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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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费用开支,进一步规范因公出
差费、公务用车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切实降
低企业运行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公
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公”经费支出范围:
因公出差费是指因公务出易门县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
助费等支出;
第三条 公务用车费是指企业公务用车因公务而发生的燃料费、维
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第四条 公务接待费是指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
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二章 公务出差管理
第五条 因公需要到易门县外地区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到综合保障
部填写《派差单》 注明出差人员、地点、事由、天数等,经部门负责人 签署意见,按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出差。
第六条 市内出差(含玉溪市、昆明市)由各部门主管领导进行审
批;市外出差必须报总经理进行审批。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确定 1 名报账人员,持《派差单》到财务经
营部填写《借款单》 列明用款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报财务
经营部审核,经各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
第八条 凡与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
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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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的,需经主管领导在原《派差单》上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 出差报账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在一个星期内按要求粘贴相
关发票,后附《派差单》 按程序进行报账,超过1 个星期报销差费,每
一天按 10 元罚款。若迟报时间(按发票日期计算)超过 个月以上,每 一张单据按每月 10 元累积加罚,并追究其部门担保人的责任。
第十条 出差时借款,本着“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
责任自负,特殊情况借款单需有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
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费用标准:
对出差人员的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等原则上实行“包干使用,
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标准如下:(单位:元)
一类区:深圳、 二类区:各省 三类区:一类
费用项目/人员/地区
厦门、珠海、 会及天津,除 区和二类区外
广州、海南、 一类区外的沿 的地区。
汕头、北京、
海开放城市
上海
总经理 、副总 单人 400,双 单人 300,双 单人 200,双
住宿费
经理
人 200 人 150 人 100
其余人员
单人 200,双 单人 160,双 单人 140,双
人 100 人 80 人 70 伙食补 总经理 、副总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助费
经理
其余人员
市内交
总经理 、副总 50
实报实销 30
实报实销 20
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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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通费
经理
其余人员
50 30 20
交通工具标准:
人员/工具
总经理 、副总
飞机
经济舱
火车
软卧、软座
轮船
二等舱
长途汽车
实报实销
经理
其余人员
预申请 硬卧、硬座 三等舱 实报实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 实际住
宿的天数计算报销。
住宿费标准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按双人间标
准报支。
易门县城办事住宿、吃饭等安排在大椿树留守处,一律不报销任何
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中午 12 时以前离开易门县城的按全天补
助,中午 12 时后离开易门县城的按半天补助;中午12 时前抵达易门县
城按半天补助,中午 12 时后抵返易门县城按全天补助。
第十四条
旅途中符合乘坐卧铺(晚 8 时至次日晨 8 时之间,车上
过夜 6 小时以上),因故未能乘坐卧铺的,按硬座票价的50%给予补助。
订票费、退票费不予报销。出差人员应按最简便快捷的线路乘坐车船,
不得绕行。出差期间经领导批准回家探亲、办事及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游览,其绕线多支付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期间按事假考勤。
出差自带车辆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公司派出培训、学习人员,培训、学习时间超过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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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住宿费应控制在出差当地的住宿费承包标准内据实报销。易门县城培训、学习,除培训费外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出发当天按应到达地点包干标准执行,返回途中以出差最后目的地包干执行,一次出差多个地点的,中转途中包干标准按前往的目的地执行
第十七条各级别人员一同出差,经主管经理同意,同行人员(含司机)住宿费标准可按同行且有实际住宿的最高级别人员的住宿费标准包干。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出发当天按应到达地点包干标准执行,返回途中以出差最后目的地包干执行,一次出差多个地点的,中转途中包干标准按前往的目的地执行。
第十九条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出差,应指定一人负责办理借款,报
销手续,出差各项费用一次性报销完毕,不得分拆报销。
第三章公务车辆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所属公务用车由综合保障部统一管理,车辆入户和年检手续由综合保障部统一办理,并建立单车档案,对每辆车的基本情况,包括型号、牌号、车况、保险、各种证件、年审情况等与车辆相关的资料进行留存备查,驾驶员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车辆用油实行油卡制管理,有综合保障部根据需要从主卡拨存,每次拨存金额限定为1500元。一车一副卡,车辆副卡限定车牌,严禁混用。
第二十二条综合保障部要加强单车费用的计划管理,按照上年度平均油耗费用核算本年度单车公里油耗,每月21日统计单车公里数、油耗
费用,22日出具月车辆耗油统计报表并予以公布。按季度对司机进行考核,超出油耗标准按《绩效考核方案》与个人工资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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