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证据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口供证据及其理论研究

中国古代口供证据及其理论研究发布时间:2021-01-12T07:57:05.29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0年16期作者:荆清[导读] 口供证据是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证据之王”。
本文主要从口供的出现、合法化和获取方式,以及口供适用的规则三方面展示了口供证据的主要内容,同时还分析了中国古代奉行“被告人口供至上”观念的原因,以及与刑讯手段滥用的关系。
荆清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摘要:口供证据是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证据之王”。
本文主要从口供的出现、合法化和获取方式,以及口供适用的规则三方面展示了口供证据的主要内容,同时还分析了中国古代奉行“被告人口供至上”观念的原因,以及与刑讯手段滥用的关系。
关键词:口供;证据制度;据供定罪引言司法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而证据制度又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中国古代,口供证据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它被称为证据之王,其他证据的取得基本上也都是为口供证据服务的。
由于中国古代奉行的是“被告人口供至上”观念,因此目前有很多研究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学者也十分关注这一领域,并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和著作。
这些文章和著作中,有的是对古代的证据制度进行全面论述,中间涉及到口供证据,比如郑牧民的《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研究》,祖伟的《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及其理据研究》主要论述了口供的取得方式、据供定罪规则的适用以及口供中心主义。
有的是进行断代研究,比如牛志强的《唐朝口供证据研究》主要从唐朝口供的获取方式来分析唐朝司法的特点;有的是从口供中的一个方面进行论述,比如赵春燕的《中国古代刑讯制度演变规律之研究》,关于刑讯方面的文章非常多,就不一一赘述;有的是论述古代证据的获取方式,如郑牧民的《论中国古代获取证据的方法》;有的是从宏观层面上对古代证据制度的特点进行归纳,如陈光中、沈国峰的《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就提到了“重视被告人口供的口供主义”这一特点。
还有很多文章中也有关于口供中心主义、据供定罪、口供的历史沿革、口供的取得方式等几个方面,这些文章和著作都是本文写作的主要参考资料。
论我国古代神示证据制度的合理性

论我国古代神示证据制度的合理性作者:刘方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8年第07期摘要:神示证据制度作为我国古代证据种类的一种重要证据制度,并且长期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本文主要从思想层面、现实层面、司法实践层面分析其合理性,说明古代神示证据制度对现有证据制度的影响,对我们司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神示证据;宣誓;神明裁判1.神示证据制度的概述1.1神示证据制度的内涵神示证据制度作为在诉讼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古代司法中长期存在。
但各学者对其内涵认识不同。
有学者认为,神示证据制度是一种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判依据的一种证据制度。
[1]还有学者认为:审判者通过反映神的意志的方式来作为其裁判争议事实的依据的制度。
[2]由此看出,神示证据制度是在早期社会诉讼过程中,当以人类的智慧和现有技术不能断定嫌疑犯是否有罪时,便依托神灵做出裁判的一种制度。
1.2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我国主流观点认为,我国神示证据制度包括宣誓、神明裁判,有的学者将其划分为神誓法和神判法,其实这两种观点并没有本质区别。
宣誓是指诉讼双方在陈述相冲突时,裁判者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如果宣誓者不敢发誓、表现出慌乱的神态或是口吃结巴,则被认为是某种神灵报应的迹象。
究其实质是对宣誓者的一种心理强制。
神明裁判是指通过某种冠以神的名义的自然力量的方式,让当事人接受身体上的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由此看出,宣誓是一种基于信仰的心理强制,而神明裁判是一种身体上的强制。
2.神示证据制度的合理性神示证据,作为原始诉讼形态裁判依据的第一道分水岭,并跨越数个世纪并残存至封建社会末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存在必合理,本文主要从思想认识层面、现实需要层面、司法实践层面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
2.1思想认识方面人类的认识水平是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的。
在我国奴隶制时期和封建时期,由于经济水平和科技水平不发达,这直接限制了人们的认知水平。
中国古代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中国古代诉讼中的证据制度作者:王锣锋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07期[摘要]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
从中国有诉讼开始,与诉讼制度相伴随的证据制度也即产生并随之不断地发展、完善乃至成熟。
它从西周开始逐步建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而自成一体。
其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口供、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等,从这些证据的产生,发展及完善中,展现了中华法系证据制度的特色。
[关键词]古代诉讼证据制度特点一、问题的提出中国古代的法律既不同于英美法系,也不同于大陆法系,而是介于两大法系之间的一种中华法系。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曾经对东亚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过重大的影响,它历史悠久,留给今人很多值得继承的东西,饶有特色的证据制度就是其一。
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的证据制度也走过了一个从野蛮到文明的艰难历程。
但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依然有许多特别的价值取向。
正所谓“一法系之所以成立,必有其一帜独树之特质,与卓尔不群之精神,虽彼此或有相类之点,但彼此绝无尽同之事”。
我们通过对古代证据制度的深入研讨,能够更为深刻的认识当时的“诉讼形态”,而后者对法来说,恰是具有“核心般意味的社会事实”。
二、古代诉讼证据制度的发展历程(一)夏商周奴隶社会时期的证据制度大约公元前二千一百多年,我国就进入了奴隶社会,经历了夏、商、周及春秋时代,计一千多余年。
与其它古代奴隶国家一样,在那个生产力和认识水平低下,神权思想支配人心的时代,在诉讼中,对于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同样乞求于超自然的神的力量,采取神判证据制度。
神判就是对案子要依靠神的意志来判定事实,辨明是非,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神判作为一种证明方法不占突出地位,并且在历史上停留的时间较短。
到了周朝基本上消失,而代之以“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审判方式。
“听五辞”,即《周礼》记载的“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港澳台地区证据制度
一、我国香港地区的证据制度 (一)香港地区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容 在英国殖民者占领香港之前,香港地区一直是中国
