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常见问题解答
商事主体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商事主体公示年度报告的常见问题与解答目录:1、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还要办理年检或个体工商户验照吗? (2)2、商事主体什么时间开始填写和公示年度报告? (2)3、年度报告公示是否需要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 (2)4、有哪些商事主体应当公示2013年年度报告? (2)5、之前年度未年检的商事主体是否需要补办年检后才能公示年度报告? (3)6、完成年度报告公示后,是否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度报告已公示戳记? (3)7、任何人都能注册年报系统用户,并为商事主体填写并公示年度报告吗? (3)8、年度报告信息填错了可以修改吗? (4)9、年度报告书中的“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事项是否一致”栏指的是什么? (4)10、公示年度报告需要审计报告吗? (5)11、未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有何后果? (5)12、商事主体公示年度报告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5)13、年报公示系统的短信验证码收不到怎么处理? (5)1、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还要办理年检或个体工商户验照吗?解答: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取消年度检验和验照制度,实施年度报告制度。
商事主体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即可。
2、商事主体什么时间开始填写和公示年度报告?解答:商事主体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公示时间从3月1日至6月30日。
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一年度起公示年度报告。
3、年度报告公示是否需要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解答:不需要。
商事主体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的“年度报告公示”系统填写并公示其上一年年度报告。
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无须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供纸质年报材料。
4、有哪些商事主体应当公示2013年年度报告?解答:2013年12月31日前(含2013年12月31日)在厦门市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被吊销及未注销的各类商事主体(含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各类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个体工商户)。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商事主体:自然人指的是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商事主体独立承担权利义务。
法人商事主体:法人指的是拥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社会组织或
社会团体,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具
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伙
企业法》等法规的要求形成法定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事活动。
其他组织商事主体:包括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其中社团法人是由特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例如商会、学会、
俱乐部等,经公安机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督注册设立的法律
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社会团体组织的公益事业活动。
民
办非企业法人是由某一社会组织和其他个人共同组成的非公有制组织,并经有关部门核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自身发展,从事
非营利性慈善事业活动。
而其他组织即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仍能独
立行使一定权利义务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
商事主体参与商事活动,不仅要满足相应的社会要求,而且也必
须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所承担的权利义务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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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
调解先行
01
在争议发生后,首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员帮助双方沟通、
协商,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
仲裁保障
02
如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裁决
具有法律约束力。
效率较高
03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兼顾了调解的灵活性和仲裁的权威性,
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第三方资助与保险
案例二:国际商事诉讼案例
1 2 3
案例概述
某跨国公司因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与一家国内企业 产生纠纷。双方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诉讼过程
双方在法院立案,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判 定侵权成立,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诉讼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本案例中,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国际商事诉讼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需 要确定适用的准据法,具有复杂性。
诉讼成本高昂
国际商事诉讼可能需要跨境取证、司法协助 等程序,成本相对较高。
国际商事诉讼的管辖权
属地管辖
根据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等属地 因素确定管辖权。
协议管辖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需 符合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专属管辖
案例三:国际商事调解案例
案例概述
某中外合资企业因股权纠纷问题产生争议。双方选择调解方式解 决争议。
调解过程
双方选定调解机构,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协商,双方达成 调解协议,解决了股权纠纷问题。
案例分析
调解方式具有灵活性和保密性,能够促进双方达成共识。本案例中, 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基于双方自愿和互谅互让的原则。
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常见问题
5.5变更登记提示:您未领取税务联合登记证…ﻩ11
5.6如何办理清算组备案12
六、注销登记问题12
6.1如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12
6.2注销登记提示:您未领取税务联合登记证…ﻩ13
