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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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二编 第二章 所有权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二编 第二章  所有权

4.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的弹力性是指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在自己的所有物上 为他人设定他物权。他物权设定后,对所有权构成一定的限制,使所有权处于不 圆满的状态。当他物权消灭后,分离出去的各项权能又复归所有权人,所有权又 可以回复其圆满的状态。所有权这种独特的弹力性对于所有权人充分发挥财产的 社会效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专有权
专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专属于自己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专有权的客体为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 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数个专有部分的存在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立的基础。 专有部分应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城镇集体组织。
2. 权利客体具有限定性 只有法律规定的财产才能属于集体所有财产,国家专有财产不能成为集体
所有权的客体。
3. 集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有限性 集体所有的财产最初是由劳动群众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生产资料的
集体化或交纳股金、入社费取得的。在建立起集体组织以后,集体财产主要是通 过民事方式取得的。
7. 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之动产,从而取得动产所有权 的法律事实。无主动产由最先占有者取得所有权,这是各国民法公认的一项原则。 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此项原则,但是现实生活中先占的情况却很多。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继承从原所有权人那里取得财 产所有权。与原始取得不同,继受取得以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权人转 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继受取得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所有权人对标的物进行了物权变动, 如转让标的物、设定担保物权等。

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及其适用一、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最高级别的普通法律,对于民事关系的调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所有权是民法典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它规定了人们对于物权的归属和支配。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展开讨论,旨在探讨其具体内容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情况。

二、所有权的基本概念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财物依法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中,所有权的确立取决于合法的取得方式,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所有权的特征主要包括:专属性、绝对性、排他性和依法支配性。

三、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在民法典中,所有权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包括:合法获取、依法侵占、法定取得等。

其中,合法获取是最常见的方式,例如通过合同、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所有权。

依法侵占是指在合法的条件下通过占有时间的要求获得所有权。

法定取得则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产生的所有权。

2. 所有权的范围和内容民法典对所有权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所有权人对于一定的财物享有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而这种权利是相对于他人的权利。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也进行了相应规定,如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

3. 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所有权在实践中需要得到恰当的保护,并受到一定的限制。

民法典中对于所有权的保护和限制做出了明确规定,以平衡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

这包括对于侵权行为的追究、权利人的救济途径等。

四、所有权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情况在实际应用中,所有权的适用情况涵盖了各个方面的社会经济活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领域和案例:1. 房地产领域在房地产交易中,购房人通过合同和支付购房款等方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同时,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也进行了相应的管理和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著作权人对于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所有权。

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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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内容提要」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的产生具有两个重要的隐喻:一是土地的分裂,二是个人主义。

这两个隐喻是我们正确理解大陆法系所有权的根本出发点。

它能正确解译当今民法理论界所面临的“所有权失灵”这一现象,并为理解所有权制度调整财产法律关系的局限性提供一个新的框架。

上述隐喻同时揭示出:财产法律关系的构建应超越个体占有实体物的模式,从权利和权利束的角度予以拓展更为恰当。

「关键词」所有权、权利、财产在两大法系中,“所有权”的概念是极为不同的。

自古罗马法、法国和德国民法典至现当代的日本、中国民法,所有权被明确表述为一种对物的完全支配权,并成为整个民法权利系统不可或缺的基石,物权体系和债权体系均围绕此展开。

而英美法系财产法则沿袭古日耳曼法的传统,理论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所有权概念,至今也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所有权更多地表现为对某一利益的拥有,英美财产法甚至可以不提到所有权而讨论财产权的法律问题。

两大法系的两种所有权观念并行不悖,至今仍无融合的趋势。

但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在当代受到日益严峻的考验,在运用其解释当代诸多财产法律关系时,并不总能得到理想的结果,“权利性质之争”一直是民法中回避不了的问题。

这充分说明,在理论上有必要重新对大陆法系“绝对所有权”概念进行审视,在历史剖析的基础上对其予以正确定位。

本文将挖掘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重要隐喻:物的分裂和个人主义,并进一步对所有权的泛化现象进行解释,在此前提下,本文还将对财产法律关系的构建提出新的思路,以与同行商榷。

一、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一)“不动产分裂”与绝对所有权观念的形成在讨论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的渊源时,“物的分裂”是一个有趣的话题。

在罗马法中,与近代所有权概念最接近的词语是“ proprietas ”,这是在帝国晚期出现的表示对物的最高权利的技术性术语,即相对完整的个人所有权。

但在古罗马社会商品交易相对发达的情形下,为何直到帝国晚期才出现较为完整的“所有权”?这一问题颇令人费解。

民法典下的所有权保护

民法典下的所有权保护

民法典下的所有权保护在新时代的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民法典》。

民法典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所有权。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下的所有权保护展开论述,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

