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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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教学重难点: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有的区别、执行异 议的界定及其类型、确定执行案件管辖法院的方法、发生 执行回转的原因以及终结执行与执行完毕之间的不同。
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 民事执行,又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法院的
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活动。
执行管辖
法定管辖 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指定管辖 提级管辖
二、执行程序的启动
(一)启动 方式
• 1.申请执行 • 2.移送执行
(二)对执 行申请或者 移送执行的
审查
(三)向被 执行人发出 执行通知书
三、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 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 (一)
• 执行机构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 (二) 产信息。
施和执行裁判。
根据《执行规定》的规定,中级以上 法院的执行机构,除了对其管辖的执 行案件具有执行命令、执行实施和执 行裁判的职责外,还具有对下级法院 执行机构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协调、统一管理的职责。
(三)执行机构的人员构成
• 我国现行的执行机构由法官、执行员、 书记员、司法警察等人员构成。其中, 执行员是履行民事执行职责的法官,书 记员是记录执行过程的专门人员。
• 执行依据可分为终局的执行依据和暂定的执行 依据;
以法律文书的功能为标准
• 执行依据可分为满足执行的执行依据和保全执 行的执行依据;等等。
第四节 执 行 标 的
一、执行标的的概念
执行标的,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指向的、用于 满足权利人实体权利请求的客体。
二、执行标的的特征
(一)范围有限性
(二)执行回转的条件
• 1.具有否定原执行依据的新的生效 法律文书。
• 2.原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或者部分结 束。
• 3.取得财产的当事人拒绝返还财产。
(三)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行回转的事由
• 1.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裁定书,在执行完毕后,又 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撤销。
• 2.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并执行 完毕后,又被本院或上级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
执行当事人应承担下 列义务:
• 1.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
• 2.依法行使权利并 遵守执行秩序的义务。
• 3.承担执行费用的 义务。
(三)执行当事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1.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由他人继受后,继受人向执行 机构申请执行或者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的,经审查 许可,该继受人就可被变更、追加成为申请执行人。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一)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
1. • 权力基础不同。 2. • 任务不同。 3. • 价值取向不同。 4. • 程序类型不同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联系
• 二者都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可以相互
1. 交叉适用。
• 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与基
• 执行第三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与执行标的或
(二)执行第三人 者执行内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除执行当事
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协助执行人
• 协助执行人是根据执行机构的通知,采取协助执 行措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节 执 行 依 据
一、执行依据的概念
执行依据,又称执行根据或执行名义,是指由法 定机关或机构依法作出的具有一定的民事实体权 利,并且权利人可据以请求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执行标的有限的原则
• 执行标的,即执行对象。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是指民事执行标 的应当仅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被执行人的人身不能作 为执行目的。
具体包括:
• (1)执行标的由执行依据确定; • (2)执行标的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与行为; • (3)法律规定豁免的财产不得作为执行标的; • (4)不得以羁押人身的方式迫使或者替代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4.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者追加的救济。
•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 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三、其他执行主体
(一)检察院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 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执行机构提出对其异 议进行再次审查和裁判的制度,称为执行复议制度。
执行复议由两种程序制度构成 • 一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程序制度;二是
上一级执行机构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判的制度。
四、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
• 当事人、案外人不服执行机构作出的异议裁定,向 法院提出的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 关系进行审判的请求,称为执行异议之诉。
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 第二节 民事执行主体
第三节 执行依据 第四节 执行标的 第五节 执行过程 第六节 执行救济
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本章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的后续 与保障,与民事审判既有联系又有重大区别,是解决民事 纠纷、维护法律权威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民事执行、 执行主 体、执行依据、执行标的的内涵和特征以及执行阻却的原 因和法律后果。
2.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 由于法定原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之外的主体进 入执行程序,代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或者与其共 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会导致被执行人的变更 或者追加。
3.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者追加的程序。