6.3办理注销登记填写待办企业信息,进入系统提示:用户【XX】正在用该企业办理市场主体注销业务!13
6.4注销登记填写待办企业信息,进入系统提示:当前企业不存在或非正常营业!或不是吊销企业!ﻩ13
五、变更登记问题10
5.1如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例如:变更公司名称、地址、法人…)10
5.2如何办理商事主体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11
5.3办理变更登记填写待办企业信息,进入系统提示:用户【XX】正在用该企业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业务!ﻩ11
5.4变更登记填写待办企业信息,进入系统提示:当前企业不存在或非正常营业!或不是吊销企业!11
八、PDF签名提
8.2PDF申请书是否有限制全部人员使用同一银行的证书签名14
8.3检测不到数字证书(U盾)ﻩ14
8.4自然人如何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14
8.5全流程办理,申请表公司签名域用什么证书签名ﻩ15
8.6一照一码设立登记PDF电子表单是否涉及公司签名ﻩ15
1.12如何领取营业执照6
1.13补照审核通过后,带什么资料去领取营业执照6
1.14如何打印公司章程ﻩ6
1.15印章刻制许可证是否有有效期限,如何补办印章刻制许可证ﻩ7
《商法学》复习题集与解析(考前练兵)
《商法学》复习题集与解析(考前练兵)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A 商法基本原则统领商法,具有普遍适用意义B 商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意义,因而优先于商法规范适用C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是为了确保交易安全D 交易形态定型化是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的要求正确答案: B(2)以下商事主体哪个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A 个人独资企业B 有限责任公司C 股份有限公司D 集体所有制企业正确答案: A(3)依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为标准,商主体可以分为()A 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B 商个人和商法人C 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D 大商人和小商人正确答案: B(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登记种类是()A 开业登记B 变更登记C 注销登记D 分公司的设立登记正确答案: D(5)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公司可以分为()A 总公司和分公司B 母公司和子公司C 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D 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正确答案: B(6)禁止发起人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期限是( )。
A 自出资之日起3年B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C 自出资之日起1年D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正确答案: D(7)下列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 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人B 受益人是多人的,如未确定受益份额,则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C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应当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D 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应当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正确答案: D(8)依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为标准,商主体可以分为()A 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B 商个人和商法人C 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D 大商人和小商人正确答案: B(9)某证券公司代理王某买卖证券,为了多赚取佣金,诱导王某进行了没有必要的交易,致使王某损失2万元。
该证券公司的行为属于( )A 欺诈客户B 内幕交易C 虚假陈述D 合理的经营行为正确答案: A(10)股票发行不得采用下列那种方式? ( )A 溢价发行B 中间价发行C 平价发行D 折价发行正确答案: D(11)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
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常见问题
实用文档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常见问题2017年9月1日目录一、业务办理咨询问题 (4)1.1多证合一”登记模式可通过窗口或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模式办理吗 (4)1.2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是什么 (4)1.3目前哪些商事登记业务能全流程网上办理 (4)1.4如何申请办理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 (5)1.5如何申请办理非全流程商事登记 (5)1.6是否有限定谁担任经办人 (5)1.7同一个经办人是否有限制只能办理一家公司(一笔)业务 (5)1.8非全流程业务办理,相关材料申请书在哪里下载 (5)1.9业务申请提交后审批时间 (5)1.10对业务审核时间/结果有疑问 (5)1.11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通知书在哪里打印 (5)1.12如何领取营业执照 (6)1.13补照审核通过后,带什么资料去领取营业执照 (6)1.14如何打印公司章程 (6)1.15印章刻制许可证是否有有效期限,如何补办印章刻制许可证 (7)1.16如何查询印章店地址 (7)1.17咨询/上班时间 (7)二、数字证书问题 (7)2.1如何办理个人数字证书(U盾) (7)2.2外籍人员(非大陆的)如何办理数字证书 (7)2.3本地企业如何办理数字证书 (7)2.4公司数字证书可以办理业务吗 (8)2.5哪些银行的数字证书可以使用于商事登记注册 (8)2.6外地办理的数字证书是否可以使用于商事登记注册 (8)2.7数字证书被锁定,如何解锁 (8)2.8数字证书过期,如何续期 (8)三、用户登录问题 (8)3.1商事主体注册系统用户登录方式 (8)3.2检测不到数字证书(U盾) (9)3.3数字证书登录用户,提示证书无效/签名失败/验证异常 (9)3.4首次用户登录绑定数字证书提示:账号信息与证书颁发者信息不符,无法绑定 (9)四、设立登记问题 (9)4.1如何网上申请营业执照(设立登记) (9)4.2名称自主申报时,页面提示:您已经超出今天的访问次数,请明日在使用! (10)4.3如何名称自主申报 (10)4.4名称申报种类说明 (10)五、变更登记问题 (10)5.1如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例如:变更公司名称、地址、法人...) (10)5.2如何办理商事主体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11)5.3办理变更登记填写待办企业信息,进入系统提示:用户【XX】正在用该企业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业务! (11)5.4变更登记填写待办企业信息,进入系统提示:当前企业不存在或非正常营业!或不是吊销企业! (11)5.5变更登记提示:您未领取税务联合登记证 (11)5.6如何办理清算组备案 (12)六、注销登记问题 (12)6.1如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12)6.2注销登记提示:您未领取税务联合登记证 (13)6.3办理注销登记填写待办企业信息,进入系统提示:用户【XX】正在用该企业办理市场主体注销业务! (13)6.4注销登记填写待办企业信息,进入系统提示:当前企业不存在或非正常营业!