一、所有权的定义与特征所有权是指个人或单位对特定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利。

它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所有权是主体与物的法律关系,既需要有主体存在,也需要有物的存在;其次,所有权是包含多种权利的综合体,主要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最后,所有权是排他和绝对的,即拥有所有权的人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享有绝对支配权。

二、所有权的保护范围民法典赋予了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物件享有充分的权益保护。

它包括了对所有权人的物权保护以及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的制裁。

1. 对所有权人的权益保护在民法典下,所有权人享有对其物件的占有权。

这意味着任何不经过所有权人同意,未经合法程序的占有都是非法的,可以依法要求返还。

同时,所有权人还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对于他人的非法侵害,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获得合理的赔偿。

2. 对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制裁在所有权保护方面,民法典也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

例如,对于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该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返还义务和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他人违反协议约定侵犯所有权,所有权人也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三、所有权保护的限制情况在保护所有权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限制情况。

这些限制主要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等方面。

1. 公共利益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政府可以对某些物件实行征收、收回或限制管理等措施。

例如,在市政建设中,政府需要征收某些土地用于公共项目建设,但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2. 社会道德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也应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不得滥用权力以损害他人利益。

例如,所有权人对物件的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原则。

【精品】论所有权概念

【精品】论所有权概念

【关键字】精品论所有权的概念一、所有权概念的起源所有权是民法当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概念,“是民法权利体系的逻辑起点。

可以说,缺少所有权概念,大陆法系物权法制度便无法建立起来。

”同时所有权又是一个十分精致的法律概念,是一个必须经过学术洗练之后才可能出现的概念,所以我们研究所有权的概念,不妨先探讨一下所有权概念的起源。

(一)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的起源罗马共和国末期,出现了“dominium”一词,这是一种从家父权转化而来的对物的完全控制权,一般认为是所有权最原始的概念。

在公元前2 - 3世纪以前, dominium主要是指“奴隶的所有人、主人”,而奴隶当时是作为物存在的,在同时代的罗马法学家加多(Cato)的著作中,这个词已被用于指代地主、主人或出租人。

到了公元前一世纪,一些法学家如西塞罗(Cicero)和瓦洛(Varlo)已习惯于以此作为所有人的概念,直到后来为p rop rietas所取代,p rop rietas已具有明确的所有权内容,即占有、使用和滥用权,因而成为后世所有权概念的起源。

(二)普通法系所有权概念的起源普通法上最初没有明确的所有权概念,也没有近似于所有权概念的理念,这种理念只是此后在诉讼制度的发展中逐渐达致的。

狄亚斯(Dias)认为,普通法上,所有权概念是针对物( thing)而言的,是对于物的所有权;物又有两种含义,一是有形之物,即实在的物,二是无形之物,即特定权利,所以相应地,所有权又可以分为有形的所有权( corporeal ownership)和无形的所有权( incorporeal own2ership) .但是,无形所有权只适用于几种特定的被视为“物”的法律权利,只有对于这些法律权利的拥有可以称为对它们的所有权,而其他法律权利,因为它们不被视为“物”,所以,对它们的拥有不能称为对它们的所有权。

在普通法上,版权( copyrights) 、专利权( patents)被视为物。

民法典对所有权的界定

民法典对所有权的界定

民法典对所有权的界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对于财产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所有权作为民法领域中最基本的一种权利,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所有权的界定及其相关规定,以确保人们对财产享有合法的支配权和支配自由。

本文将从民法典对所有权的界定以及相关规定进行论述,以加深对该领域的理解。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是指对某物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和支配自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包括对物的直接支配和处分权两个方面。

直接支配权是指所有人有权对物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

处分权指所有人可以将其拥有的财产转让、抵押、租借等。

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1.绝对性:所有人对物的支配权是绝对的,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该物,不受任何限制。

2.排他性:所有人享有的权利是相对于其他人的排他性权利,其他人不能干涉或侵犯他的支配权。

3.永久性: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即除非所有人自愿放弃或者符合法定条件,否则该权利将长期存在。

二、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的界定1.物权的订立:根据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要使所有权订立,必须有法律许可或者依法设定的方式。

这意味着所有权的确立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2.物权的取得:民法典规定了多种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包括合同约定、依法处分、继承等。

不同方式的取得权利会有所不同,但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3.物权的保护:为了保障所有人的权益,民法典从多个方面对所有权进行了保护。

