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变更地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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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类型变更
五种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作价出资(人股) 国家租赁国有土地 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
四种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
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 划拨土地变更为国家租赁 划拨土地变更为作价出资
划拨变更为国家授权经营
二、宗地权属状况变更调查
1、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时
(4) 全面检查原地籍调查表中的内容是否与实地情 况一致,如:
——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法人代表或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 ——土地坐落、四邻宗地号或四邻使用者姓名, ——实际土地用途。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情况等。
二、宗地权属状况变更调查
与初始权属状况调查的方法基本相同。宗地 变更权属状况调查的类型主要有征收集体土地, 划拨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继 承土地使用权,交换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 使用权,承包集体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分割 ,土地合并,土地权利人更名,城市改造拆迁, 土地权属界址调整,以及土地他项权利的变更, 如抵押、出租等。
二、宗地权属状况变更调查
2、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时
(2)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租赁和授权经 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调查 ④ 应提交的权源材料有: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转让合同》;转让地块投资证明或商品房预售登 记备案材料;《房屋所有权证》等地上物产权证明 ;土地税费交纳证明;其他证明文件。以入股方式 转让的,还应提交《入股合同》。单位合并、分立 和企业兼并的,还应提交合同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处分抵押财产的, 交换和赠与的,均应提交相应 证明。
二、宗地权属状况变更调查
2、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时
(2)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租赁和授权经 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调查 ②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时,应现场调查核实转让是否符合《作价出 资(入股)合同》、《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规定, 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的土地使用者对地块的投资 是否达到合同的约定。 ③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者一般不得向集团 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
抵押申请人应提交的权源材料:土地使用证;主合同和抵 押合同;土地估价报告; 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文件:①划拨土地抵押:土管部门抵押 批文和应交付的土地出让金数额;②股份制企业:董事会 同意抵押证明;③共有土地使用权: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 证明;④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二、宗地权属状况变更调查
调查法规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原国家土地 局的《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 初步调查核实:抵押手续、行为及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登记、登记的面积、使 用权类型、用途、期限、终止日期等内容; 现场核实内容:抵押合同规定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与实地 的一致性;土地使用权用途与抵押合同规定的用途是否 一致,抵押权人名称,抵押权利顺序。初步核实抵押权 设定登记时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源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合法及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宗地权属状况变更调查
5、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时
(1)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时的宗地权属状 况调查
地籍调查表填写内容:调查核实结果、具有土地估价资 格的中介机构的地价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抵押土地面积 、抵押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 。以划拨土地抵押的:土管 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使用权出让金额证明;以房屋及其 占有范围内的土地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二、宗地权属状况变更调查
3、土地用途变更时
土地用途变更是指使用者在征得出让方同意,并 经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城镇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签 订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改变出让合 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首先查阅核实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登记、 登记的面积、用途、期限、终止日期、共有状况 、属争议情况、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等内容; 调查土地用途改变手续的行为及过程是否合法, 初步核实权源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及与实际情况 是否一致,将调查核实结果 填写到地籍调查表。
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 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由承租 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宗地权属状况变更调查
5、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时
(1)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时的宗地权属状 况调查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有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 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证明;
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的 合法性及权利状况、初步调查变更行为及过程是 否合法,现场将调查结果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在原地籍调查表变更处加盖“变更”印章。
二、宗地权属状况变更调查
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时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
土地用途变更时 土地使用者名称及地址变更时 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时
四、变更地籍调查的准备
2、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
第二节
变更权属调查
变更权属调查
变更权属调查是指调查人员接到经土地登 记初审的变更土地登记或初始土地登记申请文 件后,对宗地权属状况及界址情况进行的调查。 其基本单元是宗地
工 作 步 骤 与 内 容
查 初询 始变 登更 记土 申地 请登 文记 件或
二、变更地籍调查种类
界址未发生变化宗地的变更调查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
新增宗地的变更调查
旧城改造中变化宗地的变更调查
三、变更地籍调查的程序
间接来自于社会
地籍变更申请 准备工作 检查与审核
国土部门的日常业务
资料、数据
表格、器材 变更原因、内容、原始资料与实 地情况等的合法性或一致性
变更权属调查
二、宗地权属状况变更调查