法域的一部分,同样地适用清代法律。 自1841年1月26日英军占领香港地区,香港地区
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完全接受了英美法系证据制 度的精神,继承了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特点:
(1)实行自由心证原则,法律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不 预先加以规定,而是由法官或陪审员依靠自己的 “良知”去进行自由判断,并且判断过程不受外 界的影响。
(2)并没有一部囊括所有证据规则的证据法典,其 证据规则十分繁琐、复杂。
(二)香港地区证据制度的主要证据规则
1.关于证据相关性问题的规则:以下一些事实可以 认定与案件无关,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国民党政府时期,极力仿效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 的诉讼法典,推行自由心证制度。其证据制度是 形式上的自由心证与实质上的口供主义、刑讯逼 供相结合的混合体和大杂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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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一、中国当代证据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证据制度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证据法律规范虽然不系统、不
(四)疑罪惟轻和实行有罪推定
封建法律继承了奴隶制法律“罪疑从铜赎”(《尚 书·吕刑》)的精神。即疑罪以有罪论,但处罚从轻。
(五)诬告反坐和伪证者罚 我国历代封建法律对诬告都严加禁止,法律要求控
告他人犯罪的人必须指陈实事,不得称疑,禁止 捏造事实进行陷害。 (六)封建等级特权和形式主义 在封建法律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中,也充分体现了 封建等级特权。
我国封建时代的证据制度尽管在法律上出现个别法 定证据制度的规则,如“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被告人不合拷讯时“据众证定罪”,但在整个封 建时代并未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法定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资料

【案例资料】古代侦破执法故事:察言观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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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特点
有罪推定为基本原则 以人证为主要证明手段 尤其重视口供(无供不录案) 刑讯合法化 自由证明是司法认证的基本模式 物证技术发展较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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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近现代证据制度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了: 自由心证、证据规则、检方负举证责任、证据 种类、禁止刑讯、不得强迫亲属作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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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是指法律
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 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 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的一种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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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政治原因:统一规范法官审判活动的需
要 社会原因:封建等级制度 文化原因:崇拜权威的思潮
------(英国著名法官)戴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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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早期的陪审制度与证据制度
知情陪审团:陪审员既具有裁判者性质 又具有证人性质
属于自由证明模式 证据规则开始萌生: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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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陪审制度的变化与证据制度的发展
从“知情陪审团”到“不知情陪审团”
一系列证据规则开始诞生:如传闻证据规 则、文书证据规则、证人资格规则、强制 作证规则、证言特免权规则、对证人进行 询问和交叉询问规则等
认定刑民事案件,除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外,法律还要求审讯需要参照其他证据进行证 明
对于疑罪,实行有罪推定、“疑罪惟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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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封建制时期的证据制度
口供至上 依法刑讯和法外用刑相互交织 以五声听狱讼,察言观色,主观臆断 疑罪惟轻和实行有罪推定 诬告反坐和伪证者罚 封建等级特权和形式主义
古代证据制度

•古代证据制度–(一)西周的证据制度•中国古代自西周起就强调审判要有事实依据,西周主要证据来源包括:–第一,口供。
口供是西周审案之首要证据。
为了求得口供并保证口供的真实性,西周允许采用刑讯手段逼取口供;为了准确地把握口供,西周采取“五听”审讯方式,所谓“五听”,是审案过程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其依次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
从这五种察颜观色的讯问方式可以看出,西周已经开始运用心理分析的手段审理案件。
“五听”审讯方式一直为后世所沿用。
–第二,人证。
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之证言。
–第三,书证。
西周时有关土地、债务纠纷要有相关的契约文书作证。
–第四,物证。
–(二)封建社会时期的证据制度•封建社会时期的证据制度建立于秦汉,发展于唐宋。
•秦朝注重运用证据进行审判,主要表现:–第一,规定了严格的获取口供的程序。
–第二,规定了严格的采证与勘验制度。
–概括秦朝的采证手段可以看出,秦时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证据制度。
其中像有条件刑讯、重视现场勘验、强调各种证据的综合运用等制度对后世影响颇深,一直沿用至清末基本未改。
•汉代基本继承了周秦以来的证据制度。
汉代以后,证据制度中最变化无常的要属刑讯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逼取口供,发明了一些新的刑讯方法。
•隋朝时,为了防止审判官滥用拷讯,开皇中期定制:“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发展时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规定了严格的刑讯程序。
–第二,唐律确定了据证定罪的原则。
分两种情况:»一是在罪证确凿、人赃具获的情况下,虽无口供,据物证亦可定罪;»二是对法定不可拷讯,可又未取得口供者,采取“众证定罪”,即如有三人以上,“明证其事”,便可定罪。
•宋朝不仅将唐之“五听”审讯、拷讯程序、据证定罪等证据原则全数继承,而且制定了严格的检查勘验制度。