其中包括对不正当侵害的制裁、对他人占有的返还要求等。

三、对所有权的限制尽管所有权享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的特点,但在实际生活中,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民法典中,规定了以下几种对所有权的限制:1.法律限制:法律规定了一些对所有权的限制,包括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领域。

2.公序良俗限制:所有权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俗,否则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制裁。

3.合同限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各方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对所有权的行使范围进行限制。

民法典如何界定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民法典如何界定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民法典如何界定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所有权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概念。

我们拥有自己的房屋、车辆、财物等,这些都涉及到所有权的范畴。

而《民法典》作为一部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典,对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为我们的权利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简单来说,就是对物的完全支配权。

这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个方面。

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掌握。

比如说,您拥有一套房子,您住进去了,这就是对房子的占有。

使用,就是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

还是以房子为例,您在房子里居住、生活,就是对房子的使用。

收益,是指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利益。

比如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就是对房屋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的行使。

处分,则是决定物的命运,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比如把旧家具拆解,法律上的处分像将房屋出售。

然而,所有权并非是绝对无限制的,《民法典》也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一种常见的限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例如,为了修建公路、铁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可能需要征收个人的房屋或土地。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个人对其房屋或土地拥有所有权,但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另一种限制是相邻关系。

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相互给予一定的便利或者接受一定的限制。

比如,您家盖房子不能影响邻居的采光和通风,邻居也不能在共用的墙壁上随意打洞。

这种限制是为了维护邻里之间的和谐共处和正常的生活秩序。

再者,环境保护也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您拥有一块土地,但不能在上面随意排放污染物或者进行破坏环境的活动,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限制,如对于文物、珍稀动植物等,其所有权的行使受到特别法律的严格规制。

《民法典》对所有权的界定和限制,体现了法律在保障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一方面,充分保护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自由地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实现物的最大价值。

民法中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问题

民法中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问题

民法中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问题在民法中,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涉及到财产权益和权利的行使。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进行探讨,探究其定义、特点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点所有权是指个体对一定的物质财产享有绝对控制和支配的权利。

在民法中,所有权是民事权益的核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绝对性:所有权人拥有对物质财产的最高支配权和决定权,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

2. 直接性:所有权人不需要依赖其他人的许可,可以直接对物进行支配和管理。

3. 继承性:所有权可以通过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传承给他人,确保权利的连续性。

二、使用权的概念与特点使用权是指个体对特定物质财产享有特定使用方式的权利。

使用权是所有权的一个派生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有限性:使用权是在所有权的限制下行使的,所有权人可以规定使用权的范围和方式。

2. 可转让性:使用权可以被转让给他人,但是被转让人只能享有使用权,不能享有所有权。

3. 依附性:使用权始终依附于所有权存在,一旦所有权终止,使用权也同时终止。

三、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在民法中,使用权常常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者附属权利存在。

所有权人对物拥有绝对支配权,可以规定使用权的范围和方式。

使用权人在享有使用权的同时,必须遵守所有权人的规定,并且不能侵犯所有权人的权益。

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通常以物的占有和支配为基础,所有权人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支配权交付给使用权人,使用权人则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合法地使用物。

四、民法中的所有权保护民法对所有权享有一定的保护和规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的取得有合法和合理的方式,任何非法、无偿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此外,《民法通则》也规定了他人对他人的财产享有的使用权,以及对他人的财产应当尊重的原则,从而进一步保护了所有权人的权益。

总结:在民法中,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两个不可忽视的概念。

所有权作为个体对物质财产的绝对支配权,具有绝对性、直接性和继承性等特点。

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一)

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一)

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一)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以下是对民法学中一些常见的民事权利名词进行解释,并举例说明:1. 财产权利•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品或财产享有的最广泛、最充分的权利。

例如,A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完全支付其价格,那么A就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

•使用权:使用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品或财产进行使用的权利。

例如,B租赁了一间公寓,他在租赁期限内享有使用该公寓的权利。

•收益权:收益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品或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享有的权利。

例如,C购买了一栋出租房产,他享有房屋租金的收益权。

•侵权:侵权是指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

例如,D 未经A同意,擅自将A的汽车出售给了他人,这是对A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2. 人身权利•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个人拥有生存和健康的权利。

例如,E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的生命。

•健康权:健康权是指个人拥有获得健康医疗条件和服务的权利。

例如,F有权享受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名誉权:名誉权是指维护个人名誉的权利。

例如,G 不得故意散布对他人名誉的不实言论。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私生活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权利。

