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实施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加强“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的实施
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增强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源头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共东营市纪委、东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市纪委市监察局统管派驻机构关于部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东纪发〔2013〕35号),结合市供销社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严格依纪依法。严格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的监督管理。
2.促进科学规范。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着力解决决策行为不规范、决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保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民主科学,执行规范高效。
3.强化责任追究。落实决策、执行和监督责任,对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严格问责追究。
二、主要内容
围绕“三重一大”事项,对“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要求情况实施监督,有效规范决策、执行行为。主要监督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三农”服务、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
3、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4、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的研究决定;
5、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6、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安全稳定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及应对方案;
7、其它应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人员的调入调出;
2、机关中层干部的任免;
3、重要岗位人员调整;
4、市管干部推荐;
5、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的处理;
6、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点建设和投资项目计划;
2、工程项目招投标;
3、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处置、维修、改造,
4、大宗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的购置;
5、重大活动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2、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3、建设项目的投资情况;
4、办公经费及各类款项的支出情况。
三、主要程序
充分做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准备,严格按照会前酝酿决策、会中集体决策及会后执行决策三个阶段进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一)酝酿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决策议题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提出初步议题,并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
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或相关参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应以书面形式表达。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三)执行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经本单位领导班子或相关人员集体决策后,决策结果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公示,并由单位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必须作出临时处
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四、监督检查
市供销社“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自觉、主动接受市纪委监察局统管派驻机构的的监督。
(一)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提前2个工作日,将事项向派驻机构报告,并充分考虑派驻机构反馈的意见,做到事前充分协商。
(二)主动邀请派驻机构参加相关会议活动,及时整改落实派驻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将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情况及时报派驻机构进行审核备案。
五、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情况,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对不经集体讨论研究,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集体决策后,不按规定程序运作,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
集体决策;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执行错误造成严重损失;参会人员违反纪律擅自泄露涉密集体决策事项;弄虚作假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等情形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集体决策违规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规分别追究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限期整改、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提请主管部门实施问责、党纪政纪处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