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医疗保险政策解读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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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个人自理(自付)部分为1000元个人全部负担; ②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住院总费用—①]为16000— 1000=15000元,个人需分担:
首次住院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900元;
起付标准至15000元个人分担(15000—900)×10%=1410元。 综上,此次住院个人负担为1000+900+1410=3310元。
一、医保基本政策
7、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 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二、特殊情形办理
1、门诊慢性病
二、特殊情形办理
2、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住院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8 万元。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 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 分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 先由个人自付,其余费用由统筹基 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二、特殊情形办理
2、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二、特殊情形办理
2、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举例:某在职人员今年首次住三级医院,住院总费用 16000元, 其中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个人自理(自付)部分为 1000元(是指乙 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和基本医疗保 险范围外的费用)。该参保人按医保政策个人负担多少?
5、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
药量: 门诊急性疾病3日量,慢性疾病7日量,最 长不超过30日量; 中药煎剂不超过7剂量,特殊情况可适当 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4剂量
一、医保基本政策
6、不予支付的医疗设施服务 (1)服务项目: ①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 本费等; ②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 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 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一、医保基本政策
4、起付标准
起付线(统筹“门槛”),是 指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前,按规定必 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
一、医保基本政策
5、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 险药品目录》《南京市制剂目录》 甲类: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乙类:先按比例自负,再由基本 医疗保险支付
一、医保基本政策
一、医保基本政策
3、个人账户:
(1)划入
年龄段 划入个人账户比例 (含个人缴纳2%) 缴费基数*3% 缴费基数*3.4% 缴费基数*3.7% 养老金*5.4%
35周岁及以下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 45周岁以上至退休 退休人员
一、医保基源自文库政策
3、个人账户: (2)使用
普通门诊; 定点零售药店; 住院; 门慢、门统、门特等。 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由个人现金支付
一、医保基本政策
6、不予支付的医疗设施服务 (2)医疗服务设施: ①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②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 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 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③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 煎药费;
一、医保基本政策
6、不予支付的医疗设施服务 ④膳食费(含营养费、药膳); ⑤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 务费用; ⑥产妇卫生费、单独炮制膏、丸剂 的加工费; ⑦其他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 材料费用。
二、特殊情形办理
4、长期驻外人员 长期驻外人员是指驻外工作学习六 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以及长期居住 (定居)在外地的退休人员。 长期驻外人员按规定填写《南京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驻外地人员 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医保 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二、特殊情形办理
4、长期驻外人员
携带门诊病历(出院小结)、 费用票据原件,由单位办理零星报 销。
二、特殊情形办理
2、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住院支付标准为每床日35元。 实际床位费低于统筹基金支付 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支付; 高于支付标准的,只支付标准 内的费用,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 付。
二、特殊情形办理
3、转外就诊人员备案 因治疗需要转往外地医保定点医疗 机构就诊的,须由三级医疗机构主任 医师会诊并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转外地就诊申请 表》,经医务处(或“医保办”)审 核盖章后,报送市医保中心备案。发 生的费用作零星报销处理。
南京市医疗保险 政策解读
一、医保基本政策
1、参保 ①个人办理市民卡(社会保障卡) (补办:街道社会保障所)
②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
一、医保基本政策
2、缴费 基数:上年度12个月平均工资 (每年6月份进行基数申报) ①单位缴纳=基数*9% ②个人缴纳=基数*2%+10元 (大病医疗) 退休人员不缴纳
首次住院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900元;
起付标准至15000元个人分担(15000—900)×10%=1410元。 综上,此次住院个人负担为1000+900+1410=3310元。
一、医保基本政策
7、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 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二、特殊情形办理
1、门诊慢性病
二、特殊情形办理
2、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住院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8 万元。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 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 分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 先由个人自付,其余费用由统筹基 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二、特殊情形办理
2、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二、特殊情形办理
2、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举例:某在职人员今年首次住三级医院,住院总费用 16000元, 其中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个人自理(自付)部分为 1000元(是指乙 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和基本医疗保 险范围外的费用)。该参保人按医保政策个人负担多少?
5、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
药量: 门诊急性疾病3日量,慢性疾病7日量,最 长不超过30日量; 中药煎剂不超过7剂量,特殊情况可适当 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4剂量
一、医保基本政策
6、不予支付的医疗设施服务 (1)服务项目: ①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 本费等; ②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 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 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一、医保基本政策
4、起付标准
起付线(统筹“门槛”),是 指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前,按规定必 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
一、医保基本政策
5、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 险药品目录》《南京市制剂目录》 甲类: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乙类:先按比例自负,再由基本 医疗保险支付
一、医保基本政策
一、医保基本政策
3、个人账户:
(1)划入
年龄段 划入个人账户比例 (含个人缴纳2%) 缴费基数*3% 缴费基数*3.4% 缴费基数*3.7% 养老金*5.4%
35周岁及以下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 45周岁以上至退休 退休人员
一、医保基源自文库政策
3、个人账户: (2)使用
普通门诊; 定点零售药店; 住院; 门慢、门统、门特等。 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由个人现金支付
一、医保基本政策
6、不予支付的医疗设施服务 (2)医疗服务设施: ①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②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 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 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③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 煎药费;
一、医保基本政策
6、不予支付的医疗设施服务 ④膳食费(含营养费、药膳); ⑤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 务费用; ⑥产妇卫生费、单独炮制膏、丸剂 的加工费; ⑦其他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 材料费用。
二、特殊情形办理
4、长期驻外人员 长期驻外人员是指驻外工作学习六 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以及长期居住 (定居)在外地的退休人员。 长期驻外人员按规定填写《南京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驻外地人员 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医保 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二、特殊情形办理
4、长期驻外人员
携带门诊病历(出院小结)、 费用票据原件,由单位办理零星报 销。
二、特殊情形办理
2、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住院支付标准为每床日35元。 实际床位费低于统筹基金支付 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支付; 高于支付标准的,只支付标准 内的费用,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 付。
二、特殊情形办理
3、转外就诊人员备案 因治疗需要转往外地医保定点医疗 机构就诊的,须由三级医疗机构主任 医师会诊并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转外地就诊申请 表》,经医务处(或“医保办”)审 核盖章后,报送市医保中心备案。发 生的费用作零星报销处理。
南京市医疗保险 政策解读
一、医保基本政策
1、参保 ①个人办理市民卡(社会保障卡) (补办:街道社会保障所)
②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
一、医保基本政策
2、缴费 基数:上年度12个月平均工资 (每年6月份进行基数申报) ①单位缴纳=基数*9% ②个人缴纳=基数*2%+10元 (大病医疗) 退休人员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