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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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关于依法完善土地二轮延包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要求

——依法完善土地二轮延包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原则,以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妥善调处土地纠纷为重点,从稳定承包关系入手,从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村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农业规模经营出发,认真做好依法完善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依法完善土地二轮延包的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按政策办事。要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做到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对暂时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法律、法规和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提出具体的规范性意见,妥善化解矛盾。依法依规办事是第一位的,对具体问题的处理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进行。二是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不能推倒重来搞重新发包,不搞重新丈量土地,以免引起新的矛盾。小调整只限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28条规定的情形。凡是没有开展二轮延包和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权证到户的要求做好完善工作。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完善土地二轮延包必须充分尊重承包当事人的意愿,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解决土地纠纷问题,当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要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组织的作用,以基层调解为主,把矛盾化解在当地。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承包经营权,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四是坚持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解决矛盾和问题。坚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业产业化,新建板块经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原承包人合法利益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探索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新路子,建立流转的新机制。

——依法完善土地二轮延包的基本任务是,全面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工作,妥善处理土地二轮延包遗留问题和土地承包纠纷,做到承包面积、“四至”、合同、权证“四到户”,明确承包双方的责权利;

切实加强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和档案管理,规范承包土地流转、治理、征用行为,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逐步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关于完善土地二轮延包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意见》要求,从现在开始,各地要统一领导,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层层开展试点。原则上一个市州选择一个县(市),一个县(市)选择一个乡镇,一个乡镇选择1-2个村进行试点。按照“宣传政策、统一思想,调查摸底、分类登记,调处矛盾、制定方案,张榜公布、确权到户,签订合同、补(换)权证,规范提高、完善管理”的工作步骤,在2004年年底基本结束试点工作。完善土地二轮延包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部署,在具备条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全省要在2005年秋播前全面完成任务。

二、关于完善土地二轮延包的十五个问题及其政策性措施

《意见》指出,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受益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处理完善土地二轮延包与农业结构调整、土地规模经营、园区建设、农业板块基地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城市发展用地等方面的关系,落实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各类矛盾,保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意见》针对十五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相应政策措施。

(一)关于确权确地的基本依据问题。《意见》规定,确权确地应以村为单位进行,也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二轮延包工作比较规范的,以户口和二轮延包耕地面积作为依据。没有开展二轮延包和二轮延包工作没有完成的,以一轮承包耕地面积作为依据。一轮承包后土地调整变动频繁,原承包关系变化大的,可以税费改革时核定到户的计税面积作参考。税费改革后,有些地方作了小调整,群众没有意见的,应予以认可。

(二)关于举家外迁、外出务工经商和抛荒弃田户的确权确地问题。《意见》指出,对举家已迁到城镇(设区的市除外)落户的,本人有要求,应保留其承包地,并通过协商,依法做好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户口没有外迁但长期在外的,应按原承包面积确权确地。如果本人提出不要承包地,可以帮助做好户口外迁工作,尊重本人的意愿。户口没有外迁但去向不明的,可暂时保留其适当份额的承包地,由村组作机动地管理。对前些年因负担过重、种田效益低等原因自行弃田抛荒,现在又回来要田种的农户,应按原承包面积确

权确地。对其中的“逃税户”、“历年税费尾欠户”等群众意见大的,也要确权确地,严格把追缴税费与确权确地分开。

(三)关于自行委托代耕、自找对象转包农户的确权确地问题。《意见》指出,对前些年自行委托代耕、自找对象转包,当时既无协议又未签订流转合同,现在又想要回承包地的农户,乡、村组织要做好工作,恢复原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引导其继续流转,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四)关于“特殊群体”的承包地问题。《意见》指出,完善二轮延包,应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村婚嫁妇女和入赘男子,没有落实承包地的要按国家的法律政策认真落实。对在校或待业的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民办教师、“两劳”人员,没有由乡、村负责供养的“五保户”和无承包经营能力户,在这次完善土地二轮延包中,应作为可承包土地的人口对待。

(五)关于人均承包地严重失衡和土地级差问题。《意见》指出,土地承包以来,农村因婚嫁、生死、迁入迁出、自然灾害等原因,人口变化很大,造成农户间人均耕地差异悬殊,应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下,从实际出发,对个别人多地少、矛盾十分突出的特殊户,经村民会议协商,用村组的机动地、开荒地或收回的土地适当调剂平衡。土地等级维持税费改革时核定到户的计税田块的等级不变,不得重新打乱再作调整。

(六)关于种养大户、“外来户”的确权确地问题。《意见》规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种养大户,其本身承包的土地应确权确地,颁发权证。种养大户、“外来户”的种养面积涉及到其他承包户的,如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可维持不变,原承包户有异议的,应与原承包户协商解决。

(七)关于“三峡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中央直属水库”和“清江流域”移民的确权确地问题。《意见》指出,应尽可能利用国有农场安排,土地资源丰富、有一定机动地的地方,也可适当安排。移民已迁入接收地的,应确权确地;移民尚未到接收地的,有接收任务的地方经批准可按接收任务预留机动地。移民部门要抓紧探索新形势下移民安置的新路子,妥善解决完善土地二轮延包后的移民安置问题。

(八)关于农业结构调整、连片开发、农业板块建设等与原承包农户的矛盾问题。《意见》指出,对无论是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搞连片开发、国家项目带动开发、引进外地企业(个人)投资开发、种养大户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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