其基本内容包括:–一是在哪些情况下司法人员必须检验或不必检验;–二是检验须严守基层报检、州县官府初检和上级或相邻州县复检的法定程序;–三是检验必须作详细笔录;–四是检验人员须据检验范围和时间如实检验,否则治罪。
中国古代证人制度及其现代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证人制度及其现代借鉴意义摘要:一、引言1.阐述中国古代证人制度的重要性2.介绍现代借鉴意义的背景和目的二、中国古代证人制度概述1.定义和分类2.证人地位和作用3.证人作证的方式和程序三、中国古代证人制度的特点1.严格的身份审查2.强调证人的人格品质3.注重证人作证的客观性4.证人保护制度四、古代证人制度与现代法律的关联1.法治理念的传承2.证据制度的演变3.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追求五、现代借鉴意义及启示1.强化证人作证的规范性2.完善证人保护制度3.提高证人作证的可信度和公信力4.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六、结论1.总结中国古代证人制度的核心价值2.强调借鉴古代证人制度的重要性3.呼吁法律界加强研究和实践正文: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证人制度占据了重要地位。
作为一名职业写手,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中国古代证人制度及其现代借鉴意义:定义和分类、证人地位和作用、证人作证的方式和程序、中国古代证人制度的特点、古代证人制度与现代法律的关联以及现代借鉴意义及启示。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中国古代证人制度的定义和分类。
在古代,证人分为“当事人证人”和“法庭指定证人”两类。
当事人证人通常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受害人、被告人和利害关系人等。
法庭指定证人则是法庭根据案件需要指定的第三方证人。
其次,证人在古代法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
他们不仅要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还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的陈述和答辩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起到关键作用。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古代证人作证的方式和程序。
在古代中国,证人作证通常采用口头陈述的形式,陈述内容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
证人作证的过程受到严格的程序约束,如准时到场、遵守法庭纪律等。
中国古代证人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严格的身份审查:古代法庭对证人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证人具备作证的资格。
2.强调证人的人格品质:古代法律强调证人的人格品质,认为诚实、正直的证人才能客观、真实地陈述事实。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ppt

2、社会的流动性增大。神誓 法失去了作用。
根据1201年至1219年之间记录 的判例,神明考验方法最终都 导致了对被告的无罪判决。
3、司法成为国家统治者控制民 众行为和镇压反社会活动的工 具,统治阶层开始对那些难以 预料的神示方法感到不满,要 求司法者在审判中享有更大的 发言权。这导致了新的证明方 式的产生。
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了各种 誓词的内容
(三)神明裁判
有火审、水审,接受考验的 一般都是被指控者;有决斗 法,是一种双方证明方法, 一般只有贵族和自由民才有 资格选用。
法庭决定让某一方当事人宣誓 或接受考验,实际就在一定程 度上决定了审判的结果。
古代西方国家司法证明方式 的基础是当时人们对神的无 可争议的信仰和崇拜。
发展:“野蛮酷刑法”
不知情陪审团:“知识不足” 的难题
1303年休果强奸案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1、犯罪被认为是侵犯了国家的 利益;
2、罗马法的影响,抽象性思维。
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1、法律预先规定了证据的证明 力和机械的证据规则;
2、口供成为“证据之王”,刑 讯逼供泛滥。
四、自由心证的兴起:
但我们仍然无法摆脱“口供” 情结。
2)据众证定罪的制度。
唐律:必须三人以上明证其罪, 始告定罪。
清邓廷桢审郑魁谋杀案
3)继承和发展了“以五声听 狱讼,求民情”的审判方式。
4)重视勘验检查。 宋慈《洗怨集录》
3、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证据 制度仿效德国,成为一种封建 的、资本主义的、法西斯的混 合型的诉讼制度。
4、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 1)严禁刑讯逼供;2)无罪推 定;3)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口供;4)证明标准是案 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

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证据法是指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是法律界重要的一环。
证据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下面我们将介绍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
证据法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漫长的发展过程。
早在商代和周代,已有一些对证据的认识和运用。
但是,古代的证据法主要以经验和宗教迷信为依据,法律性质不明确,容易被滥用。
直到唐宋时期,随着法治观念的兴起和司法制度的健全,证据法才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宋代刑事诉讼,就有了要求证据真实、充分和合法的原则,并且规定了很多证据的种类和运用方式。
近代以来,随着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程,证据法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清朝末年,中国开始接触西方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也开始更新。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清洁法式条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明确规定证据收集和运用的法律。
此后,台湾、香港等地也开始接受西方的法律制度,发展了一些现代的证据法规则。
近年来,随着开放的进行,中国的证据法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2024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这一规定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证据的使用和保护,提高了证据的法律效力。
总的来说,证据法与证据制度在中国有着漫长的发展过程。
古代的证据法以经验和迷信为依据,发展较为缓慢。
近代以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律现代化的推进,中国的证据法不断完善和发展。
目前,中国的证据法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这为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3第三章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中国古代证据制度一、古代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这里所谓“古代”,是指自秦王朝至清王朝,跨越中华文明二千多年。
这一时期,我国证据制度在本土领域内自生自发,未受外来文明影响。
在这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证据制度的内容几乎没有什么重大变化,相对于西方世界,它处于一种相对停滞的状态。
二、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1、口供至上在各王朝统治时期,法律均把嫌疑人的认罪口供作为定罪的证据的最好证据。