或不是吊销企业! (13)6.5注销登记提示:您未领取税务联合登记证 (13)七、预约问题 (13)7.1如何预约 (13)7.2网上非全流程预约如何撤销 (13)7.3进入预约时提示有2个以上预约业务未办理不能再预约 (14)7.4在预约时间之前到窗口作废或撤销办结流程,仍无法预约第三个业务 (14)7.5进入预约时提示失约已达到限制次数(两次),无法预约 (14)7.6进入预约时提示:所选日期当天此大厅该业务类型暂无可预约时间段! (14)八、PDF签名提交问题 (14)8.1哪些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 (14)8.2 PDF申请书是否有限制全部人员使用同一银行的证书签名 (14)8.3检测不到数字证书(U盾) (14)8.4自然人如何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 (15)8.5全流程办理,申请表公司签名域用什么证书签名 (15)8.6一照一码设立登记PDF电子表单是否涉及公司签名 (15)8.7如何打开证书驱动,查看U盾的序列号信息 (15)8.8驱动已经检测成功证书,无法注册证书成功 (15)8.9数字证书已经成功签名,再次使用无法检测到数字证书 (15)8.10数字证书签名后,证书被锁,证书已经更换,如何处理签名 (16)8.11 PDF申请书签名/提交有没有时间限制 (16)8.12如何查看PDF申请书存大小/图片大小 (16)8.13电脑没有联网的情况下,是否能签名和提交PDF申请书 (16)8.14 PDF表单打开阅读器闪退 (16)8.15下载PDF电子表单无常打开,显示是英文乱码:please wait..../打开是文档格式,不是PDF阅读器格式,无法签名/PDF申请书,点击签名域没有反应,导致无法签名 (16)8.16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时提示:签名时发生错误!windows加密服务提供的服务程序,错误代码xxx (17)8.17证书(UKEY)无法签名,提示是否成功连接UKEY,请重新确认! (17)8.18证书(UKEY)无法签名,签名保存时提示“签名时发生未知错误” (17)8.19提交PDF表单提示:签名失败,原因主机返回与数字证书信息不一致 (18)8.20变更、注销登记业务,提交PDF表单提示:提示法人证书代签公司签名,信息无法验证通过 (19)8.21 PDF申请书已经使用数字证书签完名,点提交后仍提示没签名 (19)8.22提交过程中出现错误:连接服务器时出现问题 (19)8.23提示法人/公司被当地税务局纳入非正常户 (19)8.24签名错误,如何删除签名 (19)8.25如何验证有效签名 (19)九、其他咨询解答 (20)9.1其他咨询解答 (20)9.2业务办理材料下载网址 (20)9.3各办事服务大厅地址 (20)一、业务办理咨询问题1.1多证合一”登记模式可通过窗口或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模式办理吗答:有些业务可以,有些业务类型暂时不可以。
有关基层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常见问题及对策建议
有关基层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常见问题及对策建议商事登记改革制度全面施行以来,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这对现行监管模式产生了巨大冲击,也对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改革制度施行两年来,基层市场监管一些问题不断涌现,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着各种新的挑战。
亟须积极探索应对。
本文就基层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常见问题提出粗浅的见解。
一、基层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遇到的问题(一)立法的进程与市场监管的形势发展需要存在差距。
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遵循的是“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广东地区还修订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许可部门在许可证核发、监管等方面的职责。
但是,上位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并还没有作出相应调整修改,因此固有的履职惯性仍然对各部门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构成羁绊,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突破部门利益藩篱仍然存在很大阻力,工商部门与各许可部门的监管界限难以厘清,许可部门往往将一些管理事项推给工商部门,发生有照无证问责时,习惯性地以工商部门作为主要责任部门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二)基层工商干部在市场监管中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一些基层工商部门监管方式仍停留在传统落后的水平上,当出现影响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时不能科学有效应对。
一些监管人员法制观念缺失,疏于知识技能更新,过份依赖主观经验,且不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工作手法不细致,没有按照要求做好巡查监管记录和网上业务系统的录人工作,抱着“走过场”的心态进行应付式监管,不注重成效,更不提炼总结经验,监管存在随意性;一些监管人员思想懈怠,责任意识淡薄,对涉及多部门监管的重热点行业,不愿积极协调配合,采取能推则推的态度。
这些监管不规范的背后,均潜藏着巨大的失职渎职的责任风险。
(三)监管手段缺乏,监管工作缺乏活力和生机。
一些基层工商人员在市场监管中巡查制的思维根深蒂固,因此在商事登记改革后,还是倾向于遵循惯例。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法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商法等相关法律,可以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法律上用于担任权利义务主体的,以及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法律赋予行为能力的组织和自然人,均为民事主体。
” 根据此法律规定,在民法中,商事主体不仅包括具有实体法人资格的公司和其他组织,也包括自然人,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除了具备实体法人资格外,也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法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具有实体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对于商法活动而言,商事主体是主要参与者,既能担任权利义务主体,又能独立承担商法中的民事责任。
商事主体可指具有实体法人资格的公司及其他组织,如公司、企业、社团、学校等;也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如个人、家庭等。
除实体法人和自然人之外,还包括少数受法律保护的法人组织,如慈善组织、宗教团体等。
商事主体的类型有企业法人,普通自然人,特殊自然人等。
企业法人是指具有企业资格的法律主体,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经营活动能力,具备自主权和独立经营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类型。
普通自然人是指没有实体法人资格的自然人,一般的个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商事活动的重要参与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自然人是指年龄较小的婴儿、儿童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商事主体,只不过权利义务均由他们的监护人代理行使。
商事主体可以作为商法活动中的主要参与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受法律保护,具有自主经营能力。
