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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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为促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教育、经济、产业发展的需求,符合教育统一规划,布局合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达到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必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开展小学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小学教师资格证;开展初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初中教师资格证;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

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开展其他培训的机构人员应具有相应学历和资格要求。聘请外籍教师应有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证件。国办学校在职在编教师应聘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任教的,要严格按照潍坊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的通知》(潍教字〔2008〕15号)文件执行。

(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办公设施,其培训机构资产须经评估并过户到机构名下。

(四)举办者要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其中租赁校舍办学的注册资金的50%存入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账户,资金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需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个人办学需提交个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个人所属单位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3.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办学的,需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4.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见附件1);

2.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直接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提交的申办报告);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4.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

5.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6.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办学场地证明。自有校舍应提交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不作为办学投入的,举办者应出具无偿使用的证明,包括使用面积,期限。租赁校舍的,应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11.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不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出具无偿使用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三、规范对民办教育培训的管理

(一)按要求规范办理办学申请

1.在潍城、奎文、坊子、寒亭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举办培训机构的申办材料报潍坊市社会培训管理服务中心(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其它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举办培训机构的申办材料报当地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

2.审批机关接到申办材料后,组成专家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实地考察和认真审核,写出考察报告,明确设置意见。审批机关根据专家组意见研究确定是否同意设立(筹设)并书面通知举办者。同意举办的下发批复文件,发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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