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影视服务企业 “营改增”培训
浅析广电行业“营改增”
影视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分析及政策建议
影视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分析及政策建议作者:姚静来源:《新会计》2013年第03期【摘要】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成功试点,“营改增”在现代服务业的试点范围也逐步扩容。
文章就影视服务行业“营改增”试点予以分析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影视服务业营改增分析建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等文件精神,自2012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上海率先推行。
随着“营改增”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成功试点,“营改增”在现代服务业的试点范围也逐步扩容。
本文就影视服务行业“营改增”试点予以分析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电影和影视服务业包括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电影和影视节目发行、电影放映,是电影电视产业链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属消费性文化创意产业范畴。
影视剧本著作权销售、电影版权转让、电视节目播映权等均在本次试点中被纳入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电影放映、影片发行收入仍属于营业税应税服务范围。
一、影视节目制作试点营改增情况分析(一)影视节目制作增值税进项税来源分析增值税进项税源的取得,对分析“营改增”对影视节目制作企业的影响有较现实的意义。
本文抽取了上海某电影集团企业近三年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共4部样本,拟从影视剧制作主要成本构成入手对影视剧制作成本增值税进项税来源作一分析。
1.直接人力成本。
直接人力成本包括演员酬金、工作人员酬金、协助人员费用等,对该类人力成本费用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增值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抽取的样本中直接人力成本支出占制作总成本的20%~48%不等(抽取样本中不同片子核算口径不同,服装、道具、布景等环节如承包给第三方制作,则相应的费用中包含人工成本因素)。
影片总投资额、创作题材、主创实力等各种因素,不同影片直接人力成本差异区间较大。
广电行业“营改增”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广电行业“营改增”的问题及对策探讨【摘要】本文首先从营改增试点的背景出发,分析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国内背景,然后介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作用及意义,对广电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常见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对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展望。
【关键词】广电行业;营改增;问题;对策2012年1月1日上海成为首个“营改增”的试点地区。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即一方面扩大地区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和发行等纳入试点;另一方面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以及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鉴于这样的前景,营业税将被全部纳入增值税框架体系。
作为原来基本上是营业税范围的广播影视行业,此次“营改增”将面临一系列问题与挑战,如何应对”营改增”后出现的各种状况,成为广电行业财务管理亟需解决的一项重要工作。
下面将探讨“营改增”的背景、作用及意义、以及在财务会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其解决的几点建议。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国内背景(1)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客观上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
但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税基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
而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其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加之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轻。
后者则有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重。
(2)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浅谈广电行业“营改增”纳税实务中的几个问题
浅谈广电行业“营改增”纳税实务中的几个问题浅谈广电行业“营改增”纳税实务中的几个问题[摘要]文章针对广电行业纳入"营改增"以来,企业财务与税务部门就纳税实务中有关对适用营业税与适用增值税业务进项税转出、免税业务与应税业务进项税转出方面存在的不同理解;同时结合税法对收入确认的时间、范围等的特别规定,兼营行为及涉及不同税率的方面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说明,并提出了相关对策,有助于减少企业税务风险,实现纳税人正当权益。
[关键词]广电行业;营改增;纳税实务1 引言根据财税〔2013〕37文件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广电行业作为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试点以来近2年,企业财务与税务部门就纳税实务中有关进项税转出方面存在的不同理解,企业财务就税法对收入确认的时间、范围等的特别规定,兼营行为及涉及不同税率的方面问题容易忽视,笔者结合企业实际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2 安装业务进项税转出的问题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指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用,一般情况是指有线电视户线部分(有线电视楼栋分配器以下部分)的安装费用。
(1)税务部门观点:安装收入与应纳增值税的收视类收入不能准确划分,应按当月安装收入除以当月安装与收视类收入之和的比例转出当月进项税额,不予以抵扣。
理由如下:一是企业取得用户交纳的安装费收入对应的成本不仅是户线,还包括主干线、机房等设备,认为没有前端建设,后端用户功能没法实现;二是用户线路安装好后,会开通电视信号,企业会取得相关收视收入。
(2)企业财务观点:企业财务认为按税务部门意见方式转出进项税不合理,既不符合"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也不符合"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非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之情形,建议安装业务中按安装成本所实际使用的材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不予以抵扣。