例如,H不得未经许可公开他人的私密信息。

3. 人格权利•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指个人自由选择、结婚和离婚的权利。

例如,I具有单身自主权,可以选择是否结婚。

•知情权:知情权是指个人对相关信息拥有了解的权利。

例如,J作为病人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以便作出治疗决策。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个人不受非法拘禁和胁迫的权利。

例如,K不得未经法律依据将他人拘禁在某地。

•人格尊重权:人格尊重权是指个人要求他人尊重其人格尊严的权利。

例如,L不得以歧视性言论侮辱他人。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民法学中的民事权利名词解释和例子。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这些权利的需求和保护也更加重视。

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

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

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1)所有权的含义:①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所有权是一定社会中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②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客体是物,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所有权的义务;③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所有权指财产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独占支配权。

(2)所有权的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独占性的支配权,具体体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①自权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有物所享有的权利,不需任何中介就可以直接、无条件地支配其所有的物,并且依自己的意愿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物的权能。

所有权的此特征,区别于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权利;②完全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能。

除所有权以外的任何物权,都是不完全物权;③恒久性:所有权无存在期限的限制;④单一性:所有权是对标的物的统一支配权,不是各项权能的简单迭加;⑤弹力性:所有权的权能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而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分离。

当然,这种分离并不丧失所有权的支配力。

当他物权消灭时,那些离开整体的权能便复归原位,所有权恢复到原来的圆满状态。

三、所有权的权能1、所有权权能的概念: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

2、所有权的内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1)占有①占有的概念: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实际掌握、控制所以物的权能。

②占有的分类:a、自主占有与他人占有:所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占有,非所有人的占有为他人占有;b、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依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否则为非法占有;c、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依据非法占有人在占有一项财产时的心理状态,将占有他人财产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民法第十六章所有权

民法第十六章所有权

中世纪
随着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动产和无形财产的所有权 逐渐受到重视。
近现代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所有权制度逐渐完善,并 成为现代民法的重要组成 部分。
02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概述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 灭,是民法物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物权变动的结果可能导致所有权、用 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产生、变更或消 灭。
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无权处 分、第三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以及 完成物权变动登记等。
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以 及债权等财产权,但不适用于与公共 利益有关的财产权。
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是第三人取 得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 权,但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 失。
先占制度
先占制度
适用范围
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 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先占制度仅适用于无主的动产。
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
先占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以所有的意思占 有无主物、占有无主物须先于他人以及被 占有的物须为动产。
先占制度的法律效果是占有者取得无主物 的所有权,但该所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序良俗等。
拾得遗失物的规定
拾得遗失物的定义
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
指发现他人遗失的物品并加以占有。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 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 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 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 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 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 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民法中的所有权保护与纠纷处理

解析民法中的所有权保护与纠纷处理

解析民法中的所有权保护与纠纷处理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保护公民的所有权起着重要的作用。

所有权保护与纠纷处理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权益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所有权保护与纠纷处理进行解析。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属性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或者权益的绝对支配权和收益权,享有依法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以下几个属性:1. 绝对性:所有权是具有绝对性的权利,权利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对财产的最高支配权。

2. 排他性:所有权是排他的,即除非依法授权,他人不得干涉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支配和使用。

3. 相对性:所有权是相对的,即它是权利人与其他人之间的权利关系。

二、所有权保护的原则和方式在民法中,所有权保护的核心原则是以权利人的利益为依归,旨在保护和维护权利人的所有权。

1. 保护原则:所有权保护的首要原则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受到侵害。

法律对于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侵害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包括民事赔偿、禁止令等。

2. 影响则爆:所有权保护也要遵循影响合理限度原则。

权利人对物的支配应当遵循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的要求,不能滥用权利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对于权利人滥用所有权的行为,也将给予限制和制裁。

3. 侵权追责:对于侵害他人所有权的行为,民法规定了民事责任。

当权利人的所有权受到侵害时,他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可以请求法院采取禁止令等措施。

三、所有权纠纷的处理所有权纠纷是由于所有权行使出现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在处理所有权纠纷时,有以下几种方式:1. 协商解决:当权利人发现其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与侵权人进行协商,以和解或者赔偿等方式解决纠纷。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未果,权利人可以向有关单位申请调解。

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

3. 诉讼解决:在一些严重的侵权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所有权的名词解释

所有权的名词解释

所有权的名词解释所有权,是指对某一物或某一资源具有权益的状态。

所有权是现代社会中对财产关系的基本规定,是私有制经济体系的核心之一。

在法律上,所有权赋予其持有者对财产进行支配、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同时也授予其享有财产产生的利益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经济学上,所有权是资源分配、生产活动和经济组织的基础。

