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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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一种重要的培训机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办学条件。

以下是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而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如果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则需要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二、基本条件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理事会或董事会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或董事会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此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基本办学规模应不少于200人,并且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租用的场所租评期不少于2年,而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200平米以上。

此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还需要有满足实教学需要的实操作场所,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如果招收住宿学生,则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实验设施和设备,并且应有充足的实工位。

四)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并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而财务管理人员则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上岗资格条件。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根据《天津市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该具备以
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 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必须设立注册资本。

天津市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2. 占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为确保教学水平,保障师生的学习生活,同时为了保证教育培训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面积需要达到一定的要求。

要求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同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3. 教学设施和设备齐全
为满足教学和师生的教学需要,天津市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完善的教学
设施和设备,包括电脑、投影仪、教学板、储物柜、书柜、课桌椅、儿童玩具等。

同时,
机构内部需要设置独立的教室,保证教学质量和安全。

4. 师资力量强大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是影响教育培训服务质量和效果的重要因素。

天津市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一支具备高学历、高职称、高教育经历等多种素质的教师
队伍,提高教育培训服务的教学质量和水平。

5. 安全保障制度完善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还规定,机构应加强安全保障,设立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防范知识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师生的自
我保护能力,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教育培训机构场地面积要求

教育培训机构场地面积要求

教育培训机构场地面积要求
对于很多开设教育培训机构的人来说,都认为多大面积都可以办理教育培训机构,下面金三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大家介绍,办一个教育培训机构国家要求最低多少平方:
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
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
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举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
校舍建筑总面积的80%。

举办学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办学场地,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校舍总面积的80%。

1: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实训场地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
2:申请设立分教学点的,分教学点应具有培训场所2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3/4)。

温馨提示
在文章的最后为大家总结,每个地方对于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都不相同,所以大家应该按照当地的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实行,国家对于这个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提交材料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根本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平安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

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2)筹设情况报告。

写明筹建根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到达的根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那么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培训机构场地面积要求

教育培训机构场地面积要求

教育培训机构场地面积要求
对于很多开设教育培训机构的人来说,都认为多大面积都可以办理教育培训机构,下面金三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大家介绍,办一个教育培训机构国家要求最低多少平方:
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
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
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举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不少
于校舍建筑总面积的80%。

举办学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办学场地,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校舍总面积的80%。

1: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实训场地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
2:申请设立分教学点的,分教学点应具有培训场所2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3/4)。

温馨提示
在文章的最后为大家总结,每个地方对于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都不相同,所以大家应该按照当地的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实行,国家对于这个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

教育培训机构申办条件

教育培训机构申办条件

教育培训机构申办条件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对于培养人才、推动教育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为了确保教育培训机构的质量和教学水平,各地政府和行业管理机构通常会对其申办条件进行严格规定。

本文将就一般情况下教育培训机构申办的条件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依据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营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

在中国,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申办教育培训机构前,必须要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确保申办过程符合法定要求。

二、师资力量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是其质量的重要保证。

申办机构必须能够证明其拥有具备相应资格和经验的教师队伍。

一般来说,申办机构的创办人和核心教师需要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和相关专业资质证书。

三、教学场所与设施教学场所和设施在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中也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申办机构需要提供教学场地,以满足相应的学生数量。

同时,还需要具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如教室、黑板、电教设备等,以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教育资源教育培训机构申办的条件还包括其教育资源的充实程度。

这包括教育历史、师资力量、教材教具、教学方法等方面的资源。

申办机构需要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供充分的材料,以证明其具备了提供优质教育服务的能力。

五、财务状况教育培训机构申办条件还涉及财务状况。

申办机构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和审计材料,以证明其在财务方面的可持续性和规范性。

此外,还需要根据要求缴纳相应的教育培训经费。

六、风险防范措施教育培训机构申办条件还会要求机构能够提供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

例如,需要提交安全管理方案、防火措施、学生教师意外伤害保险等文件,以保证教育培训活动的安全。

七、考核与评估申办教育培训机构通常需要参加行业相关的考核与评估。

这些考核和评估的内容可能包括教学质量、师资力量、学生满意度等方面,以评估机构的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教育培训机构申办的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包括法律法规依据、师资力量、教学场所与设施、教育资源、财务状况、风险防范措施以及考核与评估等方面。

申办教育培训机构要求

申办教育培训机构要求

培训机构由办学所在地的区县 (自治县)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和管理,并报市教委备案。

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资质。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 200 万元,净资产不 少于 1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 40%。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 有教育管理经验, 个人总资产不少于 100 万元, 50 万元。

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办。

其中三分之二的董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三)负责人。

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年龄不超过 67 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 5 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类型 相应的学识水平、 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

个人不 得同时兼任 2 个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

培训机构负责人由培训机构 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四)经费保障。

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主城市区区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 30 万元。

风险保证金参照培训机构全年在校生规模、收 费总额以及社会信誉等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少于 10 万元。

具体以 当地教育局规定为准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 二)决策机构。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 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 3 人的单数,以下统称董事会),五)办学场地。

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在校生人均面积不低于8-10 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

办学场地应随在校生规模的上升而扩大,其他办学条件须相应提高。

自有校舍的培训机构,必须房屋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齐全,产权清晰。

租赁校舍的培训机构,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得低于3 年,且为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的场所。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doc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doc

附件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需求,符合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第二条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