他们在商法活动中可以发出和承担诉讼请求和辩解,也可以独立参与调解、仲裁程序,以解决商法事务问题。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事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等商事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是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商事主体的定义、法律地位、设立条件、权利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事主体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商事主体是指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等商事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三、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1. 法律人格: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商事主体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商事主体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
四、商事主体的设立条件1. 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商事主体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2. 具备法定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法定资本。
3. 设立文件: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制定设立文件,包括章程、合伙协议等。
4. 设立登记:商事主体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五、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1. 权利:(1)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2)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财产;(4)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解散等活动。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监督管理;(2)依法纳税;(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4)依法进行环境保护。
六、商事主体的监督管理1.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对商事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2. 财政税务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
3. 工商质检管理:工商行政质检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等进行监督管理。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经营异常名录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1、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2、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有哪些?答: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一)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3、怎样才算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答:对新设立登记或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定期向其邮寄专用信函,专用信函一经签收,视为可以取得联系;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备案登记的商事主体联系人及其他员工均可以签收专用信函。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有哪些情形?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无此地址;(二)地址不详;(三)该地址查无此商事主体;(四)该商事主体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专用信函。
5、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前是否会有告知?在哪告知?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之前,会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市场监管局官网链接)告知商事主体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6、告知商事主体拟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除了平台告知外,是否会短信通知?答:市场监管局每次对商事主体作出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告知公告,系统都会自动向商事主体登记的指定联系人群发短信提醒。
如商事主体登记设立时所填报的指定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不是手机号码或手机号码有误,会导致无法收到短信提醒。
7、拟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告知期限有多长?答:自告知公告之日起满30日。
8、对作出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不服的,可通过什么途径提出异议?答:仍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对作出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不服的,可在告知公告期限内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异议申请:(一)网上申请:在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平台上提出异议申请(路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告->异议申请),填写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进行验证登录,申请提交成功后,辖区监管所将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确认仍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不予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商法是法律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涵盖了商事主体、经济合同、公司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掌握商法的重点知识点是关键。
本文将对商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商法内容。
一、商法基本概念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其作用在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基本概念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和商业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1.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商法备考中,需要重点掌握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2.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交易或其他法律行为。
商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包括经济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解释和合同的变更等。