• 根据《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定》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 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节 执 行 救 济
一、执行救济的概念和体系
执行救济,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当事人或 案外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侵 害,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采取保护和补救措施 的请求,有关机关依法矫正或者改正已经发生 或者业已造成损害的不当执行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理论上,根据救济的方式和内容不同,一般将 执行救济分为程序性执行救济和实体性执行救济 两种类型。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则将执行救 济具体化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案外人异 议,分配方案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之诉, 许可执行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具体类型。
二、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的概念 •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声明不
服或者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要求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 或者停止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意见。
执行异议的基本类型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 • (二)案外人异议 • (三)分配方案异议
三、执行复议
执行复议的概念 •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机构就其
二、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
• (1)必须是公文书; • (2)必须有明确的权利
义务主体,即权利人和 义务人; • (3)必须具有明确的给 付内容。
2.实质要件
•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 (2)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3)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属于民事执行的 事项范围; • (4)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条件已经成就。
三、执行依据的种类
以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为标准
• 执行依据可分为法院制作的执行依据、仲裁机构 制作的执行依据、公证机构制作的执行依据、其 他机关制作的执行依据等;
以法律文书的内容为标准
• 执行依据可分为给付金钱的执行依据、交付财物 的执行依据、行为给付的执行依据等;
以法律文书是否具有终局效力为标准
(二)确定性
(三)非抗辩性
三、执行标的的类型
(一)财产 • 财产,是指由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构成的集合体,是
可用金钱衡量的物质利益。
(二)行为 • 行为,是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法律事实。行为是民事
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因此行为也可以成为 执行标的。
第五节 执 行 过 程
一、执行管辖
执行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级法院之 间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者线索。 (三)
四、执行实施
• 执行机构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活动及其过 程,称为执行实施。
五、执行阻却
• 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暂时停止采取执行措施而形成的 执行程序的停止状态,理论上称为执行阻却。 • (一)暂缓执行 • (二)执行和解 • (三)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类型
•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 • (二)许可执行之诉 • (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概念
•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对有关执行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与裁判,以 纠正执行错误的请求。
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 (1)在主体上,只能由案外人提起 • (2)在内容上,必须以不服执行机构对案外人异议所作裁定为前提,
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无关; • (3)在时间上,必须在执行机构对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送达之日
起15日内提起。
(二)许可执行之诉
许可执行之诉的概念
• 许可执行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请求法院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 间因执行标的产生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理和裁判,判决对执行标 的继续执行的请求。
二、执行当事人
(一)执行当事人的概念
• 执行当事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以自己的 名义主张权利、履行义务并受执行机构的 执行行为拘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二)执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执行当事人享有如下 权利:
• 1.执行请求权 • 2.执行抗辩权 • 3.程序参与权 • 4.执行救济请求权
(四)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民事 执行机构应当以强制执行为后盾,尽量通过说 理和教育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其义务,以降 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
(五)执行效益的原则
• 执行效益原则,是指民事执行工作 应当尽量降低执行成本,争取以最 小的代价取得最大执行成果。
第二节 民事执行主体
一、执行机构
(一)执行机构的概念 • 执行机构,是指依法行使民事执行权,
专门负责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并使申请执 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职能组织。
(二)执行机构的职责
1.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 2.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执行规定》 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法院执行机 构的职责主要是:执行命令、执行实
六、执行结束
(一) • 执行完毕 (二) • 终结执行 (三) • 不予执行 (四) •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七、执行回转
(一)执行回转的概念
•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由于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执 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执行 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一种 执行制度。
础;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
2.