第五条感谢你的观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及设施应当与培训项目或者内容相适应;其自有或者租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期不少于2年。

不得使用转租房屋、居民楼、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第六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有规范的章程,要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教学保障和服务承诺等。

第七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任的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

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每个学科或者专业的教师不少于1名。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会计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或者从业经历。

第八条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不适用本标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条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条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条件一、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举办民办职业增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其有独立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职业陪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各自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算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职业培学校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开办资全的出实数方式以及相应比。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有一规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市人力资原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用于教学的仪器、设备和活动等固定资产应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费用)。

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

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其中,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值并出具评估报告,且符合登记注册主管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

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应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下,依法落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法律法规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应有办公用房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3年。

在居民住宅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教学场所应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抗震、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800平方。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3方米。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培训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

2. 设立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领导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3. 设立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人事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三、办学条件1. 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2.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条件。

3. 校舍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4. 拥有稳定的专职和兼职教师队伍,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5. 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四、教育教学管理1. 制定并实施符合国家教育方针、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的教学计划。

2. 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确保教学质量。

3.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材,不得随意增减教学内容和进度。

4.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5. 举办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师和学生的综合素质。

五、学生管理1. 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2. 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关注学生全面发展。

3. 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4.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

六、财务管理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2. 加强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3.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纳税。

4. 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提高教职工福利。

七、安全保卫1. 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1.3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
二、设置条件
2.1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
(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审批程序
3.1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3.3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四、监督管理
4.1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受教育者利益的;
(三)聘请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的;
(四)违规收取费用的;
5.3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6.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章程;
(四)办学资金证明;
(五)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证明;
(六)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名单及其资格证明;
(七)内部管理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知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知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知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399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以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于公益性事业.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在本市范围内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申办条件:一、举办者资格条件: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净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本市户籍。

2、学校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本市户籍。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当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学校管理人员:(1)校长: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聘任校长,要求专职,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教学管理人员:专职,人员数量与办学规模匹配,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3、学校教学人员: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人数要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教师必须符合上岗资格条件并取得相应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与教学岗位相应的上岗资格条件如下:三、办学经费和财务要求:1、办学经费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费来源要保证稳定、可靠。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7•【字号】汉区政办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各直属机构:《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7日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汉中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指民办非学历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

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以职业技术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规范的名称,统一命名格式为:汉台区xxx培训学校。

(三)有依法设立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九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二)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四)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二)举办者、拟任校(院)长或者主要负责人、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及举办者的履历;(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经费证明;(四)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教材;(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设学校董事会(以下称校董会)的,应当提供校董会章程和校董会成员名单;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须在其名称中标明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

民办教育机构在名称中冠以“河北”字样,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其他非学历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分级审批:1、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及其附设中等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3、举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等中等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授权设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4、举办普通初级中学、中等非学历教育的,由设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5、举办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初等非学历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举办体育、卫生、文化艺术等民办教育机构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三)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或者举办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民办培训机构”)。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当具有政治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治理结构。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决策机构,建立行政、教学等管理部门。

依法制定办学章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三)经费保障。

民办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农村贫困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办学经费稳定,能够保障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四)办学场地。

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其中校舍面积应不低于200平米,办学场地及各项设施应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

实行住宿制的民办培训机构,应有满足食宿要求的生活设施。

租借校舍办学的,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租期不得少于3年。

民办教育培训学校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关于

民办教育培训学校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关于

《民办教育培训学校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和《石家庄市关于依法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通知》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石家庄市民办教育培训学校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关于依法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年月日至月日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和来函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

来函请寄: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号石家庄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收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年月日附件《石家庄市民办教育培训学校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石家庄市关于依法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通知》石家庄市民办教育培训学校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教育培训学校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培训学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

第三条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培训学校的合法管理机关。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培训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服务、协调、督查和评估等工作。

举办者应当向拟设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培训学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原则。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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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

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二、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办学申办报告。

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办学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

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本法人证书、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场地证明。

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用房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双方的协议书。

用房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

消防治安合格证明文件。

6、培训机构章程。

内容如下(查阅海淀教育网学校章程范本):
(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该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7、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

8、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中应写明课程设置、学习期限、课时、时间安排、教学目的、使用教材。

9、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复印件。

10、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12、联合出资办学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须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13、以上提供的材料均应用小4号字正反面打印在A4型纸上。

三、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如下规定: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名称为“北京市海淀区×××培训学校。

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 ,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字样。

未经市教委批准 ,不得称“大学”、“学院”。

四、区教委发给具备资格、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备的举办者《北京市海淀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区教委接受填写合格的登记表之日为正式受理日。

区教委自正式受理日起三个月内,对办学申请作出答复。

五、学校批准成立后,必须建立各种规章制度,保证学校运作时按规章制度办事。

六、区教委在审查举办者应具备的办学条件后,通知举办者到推荐的审计事务所(北京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宣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办学启动资金验资。

应交区教委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七、培训机构选择校址时应考虑全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合理布局,积极到民办教育发展薄弱的偏远地区办学。

区教委对全区民办教育实行宏观调控,对在偏远
地区办学的培训机构给予扶持;对在培训机构密集地区设立内容重复的办学申请不予批准。

八、区教委向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培训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刻制印章、到区人事局编办或区民政局社团办办理法人登记、到区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培训机构应将刻制印章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区教委社管科备案。

九、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有一年的试办期,试办期满,经考核,培训机构办学条件降低,已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取消办学资格,由区教委收回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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