二、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也是商法备考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备考时需要掌握不同类型的经济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经济合同形式,涉及到商品的交易。
备考中需要重点了解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素、权利义务、履行方式以及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2.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的合同形式。
备考中需要了解租赁合同的要素、租金支付、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以及合同的终止等知识点。
3.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承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偿还的合同形式。
备考中需要理解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利息计算、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以及借款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三、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备考中的另一个重点内容,主要涉及到公司的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问题。
备考时需要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股权和公司治理等知识点。
1. 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备考中需要了解各种公司的组织条件、注册程序以及公司章程的内容等方面的知识。
2. 公司股权公司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体现,备考中需要理解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议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股权转让等相关知识点。
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常见问题
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常见问题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常见问题一、需要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包括哪些?答:凡于20xx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商事主体),都应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提交的形式是什么?答: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在网上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网上或者纸质形式报送年度报告。
在网上报送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无需再报送纸质材料。
三、在网上提交年度报告,如何进入提交年度报告的界面?答:商事主体在网上报送年度报告的,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或“深圳信用网”(网址: .cn)登录年度报告页面,按照相关提示进入年度报告系统。
四、进入年度报告系统后,如何进行身份认证?答:商事主体身份认证有两种方式,商事主体任选其一即可登录:一是如果有数字证书登录的,商事主体可以在数字证书端口登录,直接进入年度报告系统界面;二是没有数字证书的,商事主体填写注册号、经办人姓名、手机号码、密码、验证码进入年度报告系统界面。
此处填写的密码是:商事主体已在网上报送20xx年度报告的,在报送20xx年度报告时设定的密码;商事主体未报送20xx年度报告或者20xx年1月1日以深圳创业印章科技有限公司后新设立的商事主体在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或换发营业执照时自行输入的密码。
输入密码后即可直接进入年度报告系统界面;如商事主体未输入密码或者输入的密码忘记,需重新验证身份设定密码后,方可进入年度报告填写界面。
五、年度报告是否还需要提交审计报告?答:所有的商事主体报送年度报告都不需要提交审计报告。
六、年度报告是否要缴纳费用?答:年度报告不需要缴纳费用。
七、外资企业是否还是联合年检?答:今年外资法人企业已不再联合年报。
从我局报送完成20xx年度报告后,再进入市经贸信息委的网站(网址:http://wznj./),报送其他相关部门的年报。
商法简答
1.简述商法的特征①国内法,有明显的国际法色彩.②私法,但带有显著的公法性;③技术性的法而非伦理性的法.④服务于商事主体的营利目的.2.简述商法的各项基本原则:①强化商事组织②保障交易快捷③维护交易安全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它们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特别之处有:①对民法的规定进行适当的补充,变更.②对民法的一般制度进行特殊化处理.③创设民法中没有的特殊制度.二者在法律上的关系:(a)民法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商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都可以按照民法中的规定进行补充适用.(b)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这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基本原则.4.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共同点:①都主要是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法②都有公法性质。
区别:①调整范围不同;②调整手段不同;(③追求的利益不同.5.简述商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共同点:①它俩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调整企业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时,劳动法优先于商法.②西方国家的法律将企业主与企业管理的人的关系视为委任关系,由商法调整.将企业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视为雇佣关系,由劳动法调整.③北欧国家推行“工人资本主义”使其具有雇员和股东双重身份.我国存在职工持股问题使得商法和劳动法有交错适用的情况. 区别:①对雇佣人规定的范围不同.②保护的权益不同6.商人除具有商法上的资格这一特征外,还具有哪些特征?商人,又称商事主体,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和能力,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业行为,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人的法律特征:①有商法上的资格②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③是商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7.试比较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二者含义不同:前者是指商人依据商业登记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后者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总称.前者的起止时间取决于商业登记这一公法上的行为.商人的商事能力始于设立登记,止于注销登记.后者的起止时间对自然人来讲,就是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对法人来讲,是起于设立登记,止于注销登记.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讲,只要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取得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8.商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相比,具有哪些不同之处?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商行为的法律特征:①是以营利为目的的②是营业性的③具有商行为能力主体从事的法律行为.9.试比较商行为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相同之处:都是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商事审判若干实务问题解答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商事审判若干实务问题解答山东省高院规定2010-12-01 09:29:26 阅读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为加强对商事审判中疑难问题的研究,统一认识,2008年3月25日至26日,山东省法院商事审判研究小组在济南召开2008年第一次会议。