和保障。
三、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执行的原则
• 依法执行原则,是指民事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 序和方式进行,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要求:
• (1)民事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 (2)民事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方式启动; • (3)民事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程序进行和结束; • (4)民事执行必须严格依法适用执行措施。
(三)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 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是指在执行中 既要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权利得以 实现,也要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 执行工作对其带来的不利影响,更不能使其因执 行而无法生存,还要公平地对待不同类型、不同 地域的执行当事人,平等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 3.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公证债 权文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法 已经执行完毕,又被有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行政 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
(四)执行回转的程序
• 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后,已经 执行完毕的,执行机构应当依职权作出裁定, 责令当事人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其他机构制 作的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后,已经执行完 毕的,执行机构不能主动裁定执行回转,但当 事人提出申请的,执行机构应当执行回转。
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 民事执行,又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法院的
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活动。
执行管辖
法定管辖 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指定管辖 提级管辖
二、执行程序的启动
(一)启动 方式
• 1.申请执行 • 2.移送执行
(二)对执 行申请或者 移送执行的
审查
(三)向被 执行人发出 执行通知书
三、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 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 (一)
• 执行机构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 (二) 产信息。
施和执行裁判。
根据《执行规定》的规定,中级以上 法院的执行机构,除了对其管辖的执 行案件具有执行命令、执行实施和执 行裁判的职责外,还具有对下级法院 执行机构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协调、统一管理的职责。
(三)执行机构的人员构成
• 我国现行的执行机构由法官、执行员、 书记员、司法警察等人员构成。其中, 执行员是履行民事执行职责的法官,书 记员是记录执行过程的专门人员。
• 执行依据可分为终局的执行依据和暂定的执行 依据;
以法律文书的功能为标准
• 执行依据可分为满足执行的执行依据和保全执 行的执行依据;等等。
第四节 执 行 标 的
一、执行标的的概念
执行标的,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指向的、用于 满足权利人实体权利请求的客体。
二、执行标的的特征
(一)范围有限性
(二)执行回转的条件
• 1.具有否定原执行依据的新的生效 法律文书。
• 2.原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或者部分结 束。
• 3.取得财产的当事人拒绝返还财产。
(三)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行回转的事由
• 1.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裁定书,在执行完毕后,又 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撤销。
• 2.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并执行 完毕后,又被本院或上级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
执行当事人应承担下 列义务:
• 1.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
• 2.依法行使权利并 遵守执行秩序的义务。
• 3.承担执行费用的 义务。
(三)执行当事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1.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由他人继受后,继受人向执行 机构申请执行或者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的,经审查 许可,该继受人就可被变更、追加成为申请执行人。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一)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
1. • 权力基础不同。 2. • 任务不同。 3. • 价值取向不同。 4. • 程序类型不同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联系
• 二者都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可以相互
1. 交叉适用。
• 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与基
• 执行第三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与执行标的或
(二)执行第三人 者执行内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除执行当事
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协助执行人
• 协助执行人是根据执行机构的通知,采取协助执 行措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节 执 行 依 据
一、执行依据的概念
执行依据,又称执行根据或执行名义,是指由法 定机关或机构依法作出的具有一定的民事实体权 利,并且权利人可据以请求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执行标的有限的原则
• 执行标的,即执行对象。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是指民事执行标 的应当仅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被执行人的人身不能作 为执行目的。
具体包括:
• (1)执行标的由执行依据确定; • (2)执行标的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与行为; • (3)法律规定豁免的财产不得作为执行标的; • (4)不得以羁押人身的方式迫使或者替代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4.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者追加的救济。
•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 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三、其他执行主体
(一)检察院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 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执行机构提出对其异 议进行再次审查和裁判的制度,称为执行复议制度。
执行复议由两种程序制度构成 • 一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程序制度;二是
上一级执行机构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判的制度。
四、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
• 当事人、案外人不服执行机构作出的异议裁定,向 法院提出的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 关系进行审判的请求,称为执行异议之诉。
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 第二节 民事执行主体
第三节 执行依据 第四节 执行标的 第五节 执行过程 第六节 执行救济
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本章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的后续 与保障,与民事审判既有联系又有重大区别,是解决民事 纠纷、维护法律权威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民事执行、 执行主 体、执行依据、执行标的的内涵和特征以及执行阻却的原 因和法律后果。
2.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 由于法定原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之外的主体进 入执行程序,代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或者与其共 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会导致被执行人的变更 或者追加。
3.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者追加的程序。
• 根据《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定》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 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节 执 行 救 济
一、执行救济的概念和体系
