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售电公司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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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售电公司运营模式
2016-07-04长江环保能源
广东电力交易市场交易规则解读,价差对匹配制度、返还机制和交易规模限制共同决定市场现状
广东省首次集中竞价交易发生在2013年12月27日,交易对象为2014年一季度的电量。因此,早在2013年,广东省经信委及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就已经印发了《广东省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集中竞争交易实施细则》(粤经信电力[2013]550号),设立了相对报价的机制,构成了现在广东电力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的核心内容。
在相对报价的体系中,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双方在市场上报出的是对目录电价(发电方为上网电价,用电方为对应的销售电价)的变化幅度,代表着双方降/涨价销售和购买的意愿。与相对报价体系所对应的是绝对报价体系,在绝对报价体系中,供需双方报出的价格为各自愿意或者希望接受的电价本身而非变化幅度。两种体系相比,绝对报价更加直观和通俗易懂,然而绝对报价体系需要完整的、系统的输配电价支撑,就好比人们在网上购物时需要有运费体系支撑一样。然而截至目前,广东省输配电价改革尚未开展,输配电价本身并不透明,因此相对报价体系更加适合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的开展。
广东电力交易系统当前的间接报价系统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绕开输配电价进行交易,前提是所有参与交易的发电厂之间、大用户之间拥有相同的目录电价。因此,当前参与广东电力集中交易的发电厂均为本地火电厂(拥有相同的标杆上网电价),购电方的最终用户均为工业大用户。由此可见,广东电力交易体系仍是一个比较初级的系统,限制条件较多,与当前欧美各国成熟的电力市场比起来,尚存在不少缺陷:
1.需要相同目录电价体系支撑,由于目录电价不同,暂时无法实现多电源种类、多用户种类集中交易;
2.报价系统不直观,理解上容易出现差异;
3.出清价格存在剪刀差补贴,从不同方向上改变了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博弈形势;
4.设置交易规模上限,改变了需求侧的供需状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价策略;
5.缺少平衡市场、电力金融市场等,异常报价状态响应机制不足。
广东电力交易系统目前尚处在较为初期的阶段,是售电侧改革初期的特殊形态,未来尚有很大的发展和改善空间。因此,本报告所作出的交易系统解析仅适用于当前时期,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及电力市场完善度的发展,相关分析与解读将不再适用。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印发广东省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集中竞争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电力[2013]550号),以及后续发布的《关于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集中竞争交易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电力直接交易将发电企业申报价差、购电主体申报价差配对,形成竞争交易价差对。计算公式如下:
价差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购电主体申报价差
价差对为正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为负或零值时,按照价差对小者优先中标的原则进行交易。价差对相同时,按申报价差相应电量比例确定中标电量。
此类价差配对方法决定了对发电方来说,若想增大成交的几率,则需要尽可能的低报价;对购电方来说,则需要尽可能的高报价。然而,更低的供方报价意味着电厂需要出让更多的利益,更高的需方报价意味着用户需要承担更多的用电成本。在此类价格匹配体系之下,供需双方均需要通盘考虑各自电量和电价的平衡点,以决定最终的报价策略。
价差返还确定结算电价机制形成交易剪刀差
由于供需双方报价到成交时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匹配,广东交易市场引进了价差返还制度,即按一定的比例将价差对的额度返还到发电企业及购电企业,以形成最终的成交价格。根据广东省经信委发布的《关于集中竞争交易规则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5]1136号)规定结算:
一是引入价差返还系数β。成交的发电企业与电力大用户的申报价差电费(绝对值,下同)差额,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返回给成交的电力大用户和发电企业,目前暂定β值取25%:即当成交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电费大于电力大用户时,差额部分的25%返还给成交的电力大用户,75%返还给成交的发电企业。
二是大用户成交价格形成。电力大用户的最终成交价差(设为P)根据其中标电量、申报价差、成交发电企业与电力大用户的申报价差电费差额(设为ΔE)、返回价差电费(设为E返)综合确定。具体为:该大用户中标电量的申报价差电费(设为E申)加上返回价差电费(E返),除以中标电量(设为Q),即为该大用户最终成交价差。其中,返回价差电费(E返)为该大用户中标电量申报价差电费(E申)占所有中标大用户申报价差电费总额(ΣE申)的比重乘以返还给电力大用户的价差电费总额(ΣE返)。公式为:
P=(E申+E返)/Q
E返=ΣE返×E申/ΣE申
ΣE返=β×ΔE
三是发电企业成交价格形成。目前电力供应宽松的情况下,发电企业的最终成交价差参照上述方法计算,差异在于返还给发电企业的价差电费总额ΣE返=(1-β)×ΔE。
此处,若将供应方中标电量的申报价差电费总额设为ΣE申(供应),将需求方中标电量的申报价差电费总额设为ΣE申(需求);单个电厂的申报电价为Pi申,成交电量为Qi;单个购电主体申报电价为Pj申,成交电量为Qj;单个电厂成交电价为Pi,单个购电主体成交电价为Pj,则:
ΔE=ΣE申(供应)-ΣE申(需求)(为负值)
ΣE申(供应)=Σ(Pi申×Qi)
ΣE申(需求)=Σ(Pj申×Qj)
合并以上公式可得:
(供应方)Pi=Pi申+E返/Q=β×Pi申+Pi申×(1-β)×ΣE申(需求)/ΣE申(供应)
(需求方)Pj=Pj申-E返/Q=(1-β)×Pj申+Pj申×β×ΣE申(供应)/ΣE 申(需求)
由上面两个式子可以看出,在供应与需求的申报价差电费总额确定以后,各主体的成交价格仅与各自的申报电价和返还系数有关,与申报电量、中标电量、交易对标方申报电价无关。
此处引入模拟交易例子说明:假设市场上供需双方各有5个参与主体,发电公司A、B、C、D、E与购电主体甲、乙、丙、丁、戊。以上10个市场参与主体为市场全部参与主体,并假设正好凑成5对价差对,则撮合交易后结果如下:
依据上例,成交的五对公司中,供需双方的成交价格并不相等:其中“A-甲”、“B-乙”、“C-丙”三对公司成交价中仍旧存在差价,而“D-丁”、“E-戊”成交价格存在需方降价幅度大于供方的情况。这说明广东省交易模式中存在补偿机制,即价差对小的优先成交,但成交价格之间存在差值,该差值将以剪刀差的形式补偿到成交优先度靠后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