一、所有权的基本概念所有权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包含着三个基本要素:权利主体、权益对象和权利内容。

权利主体即所有权的持有者,可以是个人、团体或组织。

权益对象是指具体的物品或资源,包括土地、建筑、资本、知识产权等等。

权利内容则是指持有者拥有的权力和义务。

所有权赋予持有者对物品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同时也给予持有者对该物品利益的享有和相应的责任。

二、所有权的产生和变动所有权可以通过合同、遗赠、购买等方式获得。

合同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

而遗赠则是在个人去世后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方式。

购买则是指通过支付一定的价款,将所有权从原有的持有者转让给购买者。

所有权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变动,包括抵押、租赁和共有等形式。

抵押是指将财产作为担保物,将所有权暂时转让给债权人,以便借款人获得借款。

租赁是指将财产的使用权暂时转让给他人,但所有权仍归原持有者所有。

共有是指多个人对同一物品享有共同的所有权,各方在使用权、支配权和利益分配方面有所约定。

三、所有权的作用与限制所有权作为私有制经济体系的核心规定,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功能。

首先,所有权保护了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激励了人们对财产的投资和创造。

所有权的存在使得个人和组织可以安全地享有和支配其财产,并获得利益产生的回报,从而鼓励了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其次,所有权为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基础。

在私有制经济体系下,资源的配置以市场为导向,通过所有权的交易和转让,实现了资源的流动和优化配置。

此外,所有权也为秩序和稳定提供了基础。

私有制经济体系下的所有权秩序,为社会提供了一种有序的财产关系,确保了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八章所有权(第一节)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八章所有权(第一节)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章所有权(第⼀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在⼈们的⼀般观念中,所有权是指⼀切为⼈们所拥有、控制的财产权利。

不仅包括有体物如⼟地、房屋、汽车,甚⾄包括⽆体物⽐如权利,都归⾃⼰所有。

但是,在法律观念中,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将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在⽴法技术上较为科学,在法理上较为严谨。

这是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相区别的基本界限。

否则,如果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体物,那么债权、专利权、商标权、⼈⾝权都是所有权的客体,不仅法律概念缺乏科学性,⽽且也会导致适⽤法律原则的错误。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属于物权,即直接管领⼀定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与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债权构成财产权的两个分类。

(⼆)特征 与债权相⽐,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履⾏债务的⾏为,主要是作为;所有权不需要他⼈的积极⾏为,只要他⼈不加⼲预,所有⼈⾃⼰便能实现其权利。

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以外的⼀切⼈,他所负的义务是不得⾮法⼲涉所有权⼈⾏使其权利,是⼀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基于所有权与债权的这种区别,法学上把所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

所有权⼈有权排除他⼈对于其⾏使权利的⼲涉。

并且同⼀物上只能存在⼀个所有权,⽽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

特别是在我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集体所有权或个⼈所有权进⾏⼲预是常见的,也是必须的。

但是,作为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与债权的区别,所有权的排他的性质还是⼗分明显的。

3、所有权是⼀种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对于其所有物进⾏⼀般的、全⾯的⽀配的物权,内容⾯、最充分。

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民法所有权概述

民法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一般理论: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不仅有体物(如:房屋、汽车),还包括无体物(如:权利),都归自己所有。

法律概念:所有权——仅指对有体物的所有权。

将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在立法技术上较为科学,在法理上较为严谨。

这点,也是所有权与股权、知识产权、债权等其他财产权相区别的基本界限。

(一)概念指所有权法律制度,即有关于所有权法律规范的总和;1.指所有权法律关系,即法律确认的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基于物质资料的归属与支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指所有人对其使用物依法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法律关系之内容的权利方面。

(各国民法典在给所有权下定义时,都在这一意义上使用所有权概念。

)3. 我国《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学中,“所有权”这一概念通常在三个意义上使用:所有权是绝对权1.所有权具有排他性2.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3.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权利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5.(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二)特征二、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物可以行使的权能。

“权益”与“权能”的区别:所有人自己使用所有物,以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的利益。

(1)将所有物交他人使用,以收取对价的利益(2)以所有物作为举债的担保,而融通资金的利益(3)1、权益:为所有人独享所有物之一般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利益,包括:《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权能:为利用所有物,而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

第四节 所有权概述2020年11月8日15:30占有(1)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使用(2)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损毁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与释义

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与释义

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与释义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即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条文理解】《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条保留了这一规定。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永久和充分的物权,所有人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其他任何可能的方式实现的对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

