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学院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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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学院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防止积压浪费和堵塞漏洞,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84]教供字20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一领导,院(系)、处级单位、实验教学中心

第三条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范围

(一)低值耐用品:指能独立使用,耐用时间一年以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又不属于材料、易耗品范围的,单价在500元以下,批量购置价值不超过2000元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科教器具及机电产品、办公用品等所有符合定义的物品。

(二)材料:泛指一次性使用,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品,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办公耗材等所有符合定义的物品。

(三)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用小动物等所有符合定义的物品。

第四条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分类按教育部分类目录,具体分类由各院(系)、实验中心根据实际物品确定,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二章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购置

第五条一次购置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在2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批准后由院(系)、实验中心、部门自行购买;10000元以上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采购参照《xxx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xx师院行〔2010〕98号)执行。用于办公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从单位办公经费或发展基金中开支。用于教学实验的在实验费中开支。

第六条购置贵重金属、放射性同位素等材料,须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

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购置。放射性同位素的购买、使用和储存应遵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七条购置后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办理完验收入库手续后,需填写“xxx学院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验收单”,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三章进出库物品管理

第八条各院(系)、实验教学中心、部门应按学校要求建立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进、出库明细账,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物相符。

第九条各院(系)、实验教学中心、部门应建有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总账和入库、出库明细账。实验室所用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每学期应做一次盘点工作,其他单位每年要全面清查一次,保持账物相符。并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报送有关清查报表,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十条在库材料的保管应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对号。

第十一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xxx学院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安排专库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培训,获得放射源管理的资质证书。剧毒材料的使用过程要严格控制和监督,对环境会造成危害的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四章调拨、报废、损坏、丢失

第十二条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校内调拨须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批,校外调拨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由调入、调出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调拨和账务处理手续后,及时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账务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低值耐用品报废需填写“xxx学院低值耐用品报废、报失单”,由院(系)、实验教学中心、部门领导审批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材料、易耗品的报损、报废需经院(系)、实验教学中心、部门审核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批后再作账务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处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报废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xxx学院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妥善处置。未

按程序审批的事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损坏和丢失,按《xxx 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处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所有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有价调拨费、报废处理费、赔偿费等按《xxx学院多余、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院(系)、实验教学中心、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管理。特别应加强对民用性较强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占有或变相占有学校财产,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校主管部门每年末组织对各院(系)、实验教学中心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管理情

第十七条非教学科研单位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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