法律规定,“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
2、刑讯逼供合法化从秦汉至明清,刑讯均明确规定在法律中,成为一种取得口供证据的合法手段。
刑讯不仅适用于刑事被告人,也适用控告人、证人和民事当事人。
法律对于刑讯的条件、方法,使用的刑具、拷打部位、刑讯的次数和程度等均有详细规定。
3、法官断案注重经验判断法官在判断证据的可靠性时,往往运用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
这在法律上也有明确要求。
例如《唐律》中规定,“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以验诸证信。
”所谓“五听”是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话语、神色、气息、精神和眼睛均作为断定陈述真伪的途径。
4、疑罪从轻在诉讼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事实不清的“疑罪”案件,对此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定罪。
例如《唐律》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第二节中国近代证据制度这里的“近现代”,是指中华民国建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
这一时期证据制度随着时代大变革而出现较大的转折。
传统证据制度完全废弃,代之以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
自清朝末年之后,我国法制开始转向西方国家学习。
证据制度,如其他法律规定,主要是以日本、德国为效仿对象。
我国近代证据制度在清末、北洋军阀、国民党统治时期具有连续性,证据制度是欧洲当时施行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翻版。
但由于一系列的革命和战争以及本土文化的抵触,这种证据制度实践中很难落实。
第三节中国当代证据制度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当代证据制度发展大致经历二个阶段,以1979年改革开放为界,分为前、后的三十年。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的形式把神的意志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二、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1、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2、全民族科学文化技术落后三、神示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1、对神宣誓2、水审3、火审4、决斗四、对神明裁判的评价1、在一定情况下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2、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3、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4、不仅表现为对违法犯罪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对人们的行为引导和规范能力第二节法定证据制度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封建社会专制度三、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1、刑讯逼供是基本的证明方法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有利防止法官主观擅断,维护法律统一实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4、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四、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1、积极性,比神示证据制度有进步性2、消极性---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第三节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已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关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产生背景—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1、资产阶级崇尚人的理性和良心,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要求废除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2、资产阶级认为法定证据制度只能达到形式上的真实不能达到实质上的真实。
3、资产阶级提出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生平等有观念要求废除法定证据制度三、自由心证下马制度的理论和立法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1791年法国杜波尔法案的通过后,为其它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所采用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①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②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③证据证明的“盖然性”—即法官不可能完全准确判定证据的证明力,因而不可能完全准确地查明案事实,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决定,只具有一定的概然性。
[方案]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方案]中国古代证据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9059c95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a6.png)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研究中国古代证据制度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
从中国有诉讼开始,与诉讼制度相伴随的证据制度也即产生并随之不断地发展、完善乃至成熟。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逐步形成于夏商周,发展于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定型与成熟于唐宋,殆于进化于元明清,最终解体于清末。
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古代的证据制度较为简单、粗疏且不成体系,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具备其应当具有的地位。
中国古代证据主要分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检验与鉴定、神示。
中国古代法定证据制度先天不足、重视口供与刑讯逼供的采用、轻神判重人判。
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按历史的发展阶段可以划分为: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
各个阶段各有其不同的特点。
一、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
公元前21世纪,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夏王朝建立,从而标志着我国进入奴隶制社会时期。
根据我国古代文献的记载,我国奴隶制时期三个主要王朝——夏、商、周,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夏“作禹刑”,商“作汤刑”,周公制“礼”,吕侯制“吕刑”。
这些法律制度对于处理犯罪事件和财产纠纷的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其中也包含了与证据制度有关的内容。
我国奴隶制社会时期已经有较为完备的证据制度。
