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融通操作规程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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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商业银行票融通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票据业务和贸易融资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满足客户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叙做贸易融资业务的服务需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特指银行承兑汇票,票融通业务特指依据客户的委托,根据客户质押在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各类贸易融资及保函(含备用信用证)授信业务(不包括进口保理、国内综合保理(买方)和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
第三条浙江XX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是票融通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间的关系,指导各分支机构票融通业务的开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
(一)各支行(营业部):负责票融通业务的客户营销,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调查承兑业务、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的真实贸易背景、票据的质押登记和质押解除、质押票据保管、票融通台账登记及贷后管理。
(二)国际业务部:负责在支行办结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后审核客户对应单笔业务的贸易背景相关资料,进口信用证、保函及备用信用证业务办理。
(三)授信管理部:负责对本业务授信业务的审批和管理。
第三章业务受理基本原则
第五条我行办理票融通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我行办理贸易结算业务的时间在1年以上,或成立时间满2年以上且已在他行办理贸易结算业务时间在1年以上;
(二)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客户信用评级应不低于AA级;
(三)与我行往来关系正常,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未发现不良信用记录;
(四)票据质押项下叙做各类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须符合各具体业务的客户准入要求。
第六条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的申请人必须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债权人。
第七条票融通业务可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合法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的未到期票据;
(二)我行出具或承兑或保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如为他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行、承兑或保付的银行应为近期无重大风险报告的资信良好的银行;
(三)谨慎受理多次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八条单笔贸易融资或保函授信业务可以接受一笔或多笔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单笔银行承兑汇票也可以作为不同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的担保方式,但在具体业务操作中需明确不同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担保金额。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按照我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A类:系统内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B类:他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率:A类90%,B类80%。上述质押率为质押上限,在实际业务中质押率可根据业务实际及质押票据承兑银行资信状况设定。
第十条针对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进口开证业务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到期日早于信用证付款日,且托收款项入开证保证金账户作为备付资金直接对外支付的,可按不高于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申请银承质押进口开证业务专项额度。
第四章额度和期限管理
第十一条票融通业务额度管理的基本原则:
质押额度=用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质押率
授信额度≥叙做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需要领用的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的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为外币时,经办机构要密切关注汇率风险,确保票融通质押额度足额覆盖授信敞口。
第十三条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与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的付款日/ 到期日之间的匹配原则及处理方式:
(一)如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早于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的付款日/到期日,可根据客户选择作如下处理:
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托收后,款项入相关业务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的
保证金账户作为备付资金,或提前偿还融资;
2、客户提交新的尚未到期的合格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质押,替代原有银行承
兑汇票质押形成的票融通质押额度,同时将原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托收款项入客户指定账户;原则上,要求新提交的尚未到期的合格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应早于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的付款日/到期日。
(二)如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晚于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的付款日
/到期日,可根据客户选择作如下处理:
1、客户可以自有资金对外付款或偿还融资,同时释放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
2、对质押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票据贴现,贴现款项用于对外付款或偿还银行
融资;
3、后续业务为授信开立国际信用证,付款日客户尚无即期现金流对外付款,银行可凭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为客户叙做同证项下的进口押汇。
第五章质押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分为票据审验岗、票据保管岗(各支行、营业部本级库管员)、票据贴现岗(各支行结算柜人员),其中票据保管与票据贴
现人员应严格遵循“岗位分离”原则。
第十五条票据保管有各支行(营业部)本级库管员负责,经办柜员将票据移交给库管员,库管员接交后,登记“有价单证及实物登记簿”,同时会计柜员
需填制“10201有价单证-票据”表外收入传票,交记账人员记账。
第十六条票据的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监管制。库管员应定期核对票据张数和金额,与会计账核对,保证账实相符。会计主管或主办会计定期或不
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对于客户申请解除质押的票据或需要发出委托收款的票据,必须经支行(营业部)本级会计同意后,填制“10201有价单证-票据”表外付出传票,交记账人员记账。在监控摄像范围内,由库管员取出申请解除质押的票据移交给经办柜员,需发出委托收款的票据在汇票到期前5-10天移交给经办柜员,经办柜员及时制作委托收款凭证,准确测算邮程,及时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委托收款凭证向承兑行收款。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营业终了,票据保管箱入金库保管。
票据保管人发生变动时,应在会计主管或主办会计的监交下办理
相应交接手续,核对保管的票据账实相符,明确相关责任。
第六章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客户准入。受理客户票融通业务申请时,经办机构应对客户资格按本规程第三章第五条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协议签署。客户每次申请办理票融通业务时,应在确认客户在我行有相应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后,与我行签署贸易融资或保函业务合同。对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金额中的使用质押额度部分,应与客户签署《质
押合同》或《最高额质押合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额度不足以覆盖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金额部分(如有),应加收保证金,或占用授信额度,或落实其他付款担保。
第二十二条票据递交。
(一)客户提交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同时提交《票融通业务申请表》(附件一),并填妥相关信息(如:“票据编号(含冠字)”、“出票人全称”、“承兑银行全称”、“出票日期”、“到期日期”、“票据金额”、“融资品种”等),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二)客户经理确定每笔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在《票融通业务申请表》上“批注”处注明,并在下方“受理人”处签章;连同质押票据交柜面办理票据质押。
第二十三条票据审验。
(一)柜面票据审验人员收到客户的申请资料及票据时,应审核以下事项:
1、《票融通业务申请表》内容完整且票据要素及相关附件完全相符,没有涂改,表中预留银行印鉴无误;
2、客户已授权指定专人办理票据质押的应验证专人证件正确;
3、验证票据表面合规,形式要件符合要求,记载要素齐全,背书完整、连续,且最后一手背书为申请客户,且业务申请人为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票面无“委托收款”、“不得转让”和“质押”等记载事项;
4、应向承兑行查证,查询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内容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并取得承兑行的确认,以承兑行查询/查复通知书回复内容作为查询回复最终依据。查证审验工作应确保票据是否未到期、合法取得,并享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