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试样抽检规则与取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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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

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

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楼梯)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HRBF500E钢筋

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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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规定:

3.0.10条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5.2.1条建筑材料的检测取样应由施工单位、见证单位和供应单位根据采购合同或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共同对样制样过程、样品的留置、养护情况等进行确认,并应做好试件标识。

5.2.2条建筑材料本身带有标识的,抽取的试件应选择有标识的部分。

5.2.3条检测试件应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标识应包括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

5.2.7条实行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定的见证人员每个工程项目不得少于2人,并应按规机构。

5.2.9条检测收样人员应对检测委托单的填写内容、试件的状况以及封样、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单上签收。

5.2.10条试件接受应按年度建立台账,试件流转单应采取盲样形式,有条件的可使用条形码技术等。

5.2.11条检测机构自行取样的检测项目应做好取样记录。

5.2.12条检测机构对接收的检测试件应由符合条件的存放设施,确保样品的正确存放、养护。

5.3.1条检测机构的收样及检测试件管理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检测工作,并不得将试件的信息泄露给检测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并在网络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书面合同,并按规定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如合同主要内容发应当在合同变更后的20天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的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未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类别检测项目不得委托给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挂靠工程检测业务。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建设工程实体检测,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的见证下实施试样的单位、个人和取样见证人,应当对试样的代表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要求编制检测计划。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规定的检测报告,方可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一)检测机构在施工现场采样、封样进行检测的,取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方式和数量取样,并对样品责,检测结论应对应其试件所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不得出具“仅对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

(二)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有关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采样、封样、送样的,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三)属现场检测的,应实行现场检测见证制度。检测机构应编制检测方案并提供给建设单位或委托方,检测抽样方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并在检测前将检测方案录入检测信息系统。在检测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方或监理单位通过现检测机构是否按照检测方案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应附具现场见证证明文件。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检测、审核、授权签字人等相关责任人签字。

(五)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的公章或报告专用章、计量认证标识,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六)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进行抽样或现场检测,其检测报告应包含工程概况、检测内容、检测依据、检测方法、取量、部位及相应的规范要求、检测结果等内容及其它需要包含的内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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