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加强商品房价格备案明码标价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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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加强商品房价格备案明码标价监管的通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的要求,省物价局《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皖价检〔2011〕80号)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皖价房〔2004〕3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商品房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和明码标价行为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预(销)售价格必须报县物价局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应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附表一)、《商品房标价牌》(附表二)文本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县物价局价格股,履行备案手续。

3、严格按照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据实申报备案价格,开盘价格应与备案价格一致,严禁开盘价格超过备案价格。备案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应重新申报,备案后方可调整。3个月期限从发放销售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4、为防止“备高开低”虚开高价现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的房源和备案价格,实际销售商品住房价格不得低于备案价格的8%,超过8%的,需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对已销售的房源,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5、对未到物价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县住建委不予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手续。

二、认真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价清”制度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参照执行。

2、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明码标价书,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

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3、商品房经营者要将明码标价书作为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附件,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每套商品房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四)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五)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服务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明码标价书》由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向购房人明示,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由购房人认可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4、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二)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三)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包括:销售状态、楼号、房号、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单价,每套销售总价等。

(四)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五)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

(六)销售存量房,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七)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5、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将各类收费纳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在商品房销售中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行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商品房价格执法监督检查

1、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所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2、县物价局将适时开展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引导房地产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开公平,提高价格管理水平。

3、县物价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对房价变动异常或申报备案价格明显高于周边楼盘的商品住房项目,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责成开发企业提供房价构成说明。

4、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通知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一:《商品住宅价格备案表》

附件二:《商品房明码标价书》

附件三:《商品房标价牌》

县物价局县住建委

二O一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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