执行救济,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当事人或 案外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侵 害,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采取保护和补救措施 的请求,有关机关依法矫正或者改正已经发生 或者业已造成损害的不当执行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理论上,根据救济的方式和内容不同,一般将 执行救济分为程序性执行救济和实体性执行救济 两种类型。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则将执行救 济具体化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案外人异 议,分配方案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之诉, 许可执行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具体类型。
二、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的概念 •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声明不
服或者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要求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 或者停止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意见。
执行异议的基本类型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 • (二)案外人异议 • (三)分配方案异议
三、执行复议
执行复议的概念 •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机构就其
二、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
• (1)必须是公文书; • (2)必须有明确的权利
义务主体,即权利人和 义务人; • (3)必须具有明确的给 付内容。
2.实质要件
•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 (2)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3)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属于民事执行的 事项范围; • (4)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条件已经成就。
三、执行依据的种类
以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为标准
• 执行依据可分为法院制作的执行依据、仲裁机构 制作的执行依据、公证机构制作的执行依据、其 他机关制作的执行依据等;
以法律文书的内容为标准
• 执行依据可分为给付金钱的执行依据、交付财物 的执行依据、行为给付的执行依据等;
以法律文书是否具有终局效力为标准
(二)确定性
(三)非抗辩性
三、执行标的的类型
(一)财产 • 财产,是指由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构成的集合体,是
可用金钱衡量的物质利益。
(二)行为 • 行为,是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法律事实。行为是民事
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因此行为也可以成为 执行标的。
第五节 执 行 过 程
一、执行管辖
执行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级法院之 间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者线索。 (三)
四、执行实施
• 执行机构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活动及其过 程,称为执行实施。
五、执行阻却
• 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暂时停止采取执行措施而形成的 执行程序的停止状态,理论上称为执行阻却。 • (一)暂缓执行 • (二)执行和解 • (三)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类型
•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 • (二)许可执行之诉 • (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概念
•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对有关执行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与裁判,以 纠正执行错误的请求。
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 (1)在主体上,只能由案外人提起 • (2)在内容上,必须以不服执行机构对案外人异议所作裁定为前提,
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无关; • (3)在时间上,必须在执行机构对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送达之日
起15日内提起。
(二)许可执行之诉
许可执行之诉的概念
• 许可执行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请求法院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 间因执行标的产生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理和裁判,判决对执行标 的继续执行的请求。
二、执行当事人
(一)执行当事人的概念
• 执行当事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以自己的 名义主张权利、履行义务并受执行机构的 执行行为拘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二)执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执行当事人享有如下 权利:
• 1.执行请求权 • 2.执行抗辩权 • 3.程序参与权 • 4.执行救济请求权
(四)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民事 执行机构应当以强制执行为后盾,尽量通过说 理和教育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其义务,以降 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
(五)执行效益的原则
• 执行效益原则,是指民事执行工作 应当尽量降低执行成本,争取以最 小的代价取得最大执行成果。
第二节 民事执行主体
一、执行机构
(一)执行机构的概念 • 执行机构,是指依法行使民事执行权,
专门负责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并使申请执 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职能组织。
(二)执行机构的职责
1.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 2.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执行规定》 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法院执行机 构的职责主要是:执行命令、执行实
六、执行结束
(一) • 执行完毕 (二) • 终结执行 (三) • 不予执行 (四) •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七、执行回转
(一)执行回转的概念
•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由于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执 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执行 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一种 执行制度。
础;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
2.
和保障。
三、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执行的原则
• 依法执行原则,是指民事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 序和方式进行,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要求:
• (1)民事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 (2)民事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方式启动; • (3)民事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程序进行和结束; • (4)民事执行必须严格依法适用执行措施。
(三)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 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是指在执行中 既要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权利得以 实现,也要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 执行工作对其带来的不利影响,更不能使其因执 行而无法生存,还要公平地对待不同类型、不同 地域的执行当事人,平等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 3.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公证债 权文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法 已经执行完毕,又被有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行政 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
(四)执行回转的程序
• 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后,已经 执行完毕的,执行机构应当依职权作出裁定, 责令当事人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其他机构制 作的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后,已经执行完 毕的,执行机构不能主动裁定执行回转,但当 事人提出申请的,执行机构应当执行回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