当然,这四项权能并非要求所有人同时拥有,比如设定用益物权时就是所有人让渡了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管领的权能,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现实支配的前提和基础。

与仅作为事实状态的占有不同,在当事人基于占有权能而占有标的物时,不仅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而且还受到占有背后之本权的保护。

使用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依标的物的性质或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需要的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收取标的物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权能。

例如,收取果树结出的果实,收取租金、利息等。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收益权能作为财产权利的内容,非所有权人独享,这也是用益物权的主要内容之一。

处分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标的物权属变化或者物理形态变化的权能。

应该说,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具体而言,处分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指对物进行物理上处理的权能,如销毁某物品、加工某物品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所有权人使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消灭等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某物品等。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还具有消极权能。

这是指在所有权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危险时,权利人有排除他人干涉,以恢复对标的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权能。

由于此项权能须在受他人不法之干扰、妨害或侵夺时,始能表现,否则仅隐而不彰,故称为消极权能。

解读民事纠纷中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问题

解读民事纠纷中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问题

解读民事纠纷中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问题在民事纠纷中,所有权与使用权问题是常见且重要的法律课题。

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界限不清,容易引发纠纷,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解读。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点所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某一物件拥有的最高权利。

所有权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绝对性:所有权人对物件享有最高的支配权,可以决定物件的使用、转让、处置等事项。

2. 相对性:所有权是相对于其他人而言的,同时也意味着其他人必须尊重所有权人的权益。

3. 独占性:在拥有物件的期间,所有权人完全独占该物件,其他人不能直接侵犯或使用。

二、使用权的概念与特点使用权是指使用、占有和收益他人所有物件的权利。

使用权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有限性:使用权是相对于所有权人而言的,使用权人的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围。

2. 可转让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权可以被转让给其他人。

3. 依附性:使用权是依附于所有权而存在的,没有所有权就没有使用权。

三、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所有权与使用权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但二者又有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在实践中,所有权人可以将部分使用权授予他人,而所有权人自身也可以享有使用权。

在解决民事纠纷时,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的权益需要进行平衡,确保两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四、常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纠纷1. 房屋产权纠纷:例如,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重要问题。

2. 知识产权纠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界限模糊,易引发纠纷。

3. 汽车所有权纠纷:涉及汽车买卖、使用过程中的权益保护等问题。

4. 土地使用权纠纷:涉及土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的权益冲突,需要清晰划分双方权益。

五、解决所有权与使用权纠纷的原则在解决所有权与使用权纠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知识产权优先原则:对于知识产权等特殊情况,要以权利人的所有权为前提,合理保障权利人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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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内容提要」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的产生具有两个重要的隐喻:一是土地的分裂,二是个人主义。

这两个隐喻是我们正确理解大陆法系所有权的根本出发点。

它能正确解译当今民法理论界所面临的“所有权失灵”这一现象,并为理解所有权制度调整财产法律关系的局限性提供一个新的框架。

上述隐喻同时揭示出:财产法律关系的构建应超越个体占有实体物的模式,从权利和权利束的角度予以拓展更为恰当。

「关键词」所有权、权利、财产在两大法系中,“所有权”的概念是极为不同的。

自古罗马法、法国和德国民法典至现当代的日本、中国民法,所有权被明确表述为一种对物的完全支配权,并成为整个民法权利系统不可或缺的基石,物权体系和债权体系均围绕此展开。

而英美法系财产法则沿袭古日耳曼法的传统,理论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所有权概念,至今也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所有权更多地表现为对某一利益的拥有,英美财产法甚至可以不提到所有权而讨论财产权的法律问题。

两大法系的两种所有权观念并行不悖,至今仍无融合的趋势。

但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在当代受到日益严峻的考验,在运用其解释当代诸多财产法律关系时,并不总能得到理想的结果,“权利性质之争”一直是民法中回避不了的问题。

这充分说明,在理论上有必要重新对大陆法系“绝对所有权”概念进行审视,在历史剖析的基础上对其予以正确定位。

本文将挖掘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重要隐喻:物的分裂和个人主义,并进一步对所有权的泛化现象进行解释,在此前提下,本文还将对财产法律关系的构建提出新的思路,以与同行商榷。

一、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一)“不动产分裂”与绝对所有权观念的形成在讨论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的渊源时,“物的分裂”是一个有趣的话题。

