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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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 9号)、《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要提高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效益,做到购置调配按计划、账卡管理按制度,检查验收按标准、保管使用按规程、制作加工按政策、保养维修按程序、报废报损按规定。

第三条按照“统一领导、职能归口;分级管理、层层负责;明确岗位、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资产管理原则,学校实行三级仪器设备管理体制。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在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分别负责全部仪器设备的产权管理和使用管理;教务处负责教学用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科技处负责科研用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总务处负责生产经营用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党政办公及其它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兼管;各使用和保管单位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其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部门应有一位领导主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部门的仪器设备保管、账卡核对、使用监督及全部技术资料存档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可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增置与核减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配备要坚持优化配置、统管共用的原则,从学校的实际出发,保证重点,优先急需,照顾一般。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增置仪器设备时要由使用部门首先提出申请,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统一报送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应根据财务处提供的经费预算方案编制仪器设备增置计划初稿,报送财务处审核。

第七条对于单价超过五万元的大型设备和单价超过一万元的精密、贵重仪器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进行可行性论证,主

要论证内容有:

(1)仪器设备对学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2)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实用性,所选仪器设备的品牌、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等,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应提供技术指标对照表;

(3)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操作与保管、维护等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等。

第八条仪器设备增置计划经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资产管理处应按计划及时组织招标或集体采购。购置仪器设备时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对不合格产品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第九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养

第十条本着勤俭办学的指导方针,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保养、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和延长寿命等工作。学校鼓励教职工开发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账,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研制开发人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各使用部门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建立相应的使用与维修保养制度。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大型仪器设备和精密贵重仪器要做到专人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故障性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和精密贵重仪器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和管理办法,实行持证上岗。使用与维修人员要认真填写使用与维修记录,要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应逐台建立技术档案、操作规程、使用维修记录等,定

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时,应按仪器设备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和公物私化。在保证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前提下,学校有权对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动,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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