在奴隶社会这一阶段,奴隶社会的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曾有过“神明裁判”的断案方法,历史传说中就有““皋陶治狱用神羊”的说法,也就是在审理疑难案件时,让被告人站在神羊面前,如果神羊用角去顶被告人,就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被告人就无罪。
我国奴隶制时期已经实行证据裁判,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种类很多,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还有勘验结果等等,其中当事人陈述是查明案情的主要证据形式,但同时也不忽略其他证据种类的证明作用。
奴隶社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有:1、神判方法适用较少、消逝较早,法官断案主要依据各种证据。
2、法官审查判断证据主要采用“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一、了解:1、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原因;2、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二、领会:1、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2、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
三、掌握:1、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和特点;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和评价。
四、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它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曾普遍存在于亚欧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达方式。
第二节法定证据制度所谓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它在十六世纪至十八世纪之间发展到了全盛时期,其影响一直延续到十九世纪。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
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如防止法官专断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
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
4、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法定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建立的,适应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潮流,取代了神示证据制度,客观上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它在运用证据上摆脱了宗教迷信,使之服从法律。
一方面限制了法官在判断证据及其证明力问题上的专横武断,另一方面也限制了法官在采证问题上的专横武断。
第三节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它是资产阶级思想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论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特

论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摘要: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具有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的供词;诬告者反坐,证人地位低,对伪证者刑惩严厉;疑罪从轻、从赎,实行有罪推定;维护等级特权,体现宗法家族统治;重视勘验,物证技术比较发达;刑讯是获取人证的主要方式;以五声听狱讼,验诸证信,自由推断等七个基本特点。
通过对这些基本特点的探讨,能够更为深刻地认识-等统的“诉讼形态”。
关■词:古代证据制度;基本特点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曾经对东亚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过重大的影响,它历史悠久,留绘今八很多簿得继承的东西,饶有特色的古代证据制成就是其一。
纵观逐步形成于夏商周,发展于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定型与成熟于唐宋,殆于进化于元明清,最终解体于清末的中国古代证据制度,既有世界各国在早期诉讼中证据制度发展中共性的一面,又具有中华法系独有的特点和价值取向。
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古代的证据制度较为简单、粗疏且不成体系,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具备其应当具有的地位。
但是,中国古代特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使得古代证据制度.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必有其“一帜独树之特质”与“卓尔不群之精神”①。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古代诬据制度基本特点的探讨,能够更为深刻地认识当时的“诉讼形态”,而后者对法来说,恰是具有“核心般意味的社会事实”⑦。
一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的供词在中国古代,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口供都被赋予了异乎寻常的重要性。
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案件,可以“据状科断”、“据众证定罪”外,在一般情况下,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方能对其定罪处刑。
所谓“断罪必取输服供词”(《清史稿·刑法志》)、“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折狱龟鉴补:》),形象地说明了被告人的口供是具案下判的必要条件。
据史料记载,古代口供制度确立于西周,发展于秦汉魏晋南北朝,成熟于隋唐,强化于明清。
在发展的各个时期,口供始终居于“证据之王”的地位。
证据法

(3)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法定证据制度的优点①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
②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
③有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法定证据制度的缺点①在运用证据的问题上过于死板,缺少灵活性。
②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
(一)、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在这四千年的历史时期内,虽然朝代经常更替并往往伴有战乱,但是社会制度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因而包括证据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也保持基本特征的相对稳定。
1、早期证据制度中的"神证"色彩2、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特点①以有罪推定为基本原则②以人证为主要证明手段。
③定罪重视被告人的供述。
④刑讯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法定手段。
⑤自由证明是法官认证的基本模式⑥物证技术发展较早宋朝年间,建州浦城县发生了一大户人家失窃金银财宝若干。
官府找到一些嫌疑人,但是不能定案。
新县官陈述古得知该县后山庙里有一口视为神灵大钟。
他让衙役把大钟请到官府后院,用幔布做成个大帐篷围住。
他把嫌疑人都带到后院。
他说,疑犯用手摸钟,如是盗贼,那钟就会发出鸣响;如不是盗贼,那钟就会保持沉默。
说罢让嫌疑人依次走进幔帐摸钟。
帐内光线昏暗,且无人监视。
众嫌犯一一入帐摸钟,然后出来,但那大钟一直未响。