理由如下:一是安装收费项目对应的收入与成本范围是明确的。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广播电视业 “营改增”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广播电视业“营改增”一、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播影视服务。
三、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
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指以分账、买断、委托和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四、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新增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广播影视行业如何利用好“营改增”政策优势
广播影视行业如何利用好“营改增”政策优势作者:乔畅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7年第6期自2013年8月开始,“营改增”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落实。
这也是当前我国重要的一项税务改革,针对财税工作人员来说,是一次重要的工作挑战。
在此阶段中,广播影视单位主要业务依然不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如果在运用过程中,统筹得不到改善,就会使得单位税负逐渐增大。
因此,这就需要广播影视单位应该将原始的运行形式进行转变,加大税务筹划工作的关注力度,借助“营改增”机遇,促进广播影视行业稳定发展。
下面,本文将进一步对广播影视行业如何利用好“营改增”政策优势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落实“营改增”政策的主要作用营业税作为一项在我国境内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收营业税收的一种税务形式,是把纳税人所有收入当作计税标准,和相应税率相乘之后得出纳税税额。
通常情况下,营业税征税效率偏低,但是需要每一项流动环节都应该进行缴税,进而重复纳税现象比较突显。
增值税作为一项在我国境内对提供商品加工、修理以及劳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收增值税收的一种税务形式。
在20世纪50年代起,增值税正是在西方国家全面落实,运用销项税和进项税进行抵扣的方式,让纳税人给产品增值部分进行缴税税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重复纳税现象的出现,进而得到了各个国家的全面应用[1]。
在20世纪70年代末,增值税开始引入到我国,最初也仅仅在一些城市以及领域进行试运营,在1984年,我国国务院部门开始加大增值税征税范畴,在1994年,进行了税制改革,增值税的纳税范畴逐渐延伸到全部商品以及加工维修劳务中,针对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销售等方面,依然执行营业税。
当前,随着我国税务体系的全面改革,各个领域开始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这不仅可以有效防止重复纳税现象的出现,同时还能减少企业纳税压力,进而推动企业更好发展。
二、“营改增”政策落实给广播影视行业带来的影响(一)税率方面在营业税税制的作用下,广播影视单位的节目制作、发行以及服务等方面都需要按照税率为5%进行营业税收的缴纳,而放映包含在文化体育业范围中,可以按照税率3%进行营业税缴纳。
“营改增”对我国广播影视服务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我国广播影视服务企业的影响【摘要】“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减轻税负的重要措施。
自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营改增”范围。
这一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改革微观上将对每个广播影视企业的财务、税务、税收征管产生影响,宏观上不仅影响到整个广播影视行业资金的融通、资产的更新、采购渠道的规范,同时还将对企业组织架构的调整、产业结构的优化、以及产业分工的细化及技术的革新产生深远的影响,而且将对现代服务业抵扣链条的完善产生一系列深层次的影响,从而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推进服务业的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广播影视企业我国税制改革“重头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迎来双扩围:不仅“营改增”试点区域正式在全国推开,而且“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由6+1改为7+1,即在原来的现代服务业的六个行业和一个交通运输业的基础上,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营改增”范围。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和播映服务,属于文化精神范畴。
目前,中国的广播影视服务年营业收入超过3 000亿元,“营改增”这一重要的财税改革,将给广播影视企业带来巨大的影响。
一、微观上,“营改增”对企业的财务、税务、税收管理影响(一)“营改增”广播影视企业账务处理的变化(表1)(二)“营改增”广播影视企业税负的变化“营改增”后,广播影视企业主要税种由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率也有较大的变动。
“营改增”前,广播影视业服务中的制作、发行部分按照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播映部分属于文化体育业的范畴,实行3%的营业税率。
“营改增”后,广播影视企业按照应税服务500万元的年销售额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税率。
“营改增”后,广播影视企业的税负负担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需根据企业的情况,如企业经营规模大小、经营范围、具体成本构成等情况具体分析。
“营改增”对广播影视服务业的影响
的能力 、替代 品的替代能力、行业 内竞争者现在的竞争能力的
分 析,掌握 决定行业利润水平的五种力量。 ( 4 )广播 电视行业经济运行 。主 要为数据 分析 ,包括广播 电视行 业的竞争企业 个数、从业人数、工业总产值 、销售产值、 出 口值 、产 成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 、资产、负债 、行业成 长 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运营能力 。 ( 5 )广播 电视行 业市场竞争主体企业。包括企业的产品、 业 务状 况 ( B C G ) 、 财 务状 况、 竞争策略、 市场份额、 竞争力 ( S W O T 分析)分析等。 ( 二 )相关广播影视服务业 的 “ 营 改增 ”政策
率为 6 % ,其应税服 务范 围包括广播影视节 目 ( 作品 )的制 作服 务、发 行服 务和 播映 ( 含 放映)服 务。 根 据财 政领 导小组领 导下,省 国税 局加 强与 财政 、地税部 门协作 ,强化 内部统 筹协 调,确定了 “ 思想 高度 重视 、工作力度不减 、确保 顺 利实施”的总要求,倒排工时、细化 安排 、狠抓落 实,紧锣 密鼓开展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今年广播影视服务业营 改增试 点 工作平 稳推 进、万无一失。省国税 局按 照 “ 倒计 时”的要 求, 明确了三个阶段 2 4 个重 点项 目的具体工作 ,有序推进试点工 作 。目前,已顺利完成国地税相关征管数据 交接 ,约 1 4 0 0户广 播影视业纳税人的确认工作 已经完成,征管系统 升级 、数据采 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控器具安装、发票发售 、对 纳税 人政策和操作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已全面展开 , 并于 7月 3 1日 这些企业间的信 息沟 通效率,从而建立 更好 的投 融资机制 。