省法院李勇副院长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冷绍民,省法院立案庭、民一庭、民三庭、民四庭、审监庭、研究室(审委办)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全省部分中院的分管院长、商事审判庭庭长及部分基层法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针对商事审判中有关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统一了对大部分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意见,现将本次会议上有关合同法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整理刊载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有关合同主体资格问题(一)机关内部的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判断机关内部的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应依照其是否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若其己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性质上属于事业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仅经过机关内部人事管理部门决定或者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机关内部设立的事业性质的机构,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按照机关内设机构处理;应认定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行为后果由设立该机构的机关单位承担。
(二)如何确认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根据民政部民函(2005)237号《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目前民办学校的登记形式有三种:个体、合伙和法人。
民办学校在性质上属于非企业单位,但在处理涉及民办学校的相关案件中,可参照类似性质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确认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仅仅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教育管理的一个行政许可文件,与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的确认无关。
商事合同常见纠纷法律实务PPT课件
• 钢管租赁合同 • 出租人:租赁公司 • 承租人:建筑公司
张某
内容(略)
出租人 租赁公司 (印章)
承租人 张某 (签名)
担保人 建筑公司项 目部(印章)
• 第三人介入。2010年5月,原告通过物流公司向被 告供应一台包装机。2010年9月,原告向被告发函, 要求确认试用的包装机购买问题。被告回函称未 与原告有业务往来的记录。原告诉称第三人系其 代理商,与被告商定先行试用包装机,试用后再 决定是否购买。试用期满后,被告一直使用该包 装机,并发函要求提供售后服务,以自己的行为 表示购买该机器设备,却拒绝支付货款,故诉至 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0万元。被告辩称, 其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买卖合同,也未向原告 购买过任何物品。即便支付货款或退还机器,对 象也只能是第三人。另,2010年7月,原告向第三 人发出解除其代理商的函,第三人现已人去楼空, 法院公告送达。
商事合同常见纠纷法律实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一:“君子协定” 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二:主体混乱 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三:无权代理 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四:约定不明 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五: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常见纠纷 借款合同常见纠纷 担保合同常见纠纷 结束语
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一:“君子协定”
• 认定表见代理,必须要符合两个标准: 一是必须有证据证明代理人与公司之间必须 有一个连结点,如行为人在工程验收材料 中代理公司签名、工地公示钢牌显示是负 责人或材料员; 二是必须能让普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 理权,而且相对人还必须无过失(如代理 人是建筑公司的员工)。
• 1、公司职员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2010年9月21日, 南京某建材公司业务员李某通过QQ聊天方式向某贸 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提出购买钢材,双方通过 QQ聊天及手机短信方式议定了钢材规格、数量、价 格等内容,随后在徐某的要求下,李某用建材公司 单位的传真机向贸易公司发送传真件一份,内容基 本如上述商定内容一致,并注明提货车辆号牌为皖 S50000,落款为“某建材”,未加盖公司印章。同 日,贸易公司向南京某钢材公司出具出库单,通知 可以向皖S50000号车辆发货。后贸易公司索款无果, 遂诉至法院,要求建材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 • 另:李某因涉嫌侵权公司财产被逮捕。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商法是指以商事活动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主要涉及商业交易、公司法律关系、商标专利、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总结商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商法中的重要概念,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各类主体。
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法人指由国家法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
其他组织包括非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商事主体在商法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事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商业交易的基础。
商业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等。
商业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如要有合同意思表示、要有真实意思表示等。