旁观者议论纷纷,陈却令衙役查验每个疑犯的手掌。
只见众人手掌皆黑,唯有一人手掌不黑。
陈一拍惊堂木,喝道: "你这盗贼,还不从实招来!"原来,陈让人暗中在大钟上涂了墨,而那个入帐后不敢用手摸钟的人定是盗贼。
经过审讯,那人果然交代了作案经过,并带衙役起获了盗窃所得之赃物。
第四节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又称为证据原则,是指制定与证据有关法律规定时应该确立的原则和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应该遵守的原则。
它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是整个证据运行机制的指导思想。
虽然我国目前尚无单行证据法对证据原则作出明确的表述,但国家立法机关早就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并邀请了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开展过多次研讨。
古代证据制度

古代证据制度古代证据制度是古代社会在司法领域中的一种制度,它起到了收集、审查和评估证据的作用,从而保障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古代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与古代社会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密切相关,充分展现了古代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法治理念的体现。
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开、公平和适法性。
其中,公正指的是司法活动中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必须真实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开指的是当事人和公众可以了解案件的证据,确保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公平指的是对待证据要平等对待,不因其来源、性质或形式的不同而偏袒或歧视;适法性指的是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否则将被排除。
古代证据制度的主要渠道是证人和书证。
证人是指提供证据的人,通过其亲身经历和观察来说明事实真相。
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其作证的内容和真实性对案件的判决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在古代,在刑事案件中,通常会采取拷打等方式来审讯证人,以保证其真实性;而在民事案件中,文化程度较高的人会被认为是可靠的证人,可作为决策的参考。
书证是指书籍、文件、合同等书面材料,它们具有稳定性和可循证性。
在古代,书证作为证据的使用相对较少,因为古代社会的文化普及程度相对较低,很多人并没有读写能力。
但是,对于一些重要的案件,书证被广泛应用,它们可以提供确凿的证据,并减少了争议的可能性。
古代证据制度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辅助证据,如物证、视证等。
物证是指通过物品来说明事实的真相,如被害人身上的伤痕、凶器等物品作为证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而视证是指通过将案件发生地的情况和现场重现来说明事实的真相,这种方式主要运用在被告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时,可以通过现场重现来辨别事实。
古代证据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化程度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公正透明,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能提高司法机构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当然,古代证据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如证据收集和管理的不完善,法官的主观意识和个人偏见等,这些问题需要在后续的司法改革中得到进一步的解决。
中国古代据众证定罪证据规则论

中国古代“据众证定罪”证据规则论祖伟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12-12-18 17:47:49 来源:《当代法学》2012年1期【内容提要】“据众证定罪”规则在中国古代的证据规则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
该规则从适用对象上来看,体现了儒家礼的精神,亦即差异、恤刑;从规则本身来看,是依据“是否适合拷讯”来选择证据的适用。
“据众证定罪”规则包括“不得令其为证”、“证人不言情”和“证人证言为伪”三种情形。
中国古代律例规定“属于相容隐范围的人”、“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和笃疾者”、“监生和妇女”等特殊身份人不得令其作证。
对证人的证词采取“干证当面对质”方式,“质之”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断案时的必要程序,包括在案发现场干证当面对质、审判官堂审时与两造当面对质或“直牒追摄”对质。
“质之”的对象是“证见之人”,通过对质,辨别两造供辞的真伪。
该规则使儒家的差异原则、恤刑原则法律化、具体化,也是拷讯制度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古代证据制度/证据规则/据众证定罪在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中,所谓“据众证定罪”是指一定范围的案件,由于涉案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不适合拷讯,依靠证人证言且必须是三人以上明证其事的证据规则。
如有违反,追究司法官的故失责任。
《唐律疏议·断狱》以“议请减老小疾不合拷讯”条首次明确作出规定,《宋刑统》以“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以“老幼不拷讯”条沿袭作出规定。
这一规则的适用包括三类情形:一是“据众证定罪”,二是“不得令其为证”,三是证人证言为伪。
一、“据众证定罪”规则在证据规则体系中的地位“据众证定罪”规则具有独立性。
司法实践中是独立适用的,与“据状断之”规则的区别,在于它不依赖其他规则而存在,只要是犯罪者的身份属于“议、请、减、老、小、疾”六类人就适用此规则。
从适用对象上来看,体现了儒家礼的精神,亦即差异、恤刑;从规则本身来看,是依据“是否适合拷讯”来选择证据的适用,因为贵族官员是治国阶层,依法享有“议、请、减”的特别权利。
第三章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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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港澳台地区证据制度
一、我国香港地区的证据制度 (一)香港地区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容 在英国殖民者占领香港之前,香港地区一直是中国 法域的一部分,同样地适用清代法律。 自1841年1月26日英军占领香港地区,香港地区 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完全接受了英美法系证据制 度的精神,继承了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特点: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在基本上沿用抗战时 期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外,又颁布了一系列的法 律和文件,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我国证据制度的 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据制度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文革”前的17年,是 我国证据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时期。 1954年诞生的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以及人 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证据制 度的一系列规定,是我国证据制度发展和健全的 重要标志,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入了崭 新的历史阶段。