关键词 :广播影视播 映业
一
营改增 税 负
_营改增_对广播影视服务业的税负影响
抵扣率时, 营改增后税负是上升的, 并且可抵扣金额占营 业收入的比率越小, 增税效果越明显; 反之, 当可抵扣金 额占营业收入的比率大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时, 营改 增后税负是下降的, 并且可抵扣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率 越大, 减税效果越明显。 三、 政策建议 广播影视服务业实行 “营改增” 是我国 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是推进税收结构性减 负的重要举措, 但是部分企业的税负不可避 免会增加。 为了能在这场改革中趋利避害, 笔者提以下几点建议: 1. 扩大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 使广播影 视服务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整。 比如电 影拍摄经常要去外景地, 如农村或者国外, 很多费用是不能抵扣的; 电视剧、 电影制作 环节很大一部分费用来自演员片酬, 这部分 也不能抵扣; 在房价高企的背景下, 房租、 场 地租赁费节节攀升, 这部分费用也不能抵 扣。 如果这些进项税能获得抵扣, 则企业税 负将大为减轻。 2. 对于改制前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无 论纳入试点与否, 在同等条件下, 应尽量考 虑从试点地区购买营业税应税劳务, 索取合 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及时到税务机关认 证, 争取在实行 “营改增” 后获得抵扣从而降 低税负。 3. 广播影视服务业实行 “营改增” 之后, 购进设备、 固定资产、 货物或者劳务作为进 项税能够获得抵扣。 因此对于被纳入试点的
“营改增” 前后税率变化=③-①。
注: ③ “营改增” 后实际税率 =1ː (1+6%) ˑ6% ʈ5.66% , ④
二、 举例分析 1. 假设某广播影视服务业为一般纳税人, 年营业收 入为 a 万元, 企业可以抵扣金额与年营业收入保持线性正 相关关系, 即可抵扣金额 = 年营业收入 ˑb, 其中 b 是相关 系数, 并假设所有进项成本统一按照 17% 的税率进行抵 扣。 2. 建立相关模型, 设流转税税负为因变量, 用Y表 示, 其中 Y1 表示 “营改增” 前应缴纳的流转税税负, Y2 表 示 “营改增” 后应缴纳的流转税税负; 企业年营业收入和 可抵扣金额占年营业收入的比率为自变量, 年营业收入 用 a 表示, 可抵扣金额占年营业收入的比率用 b 表示, 据此 可以得到以下计算模型: “营改增” 前应缴纳的流转税税负计算模型 Y1=aˑ5% (或 3%) “营改增” 后应缴纳的流转税税负计算模型 Y2=aˑ 6%-aˑbˑ17% 税负率=应缴纳的流转税税负ː营业收入 3. 分析思路与方法。 根据建立的模型, 首先计算出无 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也就是使广播影视服务业 “营改增” 前后税负一致时可抵扣金额占年营业收入的比率; 其次, 围绕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设置几档不同的可抵扣金额 占年营业收入的比率, 使之分别大于和小于无差别平衡 点抵扣率, 并据此分析不同抵扣率情况下企业税负增减 变动情况。 假设该广播影视服务业年营业收入为 5 000 万元。 (1) 计算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根据公式 (1) 、 (2)及 上述已知条件可得: 5 000ˑ5%=5 000ˑ6%-5 000ˑbˑ 17% , 解之得: b=5.88% ; 5 000ˑ3%=5 000ˑ6%-5 000ˑbˑ 17%, , 解之得: b=17.65%。 根据以上的计算结果我们可知: 广播影视制作、 发行 企业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为 5.88%; 广播影视播映企业的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为 17.65%。 (2) 分析 “营改增” 前后企业税负增减变动情况。 根据 计算出的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对广播影视制作、 发行企 业选取可抵扣金额占营业收入 2%、 4%、 5.88%、 10%、 20%五 档比率, 分别分析比较 “营改增” 前后企业税负率差异及
论“营改增”对广播电视业的影响
论“营改增”对广播电视业的影响冉淑霞河南电视台财务部,450002 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8号,E-mail:*****************摘 要:从2013年8月1日河南电视台开具河南省第一张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今,河南省广播电视业的“营改增”试点改革已实施一年有余,本文针对河南电视台“营改增”后的状况,总结分析了“营改增”对广播电视业的影响,并从财务管理角度提出了当前广播电视业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广播电视 营改增 影响 应对措施一、引言“营改增”,就是对过去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有利于降低税负。
经过前期的“营改增”试点,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范围推广到全国试行,并将广播影视业包括广告播出服务、广告代理服务、节目制作、节目策划销售等常规性业务划入现代服务业,并全部纳入“营改增”的范围之内。
2013年8月1日零时1分,在河南省国税局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河南电视台财务人员以一笔广告业务开具了河南省第一张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标志着河南省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改革顺利实施。
根据我台“营改增”实施一年多来的情况,总结了“营改增”对广播电视业的影响,从财务管理角度提出了应对措施。
二、“营改增”后对广播电视业的影响(一)纳税方面1.适用税率的变化原营业税规定,广播电视业的应税项目适用两档税率。
广告、录音、录像等项目属于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表演、播映等项目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
“营改增”后,不再按应税服务区分不同税率,而是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由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由国税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培训总结
参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与内部控制”培训总结李克强总理4月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并进一步扩大试点,今年8月1日逐步在全国推行,这有利于解决因局部地区试点导致的政策差异和税收征管风险等问题。