商业合同的履行要求各方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完毕后可以解除合同。
三、公司法律关系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分支,主要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
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公司法设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盈亏的经济组织。
公司的设立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公司章程等。
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各个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四、商标专利商标和专利是商法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商标是指用于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
商标的注册可以获得商标权,保护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并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专利是指对新的技术、产品或者方法的保护。
专利权利人可以享受专利的独占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五、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是商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
商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不合理条款等行为的禁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涉及到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还包括了消费者组织的参与和监督。
商法复习材料(简答+论述)
商法复习材料简答题:1、简述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程序法定2、简述商事代理的概念与特征:商事代理是代理商非受雇佣合同的约束,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
[1]商人性:要取得代理商资格,须取得商人资格。
[2]职业性:营业活动具有持续性而非一次性。
[3]独立性: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权利/主体/身份/责任。
[4]灵活性:形式上多种多样,适应商事活动的复杂性。
[5]连续性:不受代理商企业主的死亡而终止。
[6]无严格的人身属性: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
3、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点:[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2]地位的非法人性。
[3]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具体体现在财务制度上。
[4]责任的无限性。
4、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也是公司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公司制定其他规章的重要依据。
它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基本原则包括:[1]备置要求不同:前者是必备性的,后者是任意性的;[2]表现形式不同:前者是要式法律文件,后者是不要式文件;[3]法律效力不同:前者效力对象广、效力时间长,后者则不是。
5、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1]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同时订立数额保险合同,否则就是超额保险;[2]同一保险事故;[3]同一保险利益;[4]同一保险期间,并不要求全部重复,且是否重复,关键是看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5]数额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
6、商法的保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公司登记中的公示;[2]强制主义,保险利益规定;[3]外观主义,票据行为解释的外观原则;[4]严格责任主义,票据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7、商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商事主体地位。
其特点:[1]是共同经营体---区别于商个人。
[2]是非法人企业---区别于商法人。
[3]依商事法设立---区别民事合伙。
论述商事主体及其构成要素
论述商事主体及其构成要素商事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各种组织和个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商事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商事主体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律人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法人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
法人可以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二、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自然人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可以独立从事商业活动,享有商业利益,承担商业风险。
自然人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也可以是企业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合伙人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利润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伙人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可以共同从事商业活动,共同享有商业利益,共同承担商业风险。
合伙人之间应当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股东股东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股东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可以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润,但不承担公司债务。
股东之间应当签订股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五、投资者投资者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可以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润,但不承担企业债务。
投资者之间应当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六、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营者是商事主体的核心构成要素,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
商事主体及其构成要素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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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事主体公示年度报告的常见问题与解答
目录:
1、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还要办理年检或个体工商户验照吗?
