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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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和设计变更管理
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变更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水利重点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纳入省水利重点工程投资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重点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和厅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报审程序
第四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对上报的初步设计文件质量负责,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按照签订的勘测设计合同督促项目设计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并逐级上报。
按管理权限应当由省级审批的水利重点工程基本建设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省级组织技术审查。
第五条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工程建设过程中,确需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论证,形成初步意见。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按管理权限应当由省级审批的水利重点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厅长专题办公会议组织技术审查研究。
第六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者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参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变更类型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和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 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大中
型泵站装机容量、设计流量、装机台数的变化;灌溉或者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设计水位等的变化;大中型水闸(涵)孔数、闸孔净宽的变化等;
2. 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防烈度、防洪标准、排涝标准等的变化。
(二)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 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的变化;
2. 河道主线中心线、堤防主线堤线的变化,大中型泵站、水闸(涵)、水库等建筑物位置的变化;
3. 河道主线疏浚长度、疏浚起止位置的变化;边坡防护型式、基础处理方式的重大变化;堤顶高程、堤防断面设计、堤顶道路长度等的变化;
4. 工程布置,大中型泵站站身和进出水建筑物,大中型水闸(涵)闸室和进出水建筑物,水库大坝、涵洞和溢洪道(闸)等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和主要控制尺寸、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和边坡处理方案等的变化;
5. 除险加固或者改(扩)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
1. 大中型泵站水泵、电机等主要设备型式、主要性能参数和数量的变化,泵站断流方式的变化;
2. 大中型泵站、水闸(涵)、水库等建筑物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
3. 大中型泵站、水闸(涵)、水库等建筑物主要金属结
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四)施工组织设计
1. 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及大中型工程排泥场和弃土区等场地的变化;
2. 大中型工程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
3. 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案和工程总进度的变化。
(五)由于设计变更,项目投资总额变化超过原批复概算总额10%的;或者单项工程投资变化超过原批复概算30%的。
(六)其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内容。
第九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一)大中型泵站、水闸(涵)、水库等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方案变化;附属工程建设内容变化,次要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
(二)河道和堤防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不涉及用地调整)、引调水工程中非骨干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或者者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组织设计变化;小型泵站、水闸(涵)、水库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
(三)河道和堤防工程中支河线路、断面尺寸、防护型式、基础处理方案的变化,小型穿堤口门建筑物基础处理方
案、布置及结构型式、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变化;
(四)水系影响处理工程设计变化;
(五)其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
第四章审查要点
第十条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一)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否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如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工程,需增加工程建设必要性分析是否到位,工程规模是否合理,工程方案是否经济,前置要件是否齐备);
(二)是否符合工程项目技术标准(含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否满足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要求;
(三)采用的水文、地质勘察资料是否满足初步设计阶段要求,所采用的指标是否合理;
(四)工程等别、标准是否合适,工程选址、选线、主要建筑物选型、总体布置是否合理,是否进行方案比选;
(五)河道、堤防、大坝等工程的技术参数是否合理,土方平衡是否可行;
(六)建筑物的抗滑、抗倾、抗浮、结构沉降、边坡稳定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地基处理、防渗、消能防冲等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七)主机组选型是否合适,性能指标是否满足要求,电气主接线方案、金属结构选型与设计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八)消防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九)围堰、导流等重要临时设施的设计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十)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施工对周边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影响;
(十一)建设征地和移民补偿是否按部、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内容和概算是否按规范要求执行;
(十三)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措施是否合理,是否进行危险源排查;
(十四)管理范围、管理机构是否明确,管理经费是否合理;
(十五)工程概算是否按部、省级现行定额和编制规定编制。
第十一条重大设计变更技术审查要点:
(一)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准确;
(二)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是否明确,是否开展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
(三)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安全、工期、投资等各相关方面的影响分析是否合理;
(四)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图纸等是否齐全;
(五)设计变更文件深度是否满足初步设计阶段要求;
(六)设计变更工程量及投资变化分析是否合理。
第十二条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内容,由项目法人研究确定。
审查要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准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是否明确,资料、图纸是否齐全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当加强项目初步设计和变更设计文件质量管理,实行设计费用兑付与设计文件质量相挂钩,并在招投标文件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按初步设计和设计变更批复建设内容实施工程建设,应当督促设计单位落实初步设计和设计变更技术审查和批复意见的要求,将落实情况报项目法人。
第十五条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水利重点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初步设计和设计变更管理过程中廉政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省水利重点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变更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省纪委监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指导意见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