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科技研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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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
科技研发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研发项目系指促进公司技术进步的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的研究开发,企业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攻关、二次创新、集成创新、先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企业技术标准制修订,产业(技术)经济与科技情报等软科学研究,以及改善科研配套所需的实验设施、设备等各类专项。
第二条科技研发项目应与生产经营工作同时计划、同时立项、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二、管理职责、权限及流程
第三条管理职责
科技研发项目管理归口公司科研部负责。包括:负责制定科技研发项目年度计划;负责主办包括项目立项、实施、变更、验收等事项;负责开展科技统计、科技成果、技术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技术创新档案管理等工作。
科技研发项目概(预)算、结算和决算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并归口公司财务部管理。
公司其它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科技项目研发实际,参与科技
研发项目立项与研发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审批权限
科技研发项目审批权限按照《XXXX有限公司科技研发项目事项审批权限表》(详见附件1)执行。
第五条科技研发项目对外合作和委托工作,依照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工程投资管理制度和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
三、立项管理和计划编制
第六条科技研发项目选题应满足公司发展战略对技术创新的
需要,以应用研究为主,立足二次创新和集成创新,注重效益、技术水平,适当兼顾中长期。项目周期一般宜在一至两年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为提高科技研发项目管理效率,公司科技研发项目实行
分类管理,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专项项目:工程投资项目所包含的科技研发项目。
(二)重点项目:原则上项目总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不含专项项目),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部分费用不达10万元但涉及公司保密要求的项目。全部外委的科技研发项目原则上不列入重点项目。
(三)一般项目:总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所有科技研发项目均须按《XXXX有限公司科技研发项目事项审批权限表》权限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第九条项目立项申报
(一)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申报时填写《XXXX有限公司科技研发项目申请书》(详见附件2-1)。
(二)专项项目应在工程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材料中同步填报《XXXX有限公司科技研发专项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2);与工程
投资项目同步计划、同步立项。
第十条可独立申报,也可和公司股东单位联合申报重点项目,优先支持研究领域(方向)交叉和多学科渗透的科技研发项目。
第十一条鼓励结合国家和省、市的科技重大专项进行选题申报,优先支持具有明确市场需求、应用和产业化前景广阔的项目。
第十二条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一般项目负责人应由专工、主管担任;根据项目难度和复杂程度,专项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较强研究开发能力的优秀在职技术人员。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当年主持科技研发项目累计不超过两项。
第十三条为避免项目低水平重复开发,重点项目需附科技预查新报告。
第十四条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可由公司在权限范围内直接下达立项。
第十五条公司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科技研发项目进行审查
论证。
第十六条年度计划编制
(一)公司科研部按实际需要组织编制下一年的科技研发项目年度计划,于9月底报送至公司管理层。
第十七条因公司业务发展、生产经营等需要实施的年度计划外项目,符合条件亦可按立项程序随时申报,经公司单位批准后,补充列入年度计划。
四、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科技研发项目实行计划任务管理。项目实施前必须签订《XXXX有限公司科技研发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3)。
第十九条公司应在《XXXX有限公司科技研发项目任务书》中明确项目检查考核要求,定期组织检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制定研发项目详细实施方案,组建技术创新研发团队,细化研发进度计划,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关键时间节点,确保科技研发项目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把关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参与科技研发项目的人员应按任务书规定的工作时间投入项目研发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应明确科技研发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细则,科技研发经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1007〕19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1015〕119 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1015 年第7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1015年第97号)
进行管理,对每个项目设立独立辅助帐目,确保专款专用,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严格控制费用开支。
科技研发项目经费使用须经公司审批后,执行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三条科技研发的对外合作和外委项目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科技合作及外委项目应在合作或委托技术合同中,明确各方职责、研发内容、资金使用、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和技术秘密规定等。
第二十四条科研部应于每月底(重点项目)或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一般项目)向公司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见附件2-4)。
第二十五条项目发生以下重大调整时,科研部应以书面形式正式报公司审批:
(一)经论证,项目目标和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因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或生产任务发生变化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骨干成员的。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变更任务书(合同)的。
(五)项目经费预算确有必要做出调整的。
项目调整方案批准后,依照调整方案执行。立项批准单位有权终止项目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