同时,随着形势发展,内部控制制度在推进和执行的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困惑与难题;如何制定全面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如何解决没有内部控制制度覆盖的真空地带?都需要不断有效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学习和运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在一系列新税改制度要求下,抓住机遇,积极应对增值税的扩围,充分掌握税改政策的发展方向、要点内涵和操作运用,及时调整运营策略,交流借鉴改革试点行业的做法,切实做好“营改增”准备和实施,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确定举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与内部控制”高级培训班。
经学校同意,我于9月5日参加了在宁夏银川举办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与内部控制”培训。
课程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庞金伟教授和郭永清教授讲授。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北京市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今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今年将把此前部分地区开展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向全国扩围,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业纳入试点。
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
根据测算,扩围推广后2013年全部试点地区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培训
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培训济南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4月目录•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率•销售额•计税方法•税收优惠温馨提示为了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课程内容,建议您在完成“营改增基本政策”内容学习后,再学习本课程。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销售服务”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本课程主要对除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外的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进行讲解。
其中涉及到不动产经营租赁的,详见“不动产经营租赁政策培训”课程。
征税范围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1、交通运输服务中,增加了“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规定。
2、对其他税目进行了个别调整。
现代服务•新增“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两个子税目;•将不动产租赁纳入“租赁服务”范围•新增、调整了其他个别内容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具体包括:1、研发和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5、租赁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7、广播影视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9、其他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
经纪代理服务如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安全保护服务如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等。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其中,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广播电视业“营改增
广播电视业"营改增"涉税问题?广播电视业“营改增”是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的。
在缴纳增值税的两年多时间内,大部分企业运行正常,基本上实现了由营业税向增值税的平稳过渡。
但是,广播电视业“营改增”还存在诸多的涉税问题,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宽带移交不彻底,税法规定不明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但是,作为广播电视运营商的主业,即企业收取的电视收视费,特别是对广播电视业提供的宽带服务收入,该不该缴纳增值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
不过,对于广播电视企业来说,收取的电视收视费,一般都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并办理了国地税移交手续。
但对于宽带收入,却无人问津,有许多地方一直缴纳营业税。
那么,对于宽带收入到底该不该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该从什么时间算起呢?这些涉税问题,一直困扰着基层税务人员。
就拿湖北省来说,“营改增”首次执行时间是2012年12月1日,根据当时的税法规定,信息技术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而宽带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比较接近。
但信息技术服务中并没有宽带服务具体明细,只有信息系统服务子目,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以及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从相关规定看不出,宽带服务就属于信息技术服务。
再加上广播电视业2013年8月1日才纳入“营改增”,并且在移交时,只办理了收视费移交手续,一般都没有考虑宽带服务,从而导致宽带服务成了被遗忘的角落。
随着“营改增”步伐的加快,2014年6月1日,电信业纳入了“营改增”范围。
有人提出,电信业有宽带服务项目,既然电信业缴纳增值税,那么,广播电视业宽带服务也应该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对广电传媒业的影响及对策
布者 ( 包括媒体 、 载体 ) 的广告发 布费后 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 “ 营改增 ” 后2 0 1 3 年 收入 需交纳 的增值税= 增值税 销项税额一 增值
税进 项税额 。其 中 : 销项税额 = l 1 1 0 0 / 1 . 0 6 * 0 . 0 6 = 6 2 8 . 3 万元 。增 值税进 项税 额= ( 5 5 0 0 + 3 5 0 ) / 1 . 0 6 * 0 . 0 6 + 1 2 0 / 1 . 1 7 " 0 . 1 7 = 3 4 8 . 5 7 万元 。另该 企业 2 0 1 3 年采购 固定资产 , 取得增 值税专用 发票 , 进项税额 为 5 O . 8 5 万元。
成本 、
费用 设 计制作 费
广 告发 布费
5 , 5 0 0
5 5 8 %
6 %
3 l l 3 2
3 5 0
3 6 %
6 %
Hale Waihona Puke 1 9 8 1 修 理及耗材
1 2 0
l _ 2 % 3 8 6 %
0 8 % 1 0 0
.