在罗马法中,与近代所有权概念最接近的词语是“proprietas”,这是在帝国晚期出现的表示对物的最高权利的技术性术语,即相对完整的个人所有权。

但在古罗马社会商品交易相对发达的情形下,为何直到帝国晚期才出现较为完整的“所有权”?这一问题颇令人费解。

我认为,从物的分裂角度去寻找解释是颇有意义的。

在《十二铜表法》颁布以前,罗马的土地是部落共有,这种土地称为罗马土地(Ager R omane),罗马第一王罗慕洛在此基础上将土地依据部落、库里亚、宗族进行层层分配,最后分给各个家族占有和使用。

但此时家族并未取得土地的完全所有权,这种层次结构只是代表土地在氏族范围内的小团体之间进行的一种分配。

在此情形下,土地并未完全私有化,它承载着公私领域的多种功能,土地的私有也成为第一位的价值目标,团体间的利益分配仍是当时的首要问题。

对于其后漫长阶段的财产占有情形,彼德罗。

彭梵得认为:“在整个真正的罗马法时代,罗马私法就是家父或家长的法”.这充分说明,古罗马的大部分时代,私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缺乏其产生所依赖的制度基础,一种纯粹私法上的物权无从产生。

究其原因,根源在于土地仍属于团体占有和支配,并未完全分裂。

从物的分裂角度分析所有权,会遇到动产早期已分裂这一事实。

但在历史上,动产的天然个人化并不能决定法律上个人绝对所有权的产生。

在诸如日耳曼等早期民族也存在类似的情形,但却一直没有法律上的个人绝对所有权。

决定个人所有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农业社会中最重要的不动产(即土地)的分割,而动产对不动产的分裂却起到了催化作用。

具体而言,动产的个人持有和交易对不动产团体占有的消解起了很大作用。

这主要表现为,动产的交易使早期社会单元之间出现贫富差异,并通过高利借贷和商业经营使不动产进入流通领域,从而逐步实现土地的进一步分裂和转移,这颇类似梅因所言的“不动产逐渐被动产同化”这一趋势。

只有在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完全分裂后,整个民法上的占主导地位的“绝对所有权”形态才能确立起来。

但是这一同化过程是缓慢的,日耳曼民族从未能完全实现过,团体占有和使用土地一直成为主色调。

即使在古希腊,除了雅典和科林斯这两大商业中心以外,几乎所有其他地方仍保留原始社会的财产概念,一切财产仍属于宗教共同财产。

古罗马也经历了漫长的时期。

《十二铜表法》颁布以后,罗马土地仍表现为一种公有和私有的混合。

但是古罗马所特有的小国寡民这一天然条件,和作为沿海商业中心的优越地位,使罗马仍较世界所有其他地区更快地完成了土地的彻底分裂。

首先是家子开始从家长的束缚下脱离出来,成为财产权的享有者。

其次是万民法规则的扩展使团体间的交易大大简化,市民法所有权的团体和公法色彩逐渐被私的交易形式所取代,土地的所有权不再是一种身份和特权的象征,而成为万民法上所有民事主体的私权。

正是在万民法高度发达的帝国后期,“绝对所有权”(proprietas)才由罗马法学家在抽象和概括的基础上提炼出来。

通过对古罗马财产分裂情形的论述可以发现,罗马法所有权概念的形成与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分裂是同步的。

古代社会通行一种土地团体占有制,土地分裂的过程是极其缓慢的,在公权力渗透和团体分配因素的影响下,民法上的“绝对所有权”很难孕育出来,诸如古日耳曼和古代中国的所有权理念便是有力的例证。

古罗马绝对所有权概念的形成实则是人类历史的突变,“在西方漫长的财产法历史中,单纯没有附加义务的所有权几乎只在罗马时代的末期存在过”.在小商品经济的有力冲击下,氏族和家庭逐渐解体,万民法规则的输入更使社会组织支离破碎,其结果便是土地的彻底分裂。

只有个人持有土地以后,他才可能享有绝对的排除他人影响的支配权,整个社会在个人完全占有土地的前提下才能形成一种占支配地位的绝对所有权观念。

(二)绝对所有权的个人性与土地分裂相对应的必然结果是,罗马法后期的“绝对所有权”概念自始便是个人主义的。

个人主义的核心在于,所有权体现的是个人与实体物的紧密结合,其中的当然含义是,所有权的最大价值在于确定实体物本身的归属,是法律在不动产碎裂化以后,对分裂的财产和单独的个人占有这种模式的确定。

