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发布《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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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要求,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编制的《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北大荒新月 2009-6-9 9:26:00 来源:残联办公室评

论:0条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征求意见稿)

2009年4月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残疾人是社会生活中最为困难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生活状况、社会地位,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重要标志。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就业培训等公共服务,提高残疾人的康复水平和参与社会的能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各级**的重要任务。我国幅员辽阔,残疾人人数众多、情况各异,各类残疾人8296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数的6.34%。这些残疾人中,半数没有固定收入,1000多万残疾人尚未解决温饱,约占全国贫困人口总数的50%左右。这种状况不从根本上改变,就会影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

1998年至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全国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逐步建设1500多个。然而,基层残疾人服务设施条件较为薄弱,难以满足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截止目前,全国仍然有约200个地(市、州、盟)、400个县(区、市)没有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部分已建成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存在严重不足,功能单一,不具备综合服务能力。调查显示,中、西部地区有10个省份,约400个县级综合服务设施平均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相当一部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虽然已经建成,但由于硬件设施和设备陈旧,又缺少必要的专业人员,造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功能作用无法发挥。因此,继续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不但非常必要,也十分迫切。

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对于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按照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精神指示,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和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网络,着力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帮助残疾人与全社会共同实现小康目标,是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遵循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发掘现实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科学论证调研结论,确保工程项目编制质量。同时本建设标准平衡区域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兼顾服务对象类型和数量的区域变化,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便于实际操作。因此本建设规范可作为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本条阐明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是根据残疾人基本生活特点及残疾人事业发展阶段界定的。

由于大部分残疾人存在不同程度的行动或交流问题,残疾人有出行成本高,活动范围小,分布均匀,流动性低的特点。由这些特点决定,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尽量贴近残疾人,才能更好的为残疾人服务。1998年以来,我国已经逐步进行了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设,取得显

著的成果。然而总体来说我国地方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较晚,积累经验有限,仍然存在基础设施建设参差不齐,服务力量薄弱等问题。为了残疾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建立系统规范的残疾人服务网络,地(市、州、盟)级和县(市、区)级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因此本标准适用于地方地(市、州、盟)级和县(市、区)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本条阐明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指导思想、原则。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是地方直接服务于残疾人的基本设施,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既要确保服务设施能够有效的服务残疾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适应未来发展,同时又要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强调从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正确处理需求和可能的关系,避免不切实际的盲目建设。

第五条:本条根据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提出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以服务于残疾人为根本目的。与其他类型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相比服务对象较为特殊,可以分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不同类型。不同类型残疾人对设备设施需求各不相同。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需满足不同类型残疾人的使用需求,这对服务设施的环境、布局、设备、防灾等各方面要求较高。因此本条提出服务全面,布局合理,设备齐全,经济实用的建设要求。

第六条:本条阐明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在建设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确保**投入,逐步提高建设水平。为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和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强调设施在建设中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资源。

由于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规模相对较小,土地资源紧张地区,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考虑与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按实际需求合并建设,如康复医院、辅具供应中心、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等。如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并建设时需设置独立出入口。

第七条:本条阐明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的投资渠道和建设用地的申报、征拨。

地方残疾人公共服务设施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就业培训指导等公共服务,提高残疾人生活品质和参与社会的能力,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按照国务院《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精神,加强和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应纳入城乡规划,并按照公益事业解决建设用地。鉴于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对象的特殊需求,规划布局时应从方便残疾人群到达和利于扩大服务范围出发,安排建设用地。

第八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其他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在编报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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