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团体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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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主旨:关于团体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差异分析

说明:

一、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的区别

1、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内容不同

A、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

故(不论是否上班期间的事故)、残疾、烧烫伤或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费用只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赔偿

金);

B、雇主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雇员因工受到伤害(包括上下班途

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

同约定负责赔偿。(赔偿费用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

车费;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相比较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雇主

责任保险更加接近工伤保险。

2、法律意义不同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员工福利性保险,受益人为员工本人或者近

亲属,保险赔款只能转入员工本人或近亲属帐户,在法律意义上不能减免企业应当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发生死亡或伤残时,员工或家属还可以向企业再索取一份赔偿金。

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可作为一种法律风险转移,受益人为企

业,保险赔款直接转入企业帐户,转移企业因员工意外事故而产生民事赔偿风险。

3、纳税政策不同

从税收政策上分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因属于福利性保险,是企业自愿为员工赠送的

保险,因此需要进行纳税申报。而雇主责任险可以列入企业成本进行开销,无需额外

申报纳税。

4、赔偿条件不同

A、住院天数差异较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对雇员住院时间有明确约定,一般为事故

发生后180天,对于小伤影响不大,单对于骨折等事故无法承担二次手术等费用。

B、残疾标准差异加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残疾鉴定标准为保险公司名列的几种情形,

通常需要缺肢或功能丧失方可理赔,条件十分苛刻。而雇主责任险对伤残等级标准参

照工伤部门的标准执行。例如,工作过程中骨折,团体意外伤害险除了不赔偿二次手

术费外,由于达不到保险公司制定的残疾标准,因此无法获得残疾赔偿金。而雇主责

任险不但可以支付二次手术费,还可赔偿残疾赔偿金。

二、费用比较

雇主责任险赔偿项目及费用高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保费支出不会高于意外伤害保险。

三、团体意外保险为什么不能代替雇主责任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仅仅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份福利,并不能完全转移企业(雇主)对员工因工伤意外而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原因如下:

※从保险标的来看,“团意”承保的是员工生命,而非企业(雇主)的法律赔偿责任;

※从被保险人来看,“团意”的被保险人是员工个人,而非企业(雇主);

※从赔偿内容来看,“团意”仅对死亡或伤残进行赔偿,即便附加了意外医疗,在发生了应由雇主承担责任的事故时,公司依然会有很大的赔偿缺口,例如员工暂

时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赔偿;

※从法律后果来看,如果意外事故属于工伤,意外险的赔偿并不能代替雇主的法律赔偿责任,雇员在获得意外险赔偿的同时,仍然可以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另行赔

偿。

案例:雇主为雇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

案情:

陈某是一名个体户,多年来一直承包某钨矿多口矿井的开采。因采矿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为规避风险,2006年1月,陈某为其手下的30多名民工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保险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2006年7月25日下午3时10分左右,爆破工刘某在陈某的一口矿井实施爆破过程中,不幸被一块飞石击中头部当场死亡。不久,保险公司把8万元保险金及时赔付给了刘某的亲属。嗣后,刘某的亲属又找到陈某,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要求陈某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亲属为处理善后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1.7万元。陈某认为,已为刘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也已向刘某的亲属赔付了保险金,自己的义务已尽到,刘某的亲属无权再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因此拒绝赔偿。刘某亲属遂将陈某诉至法院,因而成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陈某赔偿刘某亲属各种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9.6万元。

法理评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的雇主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而不问雇员存在过错与否,雇主均要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帮助雇主转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风险,各人寿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一种新型的险种——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需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由此可见,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代替责任险,在这种险种中,当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于一身的雇主的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免除雇主亲自赔偿的责任(除非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遭受的实际损失超出保险限额)。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险都是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予以给付的保险,两者之间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同时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1、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赔偿责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2、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既可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既可由雇主为其雇员投保,也可由雇员、个体生产者或者自由职业者为自己投保。3、雇主责任险的直接受益人是雇主,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代为承担,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直接受益人为发生伤亡意外的包括雇员在内的人员,保险人向雇员赔付后,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这是雇主责任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最大的区别。

本案中,雇主陈某为其雇员刘某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非雇主责任险,在保险人赔付刘某的亲属后,当然不能免除陈某应当依法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刘某亲属要求陈某承担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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