查,在增设新的界址点前,应利用原宗地草图的勘丈数据及界址点坐标,检查原界标是否移动。

如原界标丢失,应用原测量数据恢复界标。

对没有发生界址点、界址线变化的变更调查,一般不需要检查界址点位,若需重新测量宗地界址点的解析坐标,亦应根据原勘丈资料检查界标是否移动或丢失,如已移动或丢失,应恢复丢失界标。

对已丢失,但变更后是废弃的界址点可不恢复。

如果检查界址点与邻近界址点或与邻近地物点间的距离与原记录不符,则应分析原因按不同情况处理。

a.原勘丈值错误,以新勘丈结果为准;b.新勘丈值错误,重新勘丈后再分析判断;c.原勘测值精度低造成的,则用红线划去原数据,填写新勘丈数据;如不超限,则保留原数据;d.如是标石有所移动,则应使其复位。

界址点检测精度与适用范围见表1.表1 界址点间距及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间距允许误差单位:厘米-----------------------------------------|勘丈检查精度(中误差)|原勘丈值精度|检查距离与原勘测距离|类别||||适用范围|||较差允许误差|----|------|-----|----------|------------||||城镇街坊外围界址点及一|±5 |±5 |14 |||||街坊内明显的界址点----|------|-----|----------|------------||||城镇街坊内部隐蔽的界二|±5 |±7.5 |18 |||||址点及村庄内部界址点-----------------------------------------5.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5.1 变更地籍号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除行政界线变化引起宗地档案的变更外,所有地籍号不变更。

行政界线变化引起地籍号变更的程序如下:a.利用变更后的街道、街坊编号取代原街道、街坊编号,在原街道、街坊编号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填写新的街道、街坊编号,将宗地档案汇编于新的街道街坊档案,在原街道街坊档案中注明宗地档案去向。

b.取消原宗地编号,在原宗地编号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在新的街坊宗地最大编号后按顺序编宗地号。

c.取消原宗地界址点号,按新地籍街坊界址点编号原则,编界址点号。

5.2 变更地籍勘丈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实地调查,不需到实地进行变更调查的,在室内依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变更,不重新绘制宗地草图。

5.3 地籍调查表变更在原地籍调查表的基础上进行变更。

a.在原地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印章;b.将变更内容填写在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内;c.需要到实地调查的,若发现原测距离精度低或量算错误,须在宗地草图的复制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注记检测距离,并与重新绘制的宗地草图一起归档,注明原因6.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6.1 变更宗地号无论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

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加支号顺序排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的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

如18号宗地分割成三块宗地,分割后的编号分别为18-1,18-2,18-3;如18-2号宗地再分割成2宗地,则编号为18-4,18-5;如18-4号宗地与10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0-1;如18-5号宗地与25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8-6.6.2 新界址点设置及编号宗地分割或边界调整等增设界址点的,按预先准备的放样数据,确定新界址点并设立界标。

也可根据申请者要求,直接在实地设置界标。

新增界址点按宗地所在街坊界址点编号原则编号,其它界址点编号不变。

对变更后废弃的界址点,在现场销毁。

6.3 变更地籍调查表对新形成的宗地须按变更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

a.在原地籍调查表封面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注明变更原因及新的宗地号;b.根据实地调查情况,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以新形成的宗地为单位填写地籍调查表;c.新增设的界址点、界址线须严格履行指界、签字盖章手续;d.对没有发生变化的界址点、界址线,不需重新签字盖章,但在备注栏内须注记原地籍调查表号,并说明原因,同一界址点变更前后的编号如果不一致,还应注明原界址点号;e.将原使用人、土地坐落、地籍号及变更主要原因在说明栏内注明。

6.4 宗地草图变更a.在原宗地草图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b.在原宗地草图复制件上以红色标注变化部分,废弃的界址点、界址线打上“×”,变化的数据用单红线划去,废弃的界址线用红色“×”标记,新增的界址点用红色界址点符号表示,界址线用红实线表示,注明相应的实测距离;c.现场绘制变更后的宗地草图;d.原宗地草图复制件归到原宗地档案中,新形成的宗地草图归到相应的宗地档案中。

6.5 变更地籍勘丈一般采用解析法。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规定的其他方法。

属土地出让等对勘丈精度要求较高的,须采用解析法进行变更地籍勘丈。

无论采用何种勘丈方法,均须以地籍平面控制点或原界址点为依据,首先检测控制点及界址点的精度,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变更地籍勘丈。

a.宗地分割或边界调整等增设界址点的,在不低于原精度的原则下,测量新增界址点的坐标或图解勘丈。

b.宗地合并等不重新增设界址点的,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可不进行变更地籍勘丈,直接应用原勘丈结果。

7.新增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新增宗地属初始地籍调查未建立宗地档案的地块。

其变更地籍调查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进行。

7.1 变更地籍号a.若新增宗地划归原街道、街坊内,其宗地号须在原街道、街坊内宗地最大宗地号后续编;新增界址点按原街坊编号原则编号。

b.若新增宗地属新增街道、街坊,其宗地号、界址点号须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编号,新增街道、街坊编号须在调查区最大街道、街坊号后续编。

7.2 地籍勘丈采用解析法。

若新增宗地已进行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经检查验收后,应利用勘测定界成果完成地籍勘丈。

8.旧城改造中变化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8.1 变更地籍号旧城改造后新宗地号的编号按宗地合并分割的编号原则,用原来的宗地号加支号作为新宗地号。

界址点号按本街坊编号原则编号。

8.2 地籍勘丈对改造的区域,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初始地籍调查的要求进行权属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等工作,用解析法进行地籍勘丈。

8.3 原宗地档案加盖“变更”字样印章。

注明变更原因,在新宗地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中注明来源。

9.宗地面积变更面积变更采取高精度代替低精度的原则,即用精度较高的面积值取代精度低的面积值。

属原面积计算有误的,在确认重新量算的面积值正确时,须以新面积值取代原面积值。

a.变更前后均为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变更,如原界址点坐标满足精度要求,利用原界址点坐标计算宗地面积。

b.变更前为图解法量算面积,变更后为解析法量算面积的宗地面积变更,用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取代原宗地面积。

c.变更前后均为图解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变更,对宗地形状未变或宗地合并的宗地面积变更,如两次面积量算差值满足规定限差要求,仍以原面积数据为准;如两次面积差值超限,则应查明原因,取正确值。

对宗地分割的宗地面积变更,如变更后宗地面积之和与原宗地面积的差值满足规定限差要求,将差值按分割宗地面积比例配赋到变更后的宗地面积,如差值超限,则应查明原因,并取正确值。

面积量算精度指标见表2.表2 面积量算精度指标宗地面积(平方米)较差限差(平方米)0~100 2100 ~500 3500~1000 51000 ~2000 7>2000 1/300(相对误差)10.地籍图变更a.地籍铅笔原图作为永久性保存资料,不得改动;b.地籍二底图应随宗地变更而随时更改,以保持地籍图的现势性。

发生变更时,先将二底图复制一份(蓝晒或复印),并在二底图复制件上用红色笔标明变更情况,存档备查。

也可将一定时间内的变更注记在同一张二底图复制件上,但必须保证一宗地不变更两次。

根据变更勘丈成果或变更宗地草图修改二底图的有关内容,擦去废弃的点位、线条和注记,画上变更后的地籍要素。

当一幅图内或一个街坊宗地变更面积超过1/2时,应对该图幅或街坊进行基本地籍图的更新勘丈。

11.宗地图变更依据变更后的地籍图或宗地草图,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重新绘制宗地图。

原宗地图不得划改,应加盖“变更”字样印章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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