1 7 % l 7 4 4
及 的税费为 营业税和文化 事业 建设费 , 以及随 营业税 随征 的城市维护 故应交增值税= 6 2 8 . 3 — 3 4 8 . 5 7 — 5 0 . 8 5 = 2 2 8 . 8 8 万元 。 建设 税 、 教 育费附加等 。其 中营业税 又因应税项 目或行业 的不 同而适 ( 三) 某 广 电铸 媒 企 业 税 负 的 简要 分 析 用 于不 同的税率。此次“ 营改增 ” 使得对广 电传媒行业 而言绝大多数经 如表所示 , 该企业针对 2 0 1 3 年收入计算 出“ 营改增” 后税 负有所 下 营项 目已归属 于现代服务业 , 成为增值税 应税项 目。税种 的转 换对广 降。究其原 因, 有 以下几方 面需关注 : 一是该企业 营业 收入 中广告业 务 电传媒企业 而言既是一种机遇同时也要求广 电传媒业在 公司 内部管理 收入 占到 9 0 %, 而广告收入在 营业税 中属差 额纳税 , 在“ 营改增” 后, 增 和营销方式上需要有新 的调整和变化 。 值税也是就 增值部分交 纳增值税 , 故 主营收入“ 营改增 ” 前后税负变化 ( 二) 以安徽 某广 电铸媒企业 为例 , “ 营改增” 税 负的测算 比较 不大 。二是该 企业人力成 本所 占比重较 大 , 该部分成本属 于增值税不 该广 电传媒企业 为地方 电视 台的广告经 营代理企业 , 主要经 营业 可抵扣项 目。三是若 该企业 2 0 1 3 年没有购置新 资产 , 则 企业“ 营改增 ” 务是广告代理 、 影视策划设计 、 节 目包装 、 影视设备租赁等 , 属 于现代 服 前所 负担的营业税与“ 营改增” 后所负担的增值税几乎相等 。因此可 以 务业 , “ 营改增” 中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看出, 受企 业收入 、 成本结构及经营策略的影响 , 文化传媒企业在“ 营改 某广电传媒企业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 2 0 1 3 年税负情况表 ( 万元 ) 增 ” 初期 , 税负 将有增有 减 , 从 长期来看 , 行业 整体税负会 呈现下 降趋 项目 金额 比重 营 业 增值税
广播影视服务业进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广播影视服务业进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无
【期刊名称】《新闻传播》
【年(卷),期】2013(000)008
【摘要】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对于新纳入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业应如何征税的问题,《通知》明确将其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
这意味着,该行业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
《通知》还对纳入试点的应税服务范围进一步做了说明,其中广播影视服务主要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总页数】1页(P6-6)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29.2
【相关文献】
1."营改增"对广播影视服务业的影响 [J], 韩梅
2."营改增"对广播影视服务业的r影响分析与对策 [J], 李宇婷;刘青
3.“营改增”对广播影视服务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J], 辛宵玉
4.浅议“营改增”对广播影视服务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J], 靳晓宁
5.“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将助推服务业提速 [J], 朱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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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税局关于江苏省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
省国税局关于江苏省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19
【摘要】<正>2013年第3号2013年7月12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现就广播影视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事项明确如下:一、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37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规定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以下简称电影企业),对
【总页数】1页(P63-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省国税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J], ;
2.省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 [J], ;
3.省国税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J], ;
4.省国税局关于江苏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具体事项的补充公告 [J],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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