三、我国澳门地区的证据制度 澳门地区的法律体制具有欧洲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 其诉讼证据制度也不例外。 澳门地区实行的也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整个诉 讼活动中,法官的采证应当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 则: 1.证据的合法性原则。 2.自由提出证据原则。 3.自由审核证据原则。 4.疑罪惟轻原则。 5.直接采证原则。
(五)诬告反坐和伪证者罚 我国历代封建法律对诬告都严加禁止,法律要求控 告他人犯罪的人必须指陈实事,不得称疑,禁止 捏造事实进行陷害。 (六)封建等级特权和形式主义 在封建法律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中,也充分体现了 封建等级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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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近现代证据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2日颁布的《大总统令 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中明确提 出废除刑讯和体罚,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 和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司法制度,是证据制度史 上的一大进步。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于1922年颁行《刑事诉讼条 例》,开始实行自由心证制度。 国民党政府时期,极力仿效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 的诉讼法典,推行自由心证制度。其证据制度是 形式上的自由心证与实质上的口供主义、刑讯逼 供相结合的混合体和大杂烩
中国古代获取证据的基本特点及其理据分析

中国古代获取证据的基本特点及其理据分析一、裁判者必须积极主动地获取证据在中国古代社会争议解决机制中,裁判者在事实发现与规则发现过程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裁判者负有亲自、积极主动地寻找证据的职责。
根据史籍的记载,夏朝中央的“大理”和地方的“士”或“理”都是具有司法职能的官吏,他们在行使审判权的同时,也要行使侦查权,保证有效地打击犯罪。
宋代吸取前朝酷吏用刑的教训,要求审判在原则上必须由主管官员亲自进行,不得随意委托属吏。
如太宗曾诏御史决狱必须躬亲,毋得专任胥吏。
仁宗即位之初,也曾诏内外百司“听狱决罪,须躬自阅实”(《宋史•刑法志一》)。
及至清代,形成“官非正印者,不得受民词”2的原则。
可见,宋代以降,裁判者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不断加重。
他们在司法实践中,或以情鞫之或以刑讯之以获取供词,深入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验鉴定,甚至微服私访都是被大力推崇的方法。
裁判者的这一“发现”职责,除了可见之于制度的规定外,各地官府衙门大堂之上经常挂着的“明察秋毫”的匾额就是一个具象的说明。
古代的案例集也反映了对裁判者的评价往往是突出他们的破案能力,如五代的《疑狱集》选编的66个案例,其中最多只有1/4的案例是关于裁判的,其余都是关于如何收集证据的。
又如宋代的《折狱龟鉴》选编的375个案例,惩恶、察奸、核奸、擿奸、察慝、证慝、钩慝、察盗、迹盗谲盗、察贼、迹贼、谲贼等篇目主要是关于证据的获取的。
而在中国民间,对裁判者的称颂更是集中在他们能够智取证据破获疑案的能力上,对此无需举例证明,只要看明清的公案小说《施公案》、《包公案》等就会一目了然。
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古代的裁判者与其说是法官,还不如说是侦查人员更为合适。
是否积极主动地获取证据是古代裁判者与现代法官的一个重要区别,尽管在例外的情况下,现代法官也有收集、调查证据的职责。
但自近代以来的民主社会,“从性质上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
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
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求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
论中国证据制度

论中国证据制度摘要:中国证据制度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中国证据制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证据收集难、证据不全面等。
本文将从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目的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制度。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有了一些证据制度,如“以言为准”、“以身试法”等。
然而,这些证据制度往往不够科学或公正,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与法治意识的增强,中国证据制度逐渐得到了完善。
1954年,中国颁布了《刑事诉讼法》,该法首次明确了我国的证据制度,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等程序。
此后,在司法体系改革的推动下,中国证据制度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中国版的证据规则和证据规则标准。
二、中国证据制度的目的与意义中国证据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证据制度的存在使法官能够以客观、公正的标准来判断案件事实,避免主观臆断或歧视性判决。
其次,证据制度能够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后,证据制度也能够增加诉讼的公平性和可预见性,使当事人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
然而,在中国证据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迫在眉睫。
三、中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难:由于证据的获取途径有限、证据的采集过程存在难度等原因,往往导致证据收集的困难。
例如,一些证据需要通过其他机构或个人配合获取,涉及隐私或商业秘密的证据也较难获得。
这给提供充分证据的当事人带来了困扰,也影响了证据制度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2. 证据不全面: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不全面或缺乏必要的证据,导致事实无法真实呈现,影响了法官的判断和公正裁决。
一些证据可能由于过时、遗失、销毁或人为破坏等原因无法获得,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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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证据制度浅析
2007-06-24 15:41:31| 分类:论文 | 标签:原创|字号订阅
古代证据制度浅析
张国芝
【内容摘要】本文探讨古代证据制度的发展演变及其特点分类,从中汲取精华,更好地为当代服务。
【关键词】古代证据制度五听
一古代证据制度的发展演变
在中国古代的早期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决断争讼是非,曾采用过以兽触罪者的神明裁判方式。
神明裁判到了周朝就基本上消失,而代之以“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尚书·吕刑》)的审判方式。
“听五辞”,即《周礼》记载的“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然)”(《周礼·秋官·小司寇》)。