(2)
2、商事主体什么时间开始填写和公示年度报告? (2)
3、年度报告公示是否需要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 (2)
4、有哪些商事主体应当公示2013年年度报告? (2)
5、之前年度未年检的商事主体是否需要补办年检后才能公示年度报
告? (3)
6、完成年度报告公示后,是否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度报告已公示
戳记? (3)
7、任何人都能注册年报系统用户,并为商事主体填写并公示年度报告
吗? (3)
8、年度报告信息填错了可以修改吗? (4)
9、年度报告书中的“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事项是否一致”栏指的是什
么? (4)
10、公示年度报告需要审计报告吗? (5)
11、未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有何后果? (5)
12、商事主体公示年度报告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5)
13、年报公示系统的短信验证码收不到怎么处理? (5)
1、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还要办理年检或个体工商户验照吗?
解答: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取消年度检验和验照制度,实施年度报告制度。
商事主体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即可。
2、商事主体什么时间开始填写和公示年度报告?
解答:商事主体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公示时间从3月1日至6月30日。
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一年度起公示年度报告。
3、年度报告公示是否需要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
解答:不需要。
商事主体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的“年度报告公示”系统填写并公示其上一年年度报告。
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无须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供纸质年报材料。
4、有哪些商事主体应当公示2013年年度报告?
解答:2013年12月31日前(含2013年12月31日)在厦门市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被吊销及未注销的各类商事主体(含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各类分支机
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个体工商户)。
5、之前年度未年检的商事主体是否需要补办年检后才能公示年度报告?
解答:逾期未年检的商事主体,未被吊销营业执照,也未办理注销的,可以直接公示2013年度报告。
6、完成年度报告公示后,是否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度报告已公示戳记?
解答:年度报告经公示后,社会公众可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查阅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商事登记机关不再为已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加盖戳记。
7、任何人都能注册年报系统用户,并为商事主体填写并公示年度报告吗?
解答:外资商事主体应当以已备案的联络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办理用户注册后,为商事主体填写并公示年度报告。
尚未备案联络人的外资商事主体,应当先向登记机关办理联络人备案后再通过年报公示系统公示其年度报告。
内资商事主体(除个体工商户外)应当以联络人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办理用户注册后,为商事主体填写并公示年度报告。
已办理联络人备案的,所提交用户注册信息应当与联络人备案信息一致。
尚未备案联络人的商事主体,可以办理用户注册,但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联络人备案。
个体工商户以主要经营者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办理用户注册。
8、年度报告信息填错了可以修改吗?
解答:商事主体不得擅自修改已公示的年度报告。
因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确需修改的,商事主体已备案联络人(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者)可通过“年度报告公示系统”的“年报修改”端口修改已公示年度报告,未备案联络人的商事主体应在完成联络人备案后,由联络人注册年报系统用户,并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年度报告修改前后的内容、时间和理由将采取对照的方式向社会公示。
9、年度报告书中的“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事项是否一致”栏指的是什么?
解答: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事项发生变化,与在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信息不一致时,勾选“不一致”,并填写对应登记、备案事项的实际情况,对外公示。
且实际情况与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信息不一致,应当在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及备案。
10、公示年度报告需要审计报告吗?
解答:商事主体填写和公示年度报告不需要审计报告。
11、未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有何后果?
解答:商事主体不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登记机关将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12、商事主体公示年度报告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解答:年度报告公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13、年报公示系统的短信验证码收不到怎么处理?
解答:年报公示系统在用户注册及公示年报时需需要填写短信验证码,该短信是通过短信平台进行发送,根据网络的情况,接收时间有所差别。
若用户在10分钟内无法收到短信验证码,请先查验所填写的手机号码是否准确。
若确认手机号码无误,请重新点击“获取短信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