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阳泉市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阳政办发〔200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六日


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一、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我市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养[2003]160)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统筹范围和统筹层次
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本级统筹。即由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市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全额、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扩大到市直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和职工;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员(含人事代理人员)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对原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按照《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阳政办发[2003]140号)的规定办理。其执行时间可从2005年1月1日开始。
2、在市直统筹基金尚有一定结余的情况下,其缺口部分市财政负担70%。统筹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市财政兜底。
三、缴费比例和资金来源
1、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21%,不再实行双基数。个人缴费统一为5%。其缴费基数暂按人事、财政部门口径执行(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保留工资),并逐步过渡到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个人实发工资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资金来源: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支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金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市财政要将各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统一列

入预算管理,有条件的可由财政代扣代缴。
四、个人帐户
1、养老保险中心要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其个人缴费及利息全部进入个人帐户。建立个人帐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省公布的记帐利率记息,计息办法统一使用“月积数计算法”。参保人员在个人帐户结息前终止缴费或中断缴费的,个人帐户当年缴费不计息。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公布一次,并为参保人员出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发给职工本人,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管。
2、职工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具体转移办法按晋劳社养(2001)261号规定执行。参保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退休审批和待遇给付
1、退休审批:凡参加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正常缴费的参保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原渠道办理退休手续。其正常退休、病退、特殊工种退休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按阳劳社险(2003)142号文件执行。
2、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职)金计发办法暂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加发其个人帐户资金的1/120。退(离)休人员执行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调资政策。
新参保单位此前已退休人员其养老金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进行核定。
3、本办法实施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将其个人帐户养老基金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保险中心按规定发放统筹范围内的养老金。其统筹外项目全额、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由财政和单位尽可能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将统筹外项目交养老保险中心实行代收代发。
5、凡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单位和职工均应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对有意拖延不参加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应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而未参加的单位和职工,同级财政不再安排该单位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用。
六、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后按国家统一政策执行。
七、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实施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