这就是说,审案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听取他们的供述,并观察他们的语调、颜色、气息、听觉、眼神,从而作出判断。
这种以察颜观色断狱的方法,具有主观臆断色彩,但是比神明裁判前进了一步。
秦代至清代的证据制度,其重要特点是以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定罪的一项重要根据。
《清史稿·刑法志》指出,“断罪必取输服供词”,说明被告人不供认,就定不了罪,被告人一供认,就可以定罪。
与重视被告人口供相适应,当时的法律允许刑讯以逼取口供。
古代诉讼重口供和允许刑讯,是当时冤案层出不穷的一个主要原因。
自秦至清的诉讼中,比较重视通过观察犯罪现场、检验尸体伤痕来收集物证和其他证据。
从《秦简·封诊式》所载的现场勘察和尸体检验文书案例来看,当长官接到辖地发案报告后,
就必须立即派官吏去现场进行勘验。
勘验时不仅要详细勘察现场情况,检验尸体的伤痕,而且要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和邻人了解情况。
到了宋代,更制定了比较系统的勘验规则,明、清两代进一步在刑律中规定:“凡检验尸伤,若牒到托故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不亲临监视,转委吏卒,若初复检官吏相见符同尸状,及不为用心检验,移易轻重增减尸伤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
仵作行人检验不实符同尸状者,罪亦如之。
因而罪有增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
若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赃重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
二古代证据分类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没有现代法制那样明确的法律证据的分类,传统律学也几乎忽视了对证据的专门研究,但是事实上证据的分类仍然存在,尽管这种证据种类会随着朝代的更迭
而有所不同,同一王朝法律制度对不同的证据强调的程度也不同,但综观整个传统社会的司法实践,不同证据的界限还是清晰的。
一般来说,中国古代的证据有以下七种。
(1)口供。
口供又被称为“口实”,在中国古代的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中,口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被视为“证据之王”,没有被告人的口供,一般是不能定其罪的。
汉代曾规定,“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掠定之”,并有“捶楚之下,何求不得”的主张,[1]也就是说,为了获取口供,可以用刑讯等一切方法使。
魏晋时期,也有用“测囚之法”以得到口供的记录[2],说明口供在审判中的重要地位。
《唐律》规定,如果被告人属于议、请、减、老、小、废疾等范围,只有在不得拷讯获取口供的情况下才能“皆据众证定罪”。
《明律》也规定“鞠问刑名等项,必据犯人招草,以定其情”。
为了强化皇权统治而设立的“厂”“卫”等特务机构在审讯时更是不择手段地获取口供,《清史稿?刑法志》中也有“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的说法,说明“口供”这一证据形式在中国古代审判中的重要地位。
(2)证人证言。
这是一种古老的证据,早在西周时期即有“凡民讼,以地比正之”之说,意为“民讼,六乡之民有争讼之事,是非难辨,故以地之比邻知其是非者,共正断其讼”。
中国古代的证人一般由官府根据案情自己召集或者由当事人提供后官府召集,证人一般应到堂作证,作证之前应向司法官员保证如实作证,作证完毕后还应同原告、被告一起在审判笔录上签字画押,申明所言属实,否则,一旦被察觉,应按律治罪。
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官员认为证人所言未必真实,法律还授权其对证人进行拷讯。
(3)书证。
书证是古代官员在解决民事纠纷时最为推崇的证据之一,一般有表明买卖、借贷、租赁、典当关系的契约,用以证明土地、坟山归属的房契、地契和官册,以及较多的反映婚姻、财产关系的庚贴、婚书、遗嘱等等。
它们在确定民事法律关系方面往往比当事人的口供更有效。
关于书证的最早记载大概也可溯及西周,“地讼,以图证之”,“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等等。
书证这一证据形式在唐宋时发展成熟。
唐代买卖奴婢、牛、马、驼、骡、驴等必须“用本司,本部分验以立券”,而“《令》无私契之文,不准私券之限。
到宋代,书证制度更加完备,契约有了更多的分类,有不动产买卖契约,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等等,诉讼中规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契约才能作为争论时的证据。
(4)物证。
在中国古代的诉讼中,物证也早已广泛使用,并且成为定案的重要根据。
各种物证中,以涉及财产类案件中的赃物,人命案件中的凶器、血迹伤痕等最为重要,亦被称为“赃状”。
如果这两类证据充分的话,即使没有被告人的口供亦可定罪。
西周时即有“司厉”一职专门“掌盗贼之任器货贿”。
(5)勘验笔录。
中国古代官吏非常重视勘验案件现场。
在刑案中,勘验主要是对犯罪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勘察,对身体进行检验。
宋理宗时,湖南提点刑狱官宋慈在总结勘验经验的基础上编成的《洗冤集录》,清人王又槐的《办案要略》,对勘验方法更是详有论述。
在民案中,勘验主要指司法官或所派人员到两造所争田地勘验丈量结果。
类似的民刑案件的笔录材料不但在古代各类官箴和判犊中随处可见,而且有诸如宋桂万荣的《棠阴比事》、反映了中国古代官员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而又系统的经验。
(6)检验与鉴定。
主要是鉴定文书、买卖契约、婚约等真伪的报告,或者对物
品价值、地界进行检验、估定等。
《周礼》有这样的记载:“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
(7)神示。
“在初民的法律中,通过占卜、赌咒、立誓和神判等方式求助于超自然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
”中国古代也不例外。
在生产力落后、文明不发达的商、周等时代,人类的知识无法解释诸多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当案件情况真伪不清难以判断时,官员往往通过占卜、誓言等方式,求得神明的力量以平息纠纷。
三古代证据特点
(一)无法定证据:
法定证据是指按法律的规定对于证据的真伪及其证明力高低进行判断。
法定证据制度本质上是对法官审判权专断的限制和拘束。
中国古代可以说从未真正地从形式和内容上规定过法定证据,法官断案较多采用自由心证,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重视口供:
中国古代非常重视口供,有一定程度的“口供至上”思想,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口供甚至成为“证据之王”,是给被告定罪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三)刑讯逼供合法:
正是因为口供在中国古代有如此功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为了取得口供,官员往往采用刑讯逼供的办法迅速结案,酿造了一幕幕人间悲剧。
类似《窦娥冤》这样的文学作品和“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等所反映的正是逼供屈招的悲剧。
不仅如此,这一观念还影响深远。
甚至到了建国以后,司法工作中还时有轻信口供、非法逼供的风气,文革期间,刑讯之风更盛,“大棒底下出材料”、“后半夜里出成果”的做法给民主法治建设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这些与中国古代证据制度中口供至上的传统有着难以割舍的联系。
四启示
通过对我国古代的证据进行梳理,分析其发展演变及其特点和分类,汲取前人的优秀成果剔除其糟粕,结合当今现实,更好地为当今服务,目前,我国立法的当务之急就是加快证据法的出台,做到有法可依,减少随意执法定罪的陋习,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主要参考文献:
1、樊崇义:《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1年
2、刘善春等:《诉讼证据规则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法律出版社,1997年
4、徐朝阳:《中国诉讼法溯源》[M],商务印书馆,1933年
5、沙国华等:《诉讼制度改革研究》[M],学林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