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制剂备案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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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 件或核准编号;
(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 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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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提交资料
5.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6.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7.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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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备案范围
(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二)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 分的品种; (三)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 (四)中药注射剂; (五)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 品; (七)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 (八)中药配方颗粒;
※变更备案完成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将获得新的备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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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信息变更
3.医疗机构应当每年1月10日前向所在的省级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所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变 更情形、临床使用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检测等 的年度汇总报告。
※年度报告备案完成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号不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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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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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提交资料
1.《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2.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3.立题目的、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 的市场供应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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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提交资料
4.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 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 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 保证书;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管理
药学部:刘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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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目的 2.备案管理的范围 3.不得备案的范围 4.备案程序 5.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 6.备案所需提交资料 7.提交资料注意事项 8.备案方式 9.备案信息变更 10.备案监管、 11.评价体系 .
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目 的
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颁布 实施,为了更好的贯彻该法对中医药工作的扶持作用, 做好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 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于2018年2月12日发布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 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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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资料注意事项
※全部免去临床试验,调整为在年度报告中提交临床 使用的材料,理由:此类制剂已有临床使用的历史,若 仍然遵照《办法》规定的受试例数不少于60例开展临床 试验,科学性和必要性不足。
※下列情况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
1.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 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 员调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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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评价体系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医疗 机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备案信息 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一是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自动公开信息包括:医疗 机构中药制剂名称、医疗机构名称、备案时间、备案 号、配制工艺路线、剂型、不良反应检测信息。不公 开信息:内控药品标准、处方、辅料、工艺参数等资 料
二是加强日常监督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备案资料不真实的,依照《中
医药法》第五十六条“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14.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多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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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资料注意事项
※制剂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 历史的中药制剂,可免报资料项目14至16。 ※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是指能 够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的文字证明资料 (如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调剂记录等),并 提供100例以上相对完整的临床病历。(临床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送资料项目15、16: 1.处方组成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 毒”“有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 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号)”,详细说明了备案制制剂的管理及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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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制剂备案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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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药制剂包括
(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 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 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 (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 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 (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2.鲜药榨汁。
3.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 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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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方式
1.医疗机构通过备案信息平台进行电子化填报、备案 2.资料方面,除需提交《备案表》纸质原件外,其他
均可进行电子化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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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信息变更
1.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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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信息变更
2.已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1)涉及中药材标准、中 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炮制及生产工艺(含辅 料)、包装材料、内控药品标准等影响制剂质量的信 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变更情况的说 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按上述程序和要求向 原备案部门进行备案变更。(2)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备案医疗机构可通过备案信息平台自行更新相应的备 案信息。
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8.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制剂的内控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 10.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1.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2.原、辅料的来源及药品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
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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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提交资料
1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药品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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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程序
填写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备案表
报送
传 送
生成
※备案号格式为:X药制备字Z+4位年号+4位顺序号+3 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位000)。X为 省份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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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 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 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注册制与备案制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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