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销售的企业所得税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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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的企业所得税该怎么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是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就可以确认收入: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符合上述实现销售的五项条件后,以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处理的产品在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时,可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二是确认收入的项目不同。

会计确认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和“融资收益”(即利息收入)两个项目,而税法只有“商品销售收入”一个项目。

三是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商品销售时的公允价值,即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当时商品的现销价。而税法规定本期确认的收入为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金额。销售商品的全部收入为各期应收金额之和。

【例】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台大型制氧机,合同约定销售价为3000万元,分3次于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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