2、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时
(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调查 ③申请人应提交的权源材料有:原《国有土地使 用证》、《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地上物产权证明;其他证明文件。 ④因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变更时,申请人应提交的权源材料有:公 房出售批文;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 有权证》(权利人为购房职工);售房单位和购房职 工签订的售房合同;其他证明文件。
以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有房 屋所有权证;
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有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应经企业董事会同意。
抵押贷款终止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期限
二、宗地权属状况变更调查
5、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时
(1)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时的宗地权属状 况调查
二、宗地权属状况变更调查
4、土地使用者名称及地址变更时
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是指在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的条 件下因权利人名称或姓名的改变而进行的变更。地址 变更是指在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的条件下因权利人住 址的改变而进行的变更。调查内容为:
核对变更申请书的内容与原土地登记的内容是否 一致,核对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权利人名称更名 的文件或土地座落改变的文件;
初步核实权源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及是否与实际 情况一致,将调查核实结果、有关文件名称、文 号及批准日期等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二、宗地权属状况变更调查
4、土地使用者名称及地址变更时
名称及地址变更应提交的权源材料有:《国有土地使 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 其他证明文件。 名称变更的其他证明文件有:自然人变更的,应提交 户籍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 的,应提交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 地址变更的其他证明文件有:自然人应提交由户籍部 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户籍部门开出的能够证 明其地址变更的有效证件;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 交由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文件或更址 登记后的《营业执照》;机关法人和其他事业单位应 提交该机关单位的更址声明或通知书。
变更地籍测量
地籍图的修测
标绘变更权属界址点
修测新增的地物
变更地籍调查的实施
(工作的任务和工作程序)
地籍要素的变更调查 界址点的变更测量 面积量算 调查记录表、宗地图
换发土地证
四、变更地籍调查的准备
1、资料准备
(1) 变更土地登记或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2) 原有地籍图和宗地图的复制件; (3) 本宗地及邻宗地的原有地籍调查表的复制件(包 括宗地草图); (4) 有关界址点坐标; (5) 必要的变更数据的准备,如宗地分割时测设元 素的计算; (6) 变更地籍调查表; (7) 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成果,如坐标、点的标 记或点位说明、控制点网图;
本节内容
一、变更地籍调查的作用与特点 二、变更地籍调查种类 三、变更地籍调查的程序
一、变更地籍调查的作用与特点
1、作用: 界址点位的检查、补充、更正 地籍资料的补充、完善 消除初始地籍中的差错 地籍测量成果的质量提高
一、变更地籍调查的作用与特点
2、特点: 目标分散、发生频繁、调查范围小 政策性强,精度要求高 变更同步、手续连续 任务紧急
2、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时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 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转让后改变土地用 途时,还应按土地用途变更的要求进行调查。
(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调查 ①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 权的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出 让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出让金。 ②调查人员应核实使用者是否为公司(企业)等或个 人、是否领有国有土地证、是否具有合法的地上 物及附着物产权证明、是否签订出让合同并提交 出让金。
发 送 调 查 通 知 书
宗 地 权 属 状 况 调 查
界 址 调 查 与 界 标 设 定
填 写 变 更 地 籍 调 查 表
勘 丈 或 修 改 宗 地 草 图
填 写 调 查 记 事 及 意 见
权 属 调 查 文 件 资 料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移 交
一、检查、审核
(1)检查本宗地及邻宗地指界人的身份。
(2) 检查变更原因是否与申请书上的一致。 (3) 审核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内容的合法性。
第十一章
变更地籍调查
本章内容
一、变更地籍调查概述 二、变更权属调查 三、变更地籍测量 四、地籍资料变更与审核入库 五、界址恢复与鉴定 六、土地分割测量
第一节
变更地籍调查概述
变更地籍调查概念
变更地籍调查是指在完成初始地籍调查之 后,针对土地权属的主体和客体及权利义务发 生变化的日常性地籍调查。变更地籍调查的目 的是查清宗地发生变更的合法性,以及变更后 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满足变更土地登记的需要。通过变更地籍调查, 不仅可以使地籍资料保持现势性,还可以使地 籍成果提高精度、逐步完善地籍内容。
二、宗地权属状况变更调查
5、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时
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是在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或设定登记以后,对一宗土地上新确认的土地他项权 利进行的登记。分为两种类型: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 设定登记
土地使用权人把土地使用权 作为担保财产以保证自己或第 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权 设定登记
二、宗地权属状况变更调查
2、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时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 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转让后改变土地用 途时,还应按土地用途变更的要求进行调查。
(2)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租赁和授权经 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调查 ①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应现场核查使 用者是否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 开发及利用。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应 现场调查核实开发企业是否按《出让合同》规定 条件和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投资开发土地。
5、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时
(2)土地使用权出租权设定登记时的宗地权属状 况调查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方可出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规定的内容(如:改变土地 用途),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 限,经土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出让 合同,调整出让金后方可承租。
划拨国有土地是否登记及登记的面积、用途
须 现 场 核 实
使用权类型变更行为及过程是否符合法 权源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及与实际是否一致
核实四种合同或授权书和县以上政府及有关批文, 实地核查面积、用途与合同规定的是否一致
核实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地价评估报告 现场将核查结果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二、宗地权属状况变更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