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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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政策要求,规范公司“营改增”相关业务管理工作,提升管理精细度,以确保合法、有效、充分抵扣进项税额,根据税收及财经法规,《会计法》以及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应税服务
第二条应税服务是指项目部所有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服务。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三条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简易征收率为3%。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条一般性规定
(一)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大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特定应税服务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材料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
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项目部同时多个工地施工,新老工地并存,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工地同时存在,所有收支应该严格分开核算。
第五条一般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三)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四)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五)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六)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所有明确列入不可抵扣范围的支出业务应取得普通发票,不能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3)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关进项税额和随之发生的运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各单位应加强相关资产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避免非正常损失的发生。
(七)取得合法凭证,但业务内容不属于可抵扣范围,主要有以下项目:
1.项目部食堂所用的厨具、餐具、水电暖气煤气、用具、菜品、热水器、饮用水设备、纸杯、及为运输厨房用品而发生的运输费;
2.为项目部员工租赁宿舍及宿舍配套用品、水电暖煤气、物业费。
3.用于职工福利类的培训费、劳动保护费、水电气暖燃煤费、租赁费、书报费、修理费、广告费、物料消耗、取暖费等不得抵扣。
4.会议费中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取得的发票为餐饮或娱乐业发票不得抵扣。
5、项目部自有车辆不属于公司固定资产,备注车牌号的保险费发票不予报销。
7.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酒、招待用茶和礼品等;
8.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八)其他不可抵扣事项:
1.不能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项目;
2.取得合法凭证,未在规定360日内进行认证;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可抵扣情形。
(九) 需要做进项转出的事项
1.上述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服务,事后改变用途(发生上述不可抵扣情形)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2.因进货退回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六条简易计税方法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七条销售额的确定
(一)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价外费用是指向建设方收取的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优质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八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交2%,公司所在地汇总计算申报。简易征收项目在工程所在地预交3%。
(三)预交按次纳税,公司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五章管理费及税费扣取
第九条管理费扣取
于收到工程款(工程借款)时,以收款金额为基数,按约定比例计算扣取。质保金管理费于工程决算后开发票时一次性扣取。
管理费不含任何税费。
第十条税费扣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