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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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根据《**省行政程序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政
办发〔2016〕93号)要求,根据本机关职能,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局或者本局局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对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第三条采用随机抽查监督检查的范围为对从事建设工
程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各类中介机构是否遵守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随机抽取在建工程项目并对参与该项目
各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单一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本局及本局局托的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具体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开展的日常监督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将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五条本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权责清单,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方法及要求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修订情况以及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本局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工程项目库”和“建筑市场主体库”组成。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局机关和受局托执法单位取得**省行政执法证人员组成。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可按专业分类。
第七条承担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业务处室应当制定和公布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行政检查的事项、方式、对象、时间。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同时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鼓励跨行业多处室联合综合执法,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工程项目或者市场主体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于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有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受局托执法机构应当将当年拟开展的检查计划报各相关业务处室,由相关处室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八条具体实施监督检查的业务处室或者受局托执法机构(以下称实施检查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年度检查计划,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法定程序对被抽查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因群众举报等原因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或者因专项整治需要对市场主体开展的检查,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进行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后的2日内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第九条实施监督检查责任单位通过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确定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被检查对象的抽取比例和频次根据执法监管工作需要确定。
检查人员名单根据检查需要确定专业组成后随机抽取产生。
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辅助调查。
第十条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时,依法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可以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生产的问题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五)自行或者局托法定鉴定、检验机构对有关事实进行鉴定、检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在从事工程建设相关活
动中因存在制度缺失或者有违法倾向,可以善意劝导的方式,书面向当事人提出与本机关法定职权相关的建议和意见,以促其整改和规范。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应当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依法记录。属于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受检查项目属于属地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由实施检查责任单位将涉嫌违法违规情况以行政检查监督意见
书的形式反馈,由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包括:未发现异常、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涉嫌违法需进一步调查处理、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情形。
第十四条实施检查责任单位根据检查情况拟作出通报
批评、责令改正、信用扣分等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对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前有无提出陈述、申辩进行核实。
实施检查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记录、复核并归入案卷。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但是,当事人书面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或者逾期提出的除外。
第十五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当场告知被检查人,需要等待检测结果的,应当在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3日内告知被检查人。
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检查责任单位应当对检查工作认真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检查抽样单、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监督检查工作书面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列入本局年度依法行政工
作目标考核。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