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9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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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平安
...富贵人生
....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4.1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6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6.2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6.4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分红是不保证的……………………………………………………………………………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4.保单红利
4.1保单红利
9.1如实告知 9.2年龄错误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寿发[2007]107号,2007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
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
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
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
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2.2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
(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10.2)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10.3)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
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
10.4)后退还保险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
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
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
10.5)导致的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保险金申请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
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