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保障保安员履行职责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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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保障保安员履行职责工作规范
保安公司保障保安员履行职责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保安员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安员的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保安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公司各部门应当积极维护保安员履行职责行为,大力推动社会和谐关系的构建,为保安员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第三条保障保安员履行职责工作实行公司统一领导、督察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依照依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防并举、立足预防的方针,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社会、舆论等途径,预防和处置妨害保安员履行职责行为。
第二章保障保安员履行职责工作范围
第四条公司督察部门应当针对保安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侵害的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协调处理和督办保安员因履职服务遭受暴力袭击、诬陷、诽谤、侮辱,被错误追究责任、被打击报复等不法侵害等案件;
(二)对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侵害的保安员的救治、救助、法律援助、慰问、心理辅导等善后工作;
(三)调查研究保安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侵害的情况,把握其原因、规律和特点,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加强保护的安全提示;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主动向社会通报保安服务真相,减少和消除公众的误解和偏见,宣传典型案例,树立品牌形象;
(五)加强保安员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防范能力的培训,并对保安员警械和安全防护设备的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保障保安员履行职责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保安员履行职责受到暴力袭击等非法侵害,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督察部门应当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对不法侵害人依法予以追究处理,并协助其亲属通过法律途径追偿人身伤害损失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诬陷、诽谤或者侮辱保安员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由督察部门在适当范围内为被诬陷、诽谤、侮辱的保安员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七条保安员因履行职责或揭发举报受到打击报复的,督察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纠正,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保障保安员履行职责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保安员认为因履行职责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督察部门提出保障申请。督察部门通过各种渠道获悉情况后应当主动启动工作程序。
第九条督察部门收到保障申请后,应当立即登记,并采取书面或当面询问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方法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对造成保安员伤亡的案件,督察部门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督导有关人员保护现场,及时救治受伤保安员。
第十一条对发生的有关保安员重大伤亡、刑(事)件,督察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通报情况,视情节邀请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派员提前介入调查。
第十二条督察部门确实发现保安员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四章对袭击保安员行为的预防和处置
第十三条督察部门应当根据保安员在履行职责活动中可能遇袭的各种情况,组织开展以思想教育、执勤规范常识教育、心理素质教育、防护意识教育为重点的安全防范教育。
第十四条督察部门应当检查有关部门落实保安攻防、盘查、查控、搜索、现场控制、疏散等单兵和集体实战战术训练,提高保安员防范、制止袭击行为的各种技能。
第十五条督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督察检查保安员按规定配备警械、防护装备,教育保安员严格按照规定佩带、使用警械和防护装备。
第十六条发生袭击案件时,督察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督导,检查现场指挥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确保指挥到位、人员到位、技术到位、装备到位、救治到位、措施到位。
第五章保障保安员履行职责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发生保安员受伤、客户单位被冲击、车辆被毁坏等妨害保安员履行职责重大案(事)件的,督察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公司。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制度不落实、处理不得当、错误指挥致使保安员被侵害的;
(二)不按要求向公司报告保安员被侵害事项的;
(三)不积极采取善后救助措施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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