因此,实体物自身在空间上的回复性是绝对所有权概念的独特价值。

这种有形物与个人之间的依附关系,也可从罗马法中所有权概念的动态演变中获得解释。

自近代以来,通常的说法是先有了“所有权”的科学界定才有“他物权”的出现,这种观点是值得怀疑的。

按照许多罗马法学家的看法,“所有权”(dominium)的形成是地役权(servitus)和用益物权(ususfructus)产生的结果。

彼德罗。

彭梵得也认为,作为对物的最高权利的“proprietas”(所有权)产生于帝国晚期,主要相对于用益权(u susfructus)被使用,享有用益权的人称作“用益权人”,用益权标的物的所有主叫“用益物所有主”。

因此,所有权与役权自始便是一对互相依存的概念。

从时间上分析,地役权和用益权大约是在公元前3世纪或2世纪左右形成的。

从《学说编纂》的一些片断来看,前古典的法学家曾讨论过用益物权。

(P229)可见,正是由于他物权的产生客观上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土地所有权人的地位,“Dominium”和“Proprietas”才适应这种要求而产生。

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在所有权概念正式出现以前,在逻辑上我们不能把“ususfructus”或“servitus”称作“他物权”,但是毫无疑问,正是这两种形式的权利出现,才促成了所有权“proprietas”产生。

因为只有当甲利用乙占有的物时,乙才感到有确定自己为所有人的必要,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正是对单独的个人占有财产这一形态的固定和强化,在他人对自身所占有的财产进行利用的博弈过程中,绝对所有权概念才得以最后催生出来。

(注:在1999年10月在京召开的国际罗马法会议上,曾有人对于“所有权”概念后于“用益权”概念产生提出质疑。

在此,本人除做上述解释外,还补充一点。

个人占有实体物这一事实与法律上所有权概念的产生并不是同步的,在现实社会关系中,个人占有的事实显然先于他人利用这一事实,但在法律概念上,并不一定如此,用益物权制度的深化和成熟才使理念上的所有权最终确立。

)上述分析说明,只有在个人完全占有和支配某一实体物的情形下,才有可能产生他人利用物的问题,罗马法所有权的形成机制本身就说明其自始就是个人主义的,因为“自己”与“他人”这一分析格局本身就是从个人角度进行的描述。

归根到底,这仍然是由物的分裂决定的。

相比较而言,古日耳曼部落由于缺乏个人占有独立份额的不动产这一前提,便无法完成罗马法的上述过程,只能基于团体共同占有、共同使用土地形成一种“相对所有权”。

相对所有权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个人不能决定某一不动产的命运,不动产并不以回复某人为必要,这一传统延续至中世纪。

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所描述:“与此(绝对所有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封建所有权在各个方面通常都是有限的、共同的。

”因此,在英美财产法中,财产并不是以个人占有实体物来衡量,而是以实际享有的权利来衡量的,所有权并没有成为英美法度量财产的惟一标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两大法系的“所有权”制度均是在人与物相结合的基础上,对社会成员间利益进行分配的两种方式的反映,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概念更具优越性和原生性,其实它只不过是就个人对分裂的不动产完全实施占有这种方式的一种法律上的认定。

更准确地说,罗马法和近代大陆法系的“绝对所有权”概念的语境是“物的分裂”和“个人主义”,这两个隐喻对于我们理解所有权概念相当重要。

它说明“绝对所有权”是通过规定物的本身归属来界定利益,物的归属和回复是“绝对所有权”根本价值所在,脱离了物的分裂和物的占有回复,大陆法系所有权犹如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整个物权理论体系便会苍白无力。

正是因为大陆法系物权体系建立在此基础上,才使得“绝对所有权”理论并不总能很好地解释英美法系财产关系,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许多团体财产关系。

二、当代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的泛化、失灵及解释(一)所有权概念的“泛化”及“失灵”自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倾向于运用“所有权”理论去分析所有的财产关系,或者专门讨论某一权利与所有权的关系,一言蔽之,“所有权”成为分析民法上财产关系的最基本的工具和参照物,在这里姑且称之为“所有权的泛化”。

但依靠所有权的泛化并不总能使问题迎刃而解,相反,所有权失灵的情形时有发生。

下面便是民法中较常见的几种失灵现象:(1)公司法人和股东财产权问题。

关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学术界众说纷纭,有诸如“所有权”说、“占有权”说、“经营权”说等,目前占主导地位的是“所有权”说.关于股权的性质,理论界主要有股东所有权说和债权说两种观点。

显然,学术界主要是在所有权和物权范围内通过权能组合和折衷以寻找法律性质的答案。

但是从所有权法则分析,上述两种权利会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最难处理的是公司与股东的关系,以及法人财产权的性质问题。

(2)信托财产权利性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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